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
[精品]国际结算平时作业(一)
《国际结算》平时作业(一)一、名词解释1、国际结算2、国际贸易结算3、现金结算4、贸易融资5、来帐二、填空1、结算是一种货币收付行为,分为()和()两种。
2、国际结算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 ),( ),( ) ,( )的单据。
3、国际结算传统的支付方式有三种,即汇款、托收和信用证,还有保函、保理等。
其中,汇款和托收属于(),信用证,保函和保理属于()4、目前,国际结算的资金调拨主要通过世界各大金融市场的清算系统来完成,主要的清算系统有三个,即()( ) ( )。
5、国际结算银行网络可通过设立()、建立()和()及兼并()等方式形成。
6、我国各商业银行建立国外代理行,一般是由()统一部署。
7、国际惯例的特点是:(1)()(2)()(3)()8、任何一个国际贸易价格都需要由四个要素来表示,即计价的()()()和()。
三、判断(对的打√,错的打×)1、国际结算是银行的一项重要中间业务,和银行资产负债等信用业务不同的是,它并不使用自己的资金,而仅通过客户提供服务的形式收取手续费。
()2、经常项目的收益和转移收支和资本项目的结算称为贸易结算。
()3、可兑换货币有软、硬之分,软币和硬币是相对而言的,从贸易商的角度看,进口最好用软币支付,出口则最好使用硬币收款。
()4、国际结算和国内结算内容上是一样的,两者没有什么区别。
()5、国际结算的依据是单据而非货物。
()6、CHIPS,它是美国同业银行收付系统的简称。
()7、SWIFT,它是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的简称。
()8、代理行在资金及管理上与国内银行无任何隶属关系,它完全是一家独立的国外银行。
()9、代理处不能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或进行其他的银行业务活动,而仅仅是在某一地理范围内接洽、联络其总行和该地或该国客户之间的业务。
()10、国内银行拥有对附属银行的控制权,但其一切经营都得按当地法律和规定办理,并受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
()11、虽然形成海外网络的途径有许多,但代理行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在数量上它要远远超过海外分行、附属银行及代表处。
国际商法
第一章导论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人们在实施商事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国际”的含义是指“跨越国境”的意思。
现代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已经从传统国际商法的范围:商事组织、合同、代理、买卖、海商、保险、票据等领域,拓展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金融、产品责任等众多的国际经济领域。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商法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 商人习惯法阶段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2) 国内法阶段把国际商法的内容写进国内法(3) 现代国际商法阶段新形式的国际性和统一性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国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具体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三个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或公约是指国家间共同制定的商事规范,双边性质的称条约,多边性质的则称公约。
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的,为广大国际商事当事人所普遍接受的贸易规则。
3.国内立法国内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一)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又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调整国家和国家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私法可以分为民法和商法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另外,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二)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所以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但是,习惯、判例和学理也在大陆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英美法系的结构英美法系在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判例法,其原意是指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中广泛适用的一套规则和惯例。
虽然贸易法律的主体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但惯例法在国际贸易中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以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的基础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可以追溯到国际法中对于惯例法的认可。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际贸易惯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具备其法律效力:1. 普遍性:国际贸易惯例应当是得到广泛遵循的,被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公认的一套规範行为的准则。
2. 一致性:国际贸易惯例应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不同国家对于类似的贸易行为应当采取相似的处理方式。
3. 明确性:国际贸易惯例应当明确且易于理解和应用,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具体的行为指引。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补充和解释国际贸易法律: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国际贸易法律进行补充和解释。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当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者涉及到尚未明确规定的问题时,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提供一种共同的解决方法。
2. 作为一种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可以约束当事人的行为。
当惯例被普遍遵循时,当事人应当按照惯例的规定行事,否则可能会面临法律纠纷。
3. 形成国际贸易标准: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际贸易的标准。
当事人可以将国际贸易惯例作为行为的准则,以确保贸易活动符合国际通行标准。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和影响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1. 促进贸易发展:国际贸易惯例为贸易各方提供了一个共同遵循的准则,降低了交易成本和风险,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扩大。
2. 解决争议:国际贸易惯例为当事人在贸易纠纷中提供了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合同中存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参照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进行协商和调解,避免长期的法律诉讼。
3. 维护贸易秩序:国际贸易惯例的遵循有助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
国际货物买卖法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PT
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FC组)
(二)国际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内容 适用范围 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 最后条款
适用范围
01
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2
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单击此处添加小标题
03
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第三,买卖合同不涉及
性质和效力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 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 缔约国当事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约》自动适用。
(三)国际贸易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三)起草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
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 针对商品实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法律属性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
