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概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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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的理论与实践发展

论人民调解的理论与实践发展

论人民调解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因为其灵活性和效率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使用。

这种方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在不断深入和完善中,为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首先,人民调解的理论分为两部分:首先是调解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平等、自愿、保密、文明等。

其次是调解的基本方式,将争议双方聚集在一起进行互动,并从彼此的立场出发,寻找联通的点,达成共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在实践方面,多种案例都表明:人民调解能够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特别是一些小的纠纷。

首先是农村地区的人民调解,由于农村社会联系密集,限制和专业的法律支持不足,在许多情况下,对于诸如纠纷等小事情,常常采用人民调解。

通过简便、便利的方式,往往可以达到满意的结果,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

其次,像宠物领养纠纷等社区纠纷,是通过发起人民调解达成协议解决的。

由于该纠纷在大法律软件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从人类的道德观念和伦理原则出发,通过人民的调解方式进行解决。

再次,人民调解还可以用于诸如公司内部劳工纠纷等商业事务。

虽然商业纠纷可能涉及巨额资产,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人民调解仍然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

综上所述,理论的不断深入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及应用使得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方面越来越重要和受欢迎。

它有助于解决复杂的法律问题,为各种纠纷提供了更多选择,并为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

除此之外,人民调解还可以有效缓解司法资源的压力。

在一些简单、小规模的纠纷中,由于经费和人力资源的限制,法院难以承担所有的案件,而人民调解可以有效地缓解这种压力并为修改不必要的官司提供帮助。

另外,人民调解照顾到双方当事人的所有需要,并且加强了他们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人民调解的过程包括对双方立场、需求和作出的决定进行仔细的考虑,以此来促进合作和共识的形成,这是法庭审判不具备的。

然而,与人民调解相关的潜在障碍包括某些人对调解结果的不满或对不公正的结局的申诉。

由于人民调解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程序保障,因此可能会遇到一些质量问题和潜在风险。

论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现代中国最重要的任务之一,而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基于民间习惯、传统文化和法治理念的第三方调解方式,其在法制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和特点人民调解是指以自愿、公正、公开、平等为原则,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谈判,或者由有关部门引导,由社会各界人士、有关人员或者委员会等协助调解,达成互利、公正、合理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民间调解方式。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自愿性。

人民调解是在自愿的原则下展开的,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参与调解,也可以随时退出调解。

(2)公正性。

人民调解适用的原则是公正、公开和平等。

调解员必须公正、中立、客观地处理纠纷,不偏袒任何一方。

(3)协商性。

人民调解是以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必须自行协商、商定解决方式。

调解员只是提供咨询、引导和协调的作用。

(4)合法性。

人民调解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的,调解结果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二、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调解工作对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可以充分发扬民主自主、协商和和平解决纠纷的优良传统,同时也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律信仰和法律遵从意识,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人民调解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在人民调解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参与纠纷解决的过程,有机会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愿望,增加了他们的参与感和获得感,有助于调节社会矛盾,提高社会和谐度。

其次,人民调解增强了法治观念。

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时必须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进行,调解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会对法律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

再次,人民调解有利于促进法律意识的普及。

人民调解员进入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开展普法宣传、讲座等活动,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形成法律素质的良好氛围。

人民调解法律论文

人民调解法律论文

人民调解法律论文从法律上讲,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应该是以社会化、自治性为特征的。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人民调解的社会化、自治化水平还没有足够到达顺应形势变化的要求,人民调解组织的自我建设、开展、管理水平教之其他兴旺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还有很大的差距,一定程度制约影响了其职能的充分发挥。

当前,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开展进入了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和以往完全不同的特点。

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传统的民间纠纷大量存在并呈现出与其他纠纷相互交错、互为因果的状态;另一方面,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利益关系的纠纷也大量出现;同时,群体性纠纷特别是由动拆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

面对新形势下民间纠纷的这些特点,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还是在队伍素质、工作手段上,都暴露出一些不适应之处: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太适应。

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居、村委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

这些人民调解组织普遍缺乏专职人员,而且经费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和保障,工作质量、水平、效果都不尽人意。

