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新三板-公司独立性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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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之独立性问题

新三板之独立性问题

本文由梦想会计学院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
新三板之独立性问题
五独立:即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资产独立:挂牌公司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人员独立:挂牌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挂牌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挂牌公司的工作。

财务独立: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机构独立: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挂牌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挂牌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挂牌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业务独立:挂牌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挂牌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1。

新三板挂牌公司政策建议

新三板挂牌公司政策建议

新三板挂牌公司政策建议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三板挂牌公司得到了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励。

新三板挂牌公司是指那些通过股权转让系统进入新三板挂牌市场的公司。

与传统意义上的挂牌公司相比,新三板挂牌公司的门槛较低,同时拥有更好的融资环境。

为进一步推动新三板市场的发展,下面给出一些建议:
1.加强政策指导。

加大政策支持,出台更为严格的监管政策,促使挂牌公司遵守规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改善上市环境。

提高市场知名度,提升监管透明度,遏制以及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推进新三板市场国际化发展。

同时增强股票流动性,提升后续融资能力。

3.加强财务管理。

建立公司财务透明制度,加强财务监管力度,避免“虚挂资产”和“穿透式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公司自身信用及市场形象。

4.加大宣传推广。

提高新三板的知名度,广泛宣传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发展、入市机制和融资机会。

同时,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吸引更多小微企业进入新三板市场。

总之,新三板市场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

加强政策指导、改善上市环境、加强财务管理、加大宣传推广是推进新三板挂牌
公司发展的必要手段。

我们相信,在政策的引导下,新三板挂牌公司将会不断壮大,并为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做出贡献。

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九大问题

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九大问题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的九大问题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需要知道哪九大问题?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是否可以到新三板挂牌交易?外资企业挂牌新三板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独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挂牌前的企业改制?外资企业进行股份改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等问题,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一一解答。

一、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到新三板挂牌交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

同时,该指引规定了,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赴新三板挂牌应符合哪些条件?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的条件与其它赴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条件是一致的,即应符合以下条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可否设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依据前述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中外合营、合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般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在赴新三板挂牌上市前,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会先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其中,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还须引入中国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依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

四、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哪些条件?(一)对发起人要求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二)对投资产业的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三)审批权限的规定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涉及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或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

新三板挂牌常规法律问题之土地房产问题

新三板挂牌常规法律问题之土地房产问题

新三板挂牌常规法律问题之土地房产问题一、新三板在挂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解决之道1、无自有房屋,主要经营场所全部或主要为租赁。

解决之道:(1)提供自有土地及房产的审批报建计划,提供可预期方案;(2)对主要生产场所,进行长期租赁;(3)出租方对所出租土地房产向承租方出具承诺;(4)土地房产综合执法等部门出具暂不会拆迁证明;(5)大股东对可能存在的拆迁风险出具兜底承诺。

2、房产为自建,未履行报建手续。

解决之道:(1)补办手续或拆除;(2)主管规划和建设部门出具的对该等事项不予处罚的证明;(3)土地房产综合执法部门出具暂不会拆迁证明;(4)论证房产的用途,不是主要生产用房,即便拆除后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影响。

4、公司租赁的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且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解决之道:(1)论证不属于公司主要生产用地,租赁土地所占公司成本较低,租赁土地的可替代性很强;(2)村委会向公司出具证明,确认租赁土地在未来3年内没有改变土地用途的计划,也没有列入政府征地规划;(3)土地规划部门确认用地符合土地总体规划;(4)大股东对搬迁造成的损失提供承诺。

5、出租方无产权证或未提供产权证明。

解决之道:(1)论证租赁房产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潜在纠纷;(2)论证非公司主要经营场所,可替代性强;(3)从财务角度论证若发生拆迁、搬迁,对公司的经营影响较小;(4)出租方出具书面确认函,承诺赔偿如因存在房产产权瑕疵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5)大股东出具承诺函。

二、相关参考案例优网科技,代码:430343文鑫莲业,代码:832692金鹏源康,代码:430606新华环保,代码:831358箭鹿股份,代码:430623胜达科技,代码:430626佰蒂生物,代码:831363以上公司信息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查询。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独立性要求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独立性要求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独立性要求股转公司现有文件中尚未有直接对申请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作出规范要求,但是参照企业上市的要求,拟挂牌新三板企业也应具有独立性,实务中对于公司的独立性审查也比较严格。

独立性主要表现为公司应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5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于公司的独立性方面,无论是上市企业还是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都无法回避两个重要的问题: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

