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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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1.16•【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强化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业自律,规范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根据《关于发挥自律组织作用规范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委办发〔2021〕12号)、《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号)、《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1号)、《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1号)、《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的通知》(保监发〔2014〕44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适用本规则。

在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的过程中,保险机构应督促本规则中涉及的其他主体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自律管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下,对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实施自律管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条【总体原则】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稳健审慎、独立运作,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保险机构关联方不得干预、操纵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严禁利用保险资金进行违法违规关联交易。

第二章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管理第五条【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应切实履行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主体责任,按照监管规定要求,健全治理架构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明确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和决策流程,强化资金运用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和举报机制,主动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

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

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

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财务报表是一个组织或企业对外界报告其财务状况和业绩的重要工具。

通过披露财务报表,公司能够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关于其财务状况和经营表现的详细信息。

为了保证透明度和可比性,行业监管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规定了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

本文将重点探讨财务报表披露的要求和相关问题。

一、财务报表披露的目的财务报表的披露目的是为了向外界提供透明、可靠的财务信息,使用户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表现。

这些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债权人评估风险、管理层决策制定以及政府和监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

二、财务报表披露的原则1.真实性和公允性原则:财务报表应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并采用公允的会计估计方法。

2.连贯性和可比性原则:财务报表应保持连续性并允许用户进行比较分析。

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报表应具有可比性,方便用户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3.谨慎性原则:在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应保持谨慎的态度,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4.重要性原则:对于用户而言,财务报表应披露那些对于他们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三、财务报表披露的内容1.资产负债表:展示了企业在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价值情况。

2.利润表:显示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收入、成本、税前利润和净利润。

3.现金流量表:提供了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详细信息,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

4.股东权益变动表: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期间内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包括股本变动、利润分配、股东投入和取回资本等。

5.附注:对财务报表的解释和补充说明,包括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关键风险和担保等信息。

四、财务报表披露的方式财务报表披露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1.年度报告:大多数企业每年都会发布一份年度报告,其中包括财务报表和附注、董事会声明、管理层讨论和分析等信息。

2.中期报告:某些企业可能会发布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其中包括财务摘要和与上一年度相比的主要变动。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则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相关规则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七十一条(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31•【文号】上证函[2013]287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3〕287号)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本次年报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履行本次年报的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本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直通车有关的各项业务指引及业务手册,在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正确选择公告类别,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操作,确保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顺利完成。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二、具体要求(一)披露时间凡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且披露时间不晚于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在20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13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其网站上公布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本所网站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2014年4月15日之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企业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

这一制度对于企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对外投资者的信任度和合规度等方面都有较为重要的影响。

下面从财务报告报送和披露的时间和内容、报告披露的透明度、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报告的稳定性和连贯性等方面介绍。

一、财务报告报送和披露的时间和内容企业财务报告报送和披露的时间和内容是企业财务管理中最为基础的一部分。

这一方面主要是依据财务报表编制、审批和报送的规定进行的。

通常情况下,企业每年要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编制年度报告,同时按照不同时期的业务情况和管理需要编制月度、季度报告等。

在财务报告的内容方面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状况、财务活动、现金流量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汇报和解释。

二、报告披露的透明度报告披露的透明度是指企业财务报告披露内容的规范和详细程度。

这一方面主要包括企业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详尽;披露的方法是否清晰、易懂等方面。

报告的透明度对于企业财务披露的规范化和合规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企业的报告披露透明度较低,就会影响到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和评估,同时也会对企业的业务和管理带来一定的隐患。

三、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企业财务报告中最为基础的一点。

这一方面主要是指企业财务报告需要通过对财务报表、资产状况等方面的详细核查来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企业的报告内容存在虚假或省略重要信息的情况,就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诸多法律和商业问题,同时也会对企业声誉、客户与投资者信誉造成极大的冲击。

四、报告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报告的稳定性和连贯性是企业财务报告的重要方面之一。

这一方面主要根据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特点,确保企业的报表、报告是稳定、连续和一致的,以形成企业财务报告体系和品牌。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的管理、投资者信任和企业发展方向等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要做好企业财务报告报送和披露管理制度,企业需要加强对外交流和信息共享,同时也需要严格落实各项报告管理制度和规范化的财务流程。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9•【文号】财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56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缓解企业债务负担,盘活社会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商业风险和金融风险,促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政部银监会2015年6月9日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商业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规范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经营行为,促进资产公司合规经营,稳健运行,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办法。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后继续适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指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之外的境内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指非金融机构所有,但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账面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贬损的资产(包括债权类不良资产、股权类不良资产、实物类不良资产),以及各类金融机构作为中间人受托管理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财产形成的不良资产等其他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不良资产。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KK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KK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KK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关联方”按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界定。

第三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资金往来的规范第五条资金往来是指两个经济主体之间因交易或约定的安排而进行的资金划转。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和公允的交易为基础。

第六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外,还需按照《公司章程》、《KK股份有限公司A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KK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交易的经济主体之间未将交易对象和资金同时交付时,则形成一方对另一方的资金占用。