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数量和素质不适应。

真正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往往身兼数职。

整个队伍文化层次较低,年龄结构不合理,业务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三是人民调解的社会化、自治化程度不高。

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它的本质属性主要表达在三个方面:一是民间性。

二是自治性,我国《宪法》第11 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三是解决矛盾、化解纷争。

人民调解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

因此,人民调解属于基层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范畴,是人民群众解决矛盾、化解纷争,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社会自律机制。

法律服务论文人民调解制度论文

法律服务论文人民调解制度论文

法律服务论文人民调解制度论文浅谈我国农村的人民调解制度摘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人民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一枝花”和“东方经验”。

农村社会是一个各种矛盾交叉的领域,也是一个最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领域。

相对于城镇地区,农村案件的法律需求不同,简单民事案件是广大农村案件的主要构成部分,这种简单的纠纷不需要职业化的法律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就能妥善解决农村纠纷。

关键词:人民调解;纠纷解决;发展完善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由于诉讼具有的某些缺陷,如诉讼费用昂贵、诉讼程序繁琐,以及农村本身的特点,仅仅依靠诉讼并不能有效地、永久性地解决所有的农村纠纷。

因此,人们更倾向于选择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制度正是适应了农村人们的这些需求,在解决农村纠纷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含义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对农民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和引导,促使纠纷双方能够互谅互让,消除相互间的矛盾,从而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纠纷。

人民调解是一种融合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历史特色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在传统帝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过程中,国家法律和民间习惯的冲突,以及国家治理技术共同促成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化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红色政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民调解制度成为了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和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断发展壮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是指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协调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它具有快捷、经济、灵活、和谐等优点,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是,在实践中,人民调解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首先,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当前,人民调解制度尚未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调解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这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因此,应该建立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明确调解协议的效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人民调解的调解员质量参差不齐。

当前,一些地方的调解员培训不足,水平不高,导致调解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了利用调解工作谋取私利的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水平和素质,保证调解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三,人民调解的程序不规范。

一些地方的调解工作没有统一的程序和标准,调解内容和结果容易出现偏差,导致当事人不信任和不满意。

因此,应该建立人民调解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调解的公正和透明。

最后,人民调解的宣传不足。

当前,一些地方的人民调解工作宣传不足,导致当事人对调解的认识和理解不够,从而影响调解的顺利进行。

因此,应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当事人的参与意识和调解的知晓率。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它仍然是一种重要的非诉讼方式,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
们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中文摘要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化解民间纠纷、宣传党的方针与政策、反映社情民意、实现群众自治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因新时期的变化,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却反映出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众多的问题相应而生,从内部的调解制度的结构、配置、人民调解员的保障,培训到外部的调解制度与其他部门的衔接,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都存在相应的问题。

本文试从分析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与国外的ADR 制度相比较与借鉴,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并试就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ADR;调解协议Abstract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s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resolving legal system, In solving disputes, publicity of the party's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and reflect social phenomenon, realizing the masses autonomy an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grass-roots democratic politic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But because of the change in the new period, The development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reflects and social development does not adapt phenomenon , produced a lot of questions , At the inner mediation system structure, configuration, of people adjuster safeguard , training to external mediation system goes with other departments, the validity of the conciliation agreement, there are corresponding problems.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ze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in China,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ystem with foreign ADR compared with draw lessons from the people mediation system,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and try in our country is perfecting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Keywords: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DR; reconciliation agreement试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是我国调解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被西方学者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之花”。

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论文

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论文

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论文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论文随着城乡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我国的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农村民间纠纷呈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形式多变化的发展趋势,村级人民调解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现结合巴中市巴州区实际,浅谈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困境与对策。

一、当前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困境分析(一)人民调解员队伍数量偏少和素质偏低与复杂多变的社会矛盾纠纷难以协调。

一、人民调解人员不足。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上由该村的村支部书记、村长等负责村上日常事务的2-3名相关人员组成,但他们一般“身兼多职”,不能专职专责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解覆盖面窄,难以适应频繁发生的社会矛盾纠纷的需要。