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规则,对于规范和促进国际贸易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却存在着诸多争议和不同的理解。
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是由某个特定的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条文,而是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自发形成的。
它通常源于商业界的普遍做法和共识,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积累,逐渐被广大贸易参与者所遵循和认可。
从其形成过程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一定的民间性和自发性。
它不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国际组织强制推行的,而是基于贸易商们的自愿选择和共同遵循。
这种民间性和自发性使得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际贸易惯例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或效力。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例如,当贸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时,该惯例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时,双方应当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际贸易惯例也常常被仲裁机构作为裁决的依据之一。
仲裁机构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仲裁机构可能会参考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来做出裁决。
这是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反映了国际贸易领域的普遍实践和合理预期,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也对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地位予以了承认。
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如果国际贸易惯例不与国内法相冲突,并且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被广泛认可和遵循等,就可以被纳入国内法律体系,作为法律的补充和解释。
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往往需要当事人的明确选择或认可。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一惯例,或者对惯例的适用存在争议,那么就不能简单地将惯例强加于当事人。
其次,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可能不够具体和明确,在某些复杂的贸易纠纷中,可能难以提供准确和详细的解决依据。
了解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了解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是指与国际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对于从事跨国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和遵守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们为国际商务活动提供了合作基础和法律保障。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务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性:国际商法适用于跨国商务活动,涉及不同国家间的交易和合作。
在国际商法中,国别原则和国际公约的适用是其重要特点。
2. 杂属性:国际商法涉及多个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款,需要协调和解决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因此,国际商法通常具有灵活性和优先性原则。
3. 国际商事惯例的运用:在国际商法中,商业惯例和习惯法的运用非常重要。
这些惯例通常被视为国际商事合同的一部分,有助于填补法律规则的空白。
二、国际贸易法的概念与原则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总称。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买卖、运输、海关、付款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国际贸易法的几个重要原则:1. 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是国际贸易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该原则主张国际贸易的自由和公平,反对贸易壁垒和歧视。
2. 平等与互惠原则:国际贸易法强调交易双方的平等地位和合作精神。
根据该原则,各方应平等对待,并互利互惠地进行交易。
3.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给予某一贸易伙伴的待遇,也应适用于其他国家。
该原则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三、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的关系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法是紧密相关并相互依存的。
国际商法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它创造了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国际商法主要涉及商业合同、公司法、知识产权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而国际贸易法则是国际商法的具体应用和表现。
国际商法为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了权益保护、合同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法律基础。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2)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2)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有两个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与不成文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
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指的是经过某一组织编撰和公示的规范化文件。
编撰国际贸易惯例的主体可以是一些有影响的基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也可以是民间的国际组织,如波罗的海黑海航运公会;还可以是能对市场起到主导作用的商事组织,如通用汽车公司,它们的产出物因而也相应地表现为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的文件。
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依据过去已有而且现在仍然流行的商业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必须有一个宣示的过程,因为比制订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们必须广为人知。
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数国际贸易惯例从本质上讲就是国际商业习惯做法的一个演进形式,而且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
过去活跃在跨国或者说超国家或地区利益之上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通过编撰和公示之后变成了国际贸易惯例。
今天的习惯性的商业做法还在重复着这样一个过程。
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惯例的渊源,那么我们很可能会步入认识的误区,或者认为惯例仅表现为成文化的规范,或者认为只能从过去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中寻找惯例。
这两种僵化的认识不能反映现实,因而也不能指导发展中的国际贸易活动。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国之内或地方性的商业习惯做法也有可能演变成国际贸易惯例,这主要取决于该习惯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 到国际贸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国西海岸港口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收取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被各国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有关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
承认惯例的习惯做法渊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因为从国际贸易惯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都可以从习惯做法当中找到源头。
