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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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国际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签订的一

系列规范,适用于其组织的仲裁程序中。规则为商会提供了统一的程序,以及其中的每个

步骤。在此规则的规定和规定范围内,仲裁可行、有效且细致。

一、规则的适用

1.1 这些规则适用于商会主办的任何仲裁程序,但根据有关合同有其他仲裁规则的,以有关合同的仲裁规则为准;

1.2 对于无标准仲裁协议的纠纷,双方仍有权要求商会仲裁,但必须接受这些规则;

1.3 对在仲裁中涉及多个纠纷的,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把涉及的纠纷作为单个案

件一并审理。

二、受理案件

2.1 商会的办案中心根据双方的申请,可接受要求仲裁的纠纷案件。如无受理申请,

则商会不予受理;

2.2 商会不予审理未经双方商讨、协商以未能取得一致同意由仲裁机构确定的纠纷;

2.3 同一纠纷,不能同时向商会和其他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三、仲裁庭

3.1 商会设立的仲裁庭的组成和组织必须符合国际惯例;

3.2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两种:由一名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3.3 仲裁员必须是具有仲裁官资格的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

四、审理程序

4.1 仲裁程序的审理顺序由仲裁庭确定;

4.2 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双方仲裁方有关答辩书、文件收集、聆讯等;

4.3 双方当事人同意以电子形式发送文书,则双方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可验证

方式提交文书;

4.4 双方当事人当面交流会议时,可以有中介人员参与,但不影响庭审程序;

4.5 商会办案中心有权审查双方提供的文件,以确保它们的主观性。

五、仲裁裁决

5.1 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终结果;

5.2 仲裁裁决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结果,但该协议须由仲裁庭确认;

5.3 根据国家法律和国际法的规定,仲裁裁决具有最终性和绑定性;

5.4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是整个仲裁过程的结束。

六、考虑因素

6.1 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时,必须考虑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双方当事人合同条款;

6.2 仲裁庭也可以考虑其他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及当事人尊重的习惯法;

6.3 仲裁庭应当考虑双方的行为,但不一定要考虑当事人的心理状态;

6.4 仲裁庭要确保裁决是公正、公平且客观的,以便尽量减少无谓的混乱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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