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运输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文档
水路运输运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货物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船运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专业从事水路运输的公司。
2019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水路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将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从上海港运往纽约港。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运输费用、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将货物装船,并承诺在2019年4月20日前将货物运抵纽约港。
然而,由于乙公司未能及时安排船只,导致货物于2019年5月10日才到达纽约港,比合同约定的日期晚20天。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围绕以下几个争议焦点展开:1. 违约责任的认定: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目的地,构成违约。
乙公司则辩称,由于天气原因和港口拥堵,导致运输延迟,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法院首先审查了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根据合同条款,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
乙公司主张的天气原因和港口拥堵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3. 损失赔偿的计算:甲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其货物未能按时到达纽约港,导致其错过了在美国市场的销售时机,造成了经济损失。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1. 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目的地,虽然存在天气原因和港口拥堵等因素,但乙公司作为专业的船运公司,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法院认为,虽然天气原因和港口拥堵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因此,不可抗力条款不适用于本案。
水上运输贸易术语案例分析文档
1.某年,中国某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某入口商B公司签定了一份矿石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以CFR条件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2000公吨的矿石。
矿石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A公司准备在矿石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B公司。
但是后来载货船只在途中碰到恶劣天气而使矿石部份受损,共计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则安全运抵目的港。
事件发生后,A公司在货到目的港时宣称,其出售给B公司的2000公吨矿石已在运输途中全数损失,并以为按照CFR条件,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即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其本身对2000公吨矿石的损失并非负有责任。
买方则提出异议,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两边争执不下,最终提交仲裁。
问题:(1)CFR术语下生意两边的责任和义务各是什么?(2)该术语下风险如何划分?风险的转移有无前提条件?化工进出口公司(卖方)与美国B公司(买方)依照FOB条件签定了一笔化工原料的生意合同,装船前查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买方提货后查验发现部份货物结块,品质发生转变。
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致使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
于是,买方向卖方提起索赔,但卖方指出,货物装船前是合格的,品质转变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以后才发生的,依照国际贸易老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拒绝补偿。
你以为此争议应如何处置? 并请说明理由。
3.有一份FOB合同,成交五套机电设备。
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两套(40%)的货物。
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补偿此项损失,但受到保险公司拒绝。
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受到保险公司拒绝。
第03章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 一、FAS术语 • 二、FOB术语 • 三、CIF术语 • 四、CFR术语
经济学院《国际贸易实务》(黎孝先)
第一节 FAS+指定装运港
• (一)含义 •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 装运港)。 • 卖方要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 交到指定的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只的船 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
shipment) • (一)含义 • FOB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 • 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负责在合同
规定的期限内和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 指定的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 • FOB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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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双方义务和运输方式的规定 • 1.风险转移问题 • 2.通关手续的办理 • 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 4.主要费用的划分 • 5.适用的运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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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B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 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租船订舱是买方的基本 责任之一。
• 在以上的案例中,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派来装货船, 是买方的一种严重违约行为。所以买方应该对由此 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负责。