因为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发行主体的利益,从而直接关系到中小股东的权益。

对于IPO的企业来讲,同业竞争是红线,不可触碰;关联交易是黄线,必须规范。

但对于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般不会有上市公司那样严苛的要求,在实务中处理的原则是: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尽可能不要有同业竞争,如果有相同或竞争的业务,就要剥离、停止和规范;另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要尽量规范和避免。

对于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IPO更宽。

(一)关联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故关联交易的定义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

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这些人员的家属和其所控股的公司。

1、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要求(1)如何认定为关联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范文精简处理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范文精简处理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一、引言本法律意见书是就公司申请在新三板上市挂牌的法律问题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基础上,我们作为律师事务所就法律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本意见书旨在帮助公司了解在新三板上市挂牌所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并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参考。

二、背景1. 公司:概述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注册情况、主要业务、经营状况等。

2. 新三板:简要介绍新三板市场,包括新三板的定位、运作机制等。

3. 公司申请挂牌的原因和目标。

三、公司治理1. 公司章程:评估公司章程是否符合挂牌要求,并提出修改建议。

2. 董事会结构:评估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是否合规,包括董事任职资格和独立董事情况。

3. 高管团队:评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和合规性。

4. 内控制度: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包括会计政策、财务报告等。

四、财务状况1. 财务报告:评估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财务数据的收集和核实。

2. 风险披露:评估公司是否充分披露了与财务状况相关的重大风险。

3. 审计:评估公司是否进行了独立审计,并核实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五、法律风险1. 法律合规:评估公司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治理、市场竞争、劳动法规等。

2. 诉讼风险:评估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并分析相关风险。

3. 知识产权:评估公司是否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并协助公司进行相关登记和保护。

4. 合同法律性质:评估公司已签署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修订建议。

六、合规要求根据新三板挂牌的规定,提出公司需满足的合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股权结构、股东权益、重大事项披露等。

七、风险提示根据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结果,提出潜在的风险因素,并建议公司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

八、结论根据对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和相关法律要求,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公司申请在新三板上市挂牌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我们鼓励公司积极与其他专业机构和人士进行合作,共同推进挂牌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为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法律支持。

已挂牌新三板法律意见书内容及特点总结.

已挂牌新三板法律意见书内容及特点总结.

已挂牌新三板法律意见书内容及特点总结荐848赵廷凯原创 | 2012-12-14 11:50 | 收藏 | 投票关键字:新三板已挂牌新三板法律意见书内容及特点总结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赵廷凯房小丽根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截止到2012年底,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将达到200家左右。

与IPO企业不同的一个方面是,法律和政策对新三板企业挂牌时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格式还没有具体的规范,实践中,多是由律师参照IPO法律意见来撰写新三板的法律意见书,因此,很多已挂牌的新三板企业的法律意见书在内容体系以及信息批露程度上也多有不同之处。

为此,笔者拟通过对部分已挂牌的企业的法律意见书的共同和不同处进行对比分析,来总结一下新三板法律意见书的特点,并试图得出一些结论,以作为新三律师尽职调查和撰写法律意见书的工作参考。

一、对比的部分法律意见书(一2012年12月12日,《关于北京沃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二2012年8月31日,《关于天津锐新昌轻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三2012年8月26日,《关于腾龙电子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四2011年12月23日,《关于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五2011年12月8日,《关于北京航峰科伟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六2011年6月20日,《关于北京东方互联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七2010年10月26日,《关于北京莱富特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法律意见书》。

(八2010年7月17日,《关于赛亿科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九2010年1月8日,《关于中科国信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新三板挂牌常规法律问题之关联方认定

新三板挂牌常规法律问题之关联方认定

新三板挂牌常规法律问题之关联方认定新三板挂牌常规法律问题之关联方认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

本文就新三板挂牌挂牌企业如何认定关联方进行分析。

一、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关联方的规定根据股转公司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

”股转公司并未明确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只是要求按照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认定,我们看一下该法规中的具体要求。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新三板挂牌中的公司独立性问题

新三板挂牌中的公司独立性问题

新三板挂牌中的公司独立性问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18号)对于公司的独立性并无明确要求,仅规定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资产独立),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财务独立),而对拟挂牌企业的业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性并未提出明确要求。

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中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拟挂牌企业如果不符合上述独立性要求,会对其在新三板挂牌产生实质性障碍。

新三板对于拟挂牌企业独立性的要求与拟上市企业相同,其原因是对于一家不具有独立性的企业,根本无法判断其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当然也就不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

在实务操作中,股转系统要求拟挂牌企业应当在业务、机构、人员、资产、财务等五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企业)。