公司应在交易合同中约定合理的交付时间,并按约定及时交付,缩短资金占用时间,减少资金占用金额。

第八条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金科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金科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目录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第1—2页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第3-26页本报告防伪编码228057147265号,请登陆查询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天健审〔2020〕8-49号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

在此基础上,我们审计了后附的金科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报告仅供金科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金科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金科股份公司2019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金科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相关资料编制汇总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金科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发表专项审计意见。

四、工作概述我们的审计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审计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71220号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博深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

请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7月4日2017年6月22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

经审核,现提出如下反馈意见:1、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60,400万元,用于支付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和标的资产建设项目。

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募集资金项目中包含的基本预备费和流动资金是否能符合我会相关规定。

2)结合上市公司及金牛研磨货币资金用途、未来支出安排、资产负债率、可利用的融资渠道、授信额度以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补充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测算依据及必要性。

3)补充披露金牛研磨业绩考核期是否扣除募集资金投入带来的节约财务费用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实施前及本次交易完成后,博深工具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怀荣、吕桂芹、任京建、程辉、张淑玉等5人。

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相关一致行动协议的内容,是否可撤销,是否存在协议变更、违约或终止的风险,如是,补充披露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2)补充披露陈怀荣及其一致行动人有无股份减持计划及期限,杨建华等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有无增持计划及期限。

3)补充披露陈怀荣等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是否被质押,如是,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4)补充披露上市公司目前董事会构成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的具体推荐安排,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置、成员的调整安排,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方式及调整安排,及上述安排对上市公司治理及经营的影响。

5)结合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和董事会构成等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

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各上市公司:《公布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那么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那么”)由中国证监会公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说明权归属中国证监会。

为便于上市公司明白得和执行年报准那么,本所公司治理部特编制本备忘录,相关说明仅供参考。

依照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注册会计师需要依照《关于标准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假设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出具专项说明。

为统一披露口径,本所公司治理部制作了“上市公司201X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形汇总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汇总表)。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应当包括按本备忘录附件一格式编制的汇总表。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归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形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利用的资金。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操纵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操纵人及其附属企业。

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操纵的企业,但不含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操纵的企业。

公司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计提的减值预备或核销的金额,不该当从期末占用余额中扣除。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年度报告全文的“重要事项”部份的“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中,增加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刻、占用金额、发生缘故、归还金额、期末余额、估量归还方式、清偿时刻、责任人和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方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2.01•【文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9年2月修订)(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发布,2013年7月第一次修订,2016年12月第二次修订,2018年2月第三次修订,2019年2月第四次修订)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效率,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一)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6.2条、第6.3条的要求及时披露定期报告。

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数据(年度财务数据应当经审计)的,应当及时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6.2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至少提前5日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应在向本所报告的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

(三)本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新华联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 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新华联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 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新华联公司 2014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提供劳务 租赁
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
租赁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非经营性关联方往来
目录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的专项审计说明…………………………………………………第 1—2 页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第 3 页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天健审〔2015〕7-106 号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公司)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第2页 共3页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方名称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 系
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小计

关于制定《股份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制定《股份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首届股东大会议案第13号关于制定《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第13号)各位股东: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订了《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筹备工作组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并征求了各发起人的意见,现提请大会审议。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月日附:《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16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付,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3.10.19•【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3〕17号关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熊猫债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开放,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交易商协会对《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部分表述进行修订,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3年10月19日附件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3版)(2018年2月9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0月16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23年6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第16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2-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

2-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

2-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
要求
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和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况时,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披露并报送相应的资料。

这些要求主要涉及非经常性资金占用的披露、关联交易的披露和报送、内部控制的披露等方面。

此外,企业还需要披露与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和关联资金往来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

内部控制是指企业建立的一套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用于保护企业资产、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有效防范风险。

企业需要披露和报送内部控制的相关信息,包括审计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内部控制手册等。

总结起来,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主要包括编制报告、报送相关部门、披露内部控制情况等。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和报送相关资料,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

国资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评〔2021〕17号各中央企业:《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以下简称8号文)印发以来,多数中央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集团管控,严守套保原则,金融衍生业务运行总体平稳。

但部分企业存在资质审核把关不严、信息化监测水平不高、业务报告不及时等问题。

为推动中央企业进一步落实好8号文,规范执行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业务准入审批(一)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研判业务开展的可行性,确定可开展的业务类型,不得授权其他部门或决策机构审批。

1.业务可行性论证应当包括: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应当基于降低主业范围内的实货风险敞口而开展,具有客观需要。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完善性和内控体系完整性、有效性,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涵盖部门职责、审批程序、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定期报告等内容。

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性,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监控、处置、报告、应急处理等机制。

机构、岗位设置合理性,应当做到前中后台岗位、人员相互分离,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

人员配置完备性,交易及风控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等,无不良从业记录。

财务承受能力适当性,应当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2.核准事项应当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等。

品种应当与主业密切相关。

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

1防范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1防范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以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第三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四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六)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11•【文号】汇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2-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

2-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

特别提示:本工作备忘录不是对有关政策、规章的补充解释,而仅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提供必要的参考。