• 在该案例中,卖方采取的再次出售的行为是合理的 也是必要的,是为了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扩大。
• 如船不能靠岸,卖方须自负费用、自担风 险运货至船边。卖方负责装船的责任和费 用。
• 交货方式是实际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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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的问题
案例解析FOB、CIF、CFR等三大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解析FOB、CIF、CFR等三大国际贸易术语范本一:1. 案例解析FOB国际贸易术语1.1 FOB定义及解释FOB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术语,代表“Free on Board”,即“装运港船上交货”。
根据FOB术语的约定,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运至指定港口,并将货物装上船舶。
一旦货物装上船舶,购买方即享有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
FOB术语的使用通常适用于海上运输业务。
1.2 FOB操作流程1)卖方与买方达成FOB交易的合同;2)卖方准备货物并将其交至指定港口;3)买方负责订舱并支付相关费用;4)卖方将货物装上船舶,并向买方提供装船通知;5)买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6)一旦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买方负责卸货,并向卖方支付余款。
1.3 FOB的优势和风险优势:- 卖方只需将货物交运至指定港口,减轻了物流成本和风险;- 买方有更大的控制权,可以自行选择运输方式和保险公司。
风险:- 卖方在货物交付到指定港口后,风险转移给了买方,卖方可能承担不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买方需要自行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可能增加了后期的管理和成本。
2. 案例解析CIF国际贸易术语2.1 CIF定义及解释CIF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术语,代表“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即“成本、保险和运费已包括”。
根据CIF术语的约定,卖方除了将货物交运至指定港口外,还需负责购买货物的保险,并支付货物的运费。
一旦货物交由运输公司承运,买方即享有该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
2.2 CIF操作流程1)卖方与买方达成CIF交易的合同;2)卖方准备货物并将其交至指定港口;3)卖方负责订舱并支付相关费用;4)卖方购买货物的保险,并将保险单提供给买方;5)卖方支付货物的运费;6)一旦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买方负责卸货。
2.3 CIF的优势和风险优势:- 卖方承担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减轻了买方的负担;- 买方只需负责卸货,具备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水路运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我国某沿海城市发生了一起船舶碰撞事故。
事故涉及两艘货船,一艘为A货船,另一艘为B货船。
A货船在航行过程中,因船长操作失误,未能及时避让B货船,导致两船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B货船严重损坏,A货船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事故发生后,B货船船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货船船主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事实1. 事故发生经过:- A货船和B货船均在执行货物运输任务,航行于某沿海航线。
- A货船船长在航行过程中,未遵守航行规则,未保持足够的航行速度,未能及时发现B货船的存在。
- B货船船长在航行过程中,遵守了航行规则,但未能及时发现A货船的存在。
- 由于双方船长操作失误,两船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碰撞。
2. 事故损害情况:- B货船碰撞后,船体严重损坏,部分货物受损,船员受伤。
- A货船碰撞后,船体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部分货物受损。
3. 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航行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A货船船长在航行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未能及时避让,应承担主要责任。
- B货船船长在航行过程中,虽然遵守了航行规则,但未能及时发现A货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三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
- 第三十二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足够的航行速度,确保安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碰撞条例》:- 第十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足够的航行速度,确保安全。
- 第十一条:船舶在航行中,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
四、法院判决1. 责任认定:-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碰撞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A货船船长在航行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未能及时避让,应承担主要责任。
- B货船船长在航行过程中,虽然遵守了航行规则,但未能及时发现A货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2. 赔偿金额:- 法院根据事故损害情况,判决A货船船主赔偿B货船船主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案例3:
美国哈迪公司以FOB里斯本条件向英国庞德有限公司购买 300吨葡萄牙松节油。在签汀合同时,卖方知道买方打算 以东德一港口作为目的港。而作为卖方的英国公司是向葡 萄牙供货人购买这批货物的,并规定由该供货人取得出口 许可证。但是,当作为买方的美国船只到达里斯本港口时, 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货物发往东德的出口许可证,美方船 只因此未能装船,但同时美方也拒绝另外指定目的港,于 是美方向英国提起上诉。试分析,在此案中美方能否胜诉, 并说明理由。
CIF+指定目的港:成本、运费加保险
出口方 码头
进口 方
风险转移点
2. 买卖双方基本责任
卖方 ①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港运费, 及时通知买方 ②承担货物装船前的一切风险 ③办理保险,支付保费 买方 ④办理出口 ①承担货物装船后的一 ⑤提供相应单据 切风险 ②办理进口 ③支付货款
3. CIF 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1:
我方进口,与美国商人按 FOBVesselNewYorkUSD242.00/T,进口200吨钢 材,开出金额为48400的信用证,但是美国商 人收到后,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到50000美 元。美商的这一要求合不合理?为什么?