一、业务独立挂牌公司应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体系,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申请挂牌公司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包括:1.产品或服务使用的主要技术2.主要无形资产取得的方式、时间、实际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期末账面价值。

3.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

4.重要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

5.员工的人数、结构。

其中核心技术人员应披露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以及职务、现任职务、任期以及持有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份情况。

核心技术人员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披露变动情况和原因。

6.其他体现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的资源要素在实践中,核查的重点为:1、公司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

2、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通过关联交易的比重,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交易行为。

新三板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和解决对策

新三板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和解决对策
延期、申请减资 • 4.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18
目录
1
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得到什么
2
企业可能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和解决对策
3
新三板所需准备工作
19
所需做的准备工作
• 1,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股份制改造。 • 2,准备相关资料,配合国信进行尽职调查。 • 3,工作小组工作人员包括生产、销售、采购、技术、财
新三板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和解决 对策
目录
1
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得到什么
2
企业可能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和解决对策
3
新三板所需准备工作
2
国内资本市场层次结构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新三板
主要为大型、 成熟企业提 供股权融资 和转让服务 (上海、深 圳证券交易 所)
主要为传统 行业中小企 业提供股权 融资与转让 服务(深圳 证券交易所)
——明确属于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公司所有,相关自然人不会 对此主张权利
• 股东用于增资的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 ——要解释不是职务发明而是股东个人创造的,没有利用 公司有关资源进行技术研发工作
17
十一、出资瑕疵
• 1.如实披露,承认有不规范之处 • 2,说明没有出资不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资本没有
影响,也不影响后续股东的利益 • 3,延迟出资尽快补上并作出说明,或者申请
主要为“二 高六新”类 型企业提供 股权融资和 转让服务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主要解决初 创期高新技 术企业股份 转让及融资 问题(北京 股权交易所)
3
一、挂牌企业的融资功能
股权交 易融资
配套融资
4
二、挂牌企业的广告效应

新三板介绍及挂牌相关问题

新三板介绍及挂牌相关问题

一、申请挂牌公司的子公司应满足哪些
条件、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
❖ (一)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是指申请挂牌主体全 资、控股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 (二)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应合法、合 规,并在业务资质、合法规范经营方面须符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 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相应规定。申请挂牌 公司应充分披露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 (三)主办券商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的规 定,对申请挂牌公司子公司逐一核查。
新三板介绍及挂牌相关 问题
2023年
一、新三板介绍
一、新三板的简介
新三板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 报价转让,简称新三板。是场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三板市场全称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NEEQ)
国内外资本市场结构对比:
3
1.新三板的历程
四、申请挂牌公司在财务规范方面 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 (一)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机构及人员独立并能够 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作出财务决策、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 全且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公司 法》、《现金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二)申请挂牌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申请挂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得存在虚 假记载、重大遗漏以及误导性陈述。
❖ (三)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 重污染行业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排污许 可证和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在申报挂牌前应 办理完毕。 (四)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 定应制定环境保护制度、公开披露环境信息的, 应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义务。 (五)申请挂牌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 应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违法 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相应规定执行。

新三板挂牌常规法律问题之关联方认定

新三板挂牌常规法律问题之关联方认定

新三板挂牌常规法律问题之关联方认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等。

本文就新三板挂牌挂牌企业如何认定关联方进行分析。

一、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关联方的规定根据股转公司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

”股转公司并未明确关联方的界定范围,只是要求按照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认定,我们看一下该法规中的具体要求。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同时,股转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要求“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新三板挂牌解决方案

新三板挂牌解决方案

新三板上市涉及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依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新三板挂牌转让企业反馈意见,其关注的主要是公司是否如实、详尽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由于企业历史沿革中存在的出资瑕疵、股权模糊、财务不规范引发的税务问题、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都会影响股份公司在新三板顺利挂牌。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系统挂牌的条件,给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1、国有企业或者国有创投公司投资退出的解决方案实践中拟挂牌转让企业的历史沿革中,曾经有国有企业或者国有创投公司退出的情形,应该特别注意的是投资、退出时是否履行了国有股权投资、退出的法律程序:(1)、投资时,有权决定部门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经过了评估、备案,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2)、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手续;(3)、退出有没有履行评估、备案,交易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有予以批准。

2、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解决方案见作者就本问题的专门论述。

3.股份公司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解决方案(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

股东以职务发明或职务成果入股的解决方案、;因为职务发明或职务成果已经评估、验资并过户到公司,这种情况下一般通过减资程序解决。

财务上将减掉的无形资产做专项处理,并将通过减资置换出来的无形资产无偿赠给公司使用。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

