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内部牵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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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加强公司财务部内部牵制、监督机制,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防止日常工作中发生失误和差错以及营私舞弊等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部要按照规定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并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轮换制度。
第三条建立《财务印鉴管理制度》,办理银行账户收付款结算业务所刻制的印鉴专人负责,分开管理。
第四条钱账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
第五条建立《财务处理程序制度》,遵守凭证审核制度,所有收付业务只有经过会计审核人员审核和财务部主任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六条建立《财务内部稽核制度》,遵守核对制度。核对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指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往来账等明细账与总账每月末核对一次,即在月末登记总账前进行一次核对;不定期抽查由财务部主任进行
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以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出现问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货币资金的管理。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遵守现金定期清查制度,每月由出纳对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日报表与现金日记帐相互核对,银行存款对账业务由会计稽核人员负责,如发现帐实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划清责任,落实到人。财务部主任应不定期抽查保险柜,确定帐实是否相符。
第八条票据的管理。根据《票据法》,要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汇票、本票及有价证券,并设置备查登记簿,登记其购入、发出和注销情况,空白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禁止提前加盖印章。
第九条预付工程或设备款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执行,及时与对方办理款项结算手续。
第十条报销的管理。所有物品采购必须由采购员和验收人同时进行验收签字,报销时无验收单送财务部不予办理。采购货物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理相应转资手续入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卡片、账簿由专职会计负责,财务部会同实物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盘存,做到帐、卡、实相符。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