答案见:(《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P39)
案例2:
1998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 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证明为最终依据 ;大豆单价为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 须于1998年8月派船到港接运货物。后由于各种原因,B公司一直延误了 数月后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 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以便向A 公司索赔。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后,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 求对方支付延误期间A方所支付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另外,保 存在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 虫害。试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期间大豆的仓储保管费以及 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
货物运输案例与分析
【例 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故,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导致船底划破海水渗入船内,造成船货部份损失。
之后,船长将船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
先后花了 10 天,共支出修理费 5000 美元,增加各项开支(包括员工工资)共 3000 美元。
次日,又遇恶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部份货物受损,试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在投保了安全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就哪些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分析:1. 船底划破,导致海水渗入货仓,造成的船货的部份损失,以及遇到恶天气,导致的某货主的部份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修理船只花费的修理费和各项费用开支属于共同海损。
2. 根据 1981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对安全险的规定:对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了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先后又在海上遭受恶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赋予赔偿。
3.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有权就上述所有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例 2】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 货物被烧毁;②600 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份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分析:1. 以上各项损失,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③;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②④⑤。
2. 本案例涉及海上损失中部份损失的问题,部份损失分两种,一种是单独海损,一种是共同海损。
所谓单独海损,指损失仅属于特定方面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案例分析Case 1A company exported a batch of goods on the basis of CFR. Because of negligence, it failed to notify the importer of the loading and shipment. As a result, the importer did not insure the goods timely. Not longafter the vessel left for the destination, it ran aground and sank, causing total loss of goods. The importer lodged a claim against the exporter and asked for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t goods. However, the exporter refused to compensate for the lost goods because the lost happened after the goods were delivered. So the risks should be borne by the importer. Disputes then arose.Question:Who do you think should hold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loss? Why?某公司以CFR价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后由于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货通知,致使买方未及时投保,结果船开后,不久触礁沉没,货物全部损失,进口方向出口方提出赔偿,可是出口方认为货物损坏,发生在交货之后,风险应由买方承担,故拒绝赔偿,因此发生争议。
问题:你认为货损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Answer:The seller should take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lost.The transaction is made on CFR, which means the seller shouldarrange shipment within the stipulated time and deliver the goods to the ship transported to the destination. The seller should take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 of all costs and risks for the goods before they are on board the vessel at th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He should also book the ship and pay for the necessary freight to the destination. In addition, the seller has the obligations to notify the buyer. According to the CFR terms, the seller is responsible for arranging shipment, and the buyer for cargo insurance. If the seller fails to send out the ship ment advice on time, the buyer can’t cover the insurance for the goods. Sometimes there will be cases of no insurance for the shipped goods. Therefor, seller must send the buyer the shipping advice in order that the buyer can effect insurance for the goods on time. If the seller fails to do so, he should take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lost.回答:应该由卖方承担责任。
第三章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 4、运输与保险的办理
运输:卖方 保险:卖方 • 5、主要费用的划分 卖方:交货之前的费用及保险费 买方:交货之后的费用去除保险费 • 6、适用的运输方式
水上运输
卖方工厂 装运港
交货地点
目的港
买方工厂
• (三)使用CIF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保险险别问题
若合同中未规定卖方投保险别,则卖方按照惯例应 该投保最低险别。(平安险或C险)
• 问:仲裁机构将如何仲裁?
•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 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 关费用有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 了对方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 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 到装运期满时货还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 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第三章 适用于水上运输 方式的贸易术语
第一节 FAS 术语 第二节 FOB 、 CFR 和 CIF 术语
第一节
FAS术语
• 一、FAS术语 (一)FAS术语的含义 1、英文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2、中文含义: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二)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 1、交货地点 装运港口船边 2、风险界限 货交船边 3、通关手续 出口手续:卖方办理 进口手续:买方办理
•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 我国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FOB福州对 外报价,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公司业务员 于10月11日将货物存于福州码头仓库,不料因当夜仓库 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灭失,由我方承担货物损失。
• 问: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 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
国际贸易水上运输贸易术语解释
