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编队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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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渔业船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渔业船员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渔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区所有渔业船舶及从事渔业生产的船员。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预防事故发生。

2. 责任明确、分工负责:明确各级领导和船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

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加强渔业船员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安全生产职责1. 船长:负责船舶安全生产全面工作,是船舶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船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2)制定船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3)定期组织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4)组织船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船员:负责船舶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2)按照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安全;(3)配合船长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4)参与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安全生产措施1. 船舶安全检查: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设备、设施齐全、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2. 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船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3.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事故报告和处理: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妥善处理事故。

六、监督与考核1. 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渔业船员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2.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渔政船舶管理制度

渔政船舶管理制度

渔政船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渔政船舶的管理,规范渔政执法行为,保障渔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该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海洋渔政船舶的管理及使用。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始终把人员安全和船舶安全放在首位,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2. 法律合规:坚持依法执法,确保渔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合规。

3. 管理科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科学管理渔政船舶。

4. 改进提高:持续改进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渔政执法效率和水平。

四、渔政船舶管理1. 渔政船舶的配置按照工作需要,在所属海域合理配置渔政船舶,并根据需要进行更新换代。

2. 渔政船舶的维护保养定期对渔政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3. 渔政船舶的检查验收对新建渔政船舶及修理后的船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

4. 渔政船舶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渔政船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船舶管理台账,定期进行船舶的检查和审核。

五、船员管理1. 船员配备确保渔政船舶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分工明确,责任清晰。

2. 船员培训定期对船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船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3. 船员管理对船员进行严格的管理,严格遵守纪律,维护船舶的秩序和稳定。

六、船舶运营管理1. 船舶运行监控建立船舶运行监控系统,对船舶行驶路线、速度等进行监控和调度。

2. 船舶装备使用合理使用船舶设备和器材,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3. 船舶油料管理对船舶油料进行管理,确保燃料的合理使用和储存。

七、安全管理1. 作业安全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做好防火、防爆、防污染等工作,确保作业安全。

2. 应急预案制定船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演练和处置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突发事件处理对船舶遇到的突发事件及时处置,减少损失,保障人员和船舶的安全。

八、渔政执法管理1. 执法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渔政执法,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广东省海洋渔船跟帮编队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初稿)

广东省海洋渔船跟帮编队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初稿)

广东省海洋渔船跟帮编队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渔船海上航行、生产和停泊风险的防范,提高渔船遇险时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渔船重特大海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省海洋捕捞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渔船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海洋渔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跟帮编队系指由2-4艘渔船自愿组成一个生产帮(组),3-4个帮(组)组成一个编队,在海上捕捞生产时,同出同行同归,且按规定时间保持通讯联系,互帮互助,同帮(组)渔船发生险情或事故时能及时施救。

同出(同归),系指同帮(组)渔船在商定的出海(返航)时间段里共同离开(回到)港口。

正常情况下同帮(组)渔船离(返)港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

同行,系指同帮(组)渔船在航行或作业时,应当保持5海里以内的距离,超过5海里的应当向带帮(组)船长报告,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第四条沿海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落实渔船属地管理,加强对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完善渔业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实行渔船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度。

沿海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渔船跟帮编队生产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应利用船载手机终端、北斗定位系统和AIS避碰系统等通信工具,加强跟帮编队渔船的联系和监管,随时掌握跟帮编队渔船的生产安全动态;每年应召开带帮(组)船船长会议,总结编队经验,推广先进典型,督促带帮(组)船船长加强跟帮编队管理。

村(居)委会、各渔业企业以本辖区、本企业为单位编帮编队,由村(居)委会、渔业企业(合作社)组织实施。

带帮船长负责本帮、本队渔船海上生产安全的组织指挥工作;同帮(组)渔船服从带帮(组)渔船生产安全组织管理工作;同帮(组)渔船负有互助互救的责任。

第五条所有海洋渔船应参加跟帮编队生产,按照自愿组合、联系方便、作业方式相同的原则进行编帮编队。

渔船安全编组管理制度

渔船安全编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船安全管理,提高渔船编组作业的规范性,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及其编组作业。

