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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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设计文件的编制
5.2.1 ➢工Cl程ic设k计to的a原dd则T和it依le据 5.2.2 ➢设Cl计ic阶k段to的a内dd容T和it深le度 5.2.3 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批和修改 5.2.4 ➢建Cl设ic工k程to抗a震dd设T计it与le加固
5.2.1 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
1.工程设计的原则
5.1.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基本原则
必须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坚持勘察是基础,设计是灵魂,在多个环节上加强管理。
(1)市场准入制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单位实行 资质管理制度,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2)科学设计的原则: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鼓 励在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3)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 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材料、设备的选用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
•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 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5.2.2 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
1.设计阶段
(1)一般建设项目 一般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可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如需要可先进行方案设计,再进行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技术复杂建设项目
技术上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即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设计阶段 进行。 (3)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
5.2.2 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
3.各设计阶段的内容和相应深度
(1)总体设计 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开展下述工作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土地征
一些牵涉面广的建设项目,如大型矿区、油田、林区、垦区、联合企业等,存在总体开发部署等重大 问题,这时,在进行一般设计前还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5.2.2 设计阶段的内容和深度
2.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1)勘察文件 要求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2)设计文件 要求(1)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和控制概算的需要。(2)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
(2)审批关系 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之间,因编制、审批、执行勘察设计文件、资料而产
生的审批关系。 (3)经济合同关系
因工程建设的实施,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 (4)内部管理关系
依据各种技术规定、条例和操作规程,在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形成的计划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 以及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等内部管理关系。
(3)依法设计的原则: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5.1.4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有: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 度
5.1 概述
5.1.1 建➢C设li工ck程t勘o察ad设d计Ti的tl概e念 5.1.2 工➢C程li勘ck察t设o计ad法d规Ti的tl调e整对象 5.1.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基本原则
5.1.1 建➢C设li工ck程t勘o察ad设d计Ti的tl概e念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址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百度文库
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 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工程建设各环节中,勘察应先行,设计是灵魂。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 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5.1.2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 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许可证制度。
(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2)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境要求 (3)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5)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 (6)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
5.2.1 工程设计的原则和依据
2.工程设计的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①项目批准文件; ②城市规划; ③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④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一般要求 发包方可将整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一家勘察、设计单位,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将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外的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
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5.1.5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法规概况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法律规范涉 及面广、内容多,不仅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的专门法律、法规,也包括了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工程勘察设 计方面的内容。我国目前现行的法规有:1978年《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1980年《工程建设标 准规范管理办法》、1981年《全国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1986年《优秀工程设计奖评办法》《 优秀工程勘察奖评办法》、1992《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 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000年9月《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