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的原因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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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清时期推行改土归流政策的原因及其影响
摘要:“改土归流”是指明清时期中央政府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对西南部
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所实行的统治政策。

土司制度,实际上是中国历史上特有的政治方式,其时中央政权通过对原少数民族首领进行任命,承认其世袭的首领地位,授予其官职头衔,间接以此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

土司制度盛于明、衰于清,明中后期至清雍正期则为改土归流的主要时期,由此,由中央政府指派的流官逐渐取代土司对当地的统治。

从长远来说,“改土归流”政策对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变迁影响至今。

关键词:改土归流;明清时期;原因;影响
引言
土司制度历史悠久,土司虽然接受中央王朝册封的官爵名号,但因其治下的土地和人民均归其所有,故而实际上属于割据一方的地方政权。

明清两朝,在我国西南、西北地区,大小土司星罗棋布,他们拥兵自重,自王其地,在中央王朝实力巩固的大形势下,逐渐成为了中央统治者大一统政策的绊脚石。

相对于土司而言,流官由中央直接委派至地方任职,任期一满则立即调任,故名“流官”。

流官者,非当地选官,官员在任期间无法一人独大,不易培植地方势力,其益处对于中央可想而知。

“改土归流”作为加强中央统治、消除土司制度落后性的重要手段,开始扮演其在历史舞台上的关键角色。

一、明朝“改土归流”的主要原因:
土司残酷压榨引发地方人民不满
少数民族地区多处偏远,封建王朝的统治势力难以深入,土司制度往往是中央统治者的首要考虑,同时因地方文化差异、民族隔阂及经济落后等原因,选用地方民族首领“以夷制夷”成为明朝建立初期的不得已之选。

然土司对内残暴统治属民,对中央叛服不常,骚扰与之接壤的汉民,土司之间也不断发生战争,“改土归流”因此被统治者提上议程。

明朝从永乐年间即开始“改土归流”,明成祖朱棣是实施改土归流的第一个皇帝。

史书记载:“永乐十一年,思南、思州相仇杀,始命成以兵五万执之,送京师。

乃其地为四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而以长官司七十五司隶焉。

属户部”。

明军平叛后,经明成祖同意,黔地设立贵州承宣布政司,习惯上称省,这便是明朝最早的一次改土归流。

以贵州改土归流为例。

贵州建省以前,其治下各州府分隶四川、云南、湖广等省管辖。

黔地实属三省边沿地带,互不统属,土司各自为政、状态零散,各布政司亦对其地鞭长莫及。

改土归流前,黔地之庶民皆为土司的奴隶,人民过着非
人生活,而贵州改土归流建省,解决了自汉代以来,贵州地盘四分五裂、各自为政的政治问题,贵州统一在中央政权之内,有利于西南地区稳定、祖国统一,减轻了土司施加给人民的痛苦,满足了人民渴望和平安详的愿望,也为改土归流拉开了序幕。

再举云南为例。

明正统年间,维摩、阿迷、弥勒三州在土司统治下的壮族人民发动了反土司起义,被明军和土司联合镇压;1442年,弥勒州土司亲自出马催征粮税,各族人民奋起斗争,杀其从、夺其马,土司落荒而逃,明王朝不得不屈从于各族人民“愿得流官以治”的要求对弥勒州进行“改土归流”。

虽然明朝在云滇地区的改土归流只是局部的,影响不大,然而纵观明朝时期的改土归流缘由,仍不可否认地方人民诉求对于中央“改土归流”政策推行的主要推动。

二、明朝“改土归流”的主要影响:
中央趋于被动未能彻底改土归流
明朝作为中国历史上土司制度最为发达的时代,其间改土归流的历史局限性尤为明显。

明朝的“改土归流”多趋向于被动,如若地方出现了统治问题:民怨载道或土司造反,方能引起统治者重视,明政府断续施行的改土归流造成的结果之一,就是明朝的改土归流常常不够彻底,在实行过程中多有反复,部分地区流官与土司的统治反复更替。

以嘉靖年间四川芒部的改土归流为例,土司势力在改土归流后并未削弱,次年芒部土司即呼应相邻各州联合起兵反叛,流官知府带印奔逃,朝廷指派川、滇、黔三省进兵围剿,耗资巨大却换得官军大败,四川巡抚奏疏称:“乌蒙、乌撒、东川诸土官与芒部互为唇齿,自芒部改土归流,诸部内怀不安,是以反者数起”,皇帝遂依奏废流官而重设土官。

