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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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1997年7月20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修装饰的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招标投标单位资格;

(二)审查招标文件;

(三)组织审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核准中标通知书;

(五)监督施工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均应实行招标: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

(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工程;

(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和土石方工程。

上述限额以下的工程提倡招标。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招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一)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境外捐资的;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属保密、抢险、救灾的;

(三)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工程;

(四)中小型水利、小型水电工程。

第八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书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工作。

第九条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书和评标、定标办法;

(二)参与选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三)组织招标活动;

(四)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计划、国土、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

(二)已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登记;

(三)有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和主要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进行。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通告,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已选定的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参加投标的不得少于3个,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及工期紧迫的特殊建设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选定2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议标。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除基础工程、二次装修工程、专业设备安装工程等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不得肢解工程招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二)按规定编制招标书,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

(三)招标单位发出招标通告或者邀请书;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

(五)选定投标单位,分发招标书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招标单位举行招标会议;

(七)在约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书,招标单位当众将投标书统一包装密封,各投标单位代表联合签名后,由招标单位负责按密件保管;

(八)招标单位编制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九)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小组;

(十)招标单位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小组评标,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小组意见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按规定的内容、要求编制招标书。

招标书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及时通知各投标单位,由此造成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招标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申请书、招标书和核准中标通知书,均应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应以招标书、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的定额、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应包括价格、工期、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主要材料及特殊材料用量、市场价格等。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七条标底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后,参加编制标底的人员必须签名盖章,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编制标底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同一项目的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八条标底编制后,必须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标之前组织有关单位审定,未经审定,不得开标。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凡持有建筑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在本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施工企业,均可申请参加与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向单位提交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自有资金情况和企业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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