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
矿山作业安全规定
矿山作业安全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矿山作业的安全、提高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安全规定。
二、安全管理责任1. 矿山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2. 矿山企业负责人应当对安全工作负总责,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落实职责。
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1. 矿山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了解矿山作业的相关规定和安全操作方法。
2. 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意识。
四、作业票制度1.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作业票制度,对各项作业进行统一管理,明确作业内容、作业地点、安全防护措施等。
2. 从业人员在进行作业前,必须取得相应的作业票,并按照票面要求进行操作。
五、作业场所安全1. 矿山企业应当合理规划作业场所,确保通风良好、防尘、防爆等安全条件。
2. 矿山企业应当对作业场所进行定期巡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通道畅通。
六、作业设备安全1. 矿山企业应当对作业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2. 进行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熟悉作业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 作业设备涉及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坠落事故的发生。
七、应急预案和演练1. 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人。
2. 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
八、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1. 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2. 发现安全隐患的从业人员有权利向矿山企业管理部门报告,并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九、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本安全规定的从业人员,矿山企业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
2. 对于因违反安全规定引发事故的从业人员,矿山企业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理。
十、附则1. 本安全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矿山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培训并落实。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煤矿安全生产活动,包括煤矿的探矿、开采、选煤、运输、储存等环节。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家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推广适宜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工艺,提高煤矿作业环境的安全性。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各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第二章煤矿生产许可和审批第六条煤矿开采必须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煤矿生产许可证的,不得进行煤矿开采活动。
第七条煤矿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煤矿管理部门颁发。
第八条煤矿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续期。
第九条煤矿关闭、停产、封存、恢复生产等活动,需要经过煤矿管理部门的审批,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第十条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应当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责任。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方案,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严格按照职责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做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四章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等事故的防范和控制。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完善的通风设备,保障煤矿内的氧气含量和通风流通。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防爆电气设备,防止电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井、巷道等地质情况的监测和评估,确保矿井的稳定性。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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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顶:一般在长时间内不易自行跨落,厚度较大,岩性多为砂岩或石灰岩。 煤层的底板可分为直接底和老底两种。了解煤层的底板对于合理布置岩巷及支护巷道有重要意 义。 2、煤层的结构、厚度 1)根据煤层中有无稳定的夹矸层,可将煤层分为两类: (1)简单结构煤层 (2)复杂结构煤层 (3)根据煤层厚度对开采技术的影响,煤层可分为3类: A、薄煤层厚度小于1.3m B、中厚煤层厚度内在1.3m~3.5m C、厚煤层厚度大于3.5m 3、煤层的形态 1、煤层产状三要素:走向、倾向、倾角 2、煤层按倾角可分为4类: (1)近水平煤层倾角小于8º (2)缓倾斜煤层倾角在8º~25º (3)倾斜煤层倾角在25º~45º (4)急倾斜煤层倾角在25º~45º 二、地质构造可归纳为三种基本类型: A、单斜构造 B、褶曲构造 C、断裂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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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井田开拓方式 井田与井田的再划分 煤田划分为井田 井田内的再划分 井田化分为阶段和水平 井田划分为盘区 阶段内的布置 (1)分区式 (2)分段式 (3)分带式 二、井田开拓方式简介 开拓巷道在大类: 单一开拓法:用一种主要巷道开拓整个井田,如斜井开拓、立井开拓、平硐开拓等。 综合开拓法:用两种以上主要巷道联合开拓井田,如立井、斜井综合开拓等。 井下巷道的分类、用途 井下的巷道一般是按照在井下的形态和用途来命名的,可分为三种:垂直巷道、水平巷道、 倾斜巷道 井下巷道按照巷道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可分为三种: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回采巷道。 第三节 采煤方法 采煤方法及分类
第二章 煤矿生产技术
• 第一节 煤矿地质基础知识 • 煤层埋藏特征 • 煤层的顶底板:是指煤系中位于煤层上下一定距 离的岩层。 • 煤层的顶板分为伪顶、直接顶、老顶三种。 • 伪顶:直接与煤层接触,极易跨落的薄层岩石, 常随采随落,厚度一般仅几厘米至十几厘米;岩 性多为灰质页岩。 • 直接顶:一般自行跨落;它是顶板维护和管理的 对象,一般厚度可达几米,岩性常为粉砂岩及泥 岩。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健康和煤矿的安全生产,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如下:一、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二、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隐患,防患于未然。
三、落实责任制,明确各项职责,确保安全作业和生产管理。
四、提高员工技能技术,完善救援挽救体系,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五、加强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日常巡检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监管到位。
六、倡导文明作业、安全驾驶、文明用电、合理用火,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
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压实生产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国煤矿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比较完善,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 《矿山安全法》:这是中国煤炭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是实行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和依据,规定了煤炭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必须以安全第一为原则。
2. 《煤矿安全规程》:规范了我国煤炭生产的安全管理制度,对煤炭生产的各个环节,从矿井开拓、采煤、运输、通风、排水、矿井救援、瓦斯抽放等进行了细致规定。
3. 《安全生产法》:该法律对煤炭生产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检查、事故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4.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范了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了安全监管工作,明确了煤矿企业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监察人员,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5. 《煤炭主要危险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煤炭主要危险性企业必须经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要求企业逐项满足安全生产标准,才能获得审批证书。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是针对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的具体规范。
这些规定旨在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具体的“十严格、十严禁”规定包括:十严格:1.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
2.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严格遵守煤矿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规范煤矿生产作业行为。
4. 严格落实煤矿安全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严格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严格落实煤矿综合治理措施,加强瓦斯、矿震等灾害防治工作。
7. 严格控制煤矿生产规模,避免超产超标的生产行为。
8. 严格遵循煤矿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9. 严格采取防止事故扩大、后果扩大的措施,提高事故应对和处置能力。
10. 严格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安全生产中的应用水平。
十严禁:1. 严禁违法违章行为,包括超标准、超量生产,违规作业等。