此为明朝改土归流部分失败的实例。

另一方面,改土归流之所以在明朝无法取得大的成功,实际上与明朝皇帝的民族观有着密切的联系。

由于土司制度主要是在中南、西南等南方民族地区实行,而这些地区向来被中原人士视为野蛮之地,认为其不能与拥有高度农业文明的中原地区相提并论,居住在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亦被看作是野蛮无知的蛮夷。

在明朝统治者的眼中,少数民族地区实际上和“海外诸夷”无异,“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役使”,于是,只要地方土司愿意承认明朝的统治,明政府也就不愿在这些地方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传统的“以夷治夷”政策更符合明王朝的利益。

虽然在接近中原的某些少数民族土司地区,明朝皇帝也本着“天下一统”的大一统观念对土司制度进行过改革,废除过一些不法土司,把这些土司地区纳入政府的直接管辖之下,但终究没有能突破“内中华,外夷狄”的传统民族观的限制,未能对土司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革。

再从阶级压迫角度来看,流官取代土司并未彻底改变各族人民被压迫的处境,反而带来了新的民族压迫,这也是明朝改土归流的不良影响之一。

然而,明朝的改土归流也不完全趋向负面的方向:到了明朝中叶以后,由于移民屯田,大量的汉族军、民、商屯户在土司统治辖区周围甚至辖区内一些州府周围定居下来,先进生产技术的推广,使当地少数民族中的陈旧的生产方式逐步发生变化,土地自由买卖迅速发展,各地区土地大量被汉族地主、商人购买,汉族和彝、壮、傣等少数民族相互杂居,土司在地方性集体中的影响逐渐趋于衰微,加上土司制度一贯以来给人民带来的强迫压榨没有改变,土司统治下的汉族地
主、农民乃至各少数民族人民逐渐不愿再接受土司的统治,这给明朝的改土归流奠定了基础。

在此基础上,明朝推行的改土归流促进了各民族的交流融合,人民的负担被大大减轻,世袭制的社会结构被打破,社会成员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提高身份地位。

拿贵州的改土归流来说,据《思南府志》记载,改土归流前的贵州思南“田无顷亩之制,且宣慰氏久擅其地,禁小民不得水田”,然改土归流以后,土司禁令被打破,地主经济自由发展,思南所在的黔东地区的社会经济水平迅速跃居贵州全省前列。

再一方面,明朝改土归流实际上促进了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发展。

再以贵州思南为例,《思南府志》记载,改土归流前的思南“虽有学校,人才不得科贡”,然改土归流后,朝廷在贵州分设八府并分别在其中六府建立府学,明朝中后期,思南更成为黔东地区儒家文化的中心,衍生出黔东地区的主流文化。

总的来说,明朝的改土归流十分有限,影响不大,西南大部分地区仍旧保持着土司制度。

三、清朝“改土归流”的主要原因:
土司制度衰落造就改革时机成熟
明末清初的朝代交替,实际上预示着土司制度走上了衰亡阶段。

清朝的改土归流,在清初即已开始,见于记载的最早在顺治十六年,云南元江土司那嵩反抗清兵后被吴三桂镇压,元江土司被改流,这也开创了清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改土归流的先声。

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到了清雍正时期方蓬勃兴起,这其中也有清朝统治者“华夷一体”、“天下一家”的民族团结平等的新民族观念的影响。

清康熙帝曾传言曰:“朕统御宇内,率土生民,皆朕赤子。

一夫所失,朕心悯焉!虽穷乡异域之民,亦必抚养,俾以安和,各得其所”。

在先辈传袭的基础上,“华夷一体”作为一种新的民族政策,打破了原有的民族隔离,让中国各民族之间不再存在人为的、观念上的区域隔离,而是团结地融合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之下,为清朝经营边疆地区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反观明朝统治者坚持儒家传统夷夏观的做法,其在民族优越性上对传统的“以夷治夷”政策有着天然的依赖性,决定了明朝不可能对土司制度作出彻底的改革,而本就出身于东北少数民族的清朝统治者,因不满儒家传统夷夏观中的民族歧视而对其进行了批判继承,其结果就是土司制度在清朝的基本瓦解。

关于清朝出现大规模改土归流的原因,一般的观点认为:到了雍正时期,国家已趋于稳定,各地反清势力基本肃清,加之皇位完全巩固,这使得雍正皇帝有精力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