从商业道德的视角看,所有国际贸易惯例都来自于千百年来一直在支撑着川流不息的国际贸易活动的一套伦理体系,借助它可以形成关于对对方行为的预期;通过它的应用———即对己对人的约束,各方在此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区分、履行和保障。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杨兴业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遵守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阐释了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分别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取消外国公文书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以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
这些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具体有如下特点:一是正确处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善意履行国际条约。
如保加利亚ARTPLAST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斯玛特机械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阐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并未排除公约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动适用公约。
2021通则(1)最新国际贸易术语
2021通则(1)最新国际贸易术语2021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1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其于近期刚刚完成修订的incoterms2021。
这标志着被经贸界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即将被新版本所取代。
新版本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incoterms?2021与incoterms2000的关系:虽然incoterms2021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宣布生效,但是incoterms2021实行之后并非incoterms2000就自动补发。
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
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于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有“新法替代旧法”的观点,即2021实行之后并非2000就自动废除,当事人在签定贸易合约时仍然可以挑选适用于incoterms2000甚至incoterms1990。
incoterms2021主要变化:1.术语分类的调整:由2原来的efcd四组分成适用于于两类:适用于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
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delivereddutyunpaid)、daf(deliveredatfrontier)、des(deliveredexship)、deq(deliveredex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 (delivereddutypaid)。
4、崭新减少两种d组与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atterminal)与dap (deliveredatplace)。
5、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2000通则和2021通则的主要区别1一种新的术语――dpa通则已经将13种相同的术语减至11种。
这就是由一种代莱术语,dap,地点交货,替代daf,des和ddu而同时实现的。
所谓dap术语,就像是被替代的那些术语,就是“实质性交货”术语,在将货物运往目的地过程中牵涉的至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分担。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项下国际惯例的效力 (国际贸易专业)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项下国际惯例的效力【摘要】国际惯例是贸易当事人在贸易活动中的习惯做法,是在实践中经过长期发展而形成的,已为国际商业社会所接受,并且在贸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其内容明确并用于规范国际贸易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惯例将贸易发展需要作为其中心,在跨国经济交流之中发挥着日益独特以及重要的作用。
成为了某些国际商业问题的行为准则,与此同时,在司法与仲裁领域也逐渐凸显出了它的重要性。
明确国际惯例的适用范围以及效力,有利于企业在贸易蓬勃发展的时代下,更好地规避法律冲突以及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从而保障自身的利益。
文章首先从国际惯例的基本理论入手,理清国际惯例的概念、主体和表现形式,再详细分析国际惯例的适用方式以及效力,深入探讨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项下国际惯例的效力,并结合实例分析国际惯例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以及促进国际贸易中所起的作用,同时明确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情况。
最后指出国际惯例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并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提出改善的的建议。
【关键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惯例;效力On the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of goods[Abstract]International usages are gradually formed and developed in the long-term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practice. They are generally accepted and widely appli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mmunity. Their contents are clear and used to regulat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equal subject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ctivities. International trade usages centered on the needs of trade development play an increasingly unique and important role in cross-border economic exchanges. They provide norms of conduct for specific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subjects and play an increasingly prominent role in the field of justice and arbitration. To clarify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and effectiveness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is conducive to enterprises in the era of booming trade, to better avoid legal conflicts and solve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s, so as to protect their own interests.This essay starts with the basic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clarifies the concept, subject and form of expression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then analyzes the applicable mode and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in detail, probes into the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analyzes the effect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in solving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s and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trade with examples.