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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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06•【文号】证监公司字[2005]37号•【施行日期】2005.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

关于集中解决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6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我会2005年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今年要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重点解决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各证监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评价考核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真抓实干,打好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攻坚战,在年内基本解决本辖区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完整和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集中解决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同)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集中解决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具体方案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信心这一标准来衡量。

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全方位、多角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集中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是一项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合力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各证监局要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协调、支持、配合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入手,在年内基本解决大股东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坚决制止新发生占用行为;协调、支持、配合银行业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清理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资金存放的相关法规梳理与分析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资金存放的相关法规梳理与分析

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资金存放的相关法规梳理与分析作者:尉亮来源:《财会学习》 2017年第22期摘要: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资金存放不仅要遵守相关关联交易法规,其募集资金存放还要受到相关专门规定的约束。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在现行法规框架下提出集团上市公司资金归集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公司;募集资金;资金归集一、加强上市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必要性近年,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要加大资本运作力度,推动资产证券化。

如果央企按照国资委要求提高集团资产证券化水平,那么大量集团优质资产将会注入上市公司,相应大规模资金也将会向上市公司集中,因此探索如何在现行法规框架下提高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归集,对于央企完成资产证券化后稳定和提升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二、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资金存放的相关法规梳理分析监管部门除了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遵守一般关联交易的规范外,还针对二者资金往来进行了专门规定。

现行有关监管要求主要体现在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中。

(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 56号)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该通知主要目的是为了遏制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但并没有禁止二者之间发生正常的资金业务往来。

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内部银行,与商业银行相比更注重发挥金融服务功能,在为成员单位提供服务时多采取的是存款利率上浮、贷款利率下浮和中间业务手续费减免的让利定价策略。

上市公司作为集团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享受到公平优惠的利率定价,存款利率一般都达到了允许浮动的上限,因此上市公司在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后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不属于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符合该通知规定。

(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的相关政策募集资金是上市公司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证监会和交易所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主要从资金存储、现金管理和补充流动资金三方面进行规范。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发[2005]120号)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说明和独立意见:(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亦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对外担保事项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为三门浦东电工电器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7000万元的担保,为关联方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为4000万元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实际担保金额担保类型担保期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浙江省三门浦东电工电器有限公司2014年04月01日7,2002015年06月23日3,000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3月14日是否浙江省三门浦东电工电器有限公司2014年04月01日7,2002014年03月31日2,000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3月30日是否浙江省三门浦东电工电器有限公司2014年04月01日7,2002015年08月20日2,000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3月30日是否浙江省三门浦东电工电器有限公司2016年02月24日7,2002016年03月11日3,000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3月10日否否浙江省三门浦东电工电器有限公司2016年02月24日7,2002016年03月31日2,000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2月23日否否浙江省三门浦东电工电器有限公司2016年02月24日7,2002016年03月31日2,000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2月23日否否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04月07日4,0002016年04月07日4,000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4月6日否是报告期内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1)11,200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18,000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A3)11,200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余额合计(A4)11,000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的财务内控制度》,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有关风险控制措施,并严格按以上制度执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一、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通知旨在明确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要求,加强风险控制,保障上市公司的稳健运营。

二、对外担保的定义对外担保指上市公司担保对外主体承担债务履行义务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质押、抵押、保证等形式。

三、对外担保行为的限制1.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规定公开披露对外担保行为及相关风险。

2.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基本原则,确保担保行为合规、稳健。

3.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担保的额度、期限等,确保可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

4. 对外担保应当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谨慎评估被担保主体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确保风险可控。

5.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流程和责任分工,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四、对外担保的风险评估与控制1. 上市公司应当在对外担保之前全面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主体的财务状况、信用评级、主营业务情况等指标的综合评估。

3.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额度和期限应当综合考虑被担保主体的还款能力、债务结构等因素,确保风险可控。

4.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跟踪被担保主体的债务履约情况,对风险变化进行监控和预警。

5. 如发现风险变化较大或出现风险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对外担保额度、提前解除担保等。

五、信息披露要求1.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对外担保行为及相关风险。

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被担保主体名称、担保额度、担保形式、担保期限、风险提示等。

2.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的风险情况,并说明风险的控制措施和预警机制。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资金往来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五条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章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尊敬的各位股东及相关方: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保障公司整体经营风险可控,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现就相关问题向大家发出通知:一、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管理作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关系紧密。

为确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合规、透明,减少潜在风险,上市公司务必按照下列要求严格管理:1. 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并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内容应包括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等关键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公平性。

2. 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独立性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必须确保公平性和独立性。

关联方交易应以市场价为基准,严禁利用关联关系牟取不当利益。

同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参与关联交易审批,以确保公平性和真实性。

3. 资金往来的记录和登记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有详细的记录和登记。

包括款项的收付日期、金额、用途等信息,以便于核查和审计。

同时,相关文件、凭证应妥善保存,确保后续审计和监管需要。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要求1. 担保范围和限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严格控制范围和限额。

担保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风险可控。

担保范围应明确,不得越权或超过合理的限度。

2. 审批程序和程序文件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经过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包括董事会的批准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审批程序应合规、公开、透明,确保担保行为具备合法性和效力。

同时,相关担保文件应清晰、完整、合规,以备审计和监管需要。

3. 监督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督机制,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和正常经营需要。