根据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相关要求如下: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为统一披露和报送口径,我部编制了“上市公司200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汇总表”)。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应当包含按本备忘录附件格式编制的汇总表。

上市公司2005年期初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2005年期初相关会计科目存在借方余额),以及2005年度新出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形的(2005年度相关会计科目存在借方发生额),应当填报汇总表。

2、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根据本所《关于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清理资金占用情况的通知》和我部《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2023年第1号<年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的要求,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报送“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见附件二),以确保在2023年年底清偿完毕。

3、上市公司应当在向我部提交的“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2.0”报送盘中填报汇总表和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的相关数据,本所将依据上市公司填报的数据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及清欠方案时间表,请上市公司注意填报信息的准确性。

4、截至到本备忘录发布日,已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且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应当按附表格式向我部(重新)补充填报和提交汇总表和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注册会计师说明可以不再补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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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
根据本所《关于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清理资金占用情况的通知》和我部《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2006年第1号<年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的要求,上市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报送“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见附件二),以确保在2006年年底清偿完毕。
4、“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包括《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认定的关联人以及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具体包括:
(1)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6、上市公司应当从资金被占用或往来款项被拖欠的角度出发认真分析资金往来的实质,占用、往来累计发生额和偿还累计发生额两栏一律不得以负数填列;占用资金或往来资金的利息额以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为准。
7、“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资金往来,“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数据既包括前述关联方与上市公司自身发生数,也包括前述关联方与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发生数;“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往来情况中,仅需要填写“非经营性往来”的情况。
占用形成原因
占用性质
现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非经营性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小计
-
-
-
-
前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非经营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占用
非经营性占用
小计
-
-
-
-
总计
-
-
-
-
其它关联资金往来
资金往来方名称
往来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
2005年期初往来资金余额
2005年度往来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
2005年度往来资金的利息(如有)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其他附属企业;
(6)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2、“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控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
(2)参股子公司及其控制的法人;
(3)上市公司的其他附属企业。
3、“关联自然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把握。若关联自然人同时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应当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其他资金往来中反映。
三、其他
本所此前发布的相关信息披露备忘录中有关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占用口径表述不一致的,以本备忘录为准。
各上市公司在实际运作中对本备忘录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们,以便今后修订。联系电话:0755-(肖金锋)、(赵一霏),联系信箱:jfxiao@、yfzhao@,也可登陆深交所网站“上市公司业务专区”的网上论坛进行讨论。
2005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
2005年期末往来资金余额
往来形成原因
往来性质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经营性往来
经营性往来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
非经营性往来
非经营性往来
非经营性往来
关联自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
非经营性往来
非经营性往来
其他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
非经营性往来
非经营性往来
总计
-
-
-
-
根据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相关要求如下:
一、披露及报送要求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5、适用概念
(1)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附件一:上市公司200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单位:万元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方名称
占用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
2005年期初占用资金余额
2005年度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
2005年度占用资金的利息(如有)
2005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
2005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
3、上市公司应当在向我部提交的“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 2.0”报送盘中填报汇总表和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的相关数据,本所将依据上市公司填报的数据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及清欠方案时间表,请上市公司注意填报信息的准确性。
4、截至到本备忘录发布日,已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且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应当按附表格式向我部(重新)补充填报和提交汇总表和清欠方案实施时间表(注册会计师说明可以不再补充提交)。
特别提示:本工作备忘录不是对有关政策、规章的补充解释,而仅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提供必要的参考。
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2006年第2号 (修订)
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披露及报送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由中国证监会颁布执行,具体条文的权威解释权归属中国证监会。为便于上市公司理解和执行年报准则,我部特编制本备忘录,相关解释仅供参考。
为统一披露和报送口径,我部编制了“上市公司200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中应当包含按本备忘录附件格式编制的汇总表。
上市公司2005年期初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2005年期初相关会计科目存在借方余额),以及2005年度新出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形的(2005年度相关会计科目存在借方发生额),应当填报汇总表。
8、上市公司先向有关关联人借入资金,其后向该债权人归还资金的,不需要在汇总表中反映。
9、其它关联资金往来
除非经营性占用外,上市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其它关联方的其它资金往来应当在“其它关联资金往来”中反映,但只需要填写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和其它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形,其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的,不需要在汇总表中反映。其他关联资金往来包含经营性往来和非经营性往来。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含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3)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不含控股股东);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不含控股股东);
(5)其他关联人。
5、会计科目包括(1)应收账款;(2)其他应收款;(3)预付账款;(4)应收票据;(5)其他会计科目等。在其他会计科目,如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借方核算占用资金或其他资金往来的,其借方金额应当在表格中按正数填列,并在“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一栏中填列为“其他会计科目”。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其附属企业”和“其它关联人及其附属企业”只需要填写其与上市公司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认定标准参照本备忘录款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认定标准执行。
10、清欠方式可从“现金清偿”、“红利抵债清偿”、“股权转让收入清偿”、“以股抵债清偿”、“以资抵债清偿”和“其它”中选择,可多选。
(2)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前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附属企业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企业。
二、填表要求
1、“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的法人;
(3)控股股东;
(4)控股股东直接控制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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