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的原因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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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视阈下改土归流的历程、原因及作用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视阈下改土归流的历程、原因及作用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视阈下改土归流的历程、原因及作用作者:李良品祝国超廖钰来源:《民族学刊》2020年第03期[摘要]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实施的改土归流,不仅彻底废除了土司的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特权,将国家版图内的人事权、财政权、军事指挥权、行政管理权、文化教育权等悉数收归中央,而且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由“自在”向“自觉”过渡的关键环节。

明清改土归流经历了一个长期、艰巨、复杂的过程,其中既有土司利益与王朝利益的矛盾、各地土司与辖区民众的矛盾,也有中央王朝通过改土归流以增加税收、朝廷命官与乡村民众要求改土归流等现实动因。

改土归流实现了国家“大一统”的目标、凸显明清国家治理能力的进步、加快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速度。

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一个由政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四者构成的命运共同体。

改土归流的实施,不仅是推动共同体由“自在”向“自觉”迈进的关键步骤和重要举措,而且使中华民族共同体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诸方面发生巨大变化。

[关键词]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改土归流;历程;原因;作用中图分类号:C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91(2020)03-0021-07作者简介:李良品(1957- ),男,重庆石柱人,长江师范学院重庆民族研究院教授,研究方向:西南民族历史文化研究;祝国超(1971- ),男,四川合江人,长江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研究;廖钰(1990- ),女,重庆涪陵人,长江师范学院重庆民族研究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民族理论与政策研究。

重庆涪陵 408100在明清时期改土归流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在彻底废除西南、中南及西北土司的各种特权的同时,将各地土司辖区内的人权、财权、军权等悉数收归中央,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由“自在”向“自觉”的迈进。

改土归流之后,王朝国家加速了政治、经济、军事、法律、文化、教育等方面一体化的进程。

在实现国家“大一统”的目标、强化对改土归流地区国家治理的基础上,加速了中华民族从“自在”向“自觉”实体发展的建设速度。

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光绪皇帝正式颁布“改土归流”办法,开始废除土司制度,青海各土司不再承袭, 一切行政事务由当地县政府承办。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西宁办事大臣庆恕会同陕甘总督升允奏准重办青海垦务,制定相应章程及实施办 法,耗资二千余万两白银。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驻藏帮办大臣凤全“经理”川滇边,推行屯垦、练兵与招商、开矿等新政,招致 巴塘土司与僧侣围攻而被杀害。
清朝末年,边疆危机日重,藩部内属、行政一体的传统民族政治改革进程加快,青海地区“改土归流”亦提 上地方政府议事日程。
两广总督岑春煊于《统筹西北全局折》中提出,定区划建行省、抚蒙番变官制、举垦务修边卫等措施,对于 蒙旗及各土司等应办垦、矿、林、渔地方及向有司员、粮员可设民官者,拟照国初办法设道厅,侯地辟民聚后再 改州县,由此确定了清末青海地区改土归流的步骤。
广顺长寨土司向官兵挑衅,清军平乱设长寨厅(今贵州省长顺县)。不久,清廷将原隶属四川的乌蒙、镇雄、 东川三土府划归云南。鄂尔泰派游击哈元生领兵摧毁了叛乱的乌蒙土知府禄万锺、镇雄土知府陇庆侯的势力,改 设乌蒙府(后改称昭通府,今云南昭通)、镇雄州。
云贵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改土归流的巨大声势,很快冲击到广西地区。
有鉴于此,元朝之后,明朝从一开始就只部分延续了土司制度。按照世袭土司管辖区域的大小,明朝先是设 立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这种设置以某种方式把土司纳入了明朝政府的官员系统,弱化了其 地方色彩,强化了其行政色彩。这就为后来在西南云贵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即将世袭的土司改为完全由朝廷 任命的流动任职的官员,加强朝廷对西南边疆的控制,创造了条件。
改土归流促进了民族融合,打破了土司制度下民族禁锢隔离“蛮不出峒,汉不入境”的状态。各地区之间相 互往来、自由交际,汉民可以随意出入少数民族地区,并从事贸易或置产。与此同时,清王朝又推行"以教制夷" 的政策,于鄂西土家族境内修筑庙宇,大兴科举及办义学与增加学额,其教育由恩施府学宫扩展到各县学宫。西 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居住格局发生了变化,各民族杂居混处的现象增加了:“在乾隆十年(1746年)有人记载在东 川、乌蒙等地已经是‘汉土民夷,比屋而居……与内地气象无异’”。

论述改土归流的历史意义

论述改土归流的历史意义

论述改土归流的历史意义“改土归流”又称土司改流、废土改流,自明代中叶以后便逐步开始,是指将原来统治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废除,改为朝廷委派的正式官员。

土司制度,弊病很多,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

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统治者大多主张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即在条件成熟的少数民族地区,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由中央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正式官(流官)进行管理。

康雍乾时期,清朝国力强盛,因此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的条件已趋成熟。

雍正四年(1726年),云贵总督鄂尔泰建议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

雍正帝对此甚为赞赏,令其悉心办理。

雍正六年(1728年),又命贵州按察使张广泗在黔东南推行改土归流政策。

在废除土司世袭制度时,对土司本人,根据他们的态度给以不同的处理。

对自动交印者,酌加赏赐,或予世职,或给现任武职。

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并将其迁徙到内地省份,另给田房安排生活。

在设立府县的同时,增设军事机构。

清政府还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同时废除原来土司的赋役制度,与内地一样,按地亩征税,数额一般少于内地,土民所受的剥削稍有减轻。

推行这一政策的地区包括滇、黔、桂、川、湘、鄂6省,所涉及的民族有土家族、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瑶族、水族等。

云南、贵州等改土归流的目标,到雍正九年(1731年)基本实现。

改土归流的实现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1.随着世袭土官的废除,改变了领主制下的土地占有关系,土民摆脱了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并拥有了一部分自己的土地,这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生产力,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改土归流后,统一赋税,废除了土司规定的“锄头钱”“火坑钱”“烟户钱”等30多项苛捐杂税,革除了土司的私征滥派。