第三条渔船安全编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县级渔业管理部门负责渔船安全编组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渔船安全编组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渔业协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渔船安全编组工作,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三章编组要求第七条渔船编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同一编组的渔船应当属于同一作业类型,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2. 编组作业时,渔船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距离,防止碰撞事故发生。

3. 编组作业时,应当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船长担任编组长,负责编组作业的指挥和协调。

4. 编组作业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等。

第八条渔船编组作业应当避开恶劣天气,如遇大风、大浪等极端天气,应当及时撤离作业区域。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九条渔船编组作业前,船长应当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渔船及设备完好。

第十条渔船编组作业期间,船长应当加强瞭望,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渔船编组作业时,应当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和应急物资,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救援。

第十二条渔船编组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渔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渔船编组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渔业协会应当协助政府开展渔船安全编组工作,定期对渔船编组作业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渔船,渔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县级渔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渔船安全编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渔船编组作业,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渔船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渔船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船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包括渔船的建造、改造、维修、使用、停航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渔船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渔、科技兴渔”的原则。

第四条渔船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渔业管理部门应设立渔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渔船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 制定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 对渔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3. 对渔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 负责渔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5. 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的统计和报告工作;6. 其他与渔船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第七条渔船所属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渔船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 制定渔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3. 负责渔船安全生产设施的配备和维护;4. 组织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5. 负责渔船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报告和处理;6. 其他与渔船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九条渔船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渔船所属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渔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掌握以下内容: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 渔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 渔船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4. 渔船事故预防措施;5. 渔船事故应急处理;6. 其他与渔船安全生产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渔船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一)宣传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落实村、船东、船长的渔业船舶安全责任制;(三)实施日常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四)督促船东、船长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件(书);(五)负责乡镇渔业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六)制定和实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配合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八)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渔港渔船管理制度

渔港渔船管理制度

渔港渔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渔港渔船管理,保障渔业产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渔船的安全性和渔业生产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渔港管理1. 渔港管理机构负责渔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渔船停靠管理、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等。

2. 渔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渔船停靠登记制度,对进出渔港的渔船进行登记管理。

3. 渔港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包括码头、岸边设施、通航标志等,保障渔船的停靠和作业需要。

三、渔船管理1. 渔船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船舶登记和管理。

2. 渔船所有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保障船员的人身安全。

3. 渔船所有人应当按照渔港管理机构的要求,申报航行计划,并接受渔港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4. 渔船所有人应当遵守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禁止捕捞禁渔期的渔业资源,禁止使用禁渔工具。

四、船员管理1. 渔船所有人应当全面配备合格的船员,不得私自雇佣未经培训的船员进行航行作业。

2. 船员应当接受船舶安全知识培训和救生技能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3. 渔船所有人应当为船员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障船员的人身安全和工伤补偿。

五、渔业资源保护1. 渔船所有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渔业资源,严禁使用禁渔工具和进行滥捕行为。

2. 渔船所有人应当配合渔港管理机构的渔业资源保护工作,不得违规捕捞和助长走私行为。

3. 渔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渔业资源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渔业资源信息,引导渔船合理开展渔业作业。

六、监督检查1. 渔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渔船管理档案,对渔船所有人、船员和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渔港和渔船的日常检查和巡逻,重点查处违规行为和危害渔业资源的行为。

3. 渔港管理机构和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渔船管理违规处理制度,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七、处罚和奖励1. 对于违反渔船管理制度的行为,渔港管理机构和监督部门有权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靠限期、责令整改等。

规范渔船管理制度

规范渔船管理制度

规范渔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船管理,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渔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渔船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渔船检查、安全管理、社会服务、保障渔民权益等工作。

