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pdf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不同企业之间经常存在着资金往来的情况,特别是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为了防止利益输送、控制财务风险、维护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环境,企业需要建立起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以1200字以上为篇幅,从制度的目的、制定流程、内容要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制度目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确保资金流转的透明、公正与合法。
通过建立该制度,企业可以避免因关联方往来导致的信用风险、财务风险,防止利益输送及偷税漏税等问题的发生。
同时,该制度还能促进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的规范化与标准化,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与竞争力。
二、制定流程:制定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需要以下的流程:1.确定制度制定团队:由公司领导、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团队负责制定该制度。
2.收集资料:团队成员应该收集有关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法律法规、企业实践经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3.制定草案:在收集到足够的资料后,团队成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份草案,并征求公司内部专家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4.程序公示:将制定完成的草案进行内部公示,邀请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最终确定正式版本。
5.培训与实施:制度确定后,公司应该组织相关培训,确保员工对该制度的理解与遵守。
并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完善与监督该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内容要点: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1.甄别关联方:对企业的关联方进行明确甄别,包括与企业有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有重大共同利益等的关联方。
2.资金往来审批:对于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项目,要明确资金往来的审批流程、权限及条件,确保资金往来的决策程序合规、透明,并进行记录与审计。
3.确定往来方式:明确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方式,包括资金汇款、资金融资、股权投资等方面,明确规范化的交易方式与条件。
4.确定往来额度:明确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额度,确保资金往来的合理性、适度,防止关联方之间出现过度债务或过度投资等问题。
关联公司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拆借、贷款、担保、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本公司在股权、资产、业务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企业。
第二章资金往来管理规范第四条资金往来的审批程序:1. 资金往来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初步审核;2. 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3. 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进行资金往来。
第五条资金往来的具体要求:1. 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2.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公允,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3. 资金往来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4. 资金往来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务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关联交易的管理:1. 关联交易事项应提前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2. 关联交易协议应报监管部门备案;3. 关联交易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资金占用防范措施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占用防范机制,包括:1. 加强关联公司资金往来的审批和监管,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 定期对关联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3. 建立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如发现关联公司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1. 要求关联公司立即归还占用资金;2. 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关联公司的法律责任;3. 向监管部门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资金损失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确保资金流转合规,有效控制风险,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包括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投资、支付和资金转移等活动。
三、定义1.关联方:指公司控制、受控或共同受控的企业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母公司、附属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等。
2.关联方资金往来: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借贷、投资、支付和资金转移等活动。
四、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在关联方资金往来中,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建立公平、公正的合作关系,确保各方的权益平等。
2.独立性原则: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时,应当保持独立自主的决策权,不受关联方的不正当影响。
3.风险控制原则:公司应当对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五、关联方资金往来程序1.建立关联方资金往来审批流程:公司应当建立明确的审批流程,以确保关联方资金往来符合公司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审批流程应包括资金往来申请、审批、决策、备案等环节。
2.评估关联方资金往来风险:公司应当对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风险进行评估,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评估结果将作为资金往来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3.签订关联方资金往来协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规定相关的条件和限制,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关联方资金往来控制措施1.资金审批制度: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制度,确保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相关人员在进行资金往来前,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2.资金监控措施: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异常资金往来行为。
监控措施可以包括定期对资金流水进行审查、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抽查等。
3.审计与评估: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内部审计和外部评估,确保资金往来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效果。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修订版)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与现行有效之《股票上市规则》中定义的关联方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之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的原则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前述交易除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须依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六三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月 n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1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资金的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关联方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资金等情形。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适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第五条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防资金被关联方占用。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也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在上述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资产。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1. 背景和目的关联方资金往来指的是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交易活动。
为了确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有效、透明、公正,公司建立了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公司财务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借贷、股权投资、合作开发等。
3. 定义- 关联方:指与公司存在投资、运营、管理或者控制关系的组织、个人。
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兄弟公司、合资公司、联营公司、附属公司、关联投资方等。
4. 主要内容4.1 关联方资金往来审批流程- 凡涉及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相关部门在提交资金往来申请之前,必须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金额、资金用途、关联方身份和关系证明等。
审批程序包括内部审批和风险评估,并需要相关部门主管的最终审批。
4.2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限制和管理- 公司对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设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以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相关部门负责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资金交易进行跟踪和分析。
公司还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审查和评估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4.3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报告与披露- 公司会对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报告和披露,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公司会定期发布相关财务报表和披露文件,并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还会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
4.4 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监督和审计- 公司会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以监督和评估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会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抽样检查和综合分析,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公司还会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往来管理制度范本
往来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防止资金占用,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三条本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严格按照相关决策程序进行审批,确保资金往来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关联方定义及分类第五条关联方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与本公司及子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重大影响关系或其他利益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方分为经营性关联方和非经营性关联方。
经营性关联方是指与本公司及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相互之间有商品或劳务交换的关联方。
非经营性关联方是指与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业务往来,但相互之间存在资金占用、资产占用等关系的关联方。