清朝政府丈量土地,仿照内地的“摊丁入亩”办法计亩征粮,改变了土司时按人按户摊派。

试论“改土归流”政策形成、推行的几个阶段

试论“改土归流”政策形成、推行的几个阶段

作者: 林建曾
作者机构: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出版物刊名: 广西民族研究
页码: 80-87页
主题词: 改土归流;中央王朝;土司制度;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政策;贵州;云南;明王朝;西南地区;
人物关系
摘要: <正> 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特别是在明清两代,中央王朝为西南、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制定并渐次推行的旨在加强中央的直接统治、协调中央王朝和地方少数民族上层人物关系而旁及其它(诸如巩固边防、增加赋税收入等) 的“改土归流”政策。

由于它产生过程、推行时间长(上可溯于宋代,下则迄于民国年间),实施的地域广(包括四川、贵州、云南、广西、甘肃、湖南),因此,这项特殊政策在不同时期、不同地方,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也就不尽相同。

而长期以来,对这一政策的评价之褒贬不一、争论不。

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

1. 改土归流"......广西地区的“改土归流”,自明代中叶以后便逐步开始。

它是在土官与封建王朝的矛盾日益尖锐的情况下产生的。

这个矛盾,唐、宋以来就长期存在。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土官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要。

广大人民不断的反抗斗争又动摇了土官制度的统治。

与此同时,土官又日益与封建王朝闹对立,反对封建王朝对它的管辖。

这种有损于封建王朝国家统一的行为,明王朝自然是不能容忍的。

于是“改土归流”是势在必行的了。

开始改流时,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是从上而下,先改土府,后改土州。

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如有的土官绝嗣,后继无人,或宗族争袭,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间互相仇杀,被平定后,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镇压后,"以罪革职“,改由流官充任;有的在土民向封建王朝申请“改土归流”时,王朝以所谓从民之意,革除土官世袭,改为流官。

总之,封建王朝遇有机会,立刻抓紧改流......。

"(摘自黄现璠著《壮族通史》 )清朝雍正年间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

元朝开始实行的土司制度﹐弊病很多﹐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

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明清两朝的统治者大多主张实行改土归流政策。

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

康雍乾时期﹐清朝国力强盛﹐雍正帝又是锐意进取的君主﹐因此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的条件已趋成熟。

雍正四年(1726)﹐云贵总督鄂尔泰数次上疏﹐全面阐述改土归流的必要﹐奏请立即推行。

他建议对不法土司用计擒为上﹐以兵剿为次﹔使其自动投献为上﹐勒令纳土为次﹔既要用兵﹐又不专恃用兵。

以武力相震慑﹐力争以政治手段解决。

他要求调整云﹑贵﹑川等省边境的不合理的行政区划﹐以便统一事权﹐使地方官相机行事。

雍正帝对此甚为赞赏﹐令其悉心办理。

明清两代改土归流政策的评析

明清两代改土归流政策的评析

明清两代改土归流政策的评析土司制度正式创立于元朝,实行初期对稳定边疆曾起过重要作用,但随时间推移其弊端日益显现。

改土归流,就是废除土司制度,改行与内地府州县相同的行政管理制度,官员改为朝廷选拔流官充任,并且不得世袭。

第一次改土归流始于明朝,清朝雍正时期大规模推广。

改土归流对于开发边疆地区经济,促进边疆与内地人员、文化交流,加强中央集权,实现政权体制统一发挥了作用。

标签: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中央集权中国自古以来便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制度开始,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与管理在国家体制与机构设计中就一直处于重要位置。

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羁縻政策的土司制度即是这种制度设计的结果。

土司制度在元朝时正式形成,明朝时推行了局部的改土归流,清朝尤其是雍正时期则大规模推行,直到土司制度的寿终正寝。

明清两代在改土归流的过程中虽然伴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的暴力反抗与血腥镇压,但是毫无疑问,它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统治,维护了民族国家的统一,加强了中央集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一、土司制度的实施与改土归流土司制度渊源于秦汉时期的羁縻政策。

羁縻,“羁”是套马的络头,“縻”是拴牛的绳子,意思就是说要像拴牛套马一样笼络和牵制各少数民族。

公元前109年,即元封二年,汉武帝以兵临滇,迫使滇王降汉,“滇举国降,请置吏入朝,于是以为益州郡,赐滇王王印,复长其民”[1]。

从此以后,滇王在隶属于中央王朝的前提下继续管理地方。

至唐朝,建立羁縻州县,“唐兴,初未暇于四夷,自太宗平突厥,西北诸蕃及蛮夷稍稍内属,即其部落列置州县”[2]。

羁縻府州拥有较大自治权,都督、刺史也多由原部族首领担任,但必须由中央任命,并且可以世袭。

元代幅员广袤,全国经济、政治发展情况差异很大,为了便于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管理,正式创立土司制度,亦是对唐朝羁縻府州制度的传承和延续。

在少数民族地区任命当地少数民族首领为官,给予其一定的职位与官衔,并规定了土官的义务,中央亦不对当地的治理加以干涉。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背后存在哪些意义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背后存在哪些意义

雍正时期的改土归流背后存在哪些意义改土归流的原因改土归流是中国历史上的大事件,促进了中华各民族的团结,维护了国家的统一,而改土归流的原因是什么呢?当时清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检查,雍正帝派的官员调查后发现土司改革的弊端越来越大,上报雍正帝后并提出了改革方案,雍正帝听从官员意见将土司制度废除,代之以流官的方式来统治。

这一改革的实施也成为了少数民族地区中改革变动最大的一次,从而也开始确定了中央对偏远地区的统治,加强中央的集权,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改土归流的原因在于土司制度违背清王朝一统天下的初衷,改土归流将原本落后腐朽的土司制度推翻,极大地加强了中央的统治,这也是清朝统治者控制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始。

土司制度开展以来,少数民族之间的战争及叛乱更为明显。

改土归流将战争危险降到最低,而改土归流新政策的颁布也对清朝统治者有着较大的好处,这是雍正决心改土归流的原因之一。

无论从军事亦或经济方面考虑,改土归流的做法都相当正确,而这次时间被历史证明是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发展的关键举措。

