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检察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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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调和制度的构建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调和制度的构建
文章编 号 :6 3— 87(0 2 0 0 8 0 17 0 8 2 1 )2— 0 3— 5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中
“ 和" 调 之界 定
方当事人通过协商 , 达成协议 , 解决争端 的活动。 可 以就整个 诉讼 标 的和解 , 可 以就个 别 问题 和 也 解。而根据《 辞海》 “ ,调解 ” 意为: 1通过说服教 () 育和劝导协商 , 在查明事实, 分清是非和双方 自愿
和好 ;2 法 学 名 词 , 常指 诉 讼 中 的 和解 , 双 () 通 即
收 稿 日期 :020 —9 2 1 .2 0
确地 概括 了检察机 关在 办理 民事 申诉 案件 过程 中
作者简介 : 张加林( 92 17一
)男 , , 常州市人民检察 院副检察长。
常州工 学 院学 报 ( 社科 版 )
第3 卷 期 0 第2
2 0 4月 1 2年
常 州 工学 院 学 报 ( 版) 社科
Jun l f h n z o stt o eh oo y Sc l ! 里 堕n o ra o a g h uI tue f cn l (oi o C ni T g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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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当事人工 作 , 使其 相 互 妥协 、 步 , 成 一 致 意 让 达 见 , 终息 事宁人 , 最 成为检察 机关 办理 民事 申诉 案 件 的一项 重要 工 作 。但 就 目前 检 察 机 关 内 部 而 言 , 这种做 法 的定 性 表述 存 在 许 多分 歧 甚 至 混 对 乱, 如有 的称之为 “ 民事 检察 和解 ” “ 、 民事检 察 申 诉调解 ”有 的 称之 为 “ , 民事 检 察 调 解 ” “ 、 民事 检

浅析民事行政申诉检察和解 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性

浅析民事行政申诉检察和解 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性
“ ” , “ 和为贵 ” 、 “ 和 以 和 很 显 然 ,一 个 民 问 纠纷 频 频 、刑
气生 财 ” 、 “ 家和 万事 兴 ”等 都 事 案 件 多 发 、矛 盾重 重 的社 会 是 是我 们熟 知 的理 念 。正 是 有这 样 称 不 上 和 谐 的 。改 革 开 放3 年 , 0 的理 念 ,谦 让 就成 了我 们 内在 的 政 治 的 、经 济 的 、文化 的 ,很 多 品格 ,孑 融 让梨 的故 事也 就得 以 制 度 性 问 题 已 进 入 改 革 的 深 水 L 流传 至 今 ,成 了我 们 教育 下一 代 区 ,维 护 社会 稳定 的任 务 越 来 越 要谦 让 平和 的典 范 。 由此 ,退 一 繁 重 。严 打 不断 ,刑 事 案 件 仍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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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双 方要 各 自退 让 一 步 ,因 为 只 种 社 会 矛 盾 、保 证 整 个 社 会 的协




2 1& 1 期 ( 00[ 2  ̄ 总第1 2 ) 4期 I
检 论 ■ 斓 __ l 察 坛} 莲 ■ _ -

为调 整和 改善 人们 相 互关 系 ,解 重点 之 一 的原 因 。实践 让 我们 清
决 矛盾 的 一种 方式 。 由于有着 这 醒地 认 识 到 ,审 判 并 不能 彻 底 解
样 的历 史 延 承 ,当在 充满 人情 味 决社 会 矛 盾 。要 让 社会 和谐 ,必 民事行 政 检察 工作 自开展 以
3 调 发展 、构 建 和谐 社 会 进 程 中承 是 法 院 审 理 的 民事 案件 、部 分 行 检 察 院也 不 例 外 成 功 和 解 3 件 申 担 着重 要 的历 史 使命 。 而 民行 检 政 案 件 ,还 是 仲裁 的 案件 都 注 重 诉 案 ,取 得 良好 的成效 。特 别 在 察 部 门 的特 殊 职 能定 位 ,又决 定 调 解 ,甚 至 现 在倡 导 的轻 微 刑 事

