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业务知识培训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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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单位形象
3)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
2.问: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有什么好处?
答:(1)增加收入。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存,所缴住房公积金全归职工个人所 有,增加了单位缴存部分。
(2)低息贷款。职工购房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享受较商业贷款低的利率。
(3)税收优惠。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国家规定限额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4)提高住房消费能力,职工可以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用于购房支出,租金支出等。
(5)自存入职工账户之日起计息。
(6)调整消费结构,通过政策的手段促使职工把一部分收入储蓄起来用于住房消费
3.不同群体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好处?
不同群体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受益
人群
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
其他受益
第一类:已购房且还清房贷,再次购房的
公积金业务知识培训系列
——政策解读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课程,帮助您全面了解和掌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制度。学习完本课程, 您将掌握以下内容:
1、了解什么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好处
2、掌握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主体、基数以及比例等内容
3、了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4、了解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第一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概况
购房提取(2年内)、还贷提取、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销户全额提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
增加收入、
个人所得税减免 第二类:已购房且还清房贷的(无改善型住房需求)
购房提取(2年内)、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销户全额提取
增加收入、
个人所得税减免、
利息补贴
第三类:已购房且正在还房贷的
购房提取(2年内)、还贷提取、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销户全额提取
款利率,帮助住房消费支付能力不足的群体以及实物配置型住房保障政策中无法顾及的边 缘人群(夹心层)解决住房困难。
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决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实现居 者有其屋,帮助无房群体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帮助有房群体改善住房条件,最终通过不同 方式保障全体职工利益。在国内其他大中城市,正在发挥着支持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 作用。
4.问:什么是专办员?
答:专办员是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办理,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 力的单位在职职工。
5.问:专办员有哪些职责?
答:专办员主要负责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整理与保管本单位 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协助公积金 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与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与指导等。
我市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可强制性地提升职工住房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 题。从推进我市社会经济科学发展的实际来看,全面建立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充 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有效改善我市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条件;有利 于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适合我市市情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 生净福利指标的提升。
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型住房需求)
增加收入、
个人所得税减免
第四类:正租房有购房预期的
租金提取,购房提取、还贷提取、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销户全额提取
住房公积金贷款
增加收入、
个人所得税减免、
住房保障权益
第五类:正租房无购房预期的
租金提取、其他住房消费提取、销户全额提取
增加收入、
个人所得税减免、
利息补贴、
住房保障权益
注:表格中的物业费提取源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内 容。
按照表格中内容,不同群体都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增加收入、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好处,也
都能在提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者贷款政策受益;如对于正租房有购房预期的职工来说,该职工除了享受到
住房公积金增加收入、个人所得税减免这一普惠性的好处外,还可以在租房时申请租金提 取,在买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息优惠,节省利息支出) ,买房后可以先申请购 房提取,此后还可以申请还贷提取用于支付每个月的月供。
8.问:我市部分单位和职工《暂行办法》实施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怎样处理? 答:《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已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 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在本办 法施行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在此之 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并入新设立的职工住 房公积金账户。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定是从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把缴存、提取、贷款政策作为一个 整体来考虑,也会处理好已购房职工与未购房职工等不同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之间的关系, 兼顾到不同群体的实际需求,做好支持部分职工提取需求与支持部分职工贷款需求之间的 政策选择。
1.问: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单位有什么好处?
答:(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利于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向心力,有利于单位吸引人才、 留住人才。
9.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基数的上下限如何确定?
6.问:新设立的单位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
答: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 积金缴存登记。
7.问: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开始实施(2010年12月20日)前已经成立的单位,何时办理住房公积金?
答:在2010年12月20日前已经成立的单位,应当在2010年12月20日起办理住房公积 金缴存登记;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 ,该类单位最迟应当在2011年6月20日前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办理缴存登记时, 应补缴2010年12月至办理缴存登记当月 期间的单位部分和职工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 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住 房公积金制度是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立 的,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住房保障意义不仅在于制度本身的 普惠性,更重要在于该项制度体现的互助性和保障性,即通过直接的金融支持和优惠的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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