而追溯改土归流的原因,其实是清政府实现国家大一统的决心与土司制度下边远地区社会混乱这两方面共同决定的,而归根到底是边远地区落后生产关系不符合清朝相对先进的上层建筑;改土归流是历史的必然。

改土归流的过程改土归流是在大清雍正年间,在西南地区推行的政策;当时西南地区实行的是土司制度。

土司占据所有财产,人民依附于土司,受土司的严重剥削。

土司制度也严重阻碍了当地政治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土司具有一定的割据意味,一些大土司的地位甚至超过了王侯,这严重威胁大清的统治。

雍正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于是在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那么改土归流的过程是怎样的呢?改土归流的过程是循序渐进的,由于人民受到的剥削严重,改土归流一经推行,便受到了广大人民的拥护。

对于一些安分守己的土司,雍正帝认为可以不改,以免人民受失业之苦。

而对于一些野蛮狂妄的大土司必须进行改土归流。

根据土司态度的不同,赏罚也很分明。

清末康区“改土归流”的动因及后续影响

清末康区“改土归流”的动因及后续影响

清末康区“改土归流”的动因及后续影响马国君;李红香【期刊名称】《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44)003【摘要】康区乃中原进入西藏的战略要地,该地区社会结构的重要特点在于政教合一,致使在当地设置的土司也必然具有双重的政治身份.清前期,朝廷曾在此实施过局部的“改土归流”,然因其环境恶劣等诸多因素,始终无法在此大规模建构直接统治机构,为此只能继续沿用土司制度略加羁縻.1840年后,特别是20世纪初赵尔丰主持的康区“改土归流”时,英俄等列强觊觎西藏,诱使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与清王朝为敌,分裂祖国倾向日趋明显.清廷在西藏的经略决策不得不为之一改,必须凭借军事势力以对抗英俄的入侵.要军事卫藏,又不得不取道于康区,然该区土司割据,中梗于川、藏之间,致使西藏局势岌岌可危.如何经营西藏,以固川、滇、青屏障,成了当时国防之急务.为了巩固西南内陆边防,朝廷别无选择,只能在康区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此政策的推行为维护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做出了卓越贡献,进而也为民国时期西康省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总页数】8页(P15-22)【作者】马国君;李红香【作者单位】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贵州贵阳550025;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贵州贵阳55002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K03【相关文献】1.论清前期漠西蒙古入藏与西南边疆"改土归流"的关系——以康区的"改土归流"为视野 [J], 马国君2.清末川边改土归流时期巴塘“凤全事件”的起因及其影响 [J], 李何春3.近代史上藏族康区政治秩序建构的重要意义——晚清康区改土归流为中心的考察[J], 曹海霞4.改土归流对康区社会的影响 [J], 程贤敏5.清雍正朝乌蒙、镇雄土司“改流”动因考——兼论清朝“改土归流”之实质 [J], 张振兴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改土归流的意义是什么

改土归流的意义是什么

改土归流的意义是什么改土归流是明清时对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主之地方行政制度的一次改革,那么你了解改土归流吗?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改土归流的意义,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改土归流的意义我国明末清初时期,朝廷为了防止西南少数民族叛乱,把原来的土司制度改成了流官制,废除了原来的土司。

土司指的是当时少数民族的首领,而流官指的是朝廷指派的流动官员,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改土归流。

那么改土归流的意义是什么呢?实际上改土归流的意义非常大,在这个政策实行后,有一些地方的少数民族首领叛乱,其中规模最大的是乌蒙土司叛乱。

改土归流是朝廷为巩固边疆地区的统治而做出的努力。

虽然这个政策实行的范围很小,但它的影响却极其重大。

从本质上讲,改土归流的实行,让朝廷更加巩固的统治我国西南边境地区,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变了当地战乱的局面,让各个民族之间有了更加亲密的关系和更好的发展,国家更加安定,从这个角度来说这实在是一个良好的制度。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改土归流坚持了朝廷对边疆政策的延续,对于清政府来说也是一种开明的行之有效的政策。

因此,改土归流的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最直接的是对当时朝廷的贡献,维护了清政府的统治。

然后它让祖国更加安定,有利于中原地区先进的文化传播到较为落后的西南地区,取消吐蕃、建立流官也让朝廷对西南地区的管理有很大的加强,开发了边疆,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团结,促进了民族之间的融合。

改土归流与苗疆再造的联系改土归流与苗疆再造之间存在着联系,苗疆再造的实质上是在对西南地区实行的改土归流政策的延续。

改土归流政策是在国力日渐强盛的条件下驱使的,而苗疆位于西南边陲地区,自然被清政府纳入即将开拓的新的目标视野之中。

清政府想要实现大一统,就必须完全统治西南地区。

苗疆无论是在地理位置还是在气候环境中都极其重要。

此地甚为广阔,人烟稀少,很便于管理,而且此地河流纵横,物产丰富。

所以,苗疆再造自然环境成了一项重要决定。

改土归流与苗疆再造不同,苗疆再造主要是以武力征剿,逼迫苗民屈服。

土家族地区_改土归流_之我见

土家族地区_改土归流_之我见

土家族地区“改土归流”之我见苏晓云清雍正年间在土家族地区实施的改土归流是土家族社会经济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 它使土家族地区结束了长达数百年的土司统治, 促进了土家族与汉族的经济文化交流, 对土家族社会的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就土家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原因、特点、社会作用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土家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原因元代统治者建立全国政权以后, 为了强化中央集权, 遂对少数民族地区加强治理。

元代在宋代羁縻制度的基础上, 创立了一套土司制度, 以此来强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此时, 土家族地区设立了许多军民长官司。

明代在元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土司制度, 有明一代统治者在土家族地区设立了永顺宣慰司、保靖宣慰司、桑植宣慰司、容美宣慰司、酉阳宣慰司以及施南宣抚司、散毛宣抚司、思南宣抚司等大小土司数十个, 土司制度在土家族地区沿袭下来。