基层民行检察化解社会矛盾全程和解机制探析

基层民行检察化解社会矛盾全程和解机制探析
是远 远 不 够 的 。检 察 机关 通过 开 展 释 法 工 作 . 引导 、 促
民事 检 察 和解 作 为除 民事 抗 诉 、民事 检 察 建议 以
外 的又 一 种 重 要 的 民事 检 察 监 督 工作 方 式 .是 指检 察
机关 在 办 理 民 事 申诉 案 件 过 程 中 .以履 行 检 察 职 能为 依 托 . 法 在 当 事人 之 间 调 停 、 旋 , 使 当事 人 在 检 依 斡 促
察 机关 广 泛 实 践 民事 检 察 和 解 以 来 的积 极 效 果 已经证 明 . 种 检 察 机 关 服 务 和谐 社 会 的 新 思 路 、 途 径 , 这 新 并
不 违背 宪 法 原 则 . 它符 合 我 国国情 . 能够 满 足 利 益 协调
和纠纷解决的要求 . 有助于检察机关公正 、 高效地履行 好民事检察监督职能 . 并可从根源上化解社会矛盾 、 消 除社会不安定隐患 。 因此在 民行检察工作中 , 由检察机 关搭建平 台。 引导、 促成 当事人 达成和解 的做法 , 符合
察 实 践 中的运 用 模 式 作一 探 讨 . 以图对 促 进 检 察 机 关 正确 、 效履 行 民事 检察 职 能 、 实 化解 社 会 矛 盾 有 所 高 切 裨益 。 我 院 在办 理 民行 申诉 案件 过 程 中 .发 现一 些 因 当
有 的抗 诉 职能 已不 能 适 应 社 会 发 展 的现 实 需 求 民行 检察 采 用何 种 方 式 . 能 正 确履 行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 既 又能
基 层民 行检察 化解社会矛盾全程和解机制探析
文 王 瑞 霞 ◎
、 前 , 国正处 于社会转 型期 , I 我 社会关系复杂化 和 二二 利益调整导致的 民事 纠纷激增 . I 传统 民行 检察仅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

民事审判调解经验总结民事审判调解是我在法院工作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多起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我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

下面我就此进行总结。

首先,民事审判调解注重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

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合理利益应该是第一位的,调解的目的就是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达到双赢的结果。

因此,在进行调解时,我会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他们的合理需求和意愿。

同时,我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合理评估和把握,以便在调解中找到最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其次,在民事审判调解中,平等和自愿原则是基本遵循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进行调解时应该是平等地参与,并且是自愿进行的。

我会在调解过程中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避免强制或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在调解开始之前,我会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介绍调解的流程和原则,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同时,我会鼓励双方当事人主动参与调解,积极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

第三,民事审判调解强调积极主动的调解角色。

作为调解员,我认为自己应该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我会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并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探讨和协商。

同时,我会全程跟踪案件进展,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调解结束后,我会将调解协议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确保调解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四,民事审判调解注重创新和灵活性。

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是不同的,因此,在进行调解时,我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和创新。

有些案件可能不能简单地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在这种情况下,我会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与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研讨,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同时,我会鼓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表达自己的创新意见和建议,以便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最后,民事审判调解应注重效果和效率。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东方经验”的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司法调解冷却期,再到后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阶段,我国的调解制度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调解这项具有东方特色的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我国的调解制度中案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且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法官集审调权力于一身,会有滥用调解权的隐患,并且缺乏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有效监督。

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笔者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1、重新合理界定调解适用的范围,2、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调、审职责分离,3、在法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并对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调解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分析,4、建立对调解制度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抗诉权等。

本文只是笔者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一些粗浅的看法,权作引玉之用。

全文共6066字。

以下正文: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早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我国向来主张“以和为贵”,促使了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延续至今,相应的调解结案在我国法院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和魅力。

它不仅继承了我国“轻法理重人情”,“以和为贵,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儒家道德思想,而且还与当时利益单一、人口居住固定、权利淡漠的社会特点相适应,为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

因此,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该项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法律体现,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该项制度更被看成是消除矛盾,减少讼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关于民事检察和解机制的思考

