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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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6]104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12

【实施日期】2016.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

(甘政办发〔2016〕10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精神,加快改善全省农村道路交通条件,全面提升农村客运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农村客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目标。

2016至2017年每年建成建制村通畅工程1万公里以上,到2017年实现100%建制村通

沥青(水泥)路,到2018年实现“乡有等级站、村有汽车停靠点、村村通客车”,到2020年农村客运配套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农村客运安全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建立布局合理、畅通有序、运行稳定、经济便捷的农村客运网络,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县市区政府是发展农村客运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在提供公益性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客运,形成“政府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确保安全”的农村客运发展格局。

政策扶持,试点推进。围绕农村客运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民生工程的属性,加强政策扶持,培育良好的农村客运发展环境。选择试点,因地制宜,加快发展适合当地农民群众出行实际的运输组织方式,破解农村客运发展的瓶颈和难题。

以人为本,方便安全。立足保障农民群众“行有所乘”基本需求,以人为本,合理规划县域内农村客运网络,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提供多样化的农村客运服务方式,确保农民群众的安全、便捷出行。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地域特征、人口分布、农村公路条件、客流规律等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确保按时实现农村客运发展目标。

(二)加强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是农村地区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和维护的责任主体。除国家和专项补助资金外,县市区政府要多方筹资,加大本级财政配套力度,确保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要优先在贫困地区实施建制村通畅工程,对达不到通客车条件的

农村公路进行改造,完善相应设施,确保实现行政村通达。对具备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农村道路,要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志线,不得占用道路进行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集市贸易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县市区政府要综合考虑乡镇、行政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交通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乡镇、行政村客运站点规模。重点乡镇建设四级及以上客运站,一般乡镇建设五级客运站,行政村建设简易招呼站或设置候车亭(牌)。要切实保障乡镇客运站和行政村停靠点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供地政策的农村客运站点项目以划拨形式解决建设用地。要加强农村客运基础设施的维修与养护,提高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

2.发挥农村客运站点资源优势。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利用补助资金、政策扶持等措施积极引导运输企业参与乡镇客运站的建设与经营,充分发挥站点客运服务职能,盘活站点资产。依托乡镇客运站,大力发展行政村之间、行政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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