清政府对土家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11 土司制度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 是其被废除的根本原因。

土司制度的创立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这种制度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于中央政府加强对土家族地区的管理, 维护土家族内部的团结, 促进土家族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然而, 任何一种制度都有一定的适应阶段, 随着时间的推移, 土司制度逐渐丧失了赖以生存的条件, 土司制度的腐朽性、落后性越来越明显, 它愈来愈成为土家族社会历史发展的障碍。

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土司之间的仇杀及对邻近地区的掠夺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 给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灾难。

土司制度后期, 各土司为了自己的利益, 相互劫掠, 彼此仇杀不断。

如桑埴土司向国栋恃强负固, 与容美、永顺、茅刚诸司相互寻衅仇杀; 漫水土司与酉阳冉氏土司也为争夺地盒而多年干戈不止。

保靖土司彭御林率土兵“以追缉泽蛟为名, 潜与容美土司田如、桑植土司向国栋勾结, 率土兵抢虏保靖民财”, “焚村桩六十余处, 掠走男女千余人”。

①土司间“一世结仇、九世不休”, 而广大土民则“民不堪命”, 深受其害。

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

浅论“改土归流”的政治意义摘要:为了维护边境的稳定和中央的统治,中国封建王朝对西南民族地区先后采用了羁糜政策、土司制度、流官制度三种统治模式。

羁糜政策是一种松散的统治,土司制度的建立使得中央统治者实现了从松散统治到间接统治的转变。

随后,通过“改土归流”在西南民族地区建立的流官制度,封建王朝最终实现了对西南民族地区直接全面的统治。

关键词:羁糜政策、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中华文明的形成是中原地区和周边民族地区相互融合的过程,随着中原政权的扩张,更确切的说,是随着中央政权的扩张,如何对新加入地区尤其是新加入民族地区实行有效地控制,一直以来是中央政权必须要面对的首要问题。

西南民族地区是中央政权较晚纳入的地区,直到近代的明清时期,中央政权才对西南民族地区实行了有效地统治。

一、从“羁糜政策”的松散统治到“土司制度”的间接统治我国西南各省,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由于与内地发展不平衡,其经济、文化长期处于落后状态,被历代统治者视为“化外”。

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状况、生活习惯诸因素所限,汉以后的统治者对这些地区的态度是“且以其故俗治,毋赋税”。

可见还不能同内地一样来管理这些地方。

对此,封建统治者采取的是一种羁糜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特殊的行政单位,保持或基本保持少数民族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承认其酋长、首领在本民族和本地区中的政治统治地位,任用少数民族地方首领为地方官吏,除在政治上隶属于中央王朝、经济上有朝贡的义务外,其余一切事务均由少数民族首领自己管理。

羁縻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统治制度。

西南的广大地区尽管已纳入封建政权的版图之内,但实际上封建政府对那里的管理极其有限。

以云南为例,直到唐宋,附属于中原王朝的南诏、大理政权,仍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

至宋朝时,各羁縻州与宋王朝实际存在着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

到宋王朝衰微、统治力量削弱时,各羁縻地区酋长开始不服从宋王朝的控制,趁宋朝衰弱而纷纷崛起,各据一方。

为了加强封建政府对边远地区的进一步统治,土司制度开始逐渐取代部落酋长制度。

如何认识明清时期的“改土归流”

如何认识明清时期的“改土归流”

如何认识明清时期的“改土归流”江西/王顺先“改土归流”是指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旨在消除割据纷争,加强中央集权的政策。

要理解掌握这一概念,可从以下四方面入手:“土”指土司。

明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沿袭元朝统治办法,在那里设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政府机关,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

土司可以世袭,对辖区内的行政有自主权,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

但他们必须忠于朝廷,按时向朝廷交纳贡赋、调兵从征,职位的继承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

“流”指流官,是由朝廷任命的不世袭、有品级、有一定任期的官员。

历史上把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流官直接统治的变革,称为“改土归流”。

1、明朝开始改土归流。

明成祖朱棣是实施改土归流的第一个皇帝。

永乐年间,西南地区的两个宣慰司叛乱,明朝派兵平定后,改设贵州布政使司,朝廷派遣可以随时撤换的流官担任官员,从此贵州成为省一级行政单位。

但明朝改土归流的地区有限,西南绝大部分地区仍然实行土司制度。

2、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

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乱,不仅避免了国家的分裂,也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

1726年,雍正帝采纳了大臣鄂尔泰的建议,“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在滇、黔、桂、川、湘、鄂六省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

对自动交印的土司,政府加以赏赐,或给予官职。

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或将其迁徙到内地省份安置。

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设立保甲、屯兵,推行统一税制,建立学校,兴科举,修道路,使清朝统治深入到边远偏僻地区。

尽管少数地区还残存着土司制度,但影响大大削弱,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彻底废除。

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掌握着地方上的行政权,可以世袭,有的还拥有自己的武装,很容易形成一股股割据势力。

这些割据势力严重阻碍中央政令的畅通,也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和民族国家的统一,必然被统一的趋势所不容。

改土归流是我国政治制度发展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加强了明清中央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统治,改变了当地落后闭塞和割据纷争状态,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交流,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高中历史基本概念解析:羁縻、土司制度、改土归流

高中历史基本概念解析:羁縻、土司制度、改土归流

高中历史基本概念解析:羁縻、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一、羁縻制度1、概念含义羁縻制度是我国古代,中央政府用来管理少数民族的一项民族政策。

“羁”就是用军事和政治的压力加以控制,“縻”就是以经济和物质利益给以抚慰,简单说就是大棒加胡萝卜,软硬兼施。

它起源于秦汉,盛行于唐宋,是基于我国各民族发展不平衡的实际状况而采取的一项政策。

有很多少数民族地区,中央王朝无法采取常用的郡县制对其进行管理,只能将少数民族地区设置成特殊的行政单位,或多或少地保持少数民族原有的相关社会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承认其原酋长、首领在该民族或地区中的政治统治地位,任用少数民族地方的首领为地方官吏。