关于民事检察和解机制的思考


识 和理解 法院既定 裁判 、 白是 非的基础 上 , 谅互让 、 明 互 本着 自愿 的原则进行 的。 通过检 察和解达 成协议 的内容大都 能够得 到及时 、
全面 的履行 。
无强制 效力 , 当事人可 以随时反悔 , 就容 易给一些 当事人钻 了空 这 子 。若一 方 当事 人在达成 和解后 准各履 行过程 反悔 , 在期 限到达 后, 以其他 种种理 由来推 诿履行 , 最终 导致 了” 而不解 ” 和 。 4 检 察人员 社会工作 能力 尚需加强 。 民事检 察和解 的适用, 、 对 民行检 察人员素 质提 出了更高 的要求 ,它不仅要 求检察人 员具 备较 高 的法 律知识水 平审 查案件 , 要求检 察人员 具备做人思 想 还 工作 、 化解 矛盾 , 除纠纷 的能力 。 目前 民事行政检 察人员往往 排 但 是业 务素质 比较高 , 社会工 作能力跟 不上 新形势下 做好检察工 但 作 的需 要 , 综合 素质 急需提高 , 队伍建 设急需 加强 。 三、 构建 民事检察和 解机 制的途径 1 建立 健全法 律制度 。应完 善我 国民事立法 , 予检察机关 、 赋 和 解的权 利, 并对检 察机关在执 行和解 中的地位 等作 出明确规定 , 以增强操 作性 。集体而言 。 将 民事 检察和解 纳入 《 要 民事 诉讼法》 作 出规 定,并及 时制定相关 的司法 解释 。应将 民事检察和解 确定 为 民事检察监 督制度 的重要组成 部分和 一种监 督方式 , 《 在 民事诉 讼 法》 修订 时增加相 关条文 , 并在 《 民检 察院 民事行 政检察 办案 人 规 则》 中具体 规定 民事检 察和解 的条件和基 本原 则, 民事检察和 使 解适 用于法有 据 , 于司法实 践 中把握 和操 作 。适用 民事检察和 便 解 的条件 与基本 原则应是 : 申诉人直 接 向检 察机关 申诉 的案件 : 经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或法人在法院寻求法律保护和解决争议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和解和调解是解决争议的两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和调解,以及它们的优势和适用情况。

一、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通过相互妥协来解决争议。

和解通常是在法院审理之前或审理过程中进行的。

和解的过程可以由争议双方自行协商,也可以由法院提供协助。

和解的优势在于,它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时间和费用。

相比于漫长的诉讼过程,和解可以迅速达成协议,双方都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此外,和解还可以维护双方的关系,避免进一步的冲突和纠纷。

通过和解,争议双方可以在友好的氛围中解决问题,维护彼此的尊严和面子。

然而,和解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一些复杂的争议中,双方的利益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很难达成一致。

此外,和解也可能导致一方在利益上的丧失,因此在选择和解时需要慎重考虑。

二、调解调解是指法院或其他调解机构介入争议双方之间,通过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

调解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之外进行。

调解的目的是帮助争议双方找到互利的解决方案,达成双赢的局面。

调解的优势在于,它提供了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帮助争议双方解决问题。

调解员通常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可以引导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调解的过程是保密的,双方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此外,调解还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缓解司法资源的压力。

然而,调解也有其限制。

如果争议双方之间存在严重的不信任或敌意,调解可能无法取得进展。

此外,调解的结果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能需要再次诉诸法律程序。

三、和解和调解的适用情况和解和调解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适用性。

一般来说,和解适用于争议双方之间关系较为密切,双方愿意维护关系的情况。

和解通常适用于亲属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个人之间的争议。

而调解适用于争议较为复杂,双方之间关系较为疏远的情况。

检察 民事行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实施方案

检察 民事行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实施方案

检察民事行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实施方案一、引言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事行政领域的矛盾纠纷日益凸显,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检察机关需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加强民事行政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通过开展民事行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预防为主、依法处理的原则,注重调解与和解相结合,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三、工作内容与措施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检察长为组长的民事行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院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2.深入开展排查:通过接待来访、接受举报、调查摸排等方式,深入了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矛盾纠纷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分类管理。

3.强化调解力度: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提高调解成功率。

4.依法处理纠纷:对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依法及时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

5.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长效机制,包括定期分析研判、定期报告、考核评价等制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民事行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2.提高思想认识:全体干警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3.加强沟通协调: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浅谈民事和解制度