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make clear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in China. Finally, it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that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in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usages,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Keywords]international usages;effectiveness;CISG目录1 前言 (4)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4)1.2.1 国外现有的理论体系 (4)1.2.2 我国国内研究现状 (5)2 国际惯例的基本理论 (7)2.1 国际惯例的概念 (7)2.1.1 国际惯例的基本认识 (7)2.1.2 习惯做法、国际惯例、国际习惯的简单区分 (7)2.2 国际惯例的主体 (8)3 CISG项下对于国际惯例的规定 (9)3.1 CISG第九条的规定 (9)3.2 国际惯例的适用方式及效力来源 (9)3.2.1 依当事人的选择而直接适用 (10)3.2.2 依国内法而间接适用 (11)4 CISG项下国际惯例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13)4.1 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13)4.1.1 《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13)4.1.2 CISG项下国际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13)4.2 对我国完善相关立法时的启示 (14)4.2.1 我国现有民事立法与公约内容存在的问题 (14)4.2.2 对我国法律的完善建议 (15)4.3 对贸易当事人的启示 (15)4.3.1 当事人应当了解国际惯例的相关知识 (15)4.3.2 选择适用国际惯例时的考虑要素 (16)5 结论 (17)1 前言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蓬勃发展的时代也已到来。
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
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摘要:国际贸易惯例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往来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一直以来不断进步的贸易活动,能够熟练的掌握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可以帮助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更顺利的开展贸易活动。
本文对国际贸易惯例进行了简要的概述,同时讲述了惯例适用及限制。
深入认识并了解惯例的性质及适用有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贸易惯例适用及限制国际贸易惯例概述国际贸易惯例,顾名思义是国际贸易往来中经常被贸易方使用并逐渐习惯使用的规则,是在以往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
现在国际贸易惯例已经被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并在对外贸易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但国际贸易惯例与贸易实践中所适用的法律还是有所不同,其约束力的普遍性并不及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对贸易双方具有约束力。
此外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有权选择是否适用于国际贸易惯例,各国对惯例的看法及适用也并不相同,且贸易本身存在着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这让国际贸易惯例的完善及适用显得更加关键。
《INCOTERMS 2010》及《UCP600》是当下国际贸易实践中被使用最多同时也是影响最大的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长期反复的贸易实践,在早期的贸易实践中贸易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自行设定了一些规则,并在小范围内开始使用这些习惯做法。
其形成过程不受国家政府的控制,并不属于法律,是自发形成并进行使用的,同时是在一定地区或在某一行业被广泛接受习惯做法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
国际贸易惯例即对这些习惯做法进行归纳总结并整理成为确定条文,包括贸易中特定术语的定义及相关要求的规定和解释,越来越规范化,并逐渐被更大范围内商人所接受并使用,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
不难看出,国际贸易惯例与法律及国际公约等性质并不相同,它对于贸易双方的约束力并不完全,属于非强制性、非主权性的习惯做法,这一性质也使得国际贸易惯例更容易被贸易当事人所接受,同时也增加了其普遍适用性。
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作者:李轩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为了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在2010年修订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为了正确理解《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本文在明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法律属性的基础上,结合其修改的背景,就《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发展变化及其对我国的影响进行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通则2010 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船舷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概述(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法律属性国际贸易法是调整跨越国界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密切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贸易惯例是用于解决国际贸易问题的惯常做法和通则,它具有实体法的性质,并且是以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它是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渊源之一,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认可、采用,具有普遍适用性但不具有强制性,可灵活运用。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从《通则》的使用范围看,由于《通则》具有明确的内容和简练的形式,能够提高贸易效率和很好的平衡贸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因而它是国际贸易中最流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从《通则》的效力看,在实践中,《通则》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才能对买卖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此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灵活使用《通则》术语,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采用术语变形对术语的含义进行更改,还可以通过补充说明。
因此,《通则》的性质可以界定为由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长期反复检验实践为基础而制定成册的,在国际贸易实践活动中被频繁采用的,有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的统一国际贸易惯例。
(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调整范围《通则》适用于销售合同。
《通则》中规定的术语不能适用于所有的国际销售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以下简称《通则2000》)在阐释其宗旨和范围时,着重强调《通则》是不能被无形货物的销售合同所使用,例如软件、程序等可以数字化货物。
真题考试: 国际经济法概论真题及答案(4)