国际贸易水上运输贸易术语解释国际贸易水上运输贸易术语解释FOB、CFR和CIF均为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也是国际贸易中最经常采用的3种贸易术语,它们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下面一起和店铺来看看!1、FOB术语的含义按此术语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果当事人各方无意以船舷为界交货,则应采用FCA贸易术语。
2、采用FOB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如下。
(重点)案例:采用FOB术语,船载货物离港后,很快触礁沉没,谁来承担这一风险?买方。
3、“以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是FOB、CFR和CIF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
“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案例:一集装箱货物在吊装上船过程中,因吊钩脱落砸在船舷上后掉入海中,谁应为此损失负责?(卖方)如掉落在船上呢?(买方)4、关于船货衔接问题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即租船定舱,所以,这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
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
如果买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由此产生的上述费用则由卖方承担。
案例: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适合水上运输的常用贸易术语比较分析
适合水上运输的常用贸易术语比较分析由于使用贸易术语可以减少贸易纠纷和提高交易效率等重要作用,所以,人们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养成了使用术语的习惯。
国际商会和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经过艰苦努力,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规则,被普遍接受和认可并被广泛采用,逐渐形成国际贸易实践中使用术语的惯例。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就是用三个简单的英文字母(比如FOB)来表示买卖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明确货物交接过程中的风险划分和费用分担的专门用语。
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和风险大的特点,在货物运输交接转运等过程中遭遇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导致货物毁损和灭失的可能性比国内贸易要大得多。
为了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然要考虑以下几个重要问题:(1)卖方在什么地方和以什么方式交货?(2)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及需要交接哪些有关单据?(3)货物发生毁损和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承担?(4)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及通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人们在从事国际贸易时使用术语,正是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这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贸易习惯。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国际贸易术语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用来确定交货条件,即明确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时的风险划分和费用分担;另一方面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要素。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贸易术语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1.简化交易手续从而提高效率国际惯例对各种贸易术语有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些解释和规定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成为从事国际贸易的行为准则。
因此,买卖双方只需要商定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风险划分和费用分担。
这就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从而提高交易效率和节约费用开支。
2.有利于减少和妥善解决贸易纠纷贸易纠纷绝大部分源于合同涉及的买卖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得不明确或有歧义,致使履约中产生的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运输是采用采用各种方式实现人和物在空间的安全位移。
它包括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五种方式。
地球表面的四分之三是被海洋所包围,国际贸易量中的90%是靠运价低廉的水路运输来完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篇1: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xx万美元。
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
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案例8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7(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家贸易公司,咱就叫它A公司吧。
A公司和国外的一个大客户签了个大单,要出口一大批超酷炫的电子产品,什么智能手表、无线耳机之类的。
为了把这些宝贝安全运到国外,A公司就和一家航运公司B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里规定得明明白白的,货物得在某个日期之前,完好无损地运到指定的港口。
二、纠纷产生。
1. 延迟交货。
到了该交货的日子,国外的客户在港口望眼欲穿,可是连船的影子都没瞧见。
原来啊,航运公司B在途中遇到了一些意外情况。
他们的船在某个海域被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暴困住了,在港口滞留了好几天。
这一滞留可不得了,直接就导致货物延迟交付了。
A公司这边就炸锅了,因为国外客户那边因为延迟收货,要对A公司进行巨额罚款,这可都是白花花的银子啊。
A公司就去找B公司理论,说:“你们这可不行啊,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的交货日期,现在可好,我要因为你们赔一大笔钱呢。
”B公司呢,觉得自己很委屈,说:“这风暴又不是我能控制的,这属于不可抗力啊。
”2. 货物损坏。
好不容易船到港了,A公司又发现了新的问题。
打开集装箱一看,那些原本精致的电子产品,好多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有的智能手表屏幕碎了,有的无线耳机盒子都瘪了。
A公司这下更生气了,这就好比你精心准备了一份礼物,结果送到别人手上的时候,礼物都破破烂烂的了。
A公司觉得B公司在运输过程中肯定没有好好照顾货物,要求B公司赔偿货物的损失。
B公司却辩称,在装货的时候,这些货物就已经存在一些潜在的损坏风险了,和他们运输过程没关系。
三、分析。
1. 延迟交货。
对于B公司说的不可抗力,这事儿得好好掰扯掰扯。
不可抗力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里确实是一个可以免责的因素,但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行的。
这场风暴是不是真的严重到足以导致这么长时间的滞留?B公司得拿出证据来,比如气象报告之类的。
如果确实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责任。
但是,B 公司有没有采取一些合理的措施来尽量减少延迟的时间呢?比如说有没有及时通知A 公司这个情况,或者有没有寻找其他可行的航线或者运输方式。
国际货物海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美国XX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中国YY船务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海运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某港口运往美国某港口。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种类、数量、包装、运输方式、保险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2018年6月,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运费。
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启航。
然而,在航行过程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遭遇严重损坏,导致货物部分受损。
货物到达美国港口后,原告发现货物损失严重,遂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19年1月,原告向中国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货物损失是否属于承运人YY船务公司的责任范围?2. 如果货物损失属于承运人的责任,原告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审理1. 关于货物损失的责任认定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以下简称“海牙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1)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2)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私谋;(3)火灾,但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由于遭遇恶劣天气,船只遭遇严重损坏,导致货物部分受损。
根据气象记录,恶劣天气是不可抗力因素,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因此,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YY船务公司的责任。