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始股东与大学合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或者股东自己拥有的所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通过评估出资,但因为种种原因,公司后来的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无形资产,此行为涉嫌出资不实,应通过减资程序予以规范。

(3)、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到位。

实践中有些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但并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

新三板上挂牌法律意见书模版(注:本文档仅为范本,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一、引言1.1编写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就公司在新三板上挂牌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该意见书适用于公司在新三板上市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并依法提供对应的解决方案。

1.2 背景公司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为此需要明确相关法律问题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二、公司挂牌及相关法规背景2.1 新三板挂牌规定2.1.1 新三板市场的特点和定位2.1.2 新三板挂牌的条件和程序2.2 公司挂牌的法律法规2.2.1 公司法相关规定2.2.2 证券法相关规定2.2.3 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三、公司挂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3.1 公司的组织架构和治理结构是否符合法律要求3.2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是否准确完整3.3 公司对外投资和关联交易的情况及合规性3.4 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3.5 公司的合同履行和纠纷解决机制3.6公司的员工和劳动法合规情况3.7 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机制四、风险及建议4.1 潜在法律风险分析4.2 对公司的法律风险控制建议4.3公司合规和风险管理的建议五、结论根据对公司挂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我们认为公司在新三板上市具备一定的法律风险,但通过合理的合规和风险控制措施,风险可以得到合理控制。

同时,我们建议公司进一步完善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并及时修订和调整相应的法律文件。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文件2.公司相关文件及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新三板: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股票市场,也称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中小企业交易系统”)。

2.挂牌:指企业股权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公开交易,成为公众公司的过程。

3.法律风险:指在经济活动中,由于法律法规等相关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可能包括合同纠纷、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4.合规性:指企业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违规行为。

新三板上市法律规定

新三板上市法律规定

新三板上市法律规定新三板上市法律规定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新三板市场作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和股权转让市场,吸引了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与参与。

为了规范新三板上市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约束这一市场。

以下是关于新三板上市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首先,新三板上市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企业需要递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申请和审核。

其次,新三板上市的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本规模和经营年限要求。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新三板上市的企业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并且经营年限不少于3年。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证企业的实力和稳定性,降低投资风险。

第三,新三板上市企业要符合一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新三板上市企业需要向投资者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发展计划等相关信息。

企业需要通过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途径向公众披露财务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四,新三板上市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行为规范。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企业需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禁止虚假宣传和不实信息的散布。

同时,新三板上市企业还需要遵守股东权益保护和合规经营等方面的规定,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第五,新三板上市企业需要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新三板上市企业需要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日常监管,包括现场检查、信息报送、业务处理等方面的监督。

这一监管措施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总的来说,新三板上市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资本规模和经营年限要求、信息披露要求、行为规范和监管要求等方面。

这些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促进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一个安全、规范和透明的平台。

同时,这些法律规定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增强了市场的信心和稳定性。

新三板基本法律规则挂牌条件及主要法律问题解读

新三板基本法律规则挂牌条件及主要法律问题解读

新三板基本法律规则挂牌条件及主要法律问题解读一、前言近年来,我国政策和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也有了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新三板的挂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它要求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在该市场上正常交易。

同时,在新三板市场上,还存在着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企业必须要对其有所了解,才能保证自身的合法性和发展。

本文将对新三板基本法律规则挂牌条件及主要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解读。

二、基本挂牌条件企业要想在新三板市场上挂牌交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公司类型公司类型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的企业。

同时,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企业类型是不符合新三板挂牌条件的。

(二)公司注册时间公司注册时间必须在3年以上,且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三)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且必须是具有稳定、可持续发展的产业。

同时,需提供主营业务的详细情况、经营模式、产业链及市场情况报告等资料。

(四)公司财务状况公司的财务状况必须稳健,无重大财务问题和重大违法行为。

同时,必须经过审计,并公开披露其财务状况。

(五)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治理结构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形式。

同时,必须设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及内部管理制度,并公开披露。

(六)主要股东情况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必须符合国家的法规和政策。

同时,必须公开披露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

(七)其他条件除了以上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注册资本需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公司曾获投资机构及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其认定纳入挂牌条件的期限以公司申请挂牌之日起计算。

三、主要法律问题除了上述基本挂牌条件外,新三板企业还需要了解一些主要的法律问题。

(一)信息披露企业在新三板市场上交易,必须积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这包括在设立之初、年度报告及发生重大事项等时点,向投资人及交易所主动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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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新三板公司独立性相关法律问题
股转公司现有文件中尚未有直接对申请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作出规范要求,但是参照企业上市的要求,拟挂牌新三板企业也应具有独立性,实务中对于公司的独立性审查也比较严格。