这些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单位仅在政治上隶属于中央王朝,经济上对中央王朝有朝贡义务,其余的一切事务均由该少数民族首领自己进行管理。

拥有比较大的自治权。

2、起源于秦汉该政策起源于战国时期,公元前316年,秦国灭巴国之后,仍然让当地人管理巴国,并没有在当地实行郡县制。

秦国和巴国新的领导人通过和亲加强了关系。

汉朝也经常用羁縻政策来拉拢周边的少数民族,争取各民族的支持 。

当时汉朝最强大的敌人是匈奴,汉朝需要拉拢西域其他各个小国共同对抗匈奴。

把其他小国收为属国,经常派使者进行联络,和亲都是运用羁縻政策的具体手段。

与此同时 ,经济上的往来也带有羁縻色彩,汉与其他民族之间进行贸易交往,不仅能够促进双方的经济往来,同时也向那些西域各族显示了他们的先进与财力,使西域民族的统治阶层产生敬畏,从而臣服于汉朝。

中原王朝的目的是要控制西域,达到大一统局面,西域小国的目的是要保障自己的自治和安全,汉朝实行羁縻政策能够满足双方的共同利益追求,因此羁縻政策也开始成为一种汉朝对待周边少数民族的成熟的统治体系。

3、盛行于唐宋羁縻政策在唐宋变得非常盛行,唐朝前期,武力强盛,征服了周边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在这些地方设置羁縻府和羁縻州,唐朝在东北、西北、西南设置了856个羁縻府州。

唐太宗之所以被少数民族称为天可汗,就是因为他在打败少数民族政权后,大力实行羁縻政策,赢得了少数民族的尊敬和爱戴。

日渐消散的瘴气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与环境变迁

日渐消散的瘴气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与环境变迁

日渐消散的瘴气: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与环境变迁#郝玉松覃娜娜摘要:瘴字来源于障,瘴气最早写为障气。

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在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

之所以推行土司制度,是因为受自然环境因素的限制:一是高山、大川的阻隔,二是瘴气等致命疾病要素的存在。

有形的高山、大川尚可逾越,飘忽不定的瘴气成为中原人进入西南的魔障#土司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西南地区的生态环境。

明清时期,伴随着改土归流的进程,土司辖区日益缩小,但土司辖区与烟瘴区一直高度吻合#改土归流不仅是人进瘴退的自然环境变迁史,而且是中央王朝统治者对西南少数民族的歧视与偏见逐步消除的社会环境变迁史#关键词:瘴气土司制度改土归流关于瘴气的研究,目前学界已经有了许多成果,不同领域的专家从医疗史、环境史、文化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地理学等学科,对瘴气展开了多方位的探讨。

冯汉铺从医疗史和病理学视角,讨论了瘴气与瘴病到底是什么疾病的问题;①龚胜生从历史地理学的角度,关注瘴病的地理分布及历史变迁;②萧皤等人重点研究地理环境和人口变迁与瘴气、瘴病的关系#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以来农作物引种对土家族地区生态环境影响研究"(项目号:15CMZ044)的阶段性成果。

①冯汉箫:《瘴气的文献研究》,《中华医学史杂志》1981年第1期$冯汉箫:《四川的瘴气及其防治》,《巴蜀科技史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②龚胜生:《2000年来中国瘴病分布变迁的初步研究》,《地理学报》1993年第4期;梅莉、晏昌贵、龚胜生:《明清时期中国瘴病分布与变迁》,《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年第2期$111清史论丛问题;®左鹏的研究着力点在瘴气、瘴病和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文化变迁之间的关系等方面;②周琼研究了清代瘴气与生态变迁的关系。

③David A.Bello论述了瘴“与清代云南民族管理的空间结构。

④史料方面,赵桅编辑了《明实录》与《清实录》中的烟瘴资料。

初中历史知识明清时期的改土归流有什么意义素材

初中历史知识明清时期的改土归流有什么意义素材

初中历史知识:明清时期的改土归流有什么意义改土归流简介明清时期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

改土归流是把少数民族土司管理的方式改为政府官员管理方式。

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流官由朝廷中央委派。

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统治。

改革后,还是有些土司掀起叛乱,最大规模的是乌蒙土司的叛乱。

改土归流是谁提出的据《明史》载:“丁丑,征南将军頴川侯傅友德等遣人至京奏事。

先是,上谕友德等,以云南既平,留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四川都司兵守之,控制要害,考元时所留兵数并计岁用及税粮徭役之法与凡事,便宜以闻。

至是,友德等奏:“自元世祖至今百有余年,屡经兵燹,图籍不存,兵数无从稽考,但当以今之要害量宜设卫,以守其税粮。

前元司徒平章达里麻等尝言元末土田多为僧道及豪右隐占,今但准元旧,则于岁用有所不足,已督布政司核实云南临安、楚雄、曲靖、普安、普定、乌撒等卫及沾益、盘江等千户所见储粮数一十八万二千有奇,以给军食,恐有不足,宜以今年府、州、县所徵并故官、寺院入官田及土官供输、盐商中纳、戍兵屯田之入以给之。

”上可其奏。

”清康雍乾盛世时期,国力强盛,中央政府已经有足够的力量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雍正四年,鄂尔泰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即由中央政府选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务。

“改流之法,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其投献为上策,敕令投献为下策。

”“制苗之法,固应恩威并用。

”广顺长寨土司向官兵挑衅,竟遭到清军毁灭性的打击,设长寨厅(今贵州省长顺县)。

改土归流的结果改土归流后,部分上层土司不甘心失败,时刻图谋复辟。

而有些清军在新地区肆行抢掠,有的流官不善于经理,骤然增加赋税,兴派徭役,自身又贪赃勒索。

加之新设营汛部伍大多从邻近地区抽调而来,致使原来地区力量空虚。

这不仅使原土司有了叛乱的口实,也给了他们以可乘之机。

雍正十三年(1735年)春,贵州古州﹑台拱地区苗民上层鼓动百姓发动叛乱。

对清末川边藏区改土归流原因的分析

对清末川边藏区改土归流原因的分析

对清末川边藏区改土归流原因的分析川边藏区即是传统意义上的康区,位于今川、滇、藏及甘、青交界地带。

“康区”是“康巴藏区”的简称,又叫“康藏”,大致包括今四川省甘孜州和阿坝州的一部、西藏的昌都地区、青海省的玉树州和云南省的迪庆州等地区。

明清时期,康区与西藏唇齿相依,西藏为川、滇之屏蔽,康区为川、滇之咽喉,川、滇、藏事一体,战略地位甚为重要,被称为“康藏锁钥”。

清朝末年,川边藏区危机重重,清政府认识到在康区的政治统治与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以及康区的重要战略地位极不相适应。