第三条渔船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登记在册的渔船,包括拖网、围网、刺网、拖钓、拖拉等类型的渔船。

第四条渔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流程,确保渔船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有效运行。

第二章渔船登记和监管第五条渔船登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权登记、船舶登记、船员登记等一应规范办理,确保渔船信息真实、清晰、完整。

第六条渔船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渔船的安全技术、装备设施、船员素质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七条渔船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渔船的巡查和监督,防范渔船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渔船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渔船信息,包括渔船基本情况、航行区域、渔获物产地等,以便于各界监督渔船管理工作。

第三章渔船安全管理第九条渔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装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和救生设备,保障船员和船只的安全。

第十条渔船必须遵守海事权威的指挥,服从海事安全的命令,做好风险防范和安全预案。

第十一条渔船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渔船安全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四章渔船社会服务第十二条渔船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为渔民提供技术咨询、法律援助、保险理赔等服务。

第十三条渔船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渔民参与海洋环境保护、海域治理等公益活动,促进渔业健康发展。

第五章渔船资源管理第十四条渔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渔船捕捞行为的监督,防止过度捕捞、滥捕滥采等行为。

第十五条渔船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捕捞行为进行查处,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章渔船权益保障第十六条渔船管理机构应当帮助渔民维护合法权益,保障渔业权益在法律范围内的实现。

第十七条渔船管理机构应当推动渔民组织建设,加强渔业合作社、渔民权益组织等组织的建设,维护渔民的集体权益。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制造、改造与维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

禁止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

渔船安全编组管理制度

渔船安全编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安全管理,提高渔船安全性能,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及其船员。

第三条渔船安全编组管理制度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的渔船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渔船安全航行、作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渔业管理部门应设立渔船安全编组管理办公室,负责渔船安全编组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渔船安全编组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制定渔船安全编组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 组织渔船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渔船进行整改;3. 对渔船进行安全评估,确定渔船安全等级;4. 对渔船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5. 对渔船安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6. 开展渔船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渔民安全意识。

第六条渔业管理部门应设立渔船安全编组管理专家组,负责渔船安全编组的技术指导。

第三章渔船安全编组要求第七条渔船安全编组应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等级匹配原则:渔船安全编组应根据渔船的安全等级、航行区域、作业类型等因素进行匹配;2. 同级编组原则:同等级别的渔船应编入同一编组;3. 安全保障原则:编组内渔船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航行、作业安全;4. 应急处理原则:编组内渔船应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渔船安全编组应具备以下条件:1. 渔船具备相应的安全证书和合格证明;2. 渔船安全设备齐全、完好,符合国家规定;3. 渔船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4. 渔船安全等级符合要求。

第四章渔船安全检查与评估第九条渔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 渔船安全证书和合格证明;2. 安全设备配备及使用情况;3. 船员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4. 渔船安全等级。

第十条渔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检查结果对渔船进行安全评估,确定渔船安全等级。

渔船公司管理制度

渔船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渔船公司安全生产、高效运营,保障员工及渔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渔船公司所有员工、渔船及渔业相关业务。

二、渔船安全管理第三条渔船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渔船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符合航行作业要求。

第五条渔船公司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筏、灭火器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六条渔船作业前,船长应组织船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每位船员熟悉应急操作程序。

第七条渔船在航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确保航行安全。

三、人员管理第八条渔船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船员进行资质审查和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素质。

第九条渔船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档案,记录员工的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

第十条渔船公司应关心员工生活,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定期组织员工体检,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四、渔船作业管理第十一条渔船作业前,船长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作业方式等。

第十二条渔船作业过程中,船长应密切关注作业情况,确保作业安全、高效。

第十三条渔船作业结束后,船长应组织船员进行作业总结,分析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渔船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透明、合规。

第十五条渔船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六条渔船公司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良好。

六、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渔船公司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渔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八条渔船作业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七、奖惩制度第十九条渔船公司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奖励和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八、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渔船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渔船公司旨在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我国渔业发展做出贡献。