浅谈民事和解制度
( 一) 情 感 因素 我 国受 儒家 文 化 的影 响 , 自古就 有“ 息讼 ” 、 “ 厌 讼” 、 “ 即
处分 原 则是 指 民事 诉 讼 当事 人有 权 在法 律 规 定 的范 围 内处 分 自己 的 民事权 利和 诉 讼 权 利 。处 分 即 自由支 配 , 对 于 权 利 可 以行 使 , 也 可 以放 弃 。诉 讼 权 利 是 当事 人 处 分 的 重 要 对 象之 一 。诉 讼权 利 虽 然 属 于程 序 意 义 上 的权 利 , 但 往 往 与 实 体权 利 有 关 。当 事人 对 实 体权 利 的处 分 , 一 般 是 通 过 对 诉 讼权 利 的处 分 而 实现 的 。 当事 人 自由行 使 法 律 赋
行 政抗 诉 案 件 办 案规 则 》第 2 2条 规 定 :“ 当 事 人 自行 和 解 的, 人 民检 察 院应 当终 止 审 查 。 ” 这 从 另一 方 面 说 明和 解 在 我 国有 很 深 的实 践基 础 。 通 过 以上 分 析我 们 可 以知道 , 和解 是 基 于现 代 民事 诉 讼 当事 人主 义 理念 , 尊重 当事 人 的 处分 权 行使 , 而 由当事 人 双 方 自行 协 商 解 决纠 纷 的 一种 法 律 制 度 。 它 调 动 了双 方 当 事 人 的主动 性 和积 极 性 , 更加 符 合程 序 公 正 的要求 , 同 时减 轻 了法 院 的诉 讼 负担 。 四、 影 响 当事 人 双方 选择 和 解 程 序 的因 素
予以 改进 。
【 关键 词】 民事和 解 ; 诉讼 效 率 ; 民事执行 【 中 图分类 号] D 9 2 5 . 1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O 6 一叭6 0 —0 3 彻 了 当事 人 主义 。 当事 人 在和 解 中 起 主 导作 用 , 和 解 的启

《2024年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进行了全面研究。

文章首先对执行和解的概念、特点及重要性进行了阐述,接着分析了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并探讨了执行和解的实践操作和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和展望。

一、引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深入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事执行和解的概念、特点及重要性(一)概念民事执行和解是指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愿达成协议,暂时终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这一过程是自愿、合法和灵活的,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平等自愿原则。

(二)特点1. 自愿性:执行和解的达成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 合法性: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 灵活性:执行和解可以灵活地解决一些复杂的执行问题。

(三)重要性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法院执行压力、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三、民事执行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适用范围民事执行和解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

(二)适用条件1. 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 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4. 和解协议内容合法。

四、民事执行和解的实践操作与存在的问题(一)实践操作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就还款时间、方式等内容进行协商,并签订和解协议。

法院在审查后,若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将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二)存在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情况下对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规定不明确。

2. 操作程序不规范:和解过程缺乏具体指导,可能影响和解效果和执行力。

3. 司法公信力不足: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和解工作存在疑虑,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五、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与展望(一)加强立法规范明确执行和解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民事申诉案件和解制度探析

民事申诉案件和解制度探析

有错误和瑕疵 ,却因不符合抗诉条件而不能提起抗 检察 院在审查 中, 认为生效 的裁判在事实认定 或适用
诉, 一些 案件 由于种种原 因不 宜抗诉 , 或抗 诉 的社会 法律 等方面虽然存在问题 但不符合抗诉条件 的 , 当 在
效果不好的情形 , 对于这些案件 , 检察机关既不能以 事人 有和解 意愿 的情 况下 , 过说服工 作 , 通 促进双 方 抗诉 的方式进行监督 , 同时单纯 的息诉 工作 又不能满 达成 和解协议 , 彻底解决其纠纷 的制度嘲 。 足当事人追求客观公正 的诉 求 。基 于此 , 多地方检 许 笔者认 为 , 民事 申诉 和解 至少 应包含 以下几 方面 察 院开始尝试在民事 申诉案件 中推 行和解制 度 , 取得 的含义 :.民事 申诉和解是当事人对法 院裁判进行 实 1 了较好 的社会 效果 和法律效果 。但是 , 作为一 项新 的 体性处分。在民事申诉和解中, 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对 检察监督方式 , 民事 申诉 和解是否有损 法 院裁 判 的既 已经生效 的法 院判决 、裁定 的内容进行 实体性处分 , 如 判力 ?有无正当性 的法理 和现实基础?和解协议 的效 如果该和解协议 的内容仅 涉及程序性权 利 的让步 ,
收稿 日 :0 1 0 — 3 期 21-42
作 简 盂 香 1 7) 重 市 重 大 县 检 院 律 策 究 主 助 检 员,要 事 法 研 者 介: 传 ( 7 , 庆 人,庆市 足 人民 察 法 政 研 室 任,理 察 主 从 刑 学 究。 9 一 女,
结果 , 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做出的一种妥协 , 是独立 不再进行 审查 。 于原生效法律文书之外的新 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 因此 , 谓 民事 申诉 和解 , 所 是指在 检察机关 办理 民事 申诉案件 的过程 中 , 引导 、 督促双 方 当事 人对 已 具有可执行 内容 的给付判决 ,当事人可 以依据该和解 经生效 的法 院判决 裁定 的 内容进行 实体 性处分 , 从而 协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7 第 0 条的规