于是清政府不得不重新检查自己的对“康”政策,改善和加强对康区的统治。

一、清末一系列新政是川边改土归流的时代大背景清朝后期内外威胁激增,为了免于陷入灭亡境地,清政府不得不施行实行新政挽救国际国内危局。

清庭曾有过三次新政:洋务新政、戊戌新政和清末新政。

其中清末新政是清朝统治者自己发动的自救性变革,影响范围最大,且以其在经济领域的诸多举措,对边疆地区政策的改变产生了深刻而又强烈的影响。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已经逃亡西安、深陷危局的清王朝深感“国势至此,断非苟且补苴所能挽回厄运”,于是痛下决心,上谕“各就现在情弊,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政、吏治民主、学校科举、军制财政,当因当革”,由此便拉开清末新政的序幕。

清未新政在边疆地区主要围绕筹边改制与开发图强两方面进行的。

筹边改制的主要措施是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遍设州县,改建行省;开发图强则以招垦边地。

兴办工矿、邮电、交通、文化教育为主,发展边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实施实边政策。

正是在全国各地乃至边疆地区轰轰烈烈的新政运动中,川边藏区“改土归流”得以迅速推行。

筹边改制在川边藏区以实行行省制为最终目标,其中“改土归流”作为建省的一个具体的手段和必要前提,完全服从于建省的需要。

只有去除封建土司的地方王权,实行中央直接控制,才可能具备建省的基础。

清末川边藏区“改土归流”,从当时全国新政运动的大背景来看,是边疆新政当中作为川边藏区筹边改制的一项十分具体的工作措施。

清朝雍正时期改土归流政策的目的及影响

清朝雍正时期改土归流政策的目的及影响

清朝雍正时期改土归流政策的目的及影响作者:王显非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1期王显非(黔西南州广播电视大学,贵州兴义 562400)摘要:我国的西南地区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在元明清的历史时期,由于我国西南边陲地方的内部以及名族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层出不穷,而且各民族之间的发展不平衡,导致西南边陲地区社会不稳定。

西南地区虽然远离朝廷,但是仍然受到朝廷的统治,因此,中央政府针对西南边陲地区当地的具体事情采取不同于内地的政策,即改土归流政策。

改土归流是在土司制度的基础之上提出的。

改土归流政策适合当时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中央政府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雍正时期;改土归流;少数民族地区中图分类号:K2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2)11-0009-02一、改土归流政策出台的原因改土归流政策指的是改变元明时期的土司制度,换之以清朝的流管制度。

土司指的是名族地区的首领,元朝时期为了更好地管理民族边境地区,政府就任命民族当地的有威望的民族首领管理民族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上层精英分子担任首领管理本辖区的事务。

土司制度在元朝时期对中央政府统治民族地区,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元朝时期推行的土司制度是完全符合当时的历史实情的,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例如土司制度在元朝时区有效地维护了边境的安定和民族的团结,有效地抵御了外敌的入侵,有效地维护了中国的版图,土司制度是封建时期中央政府加强统治的有效组成部分。

在明朝的时期,土司制度的发展已经很完善,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土司制度体系。

但是到了清朝时期,土司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当时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清王朝时期君主专制已经到了空前加强的地步,满汉和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矛盾日益僵化,土司制度却沿袭着明朝的体制,但不同的是中央政府对土司制度管理开始加强、通过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土司制度进行控制和管理,这样就消弱了土司的的势力,为改土归流做了准备。

明清时期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的原因及其影响

明清时期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的原因及其影响

论明清时期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的原因及其影响摘要:“改土归流”是指明清时期中央政府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对西南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所实行的统治政策。

土司制度,实际上是中国历史上特有的政治方式,其时中央政权通过对原少数民族首领进行任命,承认其世袭的首领地位,授予其官职头衔,间接以此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

土司制度盛于明、衰于清,明中后期至清雍正期则为改土归流的主要时期,由此,由中央政府指派的流官逐渐取代土司对当地的统治。

从长远来说,“改土归流”政策对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变迁影响至今。

关键词:改土归流;明清时期;原因;影响引言土司制度历史悠久,土司虽然接受中央王朝册封的官爵名号,但因其治下的土地和人民均归其所有,故而实际上属于割据一方的地方政权。

明清两朝,在我国西南、西北地区,大小土司星罗棋布,他们拥兵自重,自王其地,在中央王朝实力巩固的大形势下,逐渐成为了中央统治者大一统政策的绊脚石。

相对于土司而言,流官由中央直接委派至地方任职,任期一满则立即调任,故名“流官”。

流官者,非当地选官,官员在任期间无法一人独大,不易培植地方势力,其益处对于中央可想而知。

“改土归流”作为加强中央统治、消除土司制度落后性的重要手段,开始扮演其在历史舞台上的关键角色。

一、明朝“改土归流”的主要原因:土司残酷压榨引发地方人民不满少数民族地区多处偏远,封建王朝的统治势力难以深入,土司制度往往是中央统治者的首要考虑,同时因地方文化差异、民族隔阂及经济落后等原因,选用地方民族首领“以夷制夷”成为明朝建立初期的不得已之选。

然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改土归流”因此被统治者提上议程。

明朝从永乐年间即开始“改土归流”,明成祖朱棣是实施改土归流的第一个皇帝。

史书记载:“永乐十一年,思南、思州相仇杀,始命成以兵五万执之,送京师。

乃其地为四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而以长官司七十五司隶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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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清时期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的原因及其影响摘要:“改土归流”是指明清时期中央政府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对西南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所实行的统治政策。

