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资料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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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平面

1.1总平面设计(深规土[1997]254号)

1.1.1总平面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作深入观察了解,充分

利用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保持和维护生态平衡,正确处理与周围建筑的环境、空

间、场地、竖向标高等关系。建筑设计未经审批之前不得改变原地形地貌。

1.1.2位于高压走廊、微波通道、航空线路、文物建筑等管制范围内的建筑物,设计时应

符合有关规定。

1.1.3位于低洼处的建筑物,其主入口及地下室应采取防洪措施。与山体河道邻近的建筑

物应设置截洪沟、防洪堤及防滑坡等设施。

1.1.4城市高压、架空线路走廊宽度

1.城市高压走廊宽度表(SZB01-97)

2.架空电力线路,其外边线向外侧延伸的防护距离:(SZB01-97)

10KV ——5米 220KV —— 15米

110KV ——10米 330KV ——20米

1.1.5 液化石油气站(SZB01-97)

1.调压站

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

2.瓶装供应站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1.2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SZB01-97)

1.2.1 用地代号:

居住用地———R 对外交通用地—— T

商业及公共用地—— C 道路广场用地——S

行政、文教用地—— G/IC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工业用地———M 绿地—————G

仓储用地———W 特殊用地———— D

水域和其它用地—— E

1.3 居住用地主要技术经济指标(SZB01—97)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下表所列栏目

1.4 住宅建筑密度控制指标(SZB01—97)

1.5 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

1.5.1 日照标准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下表:(GB50180—93)

1.5.2 住宅建筑间距(SZB01—97修定稿)

1.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

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

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2.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a.平行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9—1.0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8倍。当南侧建筑为5层以上(含5层)的

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5米时,可按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控制。

5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1.0倍。

b.垂直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南侧建筑

高度的0.8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7倍;东西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较高

建筑高度的0.7倍,在旧区不应小于0.6倍。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

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3. 中高、高层住宅(以下通称为高层住宅)建筑间距

a.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

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4米.

b.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

宅南侧,其间距不宜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

于24米;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c.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控制;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4. 住宅正面不朝向正南方时,其间距应按下表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SZB01-97)

不同朝向间距折减系数表

5.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底层裙房高度。

6.多层住宅侧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1.5.3 非居住建筑间距(SZB01—97)

1.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

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2.除下表中所列的建筑以外,其他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住宅间距的0.8倍控制,并

应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3.非居住建筑位于住宅南侧或东西侧时,按住宅间距控制。

4.非居住建筑与住宅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当住宅山墙有居室窗户

时,其山墙间距宜按住宅间距控制。

医院、托幼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

1.5.4 建筑物退后用地红线(SZB01—97)

1.沿建筑基地周边建设的建筑物,为了不对相邻地块建筑物造成不良影响,相邻建

筑为住宅时,平行建筑应按下表退后用地红线。

2.相邻为学校、医院、幼儿等建筑时,须同时符合上文第1.5.3项有关医院、托幼

和学校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表中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3.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可按有关规划确定。

4.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

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最少不得小于5米。

建筑退后用地红线表

注:H为建筑高度

1.5.5 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退让(SZB01—97)

1.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高度限制按城市规划设计确定。

2.城市支路及商业街道为保证自身的日照、通风和两侧建筑的采光和通风,道路两

侧建筑高度达到道路宽度的1.5倍后,宜按斜线向后退让。(见图1)

3.建筑物退后道路红线或相邻道路对面是广场、公园、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可适当

放松建筑高度退后斜线的控制,其放松程度根据图2的模式控制。

1.5.6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JGJ 37-87)

1.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2.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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