民行检察和解问题研究

民行检察和解问题研究
民l i f 行 检 察 和 解 问题 研 究
文◎张 晓 林 李 蕾


者通 过对 现 有 法 律 关 于 民行 检 察 和 解 规 定 的理
确 认 被 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的 同 时 .可 以 就 行 政 赔 偿
解, 结合 民行 检 察 工 作 的实 际 , 出如 何 完 善 民 提
方法 , 新修 订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民事诉 讼 法 》 以及 《 最 高 人 民检察 院办案 规则 》 对此 并 未做 出明确 的规定 , 导 致 立法 空 白 实践 中难免 会 出现各 种 实体 和程 序 上 的错 误. 如对 民行 检 察 和解 的运 用 随 意 性 大 . 作 流 程 不 完 操 善 : 如在 和 解 协议 上 只有 当事 人 的 签 名 . 察 机 关 不 又 检 盖章, 检察 人 员 的签名 也 只能 以见 证人 身 份 出现 。 二 是 和 解 协议 的效 力 不 明确 检 察 机 关 主 持 下 签 订 的 和解 不 同 于法 院 和解 法 院 的 和解 协 议 具 有 强 制 执行 的效 力 .而在 检 察 机 关 的 主 持下 签 订 的和 解 协议
民行 检 察 和解 到 底 是 不 是 一 种 检 察 监 督 方 式 . 检 察机 关 在 办理 民事 申诉 案 件 中是 否 可 以采 取 检 察 和 解 方式结案 . 冈其 无 法 律 明 文 规定 . 引起 了法 学 理 论 界 和
法 律 实 务 工 作 者 的 争 论 。 笔 者 认 为 , 据 《 华 人 民 共 根 中
的概念 . 的 称 其 为 民行 和 解 . 的称 其 为 民行 申诉 和 有 有 解 , 有 的称 其 为 民行 申诉 调 解 . 者 认 为称 其 为 “ 还 笔 民 行 检察 和 解 ” 能反 映 这 项工 作 的特殊 性 其是 指 当事 最

法院与检察院民事案件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方面

法院与检察院民事案件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方面

法院与检察院民事案件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方面一、引言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法院与检察院在民事案件中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沟通协调的重要性法院与检察院在民事案件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法院负责审理案件,检察院则负责监督法律的实施。

通过有效的沟通协调,双方可以更好地了解彼此的工作需求和困难,共同解决案件中的问题,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三、工作机制的建立1. 定期会议:法院与检察院应定期召开会议,就涉及双方利益的民事案件进行讨论,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2. 案件移送与反馈:对于需要检察院参与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并就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反馈。

3. 联合调查:对于涉及多个部门或存在争议较大的案件,法院与检察院应联合进行调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4. 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沟通效率。

四、实施建议1. 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明确的沟通协调工作制度,明确双方职责、程序和时限要求。

2. 强化培训: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沟通协调能力和专业素养。

3. 完善考核机制:将沟通协调工作纳入考核体系,激励双方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四、结语建立有效的法院与检察院民事案件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是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培训和完善考核机制等措施,可以促进双方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司法实践的发展。

民事和解的理论解析及制度构建——以民事检察为视角

民事和解的理论解析及制度构建——以民事检察为视角

这是因为 "依照法律而得到的解决, 由于其只问权利 的有无, 往往排除了本来应该从纠纷的背景, 当事人 之间的关系等纠纷整体上的性质出发与具体情况相 符合的恰当解决的可能性�而且, 由于强调权利排他 的绝对属性, 所谓的依法解决还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 发生不必要的感情对立, 不仅不能助长合理解决问题 � � � 的态度, 还有可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长期不和"� 与 检察机关抗诉引起再审不同, 检察和解首先意味着当 事人的相互沟通, 相互交流 , 相互谅解 , 相互妥协, 通 过在检察机关主持下的双方互动,达身份, 可以促使当 而行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妥协, 修复已经受到损害的关 事人抛开情绪化因素,就对方的意见进行理性判断, 系�这是一种自愿地柔性恢复, 而不是判决的强行性 进而形成达成共识的基础�此外, 案件当事人往往对 恢复, 其社会效果当然更加理想� 法院判决及检察机关抗诉报有过高的期望, 而检察官 的释法说理, 也有助其抛弃不合理的幻想, 从而坐到 一起进行和解� ( 三 ) 检察机关主持和解的社会功能 对于社会而言, 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只是间接解 决民事纠纷的一个程序, 其最终实体解决还要依靠法 院的再审� 因此, 经过时间和精力的诉累之后, 检察机 关主持下的民事和解就具有直接解决纠纷的作用, 有 其存在的合理性, 具有如下三个主要功能: 纠纷解决 (四 ) 检察机关主持民事和解合法性之分析 目前, 影响检察机关主持和解的关键理论问题并 不是合理性问题 , 而是检察机关在和解中的职能是否 与检察监督原则存在矛盾, 也就是合法性问题� 对此, 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 从民事诉讼目的角度 所谓的民事诉讼目的是指 "国家基于其客观需要 和对民事诉讼本质属性及规律的认识, 而预先设定的 � � � 通过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结果" � 它是构 建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点和归宿, 在民事诉讼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协议,以解决民事纠纷。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1. 定义与性质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执行标的物的履行方式、期限、金额等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2. 法律依据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这些法律规范为民事执行和解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和解协议的效力、履行及救济途径。