担保行为应定期向证券交易所披露,包括担保金额、期限、担保对象和担保形式等信息。

四、加强监管和制度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行为的监管,上市公司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完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2012]42 号公告的精神,作为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经营性资金往来是以市场原则进行的经营性交易,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2、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肖金泉、郑洪涛、周俊利
2019年3月26日。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
20,340.00 租金收入、暂借款 - 租金收入 - 委托贷款
77,111.05
往来性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预付帐款 应收票据 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 应收帐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委托贷款
——
18,082.77 2,756.00 4,175.35 3,887.82 296.14 116.00 215.31 1.80 1.48 181.12 35.84 355.32 342.10 2,998.48 7,985.15
上海范科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广晶物业环境设备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广电住金微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三星真空电子器件有限公司
上海旭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上海松下等离子显示器有限公司
上海嘉汇达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小计
——
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
小计
——
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
小计
——
总计
——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应收帐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
——
0.03 25.00
1,184.11 1,958.10 3,167.24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资金的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公司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等情形。

第五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第六条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关于规范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关于规范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关于规范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4〗1号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发布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上市公司收购更加透明和规范,促进了并购市场创新。

由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转移关系到公司的稳定经营、持续发展以及广大中小股东的权益,影响到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收购办法》规定控股股东(包括其他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与收购人签订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违反法定程序,借“股权托管”或者“公司托管”之名将其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先行转移给收购人,导致收购人在未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之前,已经通过控制相关股份的表决权而实际控制上市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控股股东不依法履行其控股股东职责,而收购人虽然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但是不承担控股股东的责任,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为收购人恶意侵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提供了条件。

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司法》、《收购办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得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任何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二、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控股股东和收购人应当在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在签订收购协议后至相关股份过户前的过渡期间各自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控制权转移期间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平稳过渡。

干货 IPO新三板必备:13个对外担保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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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IPO新三板必备:13个对外担保细则13个对外担保细则1、对外担保的定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2、对全资子公司担保算不算对外担保?《〈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证监会公告[2009]16号)“二、《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均列入对外担保的范围。

3、对子公司担保算不算关联担保?不算。

2007年1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发布的“答记者问”中提到:问:《管理办法》关于关联人的定义,与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定义有何不同?为什么?对关联方交易行为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答: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人的定义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

近年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

因此中国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4、上市公司可以为控股股东担保吗?可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但是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_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_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发文号: 证监发(200356号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时间:2003-08-28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各上市公司: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日益增多。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重要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一项重要的经济行为,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

不规范的对外担保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巨大的债务风险,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各上市公司要充分认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评估制度上市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当对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

要根据被担保方的信用等级、经营状况、行业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额度和担保期限。

同时,要制定完善的风险应对措施,一旦被担保方出现违约风险,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的损失。

(二)合理设定对外担保额度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规模,合理设定对外担保的总额度。

原则上,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对于超出合理额度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过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

(三)审慎选择担保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选择担保对象,不得为关联方以外的公司提供无合理商业理由的担保。

对于被担保方存在重大经营风险、财务状况不佳、信用记录不良等情况的,不得提供担保。

三、规范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一)明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决策权限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对于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一定比例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一定比例的被担保方提供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等,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二)严格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内部审议。

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简析大成周瑶

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简析大成周瑶

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简析大成周瑶法盛金融投资作者:周瑶、郑祺、武晴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1月公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首次将上市公司与一般封闭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相区分并予以单列。

[1]《民法典》出台后,最高院在2020年12月正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并在第九条延续了《九民纪要》关于上市公司担保效力的判断标准,且确立了更为具体详细的法律后果。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还同时受制于证监会以及交易所层面出台的各类监管指引。

2022年1月,证监会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和《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三份规范性文件内容梳理归并,整合形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8号指引》”),并联合公安部、国资委、银保监会一同发布。

《8号指引》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本篇文章将基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并结合我们团队平日的实操经验,对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要求及相关法律问题(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要求1.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要求《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一)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总结】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总结】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总结】一、涉及的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下称“56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下称“120号文”)、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等。

二、具体规定1、定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2、担保对象上市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3、审议程序3.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不能授权给总经理办公会。

3.2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3.3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3.1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3.2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3.3 单笔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3.3.4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3.3.5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3.6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3.3.7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创业板是3000万元);3.3.8 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注:①上交所为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参照关联方,深交所无此规定。

②上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但是一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被认为是关联方,所以虽然属于对外担保但是不一定上股东大会,是否上,要看是否满足上面7个条件)注:净资产一般是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总资产一般是合并报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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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发文号: 证监发(200356号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3-08-28
一、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二、严格控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风险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

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的力度
(一上市公司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规定,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以及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各地派出机构审核或检查后,应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中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和协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解决违规资金占用、关联担保问题,要求有关控股股东尊重、维护上市公司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依法经营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上市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历史形成的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资金占用量、对外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

(四上市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五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

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上市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2、上市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
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3、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上市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认
为以资抵债方案不符本《通知》规定,或者有明显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制止该方案的实施。

5、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四、依法追究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
(一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等部门加强监管合作,共同建立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管协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责令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并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或不及时清偿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并将其资信不良记录向国资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地方政府通报。

国有控股股东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给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非国有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应负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本《通知》所称"关联方"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执行。

纳入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通知》规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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