三、资金往来规范第七条本公司及子公司与经营性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严格按照市场化、商业化原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避免利益输送。
第八条本公司及子公司与非经营性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严格控制,避免资金占用。
确需进行资金往来的,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并报请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公司及子公司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合同约定履行资金支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往来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四、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本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涉及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公司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KK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KK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KK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关联方”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界定。
第三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资金往来的规范第五条资金往来是指两个经济主体之间因交易或约定的安排而进行的资金划转。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和公允的交易为基础。
第六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外,还需按照《公司章程》、《KK股份有限公司A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KK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交易的经济主体之间未将交易对象和资金同时交付时,则形成一方对另一方的资金占用。
公司应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合理的交付时间,并按约定及时交付,缩短资金占用时间,减少资金占用金额。
第八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安全性,保护公司和关联方的利益,防范利益冲突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股权投资、关联交易等。
三、定义1.关联方: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关联公司等。
2.资金往来: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借贷、担保、投资等行为。
四、资金往来的原则和要求1.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遵循公平、公正、自愿、互利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明确责任分工原则:公司应明确资金往来事务的责任主体,确保责任明确、权责相对应。
3.信息披露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投资者等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4.风险控制原则: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防止出现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五、资金往来的程序和要求1.资金往来的申请和决策:涉及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应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申请,并经过审议、决策后方可实施。
2.资金往来的合同和协议: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资金流动的方式和期限。
3.资金往来的审计和监督:公司应定期对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审计,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往来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关联交易的报备和披露:涉及与关联方的交易,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报备和披露,避免利益输送和优惠待遇。
六、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可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制制度(年)61992433[1]7.doc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3年1月)61992433[1]7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下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资金往来事项第三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真实交易为基础。
第四条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第五条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资金支付程序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支付对价时,交易双方需签订合同,交易事项需获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履行资金审批程序后相关部门方可支付。
第四章审计第七条公司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作出公告。
第五章责任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并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必要时应通过诉讼及其它法律形式索赔。
股份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认定的关联方。
第二章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与目的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常见的现象。
关联方资金往来包括关联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个人等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各方。
为了规范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障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益,制定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该制度的目的是明确资金往来的原则和规范,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良性经营。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投资等形式的资金往来。
三、管理原则1.公平原则: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偏袒其中一方。
2.诚信原则:公司与关联方在资金往来过程中应保持诚信,不得进行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风险控制原则:公司与关联方进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确保风险可控。
4.合规原则: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活动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五、管理程序1.审批程序:公司的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资金往来申请、审批、签署合同等环节。
相关审批文件需留存备查。
2.风险评估和控制:公司在与关联方进行资金往来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包括关联方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等方面的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3.协议签订: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的分配,以及资金往来的期限和利率等条件。
协议应经过法律审查,并由公司法务部门或受托律师审核。
4.监督与检查: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对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进行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应按照制度规定,对资金往来的合规性、风险控制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六、违规处罚1.如果公司或关联方违反了资金往来管理制度的规定,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违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辞职、追究刑事责任等。
2.对于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股东权益受损的行为,公司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并聘请律师提起诉讼或仲裁。
ST源发: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7.doc
ST源发: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7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建立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第一条占用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资金和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长效机制,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的范围与现行有效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第二条市规则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第五条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予关联方使用:(一)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其他支出;(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四)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五)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六)代关联方偿还债务;(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六条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规范关联资金往来的措施规范关联资金往来的措施第七条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行为。
科锐国际: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0年9月)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除本条规定外,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均指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金往来事项公司可以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2、销售产品、商品;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5、关联方共同投资;6、购买或者出售资产;7、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8、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9、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10、租入或者租出资产;11、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12、赠与或者受赠资产;13、债权或者债务重组;14、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5、签订许可协议;16、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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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四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
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和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公司应防止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相关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禁止公司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
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三条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吉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总监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
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人员出具资金支付指示。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二十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总监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用。
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给予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启动罢免程序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因上述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长春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