三、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民事执行和解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在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可适用该制度。

2. 实践案例以某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债务。

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还提高了司法效率。

四、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制度不完善当前,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定问题,如制度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等。

这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制度的作用。

2. 当事人诚信问题在民事执行和解过程中,当事人诚信问题是一个重要挑战。

部分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导致和解制度的效果大打折扣。

五、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应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制度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及救济途径等,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2. 加强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民事执行和解过程的监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探析

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探析

中。 尝试 民事检 察 和解 的 代表 案 例之 一 也是 各地 检
察机关 创新性 推 出的 民事 申诉 和解 制度 的一个 缩影 所谓 民事检察 和解 . 就是 指检察 机关 在审 查 民事 申诉
案件过 程 中 , 当事人 申请 , 检察 机关 的主持 下 , 经 在 促 成双方 在 自愿 、 法的原 则下互 谅互 让 , 等协 商 , 合 平 达 成和解 协议并 主 动履行 . 从而 达到 变更执 行原 生效裁 判确定 的权 利义务 内容 的制度 是近年 来检 察机关 这 针对某 些虽 有错误 和瑕 疵 . 因不符 合抗 诉条 件而 不 却
是积极促 成 当事人 和解 在上 下两 级检 察机 关 以及 法
作者 简 介 : 水 明 , 江 省人 民检 察 院 民事 行 政 检 察 处检 察 员 ; 文 , 王 浙 郑 江苏 省 昆 山 市人 民检 察 院 检察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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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 察和 解制度 探析
诉 的社会 效果 不好 的 民事 申诉案 件 , 出 的一种 新 的 推 检察 监督 方式 。 拉德 布鲁 赫说 过 . 律 的第一 大 任 务就是 法 的安 法
划上 圆满句号 这 是
指导作 用 . 因而检 察 机关 特别 慎 重 针对 开 发 商流 露
出想和解 以尽快 结束纷 争 的意 向 。 检察机 关将 和解 工 作 贯 穿于 整个 审查 过 程 .并 将 其作 为抗 诉 的前 置 条 件 审查 中和解 未 果 . 提 出抗 诉 。 院再 审期 间 , 遂 法 经
关 键词 : 民事检 察和 解 法律 地位 强制执 行 力 立法建议


民事 检 察 和 解 的 运 用及 概 念
院的共 同努力 下 。 开发商 与其他 业 主顺利 达成 和解协

论我国民事检察和解制度

论我国民事检察和解制度

论我国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一)引言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渐趋流行,显示其极强的生命力。

但也正是这样的一种制度,由于缺乏现行法支持而备受争议。

很多人基于其实际效果对该制度进行了肯定,也有很多人对其正当性和合法性进行了质疑,认为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该程序不仅违背了法的安定性,而且还带来了对审判权权威的否定,背离了”不告不理”原则,进而违反私权自治的基本要求。

客观而言,这样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笔者也曾有过类似的疑问,但经过一番查询思考后,笔者认为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存在还是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的。

(二)正当性依据论及该项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性,我们首先需要界定该制度的具体含义和性质。

诚如本文所言,这项制度在现阶段还只是存于司法实践层面,理论上很少研究,即便有所论述,也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

笔者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认为如下定义,虽不至于完全准确,但大体还算符合实践操作。

”所谓民事检察和解,是指对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生效的裁判在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等方面虽然存在问题但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在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情况下,通过说服工作,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彻底解决其纠纷的制度。

”①从上述定义来看,可知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是对申诉后的民事案件的一种处理制度,和民事抗诉制度类似,都具有检察监督的功能。

