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合银行股金分红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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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合银行股金分红的指导意见为加强股金分红管理工作,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含农商银行、农合银行,以下简称“各行社”)安全、稳健发展和股份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结合本年度实际,现就##年度股金分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年度股金分红原则

一是坚持适当留存、以丰补歉原则。即未分配利润要有一定比例留存,还要按规定提足法定盈余公积,按不低于本年净利润10%比例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二是体现“立足县域、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原则。加大支农力度,不断提高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水平,对于涉农贷款指标未达到要求的,限制股金分红。

三是与管理水平、内控水平相结合原则。年度内发生案件的,限制股金分红。

四是现金分红与资本充足率水平相适应原则。资本充足率较高的行社,可适当提高现金分红比例。

二、##年度股金分红标准

(一)涉农贷款指标不达标行社,其股金分红占股本金比例在下列档次标准基础上下调10个百分点。涉农贷款指标达标行社是指至少实现下列四项条件之一的行社:

1、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增幅(与年初比,下同)不低于各项贷款余额增幅的;

2、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占比达90%以上的;

3、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例在80%至90%之间,且涉农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数的;

4、对于设区市行社以及县级市行社,年末小企业贷款余额增幅不低于各项贷款余额增幅,且涉农贷款余额不低于年初数的。

(二)股金分红档次标准

1、第一档:至##年末,资本充足率12%以上(计算口径须剔除次

年初拟现金分红金额,以及计入附属资本的贷款损失一般准备,下同)、不良贷款率1.5%以下、贷款损失准备覆盖率250%以上、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覆盖率150%以上、贷款拨备率2.5%以上,且##年度监管评级在三A级以上(含)的行社。其股金分红标准为:

(1)股金分红占全部未分配利润比例不得高于70%;

(2)股金分红占股本金比例控制在60%以内(含,下同)。

(3)其现金分红标准:若资本充足率15%以上的,其现金分红占全部股金分红比例可在50%以上;其余的控制在50%以内。

2、第二档:至##年末,未能全部达到第一档标准,但达到资本充足率10.5%以上、不良贷款率2.5%以下、贷款损失准备覆盖率180%以上、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覆盖率150%以上、贷款拨备率2.5%以上,且##年度监管评级在三B级以上(含)的行社。其股金分红标准为:(1)股金分红占全部未分配利润比例不得高于60%;

(2)股金分红占股本金比例控制在50%以内。

(3)其现金分红标准:若资本充足率15%以上的,其现金分红占全部股金分红比例控制在50%以内;资本充足率12%-15%之间的,其现金分红占全部股金分红比例控制在35%以内;其余的控制在20%以内。

3、第三档:至##年末,未能全部达到第二档标准,但达到资本充足率8%以上、贷款损失准备覆盖率150%以上、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覆盖率150%以上、不良贷款率4%以下、贷款拨备率2.5%以上,且##年度监管评级在四B级以上(含)的行社。其股金分红标准为:(1)股金分红占全部未分配利润比例不得高于50%;

(2)股金分红占股本金比例控制在35%以内。

(3)其现金分红标准:若资本充足率15%以上的,其现金分红占全部股金分红比例控制在50%以内;资本充足率12%-15%之间的,其现金分红占全部股金分红比例控制在30%以内;其余的控制在20%以内。

4、第四档:至##年末未能全部达到第三类档的行社。此类行社原则上不得分红。个别进步度较大,因历史包袱沉重等客观原因无法全面达

标,且连续两年以上未分红的行社,经福建银监局、省联社个案审核同意可给予适当分红,其股金分红占全部未分配利润比例不得高于30%,股金分红占股本金比例不得高于25%,现金分红占全部股金分红比例不得高于20%。

具体指标要求和分红比例详见附件1。

三、加强股金分红指导与审核工作

各行社应按照上述档次标准范围内合理制定本行社股金分红方案,并及时填报股金分红审核表(详见附件2)。各级监管部门和省联社各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内行社股金分红的指导和审核,奖优限劣,促进各行社提足拨备,有效防范风险,防止股金分红大起大落,维护股金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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