真题考试:2021 国际经济法概论真题及答案(4)共129道题1、下列关于税收饶让的陈述,正确的有(多选题)A. 税收饶让以税收抵免为基础B. 又称“影子税收抵免”C. 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方能实现D. 目的是避免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E. 与一般税收抵免有较大差别试题答案:A,B,C,E2、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海牙规则》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 ( ) (单选题)A. 一年B. 二年C. 三年D. 四年试题答案:A3、确定法人国籍标准的住所地说认为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单选题)A. 注册地B. 成立地C. 管理中心地D. 资本所在地试题答案:C4、目前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是(单选题)A. 《纽约公约》B. 《华盛顿公约》C. 《汉城公约》D. 《布鲁塞尔公约》试题答案:A5、针对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的国际惯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多选题)A. 是国际法渊源B. 仅指凋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贸易惯例C. 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D. 包括尚未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通例、常例和通行做法E. 《托收统一规则》虽然是对国际贸易惯例的编纂,但因属成文法,所以是国际条约而非国际惯例试题答案:A,C6、以下属于共同海损的是(单选题)A. 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暴风雨,海水入仓,货物湿损B. 船舶在海上遭遇雷电失火,货物被烧毁C. 船舶即将搁浅,船长下令抛掉沉重的货物以减轻重量,造成货损D. 船舶航行途中触礁造成舱体裂缝,货舱内的货物湿损试题答案:C7、有关税收饶让抵免,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多选题)A. 税收饶让抵免是税收抵免的延伸B. 一国如实行免税法,就无须实行税收饶让措施C. 税收饶让抵免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方能实现D. 税收饶让抵兔的方式多种多样E. 税收饶让抵免的抵免额一般要大于纳税人实际在来源地国缴纳的税额试题答案:A,B,C,D,E8、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 () (单选题)A. 海运提单B. 空运托运单C. 海运单D. 铁路运单试题答案:A9、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包括 ()(多选题)A. 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B. 意思表示真实C. 形式合法D. 内容合法E. 提交仲裁的事项应当具有可仲裁性试题答案:A,B,C,D,E10、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的终止,即要约效力丧失的原因有(多选题)A. 要约的有效期限己满B. 要约己被撤销C. 要约已被撤回D. 要约不具备书面形式E. 要约内容不完整试题答案:A,B11、信用证交易的基石是(单选题)A. 付款赎单原则B. 承兑交单原则C.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D. 信用证自治原则试题答案:D12、依《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有 ()(多选题)A. 向托运人签发提单B. 办理出口手续C.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D. 适当和谨慎地管理货物E. 办理进口手续试题答案:C,D13、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共有所得100万元,其中来源于甲国的有60万元,来源于乙国的有40万元,甲乙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5%,在扣除法下,甲国应就该笔所得征收所得税 ( ) (单选题)A. 28 万元B. 27万元C. 22万元D. 20万元试题答案:B14、常见的国际逃税方式主要有(多选题)A. 跨国纳税人不报送纳税资料B. 跨国纳税人谎报所得及虚构扣除C. 跨国纳税人管理中心转移与虚假变动D. 跨国纳税人缩短居住时间和短期离境E. 跨国纳税人伪造账目和伪造收付凭证试题答案:A,B,E15、各同税法上认定法人或公司的居民身份可依据 ()(多选题)A. 法人的依法注册成立地B. 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C. 法人的股东所在地D. 法人的总机构所在地E. 法人的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试题答案:A,B,D,E16、国际海上运输承运人对货物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是(单选题)A. 不记名提单B. 指示提单C. 不清洁提单D. 清洁提单试题答案:D17、国际税收协定主要内容中的税收无差别待遇是指(多选题)A. 国籍无差别B. 常设机构无差别C. 来源国无差别D. 资本无差别E. 收益性质无差别试题答案:A,B,D18、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定中都确立的贸易待遇制度是 () (单选题)A. 差别待遇B. 对等待遇C. 国民待遇D. 互惠待遇试题答案:C19、各国税法对法人或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的主要标准有 ( )(多选题)A. 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B. 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C. 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D. 法人国籍标准E. 法人居留时间标准试题答案:A,B,C20、《反倾销协定》中的日落条款规定的反倾销税首次征税的期限不应该超过(单选题)A. 7年B. 6年C. 5年D. 3年试题答案:C21、《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商标首次注册的保护期和续展注册的保护期不得少于 () (单选题)A. 5年B. 7年C. 10年D. 20年试题答案:B22、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规则中尚未生效的是(单选题)A. 《海牙规则》B. 《维斯比规则》C. 《汉堡规则》D. 《鹿特丹规则》试题答案:D23、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属于一般性义务的是(单选题)A. 国民待遇B. 市场准入C. 最惠国待遇D. 附加承诺试题答案:C24、有关税收饶让抵免,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多选题)A. 税收饶让抵免是税收抵免的延伸B. 一国如实行免税法,就无须实行税收饶让措施C. 税收饶让抵免必须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方能实现D. 税收饶让抵兔的方式多种多样E. 税收饶让抵免的抵免额一般要大于纳税人实际在来源地国缴纳的税额试题答案:A,B,C,D,E25、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共有所得100万元,其中来源于甲国的有60万元,来源于乙国的有40万元,甲乙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5%,在扣除法下,甲国应就该笔所得征收所得税 ( ) (单选题)A. 28 万元B. 27万元C. 22万元D. 20万元试题答案:B26、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下列陈述正确的有(多选题)A. 是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议的唯一机构B. 由所有成员方代表组成C. 成员方必须接受其管辖D. 成员方无法通过磋商解决的争议可由DSB设立专家组解决E. 对专家组报告的通过采取“简单多数”规则试题答案:A,B,C,D27、依《保障措施协议》,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单选题)A. 二年B. 三年C. 四年D. 五年试题答案:C28、依《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有 ()(多选题)A. 向托运人签发提单B. 办理出口手续C.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D. 适当和谨慎地管理货物E. 办理进口手续试题答案:C,D29、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是 () (单选题)A. 被许可方有权聘用许可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B. 被许可方应承担引进技术生产产品造成的产品责任C. 被许可方在技术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向第三方购买同类技术D. 被许可方应向许可方按时支付合同价款试题答案:C30、依据《海关估价协议》,估价方法主要有 ()(多选题)A. 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B.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C. 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D. 倒扣价格E. 估算价格试题答案:A,B,C,D,E31、以下属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多选题)A. 《海牙规则》B. 《托收统一规则》C. 《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D.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试题答案:B,C,D32、以下属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有(多选题)A. 《海牙规则》B. 《托收统一规则》C. 《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D.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试题答案:B,C,D33、在确定违约责任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 () (单选题)A. 过失责任原则B. 无过失责任原则C. 疏忽责任原则D. 担保责任原则试题答案:B3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知识产权公约主要包括 ()(多选题)A.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B.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C.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D.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E.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试题答案:A,B,C,E35、《汉堡规则》规定的赔偿限额是每件货物或每一装运单位不超过 () (单选题)A. 100英镑B. 1000欧元C. 10000金法郎D. 835特别提款权试题答案:D36、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条件包括 ()(多选题)A. 