很多人对这一性质不大理解,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检察机关一般是通过民事抗诉来进行法律监督的,并没有明确的条文显示可以依据其他的方式进行。

但是我们知道检察机关不仅具有法律使命,同时还具有政治使命②。

其法律使命自不待言,政治使命在当下和谐社会的构建中,主要表现为息诉服判、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方面可视为是对私权的一种处分。

在检察机关方面,则可视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下检察机关政治使命的发挥,并不存在越权违宪的嫌疑。

了解民事调解的重要性

了解民事调解的重要性

了解民事调解的重要性民事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来达成各方的和解。

在现代社会,民事纠纷层出不穷,涉及面广泛,因此了解民事调解的重要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1. 强调调解的灵活性和高效性相比司法诉讼,民事调解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复杂繁琐,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

而通过民事调解,当事人可以灵活选择调解时间和地点,缩短诉讼周期,减少纠纷的扩大和延长。

此外,调解还可以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解决方案,更符合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2. 强调调解的专业性和中立性民事调解机构通常由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他们熟悉法律法规,了解各类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方法。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可以运用专业知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引导,帮助当事人理性认识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调解人员的中立性也是保障调解公正的重要因素,他们不偏袒任何一方,只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调解,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强调调解的自愿性和保密性民事调解是一种自愿的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调解。

而在司法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面临强制参与的压力。

通过自愿参与调解,当事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和精力的浪费。

此外,调解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性也是调解的一个重要特点。

无论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还是商业秘密,调解机构都要严格保守,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使得调解的结果得以有效保密。

4. 强调调解的社会效果和法治建设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解决个体纠纷上,更体现在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上。

调解作为一种社会化的解决纠纷方式,可以提高社会的调解意识和能力,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同时,民事调解也可以减轻司法压力,缓解法院资源紧张的问题,为司法资源的合理调配提供了一种有效途径。

综上所述,了解民事调解的重要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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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检察和解制度[摘要]民事行政检察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权。

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当事人不满法院生效民事裁判后,来检察机关申诉成为一个重要途径。

但在此阶段,检察机关可否搭建平台,促使当事人进行和解,我国法律并无具体规定。

近几年来,有些地方的民行部门对于一些有和解基础的案件也尝试主持当事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终止抗诉审查程序,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面,笔者对这一近年来实践探索出来的法律监督新方式——“民事检察和解”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检察;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和解制度一、民事检察和解概述民事检察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时,引导、支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导致检察机关终止抗诉审查程序的制度。

(一)民事检察和解的特征1.民事检察和解是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达成的检察院民事抗诉审查期间,当事人对审查结果之预期尚不确定,再加上检察院主动积极之促成,当事人妥协让步达成和解协议,使抗诉程序终止,此种和解即称为检察和解。

检察院尚未进行主动和解工作,当事人自行于案外达成和解,此种和解协议如交由检察院备案,审查确认其合法性,因其同样具有终止抗诉审查之效果,亦可称为检察和解。

2.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了具体分析,在分清责任、明确利弊之后引导当事人达成的检察和解产生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中,已有终审裁决,胜诉方有申请执行的依据,不会轻易放弃判决利益,然而案件或存在错误或瑕疵,或存在当事人拒绝执行,或存在案件虽合法但不合情理之处。

检察机关在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引导其权衡利弊,使胜诉方舍弃部分判决利益达成和解协议。

3.民事检察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终审裁判确定的内容进行的实体性处分申诉案件系针对生效裁判,故此时检察和解不是对诉讼前实体权利的再处分,而是对法院裁判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体性处分。

和解契约系双务契约,因为双方当事人均有妥协让步,然而在检察和解中,至少应有一方当事人所为之妥协让步为实体权利之处分,如果和解协议之内容仅为程序性权利的妥协,比如放弃申诉权等,则不应视该和解协议为检察和解,而仅能认定其为检察息诉。

(二)民事检察和解与相关概念应注意辨析1.与诉讼和解诉讼和解是指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诉讼处于系属的状态下,各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并将内容记载于和解笔录,从而使诉讼终结的情形。

可见,诉讼和解发生在审判阶段,是对尚未依法确认的民事权利的处分。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后,诉讼可以以两种方式结束。

一是由当事人申请撤诉,二是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第一种方式依据和解协议形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种情况下法院调解书的效力等同于法院判决书,具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民事检察和解则是申诉案件当事人之间为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民事检察和解发生在申诉阶段,是在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对他们之间的利益进行适当的调整。