2. 严禁无证上岗,无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作业。
3. 严禁煤矿企业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行贿,干扰工作监督检查。
4. 严禁瞒报、拖报、谎报煤矿事故,隐瞒安全事故情况。
5. 严禁擅自拆除、修理、调整安全设施和设备。
6. 严禁私挖、非法开采煤矿。
7. 严禁破坏和污染环境,损害公共利益。
8. 严禁将矿井用于非法牟利活动。
9. 严禁炒作煤炭市场,损害煤炭行业的良性发展。
10. 严禁煤矿企业和人员以任何方式阻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掘进机司机-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 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 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 作业以及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等。
安全生 产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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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主要法律制度
说明:《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 规划的建议》中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 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合治理”:即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 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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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于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煤矿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 协议工等要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自救、 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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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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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 详细规定了事故发生后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方法。
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 个等级。
条例体现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坚持“政府统一 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在“完善程序,明确责任”的原则。
煤矿施工安全生产条例
煤矿施工安全生产条例煤矿施工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煤矿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下面以500字的篇幅对煤矿施工安全生产条例进行阐述。
煤矿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对矿山施工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明确了矿山施工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等内容。
首先,在煤矿施工安全生产条例中,明确了责任主体。
条例规定,煤矿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和职责。
同时,煤矿施工单位还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的组织和管理。
其次,煤矿施工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煤矿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和权限。
同时,还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煤矿施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安全隐患。
再次,煤矿施工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煤矿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证工作区域的安全。
煤矿施工单位还应当制定并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作业符合安全规范。
同时,禁止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明火作业等。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
最后,煤矿施工安全生产条例还要求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煤矿施工单位应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响应能力。
同时,煤矿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救护设备,并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综上所述,煤矿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对于保障矿山施工的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组织和管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措施,为煤矿施工安全生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同时,也为相关方面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要求,促进了煤矿施工的安全发展。
煤矿工人安全知识问答——安全生产法规
煤矿工人安全知识问答安全生产法规1、矿山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规定:“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⑴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以下权利:①有权获得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的劳作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证职工劳作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事项等;②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方面的信息;③有权获得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劳作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等;④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职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用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
⑵矿山企业职工具有以下义务:①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②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③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④及时报告危险状况,参加抢险救护。
2、对矿山职工进行的三级安全教育指什么?对矿山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目前普遍采纳的三级安全教育包括:⑴入矿教育。
对新入矿的工人或调换工作的工人以及在矿实习的人员在分配到具体工作岗位前,必须接受初步的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主要有:矿山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基本法规,矿山安全的特别性,本矿安全生产的基本状况,矿内特别危险地点介绍,一般入矿安全须知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⑵车间、坑、区队教育。
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在接受完入矿教育后,分配到车间、坑、区队时所接受的教育。
主要内容包括:本车间〔坑、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劳作纪律和生产规则,必须遵守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项,车间〔坑、区队〕的危险区域、尘毒危害状况等。
⑶岗位教育。
指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达岗位开始工作前,在班组所接受的安全教育。
煤矿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xxxxx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500元。
第二条凡新招员工、老员工、特殊工种人员调换工种或岗位,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培训未达到要求的责任者。
处罚100元。
第三条特殊工种未取得合格证(含过期、无效证件)上岗操作的责任者。
处罚100元。
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种,未经安监处、人力资源部和用人单位同意并报总经理批准的责任者。
处罚100元。
不按规定送培特种作业人员的责任单位负责人。
处罚300元。
第四条特殊工种有证未持证上岗者。
处罚50元。
第五条承包工程无安全合同(条款),未落实安全责任,擅自组织开工的责任者。
处罚200元。
第六条私招乱雇作业人员或乱上要害岗位。
每雇一人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
处罚500元。
第七条井下工、地面工种酒后上班。
处罚100元。
第八条各工种上岗人员不按规定佩带劳保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包括自救器、人员定位识别卡等。
处罚50元∕人次。
第九条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下井或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场所。
处罚500元/人次。
在井下吸烟者。
处罚1000元。
第十条发放不完好矿灯者,井下拆卸矿灯,无故损坏矿灯的责任者。
处罚50元。
第十一条损坏安全牌匾、安全标志、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的责任者。
处罚200元。
第十二条检查出来的隐患未按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任单位或责任者。
处罚500元。
第十三条发现违章行为和隐患不制止、不处理、不报告者。
处罚300元。
第十四条制造隐患或遗留隐患给下一个班的责任者。
处罚200元。
第十五条工作场所(含井下)吵闹、嬉戏不听劝阻者。
处罚100元。
第十六条工作场所(含井下)打架。
处罚500元并赔偿为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七条上岗睡觉、做私活,擅离工作岗位。
处罚100元。
第十八条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或未进行学习贯彻擅自开工的责任者。
处罚500元。
第十九条不按设计和规定作业的责任者。
处罚200元。