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B. 意思表示真实C. 形式合法D. 内容合法E. 提交仲裁的事项应当具有可仲裁性试题答案:A,B,C,D,E37、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共有所得100万元,其中来源于甲国的有80万元.来源于乙同的有20万元,甲乙两罔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0%、10%,在抵免法下,甲国应就该笔所得征收所得税 () (单选题)A. 20万元B. 18万元C. 16万元D. 10万元试题答案:B3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依据是(单选题)A. 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B. 合同订立时间C. 卖方交付单据时间D. 交货时间试题答案:D39、下列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理解正确的是(单选题)A. 公平指形式上的公平B. 公平更要求实质上的平等C. 为实现实质的平等可以损害一方的利益D. 公平互利的核心和基础是公平试题答案:B40、采用FOB贸易术语时,货物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是在 () (单选题)A. 目的港船上B. 目的港码头C. 装运港码头D. 装运港船上试题答案:D41、下列活动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意义上的“境外消费”的有 ()(多选题)A. 出国旅游B. 出国留学C. 出国打工D. 出国演出E. 出国就医试题答案:A,B,E42、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构成要约的是(单选题)A. 出售100吨一级无缝钢管,850美元/吨B. 出售法国庄园红酒,价格面议C. 出售一级焦炭,随市场行情议价D. 出售进121雅阁汽车,联系电话400.800.0000试题答案:A43、下列属于国际技术贸易标的的有 ()(多选题)A. 专利技术B. 技术秘密C. 大宗货物D. 商标权E. 计算机软件试题答案:A,B,D,E44、在排他性许可合同中,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可以使用许可技术的主体是(单选题)A. 技术受方B. 技术受方和技术供方C. 技术受方、技术供方及第三方D. 技术受方和第三方试题答案:B45、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包括 ( )(多选题)A. 适用于所有成员方B. 有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由所有成员方代表组成C. 其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具有专属性和强制性D. 采用事实上自动通过的决策机制E. 决策机制为“协商以取得基本一致规划试题答案:A,B,C,D46、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组成、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的集团是(单选题)A. 关税同盟B. 自由贸易区C. 保税区D. 互市贸易区试题答案:B47、《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多选题)A. 一方预期违约,且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可知该方将根本违约B. 买方已支付大部分货款,尚有少量尾款未付清C. 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不够,已构成根本违约D. 在分批交货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E. 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已构成根本违约试题答案:A,C,D,E48、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前提是(单选题)A. 有完善的国际条约或其它国际法律文件B. 有完善的双边税收协定C. 各国在两种税收管辖权中放弃一种D. 各国相互承认对方的税收管辖权试题答案:D49、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联运人对不同运输区段发生的货物损害,分别根据该运输区段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和赔偿限额承担责任,这被称之为 ( ) (单选题)A. 统一责任制B. 网状责任制C. 推定过失责任制D. 单一责任制试题答案:B50、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卖方违反合同和买方违反合同,都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是 ( ) (单选题)A. 减低价格B. 支付价款C. 要求交付替代物D. 损害赔偿试题答案:D51、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为6万元,来自8国的所得为4万元,A、B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5%,若A国采取全额免税法,则该公司向A国的应纳税额为()(单选题)A. 3万元B. 2.5万元C. 2万元D. 1.8万元试题答案:D52、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共有所得100万元,其中来源于甲国的有60万元,来源于乙国的有40万元,甲乙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0%、25%,若甲国在征税时实行扣除法,则甲国可就该笔所得征收所得税(单选题)A. 20万元B. 18万元C. 12万元D. 10万元试题答案:B5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包括 ( )(多选题)A. 适用于所有成员方B. 有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由所有成员方代表组成C. 其争端解决机构的管辖权具有专属性和强制性D. 采用事实上自动通过的决策机制E. 决策机制为“协商以取得基本一致规划试题答案:A,B,C,D5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所规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有(多选题)A. 非歧视要求C. 透明度D. 遵循国际标准E. 必要性要求试题答案:A,B,C,D,E55、依据《海关估价协议》,估价方法主要有 ()(多选题)A. 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B. 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C. 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D. 倒扣价格E. 估算价格试题答案:A,B,C,D,E5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多选题)A. 一般义务B. 刑事程序C. 边境措施D. 临时措施E. 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试题答案:A,B,C,D,E57、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的专家组程序,正确的陈述是(单选题)A. 设立专家组前必须经过争议双方的磋商环节B. 设立专家组前必须经过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C. 只要成员方之间产生争议就必须设立专家组D. 专家组报告具有终局性58、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为6万元,来自8国的所得为4万元,A、B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5%,若A国采取全额免税法,则该公司向A国的应纳税额为()(单选题)A. 3万元B. 2.5万元C. 2万元D. 1.8万元试题答案:D59、解决平行诉讼问题的主要原则有(多选题)A. 国际礼让原则B. 不方便法院原则C.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D. 最密切联系原则E. 承认先行受理法院管辖权原则试题答案:A,B,C,E60、依《保障措施协议》,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单选题)A. 二年B. 三年C. 四年D. 五年试题答案:C61、假定甲同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共有所得100万元,其中来源于甲国的有80万元,来源于乙国的有20万元,甲乙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5%、20%,在扣除法下,甲国应就该笔所得征收所得税 () (单选题)A. 25万元B. 24万元C. 21万元D. 20万元试题答案:B62、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定中都确立的贸易待遇制度是 () (单选题)A. 差别待遇B. 对等待遇C. 国民待遇D. 互惠待遇试题答案:C63、甲乙丙三国企业均向中国出口某化工产品,2010年中国生产同类化工产品的企业认为进口的这一化工产品价格过低,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国际贸易的规模和复杂性不断增加,国际贸易惯例作为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重要规范,其法律属性备受关注。
理解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方,包括企业、律师、政府监管机构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被广泛接受和遵循的习惯做法和规则。