和解协议不是检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

2.与执行和解执行和解作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领域内一项特殊的制度,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由此可见,执行和解发生在执行过程中,故执行程序开始前以及执行程序终结后的和解并不属于执行和解的范畴。

而检察和解可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

当事人在申请法院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而民事检察和解除了本身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在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生效裁判。

因民事检察和解系对原生效裁判的权利义务作了重新调整,属于一个新的协议,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

二、民事检察和解成为法律监督新方式的必要性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保障法律在全国统一、有效、正确地施行。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权力要用权力来制衡,失去制衡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

民事检察的配置,是针对民事审判的制衡,是一种专门监督,其目的是防止民事审判权力的错用和滥用,具体形式是提起抗诉纠正错误的裁判和追究审判人员的民事枉法裁判行为。

而民事检察抗诉形式,能使原审裁判“发生的法律效力”处于“中止”状况,要由再审来重新确定,因此,它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也是最权威的监督形式。

但是,由于抗诉程序十分严格,一般是“上抗下审”,甚至有的要经过几级审查,手续繁琐、程序复杂且周期性长,而对一些案情紧急、标的不大的申诉案件,有时往往“远水难解近渴”,加之案情千差万别,当事人态度千变万化,如何更准、更快、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不能只用抗诉这种固有的、单一的形式去实现。

民事检察和解适应了这一要求。

它操作简便,无需启动再审程序。

通过同级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沟通,在短时间内便可以对有错的民事裁判做出纠正,同样能达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维护司法公正的效果。

它的特点与民事检察抗诉相得益彰,形成优势互补,因此理应成为民事检察抗诉的一种必要的补充形式。

三、司法实践中实行民事检察和解的可行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视野下,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正义,就是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妥善的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民事检察和解机制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存在其可行性。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民事诉讼都不会有全胜的赢家,若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因官司而受到损失,如能“化干戈为玉帛”,促成当事人本着平等互利原则进行协商和解,则可能达成双赢的结果;当事人在双方都有利的情况下也自然会考虑这种和解的因素。

这就为民事检察和解提供了情感上的基础。

其次,申诉人一方认为法院的判决有错误,不愿意执行判决,申请抗诉;对方当事人强烈要求执行判决,由于申诉人申请抗诉,有可能拖延执行甚至于将来改判或者撤销原判无法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发生碰撞,有可能妥协,达成和解协议。

最后,即使某个民事案件经过法院的终审判决,民事申诉人对争取更大利益的希望已经不大时,也自然会考虑和解的因素。

同时,赢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也面临着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

若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其诉讼亦可能面临着“颗粒无收”的局面。

因此,若能形成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和解协议,相信双方当事人是会同意并接受的。

以民事检察和解的方式来解决部分民行申诉案件是切实有效、可行的,是一个很值得检察机关去研究和开创的新领域。

四、我国推行民事检察和解制度面临的困境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在探索其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和解制度无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规则》均未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可以采取申诉和解这种办案方式,往往造成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办案的不信任以及法院的不理解。

(二)和解制度操作流程不完善作为检察监督方式的创新,该种制度还没有完善的操作流程可供参考,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错误。

(三)和解协议效力问题还无法解决和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无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现在只靠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执行。

若当事人反悔,司法机关不得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四)检察机关在和解中的地位问题还没有解决和解成功后,在和解协议上只有当事人的签名,检察机关不盖章,检察人员的签名也只能以见证人身份出现。

因此,有必要完善立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确定和解协议效力,实现检法两院工作上的对接,以更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承认和执行。

五、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完善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工作创新,无疑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需积极努力推广。

对该制度面临的困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大方面加以克服,予以完善。

(一)完善相关立法,健全和完善申诉和解制度1.扩大民行检察的监督方式,赋予检察机关申诉和解职能。

在立法机关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时,扩大民行检察的监督方式,赋予检察机关申诉和解职能,并对检察机关在申诉和解中的地位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增强操作性。

2.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

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理应具有约束力,当一方当事人反悔时,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该和解协议。

(二)规范和解程序,使和解制度有章可循在规范现有和解案件的基础上,不断调研与总结,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案程序,使目前的和解制度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1]宋圣杰,司献文.和谐社会构建中民事检察和解机制的建立.检察长视界,2008,(4).[2]韩善宏.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民行检察申诉和解制度.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钱建美.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检察和解研究.[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民事申诉案件检察和解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中国司法.[5]黄旭东,胡晓霞.论民事检察和解的理性与完善.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6卷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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