第二十条刁难、辱骂、围攻、殴打安全(安监员)执法人员。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7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 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8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 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生产请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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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能力、超强度或者 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0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 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
02
04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 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措施的;
的;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 采取有效措施的;
01
05
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 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
统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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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 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重新公布。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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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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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1月24日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煤矿安全监察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约占7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原煤产量迅速增长。
2005年全国原煤产量达到亿吨,2006年全国原煤产量达到亿吨,成为举世瞩目的世界第一产煤大国。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职工生命安全,关系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关系社会稳定大局。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工艺、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我国长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劳动者根据多年的生产实践逐步总结出来的,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
根据这一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程,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切实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加强交通安全监管,减少交通事故.加强各种自然灾害预测预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强化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新的安全生产方针,反映了我们党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国采矿业是事故高发行业,煤矿企业更应该认真贯彻落实好这一新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过程中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爱人的生命;科学发展,就必须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式事故隐患预防体系,改善安全状况,预防事故发生.通过建设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提高安全科技水平、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安全投入,构筑坚固的安全防线,预防事故的发生.综合治理,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式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针对性,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安全第一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第一;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实现安全生产.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及意义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毛泽东主席于1952年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周恩来总理于1959年视察河北井陉煤矿时指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1997年,江泽民主席指出:“必须坚决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思想,强调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煤炭法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2002年6月29日通过、2002午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产法,也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些指示和法律规定都为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和贯彻执行指明了方向.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各级政府和煤矿领导及职工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建设等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第一位的,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努力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的各项指标.安全第一是衡量煤矿安全工作的硬性指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要不断地查找隐患,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理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就可以大大减少.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达到顶期目的;反之,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消灭隐患、减少事故,才能做到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时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从实践中看,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3点: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管理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经营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先进科学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如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等.严格和科学的管理,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能减少事故,保障安全生产.装备是矿工实施作业、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无证上岗、无岗前和岗中培训,致使法规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造成的.只有强化培训,才能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才能保证职工正确操作先进的装备和应用先进的技术,才能进行科学管理.只有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2.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10条标准,其中多条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如: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指令和文件;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等等.在当今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逐渐完善、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这些标准还应不断充实完善.3.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 1强化安全法律观念.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深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在此情况下,必须树立依法行事、依法治理安全的观念.出了事故,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党纪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而工作实际中必须上紧安全法律这根弦,时刻牢记依法办事.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多环节、多层次的系统工程,某一个层次、某一个环节的失误就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必须严把每一环节、每一层次、每一人的安全生产关,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个岗位、分解到每一个人员.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应当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作为矿山企业中灾害最为严重、作业环境恶劣、危险因素多的高危企业,若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专门的人员去管理、检查、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和责任的落实,要想实现安全生产只能是一句空话.“文革”期间,各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被取消,其不安全情况就极其严重,重、特大事故不断;而“文革”后,由于恢复了应有的机构,建立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企业的安全形势整体上有了明显的好转.这一正反两方面的实践也充分说明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4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明确规定:煤矿企业要进行经常的、定期的、监督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回检查,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检查要在认真上做文章,要把提前打招呼,让人们准备迎接检查,变为不打招呼,随时抽查、突击检查,也可用拉网式检查,还可以复查.