它不是由某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是源于商业实践的自发产物。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国际贸易惯例缺乏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法律性质上看,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一定的“准法律”特征。
尽管它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正式法律,但在特定条件下,它能够对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当事人产生约束作用。
当贸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某项国际贸易惯例时,该惯例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时,双方必须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约束力还体现在它被各国法律所认可和接纳。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作为补充法律适用的规则。
例如,如果合同中对于某些事项没有明确约定,而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又存在且合理适用,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依据这些惯例来裁决争议。
其次,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普遍适用性。
由于它是在国际范围内形成的,不受特定国家法律体系的限制,因此能够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活动中得到普遍遵循和适用。
这有助于减少因法律差异而导致的贸易障碍和不确定性,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国际贸易惯例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一些局限性。
一方面,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可能不够明确和具体,在某些复杂的交易中可能难以准确适用。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新兴的贸易领域或特殊的交易模式,可能尚未形成成熟的国际贸易惯例,导致法律规范的空白。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对于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需要谨慎处理。
贸易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并明确在合同中是否采用以及如何采用。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1. 前言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各国之间进行贸易活动时,形成的一套共同遵循的惯例和规则。
这些惯例和规则具有法律属性,在贸易纠纷解决、合同解释和执行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以及涉及的各个方面。
2. 国际贸易法律框架2.1 国际贸易组织的规则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主要建立在国际贸易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联合国公约等)的规则之上。
这些规则是各国签署并承认的国际条约,具有约束力。
2.2 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国际贸易惯例还包括各种通行规则,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运输规则等。
这些通行规则虽不具有强制力,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广泛使用,得到各国商业主体的普遍认同。
3. 合同解释与执行3.1 合同解释的法律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解释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国际惯例,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合同的字面解释原则:按照合同条款的明确文字表述来解释合同;- 习惯法原则:根据贸易惯例和行业惯例来解释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意图来解释合同。
3.2 合同执行的法律程序当发生贸易纠纷时,国际贸易惯例规定了一套合同执行的法律程序。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贸易纠纷应通过谈判、调解、仲裁或者上诉等程序来解决。
这些程序有助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4. 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属性4.1 交付与支付的法律规定国际贸易惯例对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和支付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规定。
比如,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联合国公约,货物的交付应符合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的通行规则,支付应按时按款。
4.2 货物瑕疵与违约的法律处理如果货物存在瑕疵或者一方违约,国际贸易惯例规定了一系列法律处理措施,如索赔、赔偿和解除合同等。
这些法律处理措施有助于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各国应遵守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协定,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国际物流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物流考试试题及答案1、我国船舶代理企业必须经过批准方可经营。
A、交通部B、商务部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D、工信部答案:A2、对于车辆,按照( )计收运费。
A、体积B、重量C、价值D、个数或件数答案:D3、在进出口航空货物运输中,( )是主要的运输方式。
A、班机B、包机C、集中托运D、联运答案:C4、精细物流出现于( )A、第一阶段B、第二阶段C、第三阶段D、第四阶段答案:B5、国际物流的总目标是( )A、为国际贸易和跨国经营服务B、实现货物的流动C、促进原料的跨国供应D、促进产品在国际间的流动答案:A6、EMS的优势为( )A、在各国邮政、海关、航空等部门具有优先处理权。
B、比商业快递速度快C、大件货物价格低D、查询信息更新及时答案:A7、以下哪个属于商业和货运单证?A、发票B、配额证明C、减免税证明D、进出口许可证答案:A8、冷藏货物险比陆运险多承保了( )A、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B、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C、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造成的货损D、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答案:C9、以下哪些是按属性分的章?A、84章机械设备B、86章汽车C、64章鞋子D、55章化学纤维答案:D10、国际贸易量、交易水平和质量要求大幅提升是在( )A、二战以前B、二战以后C、石油危机以后D、90 年代海湾战争以后答案:C11、航空货代接单后,订舱前的流程是A、接单制单——接受货物——标记和标签——配舱B、接受货物——标记和标签——配舱——接单制单C、接单制单——标记和标签——配舱——接受货物D、接单制单——标记和标签——接受货物——配舱答案:A12、航空货代接单制单前的流程是A、揽货——委托代理——预配舱、预订舱——审核单证B、揽货——委托代理——审核单证——预配舱、预订舱C、委托代理——揽货——审核单证——预配舱、预订舱D、揽货——审核单证——委托代理——预配舱、预订舱答案:B13、( )是保税货物向海关办理的第一个手续,须在保税货物进口前办妥。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源属性探析
在贸 易法领域 , 国际贸 易惯 例发挥 着相 关公约 或国 内法 难 以 国际贸 易惯 例本 身并不 是国家制 定法或判 例法 , 也 不是 国家 普遍 适用 的微 观规 范功 能 。实践 中一 国合 同法或 货物 买卖法 被 间的经 济 贸易条 约 。贸 易双方 当事 人有权 在合 同 中达成 不 同于
◆经济 与法
{ I } I j 占 善 ▲ 金
2 0 1 3 ・9 ( 上)
国际贸易惯例 的法源 属性探析
庞春祥
摘 要 在 国际 贸 易中, 国际惯例 发挥 着必 选规则 , 常 用规 则 的微 观规 范功 能, 探 寻其 法律 特征 和效 力路 径 , 明确其任 意 法、 国际 贸易 惯 例 法 源属 性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9 . 0 9 2 . 0 2
实践法、 示范法的法源属性和规范地位 , 有助于理顺 贸易规 范适用关系, 助益国际贸易实践。
关键 词
作者简介: 庞春祥,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 教授、 法学 博士。
本 的、 不可分 离 的特性 , 决定一 事物之 所 以成 为该事 物而 区别于 法或 国家 间的缔约 , 而 国内法 、 公 约等有 关法律规 范 , 无 一例 外必 其他 事物 ; 非 本质 属性 指事物 某个 方面质 的表 现 , 一 定质 的事物 须经 过 国内立 法或 国际缔约 程序 。惯 例对 特定 当事 人产 生法 律 常表现 出 多种属性 , 只有 当我 们认识 事物 的本质属 性并形 成 了科 上 的约束 力 , 并非 来源 于 国家主权 或其 他强 制权 力 , 而 是来源 于 学概 念 时, 才算 真正 认识 了事物 的本质 。 一类事 物往 往具有 多方 当事 人各 方 的共 同认可 和 自愿选 择 ,或法 官和 仲裁 员 的依法 采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符合当地商业习惯的惯例。