土司制度,实际上是中国历史上特有的政治方式,其时中央政权通过对原少数民族首领进行任命,承认其世袭的首领地位,授予其官职头衔,间接以此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

土司制度盛于明、衰于清,明中后期至清雍正期则为改土归流的主要时期,由此,由中央政府指派的流官逐渐取代土司对当地的统治。

从长远来说,“改土归流”政策对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变迁影响至今。

关键词:改土归流;明清时期;原因;影响引言土司制度历史悠久,土司虽然接受中央王朝册封的官爵名号,但因其治下的土地和人民均归其所有,故而实际上属于割据一方的地方政权。

明清两朝,在我国西南、西北地区,大小土司星罗棋布,他们拥兵自重,自王其地,在中央王朝实力巩固的大形势下,逐渐成为了中央统治者大一统政策的绊脚石。

相对于土司而言,流官由中央直接委派至地方任职,任期一满则立即调任,故名“流官”。

流官者,非当地选官,官员在任期间无法一人独大,不易培植地方势力,其益处对于中央可想而知。

“改土归流”作为加强中央统治、消除土司制度落后性的重要手段,开始扮演其在历史舞台上的关键角色。

一、明朝“改土归流”的主要原因:土司残酷压榨引发地方人民不满少数民族地区多处偏远,封建王朝的统治势力难以深入,土司制度往往是中央统治者的首要考虑,同时因地方文化差异、民族隔阂及经济落后等原因,选用地方民族首领“以夷制夷”成为明朝建立初期的不得已之选。

然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改土归流”因此被统治者提上议程。

明朝从永乐年间即开始“改土归流”,明成祖朱棣是实施改土归流的第一个皇帝。

史书记载:“永乐十一年,思南、思州相仇杀,始命成以兵五万执之,送京师。

乃其地为四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而以长官司七十五司隶焉。

属户部”。

明军平叛后,经明成祖同意,黔地设立贵州承宣布政司,习惯上称省,这便是明朝最早的一次改土归流。

以贵州改土归流为例。

贵州建省以前,其治下各州府分隶四川、云南、湖广等省管辖。

黔地实属三省边沿地带,互不统属,土司各自为政、状态零散,各布政司亦对其地鞭长莫及。

改土归流前,黔地之庶民皆为土司的奴隶,人民过着非人生活,而贵州改土归流建省,解决了自汉代以来,贵州地盘四分五裂、各自为政的政治问题,贵州统一在中央政权之内,有利于西南地区稳定、祖国统一,减轻了土司施加给人民的痛苦,满足了人民渴望和平安详的愿望,也为改土归流拉开了序幕。

再举云南为例。

明正统年间,维摩、阿迷、弥勒三州在土司统治下的壮族人民发动了反土司起义,被明军和土司联合镇压;1442年,弥勒州土司亲自出马催征粮税,各族人民奋起斗争,杀其从、夺其马,土司落荒而逃,明王朝不得不屈从于各族人民“愿得流官以治”的要求对弥勒州进行“改土归流”。

虽然明朝在云滇地区的改土归流只是局部的,影响不大,然而纵观明朝时期的改土归流缘由,仍不可否认地方人民诉求对于中央“改土归流”政策推行的主要推动。

二、明朝“改土归流”的主要影响:中央趋于被动未能彻底改土归流明朝作为中国历史上土司制度最为发达的时代,其间改土归流的历史局限性尤为明显。

明朝的“改土归流”多趋向于被动,如若地方出现了统治问题:民怨载道或土司造反,方能引起统治者重视,明政府断续施行的改土归流造成的结果之一,就是明朝的改土归流常常不够彻底,在实行过程中多有反复,部分地区流官与土司的统治反复更替。

以嘉靖年间四川芒部的改土归流为例,土司势力在改土归流后并未削弱,次年芒部土司即呼应相邻各州联合起兵反叛,流官知府带印奔逃,朝廷指派川、滇、黔三省进兵围剿,耗资巨大却换得官军大败,四川巡抚奏疏称:“乌蒙、乌撒、东川诸土官与芒部互为唇齿,自芒部改土归流,诸部内怀不安,是以反者数起”,皇帝遂依奏废流官而重设土官。

此为明朝改土归流部分失败的实例。

另一方面,改土归流之所以在明朝无法取得大的成功,实际上与明朝皇帝的民族观有着密切的联系。

由于土司制度主要是在中南、西南等南方民族地区实行,而这些地区向来被中原人士视为野蛮之地,认为其不能与拥有高度农业文明的中原地区相提并论,居住在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亦被看作是野蛮无知的蛮夷。

在明朝统治者的眼中,少数民族地区实际上和“海外诸夷”无异,“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役使”,于是,只要地方土司愿意承认明朝的统治,明政府也就不愿在这些地方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传统的“以夷治夷”政策更符合明王朝的利益。

虽然在接近中原的某些少数民族土司地区,明朝皇帝也本着“天下一统”的大一统观念对土司制度进行过改革,废除过一些不法土司,把这些土司地区纳入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但终究没有能突破“内中华,外夷狄”的传统民族观的限制,未能对土司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革。

再从阶级压迫角度来看,流官取代土司并未彻底改变各族人民被压迫的处境,反而带来了新的民族压迫,这也是明朝改土归流的不良影响之一。

然而,明朝的改土归流也不完全趋向负面的方向:到了明朝中叶以后,由于移民屯田,大量的汉族军、民、商屯户在土司统治辖区周围甚至辖区内一些州府周围定居下来,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使当地少数民族中的陈旧的生产方式逐步发生变化,土地自由买卖迅速发展,各地区土地大量被汉族地主、商人购买,汉族和彝、壮、傣等少数民族相互杂居,土司在地方性集体中的影响逐渐趋于衰微,加上土司制度一贯以来给人民带来的强迫压榨没有改变,土司统治下的汉族地主、农民乃至各少数民族人民逐渐不愿再接受土司的统治,这给明朝的改土归流奠定了基础。

