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牵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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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程序,发挥各级职能部门和人员相互制约、相互服务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合于南阳迅天宇硅品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实行钱、账、物分管,不相容的工作不能由一人担任。
第四条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五条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必须依照公司规定的职权行事,不得代办、包办与其职权不相容的业务。
第六条公司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公司总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会计机构中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亲关系。
第七条会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公司的签发支票印章应当实行分管,不得全部交给出纳一人保管。
第九条公司的经济业务经办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实行轮换制度。
第十条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并度和其它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便于牵制和执行。
第十一条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按《公司财产清查盘点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内部审计机构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三条本制度层呈总经理、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南阳迅天宇硅品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