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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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16年)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益的转让、出租、抵押、担保等行为。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一)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协议,明确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事项;(二)交易双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交易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三)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审批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交易;(四)交易双方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交易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一)公开原则:交易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确保交易的透明度;(二)公平原则: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平等对待,确保交易的公平性;(三)公正原则:交易过程应当公正进行,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交易监管制度,加强对交易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交易双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保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二章交易审批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涉及重大事项的,交易双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交易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一)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益的权属情况;(二)交易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三)交易价格、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交易条件;(四)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交易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锡政办发[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1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审计、统计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5•【字号】锡政发[2003]108号•【施行日期】200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发[2003]10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江苏省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国资委授权的各资产经营公司和重点企业集团、企事业主管部门。

二、国有资产收益的范围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转让性收入。

(一)资本性收益主要包括:1.国有独资公司税后利润;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中外合资公司)国家股应分的股息、红利收入;3.改制企业按租赁协议应上交的资产租金收入;4.资产经营公司本部税后利润;(二)转让性收入主要包括:1.国有独资公司整体转让收入;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及配股权转让收入;3.企业在改制、存量调整中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三、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和管理应遵循“分类征收,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资本性收益的征收和管理1.资本性收益原则上由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和重点企业集团负责收缴,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其收缴必须坚持同股同利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资本性收益按市国资委核定的额度上缴,填制“国有资产收益缴款单”,解缴“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二)转让性收入的管理1.转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上缴国有资产转让收入时,填制“国有资产收益缴款单”,解缴“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1.doc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1.doc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1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09-4-1 [ 大中小] 浏览次数:126 [ 打印] [ 关闭] [ 收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国有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和《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依法设立的董事会、监事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比例和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职职工。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工作秘密。

(四)熟悉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监督的能力,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

(六)《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一)企业党委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成员、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务院、省国资委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工作意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国有企业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失职问责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总体要求在加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进一步健全董事会组织机构,优化成员结构,规范运作机制,提高决策水平,逐步形成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和职工代表相结合的新格局;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逐步形成以外派监事会和外部监事或财务总监为主、职工代表参与的新机制;进一步扩大董事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范围,逐步形成市场化配置的新制度。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江苏省国资委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指定列入监管范围的其它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锡国资考[2012]11号)的规定,与市国资委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董事长(董事局主席)。

企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以及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领导人员,一并纳入管理范围。

企业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另有管理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出资人依法监管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建立符合国有企业特点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薪酬分配制度。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水平与所承担的决策责任、经营责任、风险责任相一致,突出与经营业绩的紧密挂钩。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积极探索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并重,提倡敬业奉献精神,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的收入分配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五)坚持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配套改革,规范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和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五条市国资委设立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专家委员会,聘请市相关部门和从事经济管理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对分配制度、薪酬体系、薪酬标准和分配方案等提出改进完善意见。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政府嘉奖。

第七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管理难度、所承担责任和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落实企业资产管理责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无锡市国资委制定出台了《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从资产出租的范围、审批程序、租金收取与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范。

一是企业在资产出租前由所有人(产权人)或授权实际管理人制定出租方案。

二是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必须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三是实行“阳光租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采用公开招租、竞争性谈判等市场化方式在公共交易平台进行。

四是资产租金收入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五是将资产出租作为企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一项内容,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六是强调追究责任,对发生违法、违规出租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全部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全部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事项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事项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事项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事项中介机构备选库的通知市各国有监管企业、市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关于申报加入无锡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公告》精神,结合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2号)的要求,经我委研究决定,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事项中介机构备选单位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以上按拼音顺序排列)二、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2号)的要求,原《关于调整聘用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单位的通知》(锡国资权〔2008〕32号)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新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单位自2011年1月1日起具备我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资质。

同时,2011年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专项审计业务也须在市国资委公布的审计事项中介机构备选库(见锡国资考﹝2010﹞32号)中选择。

三、市各国有监管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公布名单中自主聘用资产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要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认真执行行业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