安全检查应以企业为主,政府、行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的状况,也应组织进行.5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要做到从严执法,公正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坚持依法整治,做到该取缔的取缔,该关闭的关闭,该整改的整改,决不姑息迁就;对煤矿存在的安全管理不善、不安全生产因素及事故隐患,要责令煤矿企业限期处理和改正;要强化对持证上岗和相关业务技能培训的监察,切实加大监察执法力度.6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这是搞好安全工作的基础和主要内容之一,是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重要途径.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律法规、本矿安全现状、本矿安全措施、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生产技能教育,开展矿长、总工、区队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培训,使全体职工懂法、熟知安全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自觉遵法遵章,以减少和杜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7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预防为主是搞好安全的必要措施.做好事故预防,要求职工对矿井环境、自然灾害因素、事故隐患、生产过程中不安全问题要事先了解和熟悉,从管理角度研究,从安全措施上预防控制事故,把预防放在主要位置,预防在先、处处谨慎、措施得力、项项落实,以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之目的.8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发生事故后,要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9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依法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以起到惩罚本人、警示他人的作用,并营造一种对安全工作不力、失职即被追究责任的氛围,使人人都重视安全,人人都从本职工作做起,搞好安全工作.10依靠科学技术,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安全状况好转.我国煤矿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特别是随着煤炭开采深度的增加和开采强度的加大,治理灾害的难度还会增加,因而必须大力研究和推广先进的煤矿灾害防治技术,开展技术交流.为加强煤炭行业防灾抗灾能力,必须加大安全投入,提高装备水平.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融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长效机制.11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整合煤炭资源,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提高煤炭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有四个部分: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1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2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3地方性法规有××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二、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立法的目的与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命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制定这部法律时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其意义是四个需要,即: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四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该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历经21年.它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其内容体现了“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体内容共有7章97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3.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主要包括: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5在发生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6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1在作业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4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有关条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安全法1.立法的目的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
煤矿三违的依据
煤矿“三违”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规定了煤矿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其中,第十条规定了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则详细规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标准,包括矿井通风、瓦斯防治、防灭火、顶板管理、水害防治、机电和运输、爆破管理等方面。
其中,对于“三违”现象,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此外,各地区和煤矿企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三违”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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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
班级:
姓名:学号:分数:
2012 年12 月
一、判断题: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
2、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中央的文件就是法律。
()
3、井下工人下班太累,扒1 次皮带,没有被领导或安检人员发现,不算违章。
()
4、违法是对社会有危害性或有害的行为。
()
5、违法的主体不须具有责任能力。
()
6 、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
()
7 、刑事制裁指国家对触犯刑法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
8、犯罪是指危害社会、触犯刑律。
不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9、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违法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
10 、我国煤矿大多属地下开采,地质条件简单。
()
11 、“综合治理”是预防事故和危害的一种重要方法。
()
12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国内外无数矿工血的教训的总结()
13 、安全工作纳入单位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但不作为评定先进的主要依据。
()
14 、企业必须保证煤矿安全技措工程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
15、安全工作纳入经济承包合同。
安全指标不作为完成合同的条件。
()
16 、采矿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
()
17 、采矿业是一复杂而特殊的行业,我国煤矿多数在井上开采。
()
18 、职工是企业的主体在企业中处于一般的地位。
()
19 、煤矿职工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
20 、矿山企业职工无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21 、煤矿职工无权拒绝干部违章指挥。
()
22 、职工无权享受劳动安全的保护。
()
2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阶级本质。
()24、平煤神马集
团是特大型企业,平煤神马集团的规章制度就是法规。
()
25 、井下工人下班太累,扒1 次矿车,没有被领导或安检人员发现,不算违
章。
()
26、违法是人们执行法律的行为。
()
27、违法的主体必须具有责任能力。
()
28、已满16 岁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
29、故意犯罪包括直接犯罪和间接犯罪。
()
30、“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方针。
()
31、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后。
)
32、煤矿企业必须保证煤矿安全技措工程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
33、安全工作纳入单位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不作为评定先进的主要依据。
)
34、运用法律法规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
()
35、职工是企业的主体在企业中处于主人翁的地位。
()
36、煤矿职工无权拒绝违章指挥。
()
37、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
38、职工无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
()
39、煤矿职工因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影响工作时,应扣发工资或给予处分。
()
40、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的处罚。
()
41、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离不开有序的煤炭生产和经营活动。
()
42、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后,必须持证上岗作业。
()
43、煤炭企业能否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起着极为重要的作
用。
()
44、煤矿职工严格遵守《矿山安全法》,不需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
4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坚持“自愿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
()
4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是一部法律,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反映了广大煤矿职工的迫切愿望和要求。
()
47、劳动教养是刑事处罚的一种。
()
48、违法是针对人们的行为而言,也是针对人们的思想而定。
()
49.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
50、没有采矿许可证不能开办煤矿企业,也不能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
51、《煤炭法》规定,煤矿井下作业职工由煤矿企业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企业与职工平均支付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