渔业协会渔船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协会渔船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协会渔船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渔船安全是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此,渔业协会制定了渔船安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渔业生产环境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渔船管辖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渔业协会注册的渔船,在渔船活动和相关业务中必须遵守。

三、渔船安全管理责任1. 渔船船长是渔船安全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渔船安全工作和组织渔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

2. 渔业协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渔船安全管理规定、监督落实和检查渔船的安全管理责任。

3. 渔船船员配备安全员,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渔船安全操作程序,确保渔船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四、渔船安全管理制度1. 渔船检查:渔船船员必须定期检查船体、设备和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并及时报告和修复任何问题。

2. 渔船装备:渔船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和消防设备,并保持其良好状态。

3. 渔船维护:渔船船员应根据维护计划定期保养渔船设备和船体,确保其正常运行和防止事故发生。

4. 渔船作业安全:渔船船员应遵守作业安全规定,注意操作安全,在拖网、放网、收网等作业中保证船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5. 渔船航行安全:渔船船员必须遵循航行规则,谨慎操作,确保渔船安全航行,预防碰撞、搁浅和沉船等事故。

五、应急响应机制1. 渔船船长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置程序,确保船员的生命安全。

2. 渔船船员应参加应急演练,熟悉应急程序,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六、渔船安全培训1. 渔船船员应定期接受渔船安全培训,包括救生知识、火灾应急处理和船舶操作技能等方面。

2. 渔船船长应组织安全培训课程,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能力。

七、制度执行与监督1. 渔业协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定期检查和评估渔船的安全管理情况。

2. 渔船船员应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工作,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八、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渔船船员,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惩罚处理,并及时进行整改。

自制渔船安全管理制度

自制渔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自制渔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渔民的安全生产和生活,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自制渔船及其船员,包括渔船的建造、使用、维护、保养等各个环节。

三、安全管理组织1. 成立渔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渔船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

2. 渔船船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 设立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四、安全管理内容1. 渔船建造与改造(1)渔船建造和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渔业船舶建造规范,确保渔船的结构安全。

(2)渔船建造和改造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渔船的质量。

2. 船员管理(1)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船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船舶设备与维护(1)渔船必须配备齐全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等。

(2)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4. 安全操作规程(1)船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渔船在航行、作业过程中安全。

(2)禁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5. 应急预案(1)制定渔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翻船等事故的应对措施。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船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五、安全检查与监督1. 定期开展渔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安全员对渔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预防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渔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渔船集中管理制度范本

渔船集中管理制度范本

渔船集中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船集中管理行为,加强对渔船安全管理,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捕捞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同一公司或个人所有的两只以上渔船进行集中管理的情况。

渔船集中管理应当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渔船集中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依法合规、绿色发展原则,做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防控。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管理职责、运营规范、安全保障等方面,确保渔船安全运营,维护渔业资源利益。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渔船集中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渔船安全生产。

第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司或个人应当设立专门的渔船集中管理组织,明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确保管理到位。

第八条公司或个人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渔业管理人员,负责渔船集中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或个人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协调决策重大事项,确保渔船集中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条公司或个人应当设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人员的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管理效率。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二条管理委员会负责渔船集中管理的总体工作,制定重大决策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渔船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第十四条渔业管理人员负责对渔船进行运营管理,监督渔船操作人员的作业情况,确保捕捞效率。

第十五条公司或个人负责向相关部门报告渔船经营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或个人应当定期对渔船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渔船设备完好,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章运营规范第十七条渔船操作人员在出海前应当对渔船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渔船操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遵守捕捞季节,不得私自捕捞违禁物种。

渔船编队生产管理制度

渔船编队生产管理制度

渔船编队生产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渔业生产管理工作有序、规范和有效开展,针对我国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渔船编队在海上进行捕捞、养殖、运输等生产管理工作。