2.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虽然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不属于承运人的责任,但考虑到被告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货物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部分损失。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赔偿金额应当根据货物损失的程度、货物价值、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考虑。
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水运运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运作为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水运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水运运输法律纠纷,旨在探讨纠纷产生的原因、解决途径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概述2018年,我国某出口商(以下简称“出口商”)与外国某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口商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采用海洋运输方式,由出口商指定船运公司(以下简称“船运公司”)负责运输。
货物于2018年10月1日从我国港口发出,船运公司出具了提单。
然而,由于船运公司疏忽,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导致货物部分受损。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受损严重,遂与出口商及船运公司发生纠纷。
三、纠纷焦点1. 货物损失责任归属;2. 提单的法律效力;3. 索赔金额的确定。
四、案例分析1. 货物损失责任归属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妥善运输货物,保证货物安全。
在本案中,船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因疏忽导致货物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由于货物损失是由于恶劣天气造成的,承运人是否可以免责,成为本案的关键。
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货主的原因造成货物损失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船运公司可以据此主张免责。
但是,船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尽到了谨慎处理义务,是判断其是否免责的关键。
2. 提单的法律效力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在本案中,船运公司出具了提单,提单上载明了货物的数量、种类、运输路线等关键信息。
根据《海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
”因此,提单在本案中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由于船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货物受损,提单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
水路运输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路运输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水路运输具有运输成本低、运量大、运输距离长等优点,是我国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
然而,在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时常出现各种纠纷和事故。
本文将以一起水路运输法律制度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水路运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沿海城市发生一起水路运输事故。
事故发生时,一艘货轮在航行过程中与另一艘货轮发生碰撞,导致两艘货轮严重受损,船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船东与船员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船员将船东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条规定,海商法适用于船舶及有关船舶的运输活动。
本案中,由于事故发生在我国沿海水域,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 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因不可抗力、操作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碰撞、搁浅、触礁等事故,造成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两艘货轮操作不当,因此船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当赔偿因事故造成的船舶损失、货物损失、船员伤亡等损失。
本案中,船东应当赔偿船员因事故造成的伤亡损失,以及因事故造成的船舶损失和货物损失。
四、存在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水路运输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存在诸多漏洞。
例如,关于船舶所有人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法律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2. 监管不到位水路运输行业监管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例如,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船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时有发生,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3. 船员权益保障不足船员在事故中受伤或死亡时,其权益保障不足。
部分船员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生活陷入困境。
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
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大全五篇)第一篇:贸易术语风险案例分析案例1:FOB术语出口合同遭受损失案广州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达成出口某货物合同,付款条件:FOB 广州,D/P见票后60天。
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香港丙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并由该公司负责运往荷兰鹿特丹,香港丙公司在其驻广州办事处接管货物后即签发联合运输提单正本一式三份,通过其驻广州办事处交给甲公司。
联运提单所示的托运人为甲公司,并载明货物“凭香港乙公司指示交付”。
甲公司随即将全套提单连同其他单据委托广州的银行收款。
由于乙公司到期拒不付款,接受银行委托的香港代收行只得将全部单据通过银行退回甲公司。
甲公司经向香港丙公司查询货物下落时才获悉丙公司已经按联运提单所载“凭香港乙公司指示交付”的文字,将从香港把货物运至鹿特丹的船公司出具的正本提单交给香港乙公司,货物也早已被荷兰的收货人凭香港船公司的提单提走。
甲公司遂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广州法院对丙公司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理由和请求。
但是由于丙公司已经宣告破产清理,驻广州办事处早已撤销停业。
而乙公司在不久前也已倒闭歇业,甲公司要追回损失,事实上已无可能。
后经查明得知,荷兰鹿特丹的收货人实际上是香港乙公司的代理人。
试从此案全过程分析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
(考虑使用的贸易术语与选用的支付方式以及有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与承运人的资信因素及其相互关系。
)案例2:大宗货物进口运用CIF术语应谨慎——中国公司进口钢材案瑞士某公司(卖方)和中国某贸易公司(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万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
买方向卖方及时开出了信用证。
买方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
此后不久,卖方以传真通知买方,“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某公司的20000吨钢材一起装运在一条船上的。
”买方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卖方,“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方的货后再驶往厦门”。
第3章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 ⑶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 或其他官方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 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 关费用。
CFR示例
卖方
卖方承担运费 在装港船上交货
风险在船上转移
海运
铁路
买方 公路
卖方办理出口手续
买方负责保险、 进口手续
㈡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2010通则》规定以货物装到船上,风险才由卖方转移 给买方。
2.船货衔接
⑴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属装运合 同 。所谓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 是与到达合同(arrival contract)相对而言 的。按F组和C组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都是 装运合同。在装运合同下,卖方只负责在约 定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装上运 输工具,即完成交货,他并不保证货物按时 运抵目的地。
• ⑵根据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
• ⑶承担受领货物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 风险。
• ⑷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 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 手续。
FOB示例
卖方