一方面,从土司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在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中央政权巩固的条件下,封建政权已不能容纳土司制度的存在,因此“改土归流”便成为了清朝推行改革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雍正登基以后,国家已具备强大的政治、军事、经济能力,施行改土归流的条件充分;再一方面,在历经几个世纪的封建中央王朝针对土司制度进行的民族矛盾斗争过后,到了清朝,中央统治者已取得了对不少地方土司的支配地位,加之中央政策上对地方土司的各种限制,实际上各地方土司的权力已被大大削弱,这为清朝改土归流扫清了一定障碍。

政治、经济、军事以及社会等各方面条件已成熟,是雍正时期得以进行大规模改土归流的核心原因,在中央集权达到顶峰的前提下,清朝统治者有能力应对
对地方土司的反抗。

此外,明末以后,土司制度的消极影响逐渐凸显。

地方土司对资源和土民人身的强制性占有,延伸出土司对土民进行不可避免的残酷剥削。

《金川琐记》记载,金川土司“无论土司,即以头人论,百姓莫不敬如神明,无一言敢稍拂。

居家妻不敢与抗礼,或自远行归其妻必率家属百姓男妇跪迎数里外”。

土司制度本身还带有浓厚的地方割据性,土司势力的膨胀严重影响了封建国家的统一与安定,地方权力形成的若干大小的“独立王国”使中央统治者往往鞭长莫及、难以遥控,久而久之,“土人知有土官而不知有国法久矣”,这自然是清朝统治者所不能接受的。

清朝初年对西南土司地区的政治经营为雍正时期的大规模改土归流提供了条件,清朝对土司承袭进行比明朝严格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清朝制定了土司后代的分袭制度,大体上类似于削藩政策,这大大分化和削减了地方土司的势力,削地分权后,地小则势微,加之各民族通婚限制的取消、西南地区与中原的商业往来加深等,其后施行的改土归流可谓大得人心、顺理成章。

史称“自(雍正)四年至九年,蛮悉改流,苗亦归化,间有叛逆,旋即平定”,显示出雍正“改土归流”的畅通无阻。

四、清朝“改土归流”的主要影响:
中央政权巩固推动多民族国家统一
清朝的改土归流,重点在于治理“苗疆”(即贵州的少数民族聚居区)。

当时的云贵总督鄂尔泰向雍正皇帝建议“欲百年无事,非改土归流不可”,其后鄂尔泰作为清朝改土归流的主要领导者,大力推动将过去尚未设流官的少数民族地区纳入清朝的统一行政建制之下。

结合清朝的“改土归流”措施,原属四川的遵义府和乌撒府划归贵州,原属湖南的六卫及原属广西的红水河以北之地亦划归贵州,现今贵州的境域由此确立不变。

相比明朝而言,清朝的改土归流较为成功。

政治方面,流官到任将土司独占的资源收归国有,废除奴隶制度和陈旧陋习,打击当地割据势力,但却有限度地保留部分土司特权,武力与安抚并用,实现了中央王权对地方的有效管理,在组织形式上,流官实际上代表了中央政权建立的地方机构,这毋庸置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经济方面,封建地主经济建立起来并开始占据统治地位,各族人民交融带来先进的生产技术,土地得以自由耕种,社会生产力大幅度提升,原本落后的社会形态被淘汰,少数民族发展迎来了全新的面貌;军事方面,流官一方面接管当地土兵,更利用中央军队的进驻压制地方反叛势力的萌芽,不仅稳定了边疆局势,更清除了国家分裂势力的野心,扫清了地区民族发展的阻碍,在另一角度来说,清朝改土归流的推行同样充满血腥,武力镇压是必不可少的推动力。

然而,惨痛的过程造就了边疆地区新一轮的发展形势,让地方民族逐渐走向文明。

“改土归流”打破了一个个土司割据的壁垒,建立起如同内地一样的府州县,将长期盛行的封建领主制摧毁,把土地和人民纳入国家“户籍”,代之以封建地主所有制,从而使西南地区的社会经济向内地靠拢。

总而言之,清朝推行的改土归流顺应了社会进步的历史趋势,完全符合当时的社会发展需要,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统一,改变了地方少数民族的社会地位,这一重要的行政制度改革,不仅关系到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而且对我国这个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统一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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