三、生产组织架构1. 渔船编队按照生产任务和作业区域进行组织,每个编队由一艘主渔船和若干辅助渔船组成。

2. 渔船编队由队长负责统一指挥、管理、组织生产,全面负责编队的渔业生产任务完成以及编队人员的安全管理。

3. 主渔船由船长领导,全面管理和指挥船舶和渔业生产工作,把握渔业资源状况,制定和执行渔业捕捞、调查、预报、识别、保护等方面的计划和方案。

4. 艘次较多的渔船编队,对各渔船负责人应建立工作联系,并确定相互协作的区域和方法。

四、生产管理体制1. 渔船编队应建立健全的岗位职责制度,包括船长、机工、甲板手、炊事、财务等管理职责和其它工作人员的职责。

2. 渔船编队应定期组织生产例会,船长从渔业资源状况、渔具装备、安全生产等方面全面分析、研究和决策生产措施。

3. 每艘渔船应配备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船舶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执行和管理。

4. 渔船编队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档案,将编队生产管理的各项事项和制度及时归档备查,以便渔业监督部门进行抽查核实。

五、安全生产管理1. 渔船编队应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全面提高编队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心和主人翁意识。

2. 渔船编队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制定和执行船舶安全生产措施,注意船员安全,加强领航、操纵等工作的安全管理。

3. 渔船编队应配备完整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施,不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4. 渔船编队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助保障、联合救援等工作机制,确保出现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准确的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

六、信息管理体制1. 渔船编队应建立健全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包括船舶动态数据、捕捞作业数据、气象海洋数据、生产管理数据等。

渔船编队管理制度

渔船编队管理制度

渔船编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船编队的管理,规范渔船编队的行为,保障渔船编队的安全和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渔船编队是指为了提高海洋捕捞效益和安全保障,由两艘或多艘渔船组成的作业编队。

渔船编队应当按照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船舶,统一指挥,共同协作,依法、科学、安全、高效地开展相关作业。

第三条渔船编队的管理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安全管理、高效管理”的原则,确保渔船编队的作业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能够保障渔船编队的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渔船编队的管理范围包括渔船编队的组建、指挥调度、作业保障、安全防范、应急救援等方面。

第五条渔船编队管理应当积极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运用信息化技术和现代化设备,提高渔船编队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渔船编队应当依法经营、自愿参与、依约作业,并接受相关执法检查。

第二章渔船编队的组建第七条渔船编队应当依据海洋资源情况、作业需求和渔船船况等因素,科学规划渔船编队的船舶搭配和编组。

第八条渔船编队的组建要充分考虑渔船的类型、大小、性能和装备等因素,确保渔船编队的作业能力和效率。

第九条渔船编队的组建应当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指定专业机构负责组队,并组建渔船编队。

第十条渔船编队的组建应当依法遵循相关海洋渔业法规和规定,合理搭配渔船,确保渔船编队的作业活动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渔船编队的组建应当充分考虑海区的环境变化和气象等自然因素,合理安排渔船编队的作业时间和路线。

第三章渔船编队的指挥调度第十二条渔船编队的指挥调度应当由专业指挥机构统一负责,明确指挥权和责任。

第十三条渔船编队的指挥调度要根据海洋环境、捕捞情况和作业需求等因素,科学安排渔船的作业时间、地点和路线。

第十四条渔船编队的指挥调度要根据渔船编队的特点和作业需求,灵活调节渔船的作业模式和作业方式。

第十五条渔船编队的指挥调度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安全作业”的原则,确保渔船编队的协同作业和作业效率。

第十六条渔船编队的指挥调度要积极引入信息化技术和现代化设备,提高渔船编队的指挥调度水平和效率。

渔业船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渔业船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渔业船员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其船员。

三、安全生产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船舶船东、船长、船员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3.依法依规,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四、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船舶船东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3)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4)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船长职责:(1)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2)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作业,遵守航行规则和操作规程。