评估机构和人员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如有出具虚假材料,不按承诺提供服务,不按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等违规执业行为,一经发现,市国资委将其列入不良纪录名单,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市各国有监管企业三年内不得再委托该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公布日期】2018.12.04•【字号】锡供〔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关于印发《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锡供〔2018〕36号市社各全资企业,机关各处室:为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市供销合作总社制定完善了《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2018年12月4日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和保护,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无锡市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供销社本级社及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市供销社所有或者控制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市供销社对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市供销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市供销社理事会负责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级社)社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市供销社社有资产属于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市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实行管理、监督与运营相分离,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协调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锡国资委[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07〕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和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六)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七)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对外投资;(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与统计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和后评估等监督管理;(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资委和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市(县)、区需核准项目,由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初审,报市国资委核准。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属于省国资委核准项目,由市国资委初审后报省国资委核准.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经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及控股集团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及控股集团初审后报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所有核准、备案项目要逐项登记。

各市(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应于每年年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汇总后上报市国资委。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五)资产转让、置换、涉讼;(六)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七)国资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下面YJBYS 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共无锡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市审计局锡国资委[2007]20号★无锡市国有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增强企业决策人员在重大经营决策中的责任意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失误,是指企业决策人员在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决策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国资委有关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及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应由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决策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的财产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四条市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人予以处理或建议予以处理。

第二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对象及事项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决策人员是指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对造成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失误负有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企业决策人员。

第六条企业决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一)违反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超越权限作出决策的;(三)循私舞弊,滥用职权决策的;(四)未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盲目决策的;(五)参与决策时,明知错误也不加反对、不予制止,不负责任进行决策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进行决策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有哪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无锡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07]17号

无锡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07]17号

无锡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07〕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市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提高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内部条件和主要竞争者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国有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及其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章管理原则与审核要求第四条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国有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二)尊重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三)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促进地方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四)客观、科学、公正、统筹,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报送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审核主要包括:(一)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三)是否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四)是否突出主业、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五)是否坚持自主创新、科学发展、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21-4-1[大中小]浏览次数:126[打印][关闭][收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国有企业民主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和《省级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依法设立的董事会、监事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担任职工代表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比例和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章就业条件第六条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职职工。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廉洁自律,能够代表和反映员工意愿。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工作秘密。

(四)熟悉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监督的能力,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

(六)《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一)不兼任工会主席的企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成员、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三章形成方法第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企业工会提名并经企业党委审核。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锡政办发[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10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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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政府办公室文号:锡政办发〔2007〕109号发布日期:2007-6-15执行日期:2007-7-1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大国有资本的集聚度,推动国有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业领域集聚。

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提升城市竞争力中的功能性作用,着力构建核心主业突出、财务运行规范、治理结构完善、规模实力强的大企业集团。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经营预算、利润分配、收益解缴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并定期分析和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必须在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审计和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好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比例变动、资产处置以及其他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行为,应当依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聘请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及其变动和资产质量、运营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掌握企业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提交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财务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考核指标评价体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能力、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社会贡献等情况进行定量、定性对比分析,作出准确评价。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投资方向和投融资总量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论证和评估。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及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及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本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支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出资人身份依法应取得的各种收益、收入,具体包括:(一)按照股权比例和分配方案应分得的企业税后净利润;(二)转让持有的企业股权取得的净收入;(三)按照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的净收益;(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其它收益、收入。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发展。

第四章国有独资公司管理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所出资企业中由国家单独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本金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并由以下来源构成:(一)政府注入的资本金;(二)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四)存量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五)国有资产收益的再投资;(六)政府批准的其他来源。

第二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

第二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对其投资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办法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应当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并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

董事会必须规范工作程序,包括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等,具体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

经理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经理层的工作方式和行为规范等,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

监事的工作方式和行为规范等,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委派财务总监。

具体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负责人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三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对其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进行国有产权界定,核实国有资本,并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和股份制改造方案;(二)转让国有股权或者因增资扩股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三)向境外投资;(四)按规定应报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二)增减注册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三)全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四)公司、子企业的国有股权变动;(五)利润分配方案或者亏损弥补方案;(六)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七)处置重大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捐赠公司资产;(八)职工工资总额、工资集体协商方案、工效挂钩方案及公司年金;(九)按规定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年度财务决算;(二)向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三)发生借款使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的;(四)发生的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案件;(五)按规定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不良资产自我消化机制。

对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在核实和追究责任的基础上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与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公司负责人和经营层其他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和奖惩。

第四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范围,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必须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配备专业人员,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绩效审计、公司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配合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依法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出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第四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司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指导和推进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和公司法制建设工作。

第五章其它企业管理第四十三条其它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十四条除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国有独资企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人选,向董事会提出经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四十六条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在涉及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所列的重大事项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于股东会、董事会开会前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行使表决权,并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章程无须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的,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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