在此基础上,明朝推行的改土归流促进了各民族的交流融合,人民的负担被大大减轻,世袭制的社会结构被打破,社会成员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提高身份地位。

拿贵州的改土归流来说,据《思南府志》记载,改土归流前的贵州思南“田无顷亩之制,且宣慰氏久擅其地,禁小民不得水田”,然改土归流以后,土司禁令被打破,地主经济自由发展,思南所在的黔东地区的社会经济水平迅速跃居贵州全省前列。

再一方面,明朝改土归流实际上促进了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发展。

再以贵州思南为例,《思南府志》记载,改土归流前的思南“虽有学校,人才不得科贡”,然改土归流后,朝廷在贵州分设八府并分别在其中六府建立府学,明朝中后期,思南更成为黔东地区儒家文化的中心,衍生出黔东地区的主流文化。

总的来说,明朝的改土归流十分有限,影响不大,西南大部分地区仍旧保持着土司制度。

三、清朝“改土归流”的主要原因:土司制度衰落造就改革时机成熟明末清初的朝代交替,实际上预示着土司制度走上了衰亡阶段。

清朝的改土归流,在清初即已开始,见于记载的最早在顺治十六年,云南元江土司那嵩反抗清兵后被吴三桂镇压,元江土司被改流,这也开创了清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先声。

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到了清雍正时期方蓬勃兴起,这其中也有清朝统治者“华夷一体”、“天下一家”的民族团结平等的新民族观念的影响。

清康熙帝曾传言曰:“朕统御宇内,率土生民,皆朕赤子。

一夫所失,朕心悯焉!虽穷乡异域之民,亦必抚养,俾以安和,各得其所”。

在先辈传袭的基础上,“华夷一体”作为一种新的民族政策,打破了原有的民族隔离,让中国各民族之间不再存在人为的、观念上的区域隔离,而是团结地融合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之下,为清朝经营边疆地区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反观明朝统治者坚持儒家传统夷夏观的做法,其在民族优越性上对传统的“以夷治夷”政策有着天然的依赖性,决定了明朝不可能对土司制度作出彻底的改革,而本就出身于东北少数民族的清朝统治者,因不满儒家传统夷夏观中的民族歧视而对其进行了批判继承,其结果就是土司制度在清朝的基本瓦解。

关于清朝出现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原因,一般的观点认为:到了雍正时期,国家已趋于稳定,各地反清势力基本肃清,加之皇位完全巩固,这使得雍正皇帝有精力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

一方面,从土司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在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中央政权巩固的条件下,封建政权已不能容纳土司制度的存在,因此“改土归流”便成为了清朝推行改革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雍正登基以后,国家已具备强大的政治、军事、经济能力,施行改土归流的条件充分;再一方面,在历经几个世纪的封建中央王朝针对土司制度进行的民族矛盾斗争过后,到了清朝,中央统治者已取得了对不少地方土司的支配地位,加之中央政策上对地方土司的各种限制,实际上各地方土司的权力已被大大削弱,这为清朝改土归流扫清了一定障碍。

政治、经济、军事以及社会等各方面条件已成熟,是雍正时期得以进行大规模改土归流的核心原因,在中央集权达到顶峰的前提下,清朝统治者有能力应对对地方土司的反抗。

此外,明末以后,土司制度的消极影响逐渐凸显。

地方土司对资源和土民人身的强制性占有,延伸出土司对土民进行不可避免的残酷剥削。

《金川琐记》记载,金川土司“无论土司,即以头人论,百姓莫不敬如神明,无一言敢稍拂。

居家妻不敢与抗礼,或自远行归其妻必率家属百姓男妇跪迎数里外”。

土司制度本身还带有浓厚的地方割据性,土司势力的膨胀严重影响了封建国家的统一与安定,地方权力形成的若干大小的“独立王国”使中央统治者往往鞭长莫及、难以遥控,久而久之,“土人知有土官而不知有国法久矣”,这自然是清朝统治者所不能接受的。

清朝初年对西南土司地区的政治经营为雍正时期的大规模改土归流提供了条件,清朝对土司承袭进行比明朝严格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清朝制定了土司后代的分袭制度,大体上类似于削藩政策,这大大分化和削减了地方土司的势力,削地分权后,地小则势微,加之各民族通婚限制的取消、西南地区与中原的商业往来加深等,其后施行的改土归流可谓大得人心、顺理成章。

史称“自(雍正)四年至九年,蛮悉改流,苗亦归化,间有叛逆,旋即平定”,显示出雍正“改土归流”的畅通无阻。

四、清朝“改土归流”的主要影响:中央政权巩固推动多民族国家统一清朝的改土归流,重点在于治理“苗疆”(即贵州的少数民族聚居区)。

当时的云贵总督鄂尔泰向雍正皇帝建议“欲百年无事,非改土归流不可”,其后鄂尔泰作为清朝改土归流的主要领导者,大力推动将过去尚未设流官的少数民族地区纳入清朝的统一行政建制之下。

结合清朝的“改土归流”措施,原属四川的遵义府和乌撒府划归贵州,原属湖南的六卫及原属广西的红水河以北之地亦划归贵州,现今贵州的境域由此确立不变。

相比明朝而言,清朝的改土归流较为成功。

政治方面,流官到任将土司独占的资源收归国有,废除奴隶制度和陈旧陋习,打击当地割据势力,但却有限度地保留部分土司特权,武力与安抚并用,实现了中央王权对地方的有效管理,在组织形式上,流官实际上代表了中央政权建立的地方机构,这毋庸置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经济方面,封建地主经济建立起来并开始占据统治地位,各族人民交融带来先进的生产技术,土地得以自由耕种,社会生产力大幅度提升,原本落后的社会形态被淘汰,少数民族发展迎来了全新的面貌;军事方面,流官一方面接管当地土兵,更利用中央军队的进驻压制地方反叛势力的萌芽,不仅稳定了边疆局势,更清除了国家分裂势力的野心,扫清了地区民族发展的阻碍,在另一角度来说,清朝改土归流的推行同样充满血腥,武力镇压是必不可少的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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