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与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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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

国际贸易公约的概念和内涵

公约是条约的一种,通常指国家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重大国际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后缔结的多方面的条约。国际贸易公约是指国家间有关贸易方面的多边条约。

国际贸易惯例与公约的性质

国际贸易公约的性质

1.对缔约国的约束性和公众约定性。

2.长期适用性

3.集体监督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1.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的确定性及它的国际性

2.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地位。

3.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予以修改或补充。

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内容具体明确,形式简练,有利于买卖双方提高订约效率,降低订约成本,而且,国际贸易惯例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可以克服国际贸易在适用法律上的障碍。

三种国际贸易惯例

1.《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美国商业团体,1919年制定,介绍EX,FOB,FAS,C&F,CIF等。

2.《1942年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1928年制定。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36年制定,两组,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共11个贸易术语。

通则2010对通则2000的主要变化

1.分类调整。有四组分为两类,适用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由13个→11个,删去DAF,DES,DEQ,DDU.

3.新增DAT,DAP.

美国《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把FOB分为六种情况,对FOB术语的解释与《Incoterms2000》规定有较大不同,具体表现在:

1.交货地点不同。

2.风险的划分界限不同

3.出口手续的办理不同。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主要内容:

为那些按CIF贸易术语成交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供买卖双方资源采用。此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CIF合同的一般解释。其中的某些规定的原则,还可适用于其他合同。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主要内容:

Ex 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价

FAS(Free Along side 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价

C&F(Cost & Freight)成本加运费价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

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FOB(Free on 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价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应具有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

12.应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意思一致。

3.必须互为有偿。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5.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案例分析P85,P88,P89

提单:《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规定:“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亦是承运人具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和提货凭证。

提单的种类:

是否已经装船: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对货物表面状况的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收货人抬头方式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运输方式不同: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内容繁简: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

船舶运营方式不同: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

其他提单:预借提单,倒签提单,舱面提单。

多式联运单据:简称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运输方式,它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内河运输结合起来,是采取“门到门”货物交接的最理想的方式。

海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宣称已收妥待运的收据,又是承运人与托运人间运输合同的证明。

海运单的性质及其与海运单的区别:

海运单的性质: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

提单是提货凭证,指示抬头提单通过背书可以转让,海运单不是提货凭证,不可做成指示抬头,不能转让。

海运单上必须详细表明收货人,收货人或其授权人提货时并不需要出示海运单,凭提货通知和证明其身份的充分证据提货。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一栏内填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只能有该特定的收货人提货,不能用背书方式转给第三人,这一点与海运单相同。

记名提单与海运单又有本质区别:前者为提货凭证(美国除外),收货人凭记名提单提货,而后者收货人仅凭提货通知和其他证明提货。

《海牙规则》:即《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1931年6月2日起生效。我国没有加入该公约。

船舶适航具备的要求:

船体强度大,不存在结构缺陷和及其缺陷。

妥善配备船员。

船上设备,供应品保证充足。

船舶适货性。

恪尽职守。

《维斯比规则》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式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技术的进步,船货双方礼仪平衡难以得到维持。《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关于承运人的一些免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通货膨胀的现实使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原因导致了《维斯比规则》的制定。

2主要内容:

对承运人责任限额规定的不同。

强调承运人的受雇人及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对提单的证据效力加以明确。

诉讼时效。

《汉堡规则》:1978年制定,1992年11月1日生效,28个参加国,中国没有参加。

主要内容:

承运人的责任原则

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货物的范围。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比较

承运人的额责任基础不同。

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公约适用的范围不同。

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不同。

诉讼时效不同。

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

保险

ICC(A)=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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