(3)加强对船员的管理,确保船员遵守安全生产规定。

3.船员职责:(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设备。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船长,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船舶船东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船员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

六、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1.船舶船东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2.船员应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损坏。

七、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船舶船东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船员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船长。

八、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事故后,船长应立即组织救援,并按规定报告。

2.事故发生后,船舶船东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九、奖励与处罚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制渔船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自制渔船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船舶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船东责任:(1)确保渔船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办理相关证书,并保持证书有效;(2)加强对渔船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渔船始终处于安全状态;(3)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4)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救生器材,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5)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船长责任:(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渔船安全航行;(2)负责渔船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检查;(3)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船员安全意识;(4)做好渔船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渔船设备处于良好状态;(5)对渔船的安全状况负责,及时上报安全隐患。

3. 船员责任:(1)遵守国家有关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服从船长指挥;(2)认真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3)熟悉渔船设备操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4)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积极参与安全检查;(5)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自身安全。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1)定期组织船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2)对新入职船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提高船员安全意识。

2. 安全检查:(1)船长负责渔船的日常安全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2)船员每天对渔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3)定期对救生器材、消防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 安全生产:(1)严格执行渔船航行规定,遵守航道规则;(2)禁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等违法行为;(3)加强渔船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4)严格执行渔船值班制度,确保渔船安全航行。

四、奖惩制度1. 对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积极参与安全管理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船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渔船管理制度

渔船管理制度

渔船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渔船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保障渔船经营的合法权益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境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业船舶。

2、渔船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原
则,各村负责本辖区的渔船生产管理工作,接受市渔政局监管。

3、相关村要与渔船船主签订渔船安全管理责任书。

4、渔船船主应认真履行渔船安全责任书约定的责任,对所属的渔
船财产和船员安全负全部责任。

5、更新改造渔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申请人向船
检机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6、渔船经营人应建立水上生产安全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的实施
安全检查,及时清除安全隐患,确保渔船和人员的安全。

7、渔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下水作业;
(1)持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手续,并应当随船携带。

(2)必须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并保持良好的适应状态。

8、渔船不得向水域排放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

9、渔船不得从事非法载客、载货等违法活动。

10、禁止渔船超越核定航区和超抗风等级航行,在暴雨、强风等灾
害性天气情况下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采取避风措施。

11、遇有大风、大雾、雨雪等恶劣气候及行洪、调水调沙等不宜作
业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渔船靠岸。

12、渔船遇险或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及时向渔政报
告,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自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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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编队生产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渔船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提高船员海上自救互救能力,减少海损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内从事海上捕捞作业的渔业船舶都要实行编队生产,由公司具体组织进行编队,指定编队队长船,并及时将建立的渔船编队生产组织,上报三沙镇政府、三沙镇海洋与渔业站和三澳村村民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对编队生产要在资金或应急救助设备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三、编队组成形式一般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1、同一作业类型,同一作业渔场,同一停泊港口的渔船;
2、船体材料相同,主机功率、航速相近的渔船;
四、编队队长船应具备的条件:
1、船况质量、抗风能力好于从船;
2、通讯导航设备齐全有效;
3、应备有必要的缆绳和充足的救生、消防设备。

五、编队队长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同等级职务证书的渔船船长;
2、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娴熟的航海驾驶技术以及丰富的海上作业经验;
3、有较强的责任心,并在船员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
4、能够自觉遵守渔业安全生产,港航安全监督各项规定,做到同出同归。

六、在生产作业中编队队长要定时与编队船舶和公司联络点联系,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七、编队渔船应自觉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编队队长的指挥调度和管理。

八、编队渔船在遭遇险情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编队队长应将事故及时报告公司和有关部门。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船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贝V。

第三条公司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四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五条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

第六条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七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公司要不定期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航线行驶,船M必须持证上岗,在行驶中船员禁止打闹。

第十条公司要结合伏季休渔等工作,加强对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船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一条公司要积极组织船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
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正从业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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