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税物流园区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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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4日,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广州保税物流园区,该保税物流园区位于广州保税区内,与黄埔新港实行区港联动,规划面积0.50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是:东至东江边,南至金桥路,西至广保大道,北至保盈大道,用地全部属于已开发完成的土地,不需要重新征用土地,符合国家用地政策、广州城市总体规划、萝岗区区域发展规划和广州保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要求。预计于2008年经黄埔海关组织预验收和海关总署、商务部等国家八部委正式验收后正式投入使用。广州保税物流园区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主要功能

1、国际中转功能:接收通过各种运输方式到达的集装箱和货物,直接换箱或进行分拣、集拼、储存和综合处理,并换装其他国际航线船舶后,继续运往第三国(地区)指运口岸。

2、国际分拨配送功能:根据用户的订货要求,在保税物流中心内进行货物的分拣、配备,进行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批量转换,拼箱重组后以最合理的方式送交国内或国外用户。

3、国际采购中心功能:吸引跨国采购中心进入保税物流中心投资,对国内采购商品进行分拣、重组或对进口商品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后,向国外分销、集运。依托于珠三角庞大的制造业和完整的供应链,保税物流中心在建设国际采购中心上具有独特的优势。

4、国际转口贸易功能:商品从生产国运往保税物流中心进行中转、储存或进行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后再销往消费国。国际转口贸易服务于国际中转、国际分拨配送和国际采购中心三大功能的服务贸易活动。

5、园区可具体开展业务: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商品展示;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

二、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

(1)保税物流园区(区港联动)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

(3)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4)下列货物、物品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免税手续: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机器、装卸设备、仓储设施、管理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5)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园区,海关予以办理保税手续: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加工贸易进口货物;转口贸易货物;外商暂存货物;)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进口寄售货物;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2、海关管理政策

(1)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先凭舱单将货物直接运至园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2)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

(3)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广州保税物流园区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

■清风栏目编辑:浦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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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3、贸易政策

(1)保税物流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取得贸易权、申请分销权。取得上述权限的企业和个人,可依法与境内区外企业和个人(包括未取得贸易权的企业和个人)开展贸易活动。取得分销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国内从事分销活动。

(2)区内企业以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将货物分销至境内区外的,以区内企

业的名义办理报关及外汇核销等手续;

区外企业和个人向区内企业和个人购

买货物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3)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保税

物流园区的属于《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商品目录》的纺织品,海关不验核许可

证,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时,按照有关

规定,对出口至需实行纺织品临时出口

管理的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凭许可证办

理验放手续。

4、外汇政策

(1)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

除另有规定外,以外币计价结算。

(2)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

(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

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

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

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

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3)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

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

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

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4)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

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

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

金收付,区内、境内区外机构无需进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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