在装港船上交货 风险在船上转移
卖方办出口手续
海运
买方
铁路、公路 买方负责运输、 保险、进口手续
(二)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 关于风险划分界限的变更 以前的《通则》中都规定, FOB、CFR、和CIF是以 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船舷为界”表明 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 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 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
1.对FAS的不同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定本》对FAS的解释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第一篇: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案例分析例题一: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 FOB 术语总是根据 FOB 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例题二: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 300 吨的合同,按 FOB 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标准版答案: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2、这个案例涉及 FOB 术语问题。
根据 FOB 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
3、结合本案例。
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
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
例题三:标准版答案:1、我方不能以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为由而拒绝买方的索赔要求。
2、这个案例涉及 CFR 术语,根据 CFR 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有鉴于此,卖方为了保证自己在遭到风险时能够将损失减低,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办理货运保险手续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但是买方能否及时办理保险取决于卖方在装运港装船后是否即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 CFR 术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是其重要义务,如果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手续,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三)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风险划分界限:装运港船舷《2000通则》;装运 港船上《2010通则》
关于船货衔接问题:FOB属于装运合同,卖方的基本义 务是负责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买方负责租船订 舱,那么,买卖双方的船货衔接便容易出现问题。
案例1:
我方进口,与美国商人按 FOBVesselNewYorkUSD242.00/T,进口200吨钢 材,开出金额为48400的信用证,但是美国商 人收到后,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到50000美 元。美商的这一要求合不合理?为什么?
答案见:(《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修订本》P39)
案例2:
1998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 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证明为最终依据 ;大豆单价为XX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 须于1998年8月派船到港接运货物。后由于各种原因,B公司一直延误了 数月后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 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以便向A 公司索赔。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后,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 求对方支付延误期间A方所支付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另外,保 存在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 虫害。试问(1)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延误期间大豆的仓储保管费以及 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
案例1:
我方按CFR价格条件与客户签约成交一批商 品,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10月 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 启航。因为10月1日是我国法定国庆节,未 能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午接到 买方电称:该轮于2日下午遇难沉没,货物 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我方是否该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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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年,中国某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某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矿石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以CFR条件由A公司向B公司出售2000公吨的矿石。
矿石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A公司准备在矿石运抵目的港后,再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B公司。
然而后来载货船只在途中遇到恶劣天气而使矿石部分受损,共计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则安全运抵目的港。
事件发生后,A公司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其出售给B公司的2000公吨矿石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条件,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即已经转移给买方,故其本身对2000公吨矿石的损失并不负有责任。
买方则提出异议,要求卖方履行交货义务。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提交仲裁。
问题:(1)CFR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各是什么?(2)该术语下风险如何划分?风险的转移有无前提条件?
2.A化工进出口公司(卖方)与美国B公司(买方)按照FOB条件签订了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物的品质良好,符合合同的规定。
货到目的港,买方提货后检验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品质发生变化。
经调查确认原因是货物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导致原颗粒状的原料结成硬块。
于是,买方向卖方提起索赔,但卖方指出,货物装船前是合格的,品质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也就是越过船舷之后才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其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拒绝赔偿。
你认为此争议应如何处理? 并请说明理由。
3.有一份FOB合同,成交五套机电设备。
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被暴风雨淋湿了两套(40%)的货物。
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此项损失,但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以投保人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保险公司拒绝。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为什么?
4.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
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
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
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
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风险发生在装运港之后发生,买方承担风险,履行付款的义务。
途中有问题,卖方协助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5.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
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合理。
CRF下,卖方交货,买方付款,没有提交单据,买方有理由拒绝付款便宜卖给买方,或是卖给当地人。
降低价格。
6.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术语与国外A公司签订销售某货物的合同。
合同中规定适用于《2010通则》,但合同条款还规定:“卖方投保ICC(B),加保战争险”。
但在履行合同时,由于A国与B国处于战争状况,没有保险公司愿意向运往A 国的货物提供战争险,卖方最终只投保了ICC(B)。
货物在靠近A国水域时因遭遇B国袭击而全部灭失。
买方以卖方没有投保战争险为由要求卖方承担损失。
但卖方辩称:货物已经装上船,应由买方承担,而且,根据《2010通则》,卖方只需投保最低险别,没有投保战争险的义务。
请问卖方的说法是否合理?
不合理。
合同规定加保战争险,没有与A公司商议,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