独立性主要表现为公司应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5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于公司的独立性方面,无论是上市企业还是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都无法回避两个重要的问题: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

因为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发行主体的利益,从而直接关系到中小股东的权益。

对于IPO的企业来讲,同业竞争是红线,不可触碰;关联交易是黄线,必须规范。

但对于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般不会有上市公司那样严苛的要求,在实务中处理的原则是: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尽可能不要有同业竞争,如果有相同或竞争的业务,就要剥离、停止和规范;另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要尽量规范和避免。

对于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
IPO更宽。

(一)关联交易
1、定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
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故关联交易的定义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

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这些人员的家属和其所控股的公司。

2、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要求
(1)如何认定为关联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对于关联方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可不参考IPO标准。

(2)监管部门要求
关联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是允许存在的,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是减少和规范。

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实体上应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做到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
B、在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
C、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D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3)律师工作
总结上述监管部门要求,主要是关联交易价格必须公允,公司不应通过关联交易制造或转移利润。

对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必须及时清理欠款并不得发生新的欠款。

律师应该熟悉这些原则,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
A、为企业进行股改时起草《关联交易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认定、审核权限、表决和回避、信息披露和定价机制;
B、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起草股份公司《章程》时中加入关联交易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认定、审核权限、决策制度、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审议、表决和回避内容和程序、信息披露内容和程序;
C、挂牌前为股份公司制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D法律意见书中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和发表意见,同时督促公司对关联交
易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3、解决方案
对公司确实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应该对此进行处理并解决。

公司在挂牌上市前,
需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关联交易事项,以便顺利实现挂牌:
(1)主体非关联化。

主要方法有:将产生关联交易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对关联交易涉及的事项进行重组和并购,对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公司造成障碍或不良影响的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设立子公司完成原来关联方的业务等;
(2)业务非关联化。

即购买发生关联交易所对应的资产和渠道等资源,并纳入公司的业务运营体系;
(3)程序合法化。

即严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表决;(4)价格公允。

即准备足够的证据证明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
(5)信息披露规范。

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规范,对近两年一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具体如下:|
A、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经常性和偶发性因素,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B、披露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和程序作了规定;
C、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
价格是否公允;
D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就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E、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对于律师来说,只要发现有关联交易的情况,必须如实披露,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现在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如果不进行如实披露,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同业竞争
1、定义
所谓同业竞争,可借鉴已经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的定义:同业竞争是指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

故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2、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
制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所以,为维护挂牌公司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

企业如进行IPO,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是企业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

新三板目前没有严格禁止同业竞争,但相信将来对同业竞争的限制会越来越严格,因此,我们在为企业提供挂牌服务时,也是尽可能要避免同业竞争。

(1)如何认定为同业竞争
从实践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在判断公司与竞争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通常会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A、考察产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

若存在销售区域地理距离远、销售对象不同等因素,即使同一种产品或者服务,也可能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
B、如存在细分产品,可考察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若公司与竞争方的产品同属于某一大类行业,但又存在产品细分情形,则两者之间的生产工艺也将可以成为考察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重要方面;
C、考察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方式。

有时在具体个案中,监管部门也会结合公司所在行业的特点和业务运作模式来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2)监管部门要求
上面已经提到,企业IPO是绝对不允许存在同业竞争的,鉴于企业IPO时同业竞争的绝对不可存在性,对于已经存在的同业竞争,拟挂牌公司必须在申请挂牌前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同时,有关主体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妥善安排和承诺。

股转公司对于同业竞争审核态度是不搞一刀切,分具体情况,尽量整改或提出整改措施,如实在难以解决的就如实披露,并在后续持续督导过程中关注。

当然,前面已经提到,律师在提供服务时,还是尽可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3)律师工作
虽然股转公司提出不搞一刀切,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同业不竞争”的解释很难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除非有强有力的反证,否则往往被视为“同业即存在竞争”。

如果确实无法避免,则律师应该提出充分证据说明与竞争方从事的业务有不同的客户对象、不同的市场区域等,并存在明显的细分市场差别,而且该市场细分是客观、切实可行的,不会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等。

但律师更多的工作应该是帮助企业处理和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在章程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挂牌前为股份公司制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3、解决方案
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
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具体如下:
(1)收购合并。

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

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

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

如签订市场分割协议,合理划分拟挂牌公司与竞争方的市场区域,或对产品品种或等级进行划分,也可对产品的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进行划分,
或将与拟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拟挂牌公司经营等;
(5)多角度详尽解释同业但不竞争,关于这点前面已经提及,不再详述。

对于律师来说,只要发现有同业竞争的情况,必须如实披露,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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