通常指在某一业务领域内,常规的合约条款、结算方式、运输方式、保险方式等,由于长期被广泛使用而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普遍适用的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是指其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中所具有的法律地位。
国际贸易惯例既受到国际惯例法的保护,也受到国际公约法的约束。
首先,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惯例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国际惯例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习惯地被普遍认可的法律原则。
国际商业应用中,经常使用一些约定惯例以及通行的商业惯例来界定一些合同条款的含义、解释和适用,这些惯例丰富了国际合同法的内容并引领着国际贸易活动的发展。
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合同法中被广泛接受、应用和认可,被视为国际惯例法的一种表现形式。
其次,国际贸易惯例也受到国际公约法的约束。
国际贸易惯例通常是在国际公约框架下逐渐形成的,比如买卖合同、海运合同、信用证等国际公约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在惯例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国际公约的约定,往往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具体体现和实现途径。
国际公约虽然会借鉴和吸收国际贸易惯例中的合理内容,但也会规范和补充其不足之处,从而进一步确立国际贸易规则。
最后,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还体现在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
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一种国际商业惯例,在合同中的使用可以成为法庭或仲裁庭裁定争议的理由。
以UNCITRAL《国际商事调解规则》为例,根据其第10条有关调解协议的内容,“调解员应当在调解前,依据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了解有关行业和专业知识”。
可见,在国际商事调解中,商业惯例的运用实际上就是法律程序中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国际贸易惯例也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强制力。
综上,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地位并不是直接给与的,而是经过实践逐渐形成和被确认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修订背景和主要变化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修订背景和主要变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修订背景和主要变化内容摘要:《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八版修订版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修改。
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考虑了运输实际操作、统一无关税区的贸易,新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电子单据的使用以及货物安全等问题。
在新的通则中,新增了两个术语DAP和DAT,调整了术语种类和义务分配,完善了术语介绍和使用指南。
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有助于国际贸易专业人员在法律的确定性和节省时间和金钱方面迈出重要的一步。
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修订变化《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订的,命名为《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36》)。
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201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
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在巴黎召开全球发布会,正式推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简称为《INCOTERMS 2010》。
2011年1月1日,全面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正式生效。
一、INCOTERMS 2010的修订背景自从上一个INCOTERMS2000年版发布以来,全球贸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的版本主要考虑以下议题。
(一)“9.11”恐怖事件发生后货物的安全条例“9.11”恐怖袭击发生后,各国海关加强了对货物的安全检验和核准工作,这给进出口双方增加了难度和工作量。
而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在INCOTERMS 2010中各方的义务中加以明确。
如C-TPAT 是美国国土安全部海关边境保护局(CBP)在“9.11”事件发生后所倡议成立的自愿性计划,并于2002年4月16 日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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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并受到各国商人所
认可的一套商业行为规范和经验准则,它具有一定的法律属性。
本
文将从国际惯例的形成、规范内容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探讨国际贸
易惯例的法律属性。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
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商人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经过
时间的考验和商业实践的检验,成为了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的商业
行为规范和经验准则。
这些规范和准则主要包括商品质量、包装和
标记、付款和结算、装运和保险、仲裁和调解等方面。
在国际贸易中,商人在不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交易,需要遵守不同的国家法律和
贸易法规,但同时也遵循国际贸易惯例作为一种共同的商业行为规范。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规范内容
1.商品质量: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贸易的关键问题之一。
国际贸
易惯例规定,商人在交易过程中必须保证商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
否则将面临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2.包装和标记: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包装和标记也十分重要。
国际贸易惯例要求商品必须在适当的包装和标记下进行运输和交付,以保证商品的安全和质量。
3.付款和结算:国际贸易惯例关于付款和结算的规定起到了重
要的作用,商人在交易过程中通常采用信用证、托收、预付款等方
式来保证资金安全和交易顺利进行。
4.装运和保险: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运输和保险也是十分重
要的环节,国际贸易惯例要求商人必须在装运前购买保险,以保障
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
5.仲裁和调解: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会出现纠纷,国际贸易惯例
规定商人应当通过仲裁或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保证交易公平有效
地进行。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效力
虽然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来自专门的法律文书和条约,但是它作
为国际贸易的公认商业行为规范和经验准则,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约定效力:商人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
遵守国际贸易惯例,这样就形成了约定效力。
如果出现争议,法院
可以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双方的行为予以判决。
2.裁判效力:不同国家的贸易法律规定可能会存在差异,如果
在国际贸易中发生了纠纷,当事人常常会通过仲裁等途径解决争议。
而仲裁机构在进行裁决时通常会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和行业标准等进
行裁定,因此,国际贸易惯例也具有裁判效力。
3.借鉴效力:国际贸易惯例不仅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也对国际贸易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国际贸易惯例
的规范内容被国家贸易法规纳入,对于国际贸易法律的形成和完善
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作为本质上具有通行效力的国际商业行为规范和经验准则,具有约定效力、裁判效力以及借鉴效力等法律属性。
与此同时,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和完善也是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