二、人民调解质量偏低。

村级人民调解人员大多缺乏法律知识积累,不能良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有理有据的调解矛盾纠纷,多停留在讲情面、谈道理的基础水平阶段,遇到矛盾复杂、涉法面广、专业性强的纠纷则束手无策,难以有效化解纠纷。

三、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性差。

村级人民调解工作多面向的是村民之间较小的争议和家庭内部的矛盾,若遇村民田间地头的争议,常有“一点小事,他们自己能处理”的心态;若遇家庭内部矛盾,更有“那是别人家事,不方便插手”的消极思想,最终出现了小纠纷不处理,大矛盾处理不了的状况,严重挫伤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阻碍了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

(二)人民调解经费无保障是阻碍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的现实因素。

一、经费无保障导致调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限制于交通、地理环境等因素,到某地调解一桩纠纷,往返步行往往需要几个小时,乘坐时下农村最常用的交通工具摩托车则需要投入一定的经费,而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无保障的现实因素,导致调解员辛苦工作的同时还要自掏腰包,阻碍了调解工作有效开展。

二、经费无保障导致矛盾纠纷排查力度不够。

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

在实际工作中,经费短缺导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不够,各种纠纷隐患得不到及时清除,增大了矛盾纠纷的发生率。

人民调解的正当性论证_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社会学研究

人民调解的正当性论证_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社会学研究

I CT产业:从结构变化到联盟网络人民调解的正当性论证———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社会学研究宋 明摘要:人民调解是一项融合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历史特色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在传统帝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过程中,法律和民间习惯的冲突、国家治理技术促成了传统人民调解的形成与发展。

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结构的分化以及国家法治主义的完善,传统人民调解的功能逐渐发生弱化。

但是,国家不仅没有摒弃这一本土的纠纷解决方式,反而成为一种官方提倡和支持的纠纷解决模式。

从外部性和国家权力融入基层社会等两个方面分析认为,无论是在中国传统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人民调解机制之所以具备存在、发展与转化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社会需要的使然。

关键词:人民调解;传统社会;社会转型;正当性;外部性调解是我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尤其是人民调解,它是一项融合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历史特色的法律制度。

可以说,在与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的比较中,人民调解是权威性最弱、自治性最强的社会型纠纷解决方式。

它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形式清晰地反映了纠纷解决权在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分配的关系。

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传统社会,人民调解一直是民间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

当前,由于近些年来人民调解纠纷解决能力的弱化以及对国家正式审判制度的过分偏爱,曾出现了某些否定人民调解制度存在合理性的观点。

部分学者认为人民调解是落后的、反程序的、与现代法治原则不相兼容的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对人民调解的深入研究是没有意义的。

但是如果我们将研究视野拓宽,会发现在一直被中国法治现代化奉为圭臬和作为追赶对象的现代欧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正出现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 lternative D is pute Res oluti on,ADR)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蓬勃兴起的现象,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在那里得到广泛的应用。

所以,现在对中国本土人民调解制度重新进行深入的研究不但不是过时的,反而应该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超前性。

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

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

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浅议人民调解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坚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中国。

人民调解作为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一项法律制度,以其组织扎根基层、分布广泛,以及快捷、高效、低成本、平等协商、法理相融的调处方式,成为广大群众追求公正诉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深受百姓欢迎。

新形势下,正确认识和把握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制度,继承了中国法律文化的优秀传统,符合广大人民调解群众长期奉行的“和为贵”、“礼为先”、“息讼”、“少讼”的理念和团结友爱、互谅互让的传统美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与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一)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成为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工作平台”。

在我国,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可能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人民群众自主参与社会事务管理、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尤其是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生活在群众之间,与当地的人民群众有着血肉联系,调解员能够充分发挥这种亲情、友情、乡情的优势,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纷争。

可见,人民调解是推进基层群众民主自治、创新和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纠纷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人民调解的及时性,成为促和谐、保稳定的“前沿阵地”。

民间纠纷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区域性、突发性,纠纷双方并无深仇大恨,往往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只要能够及时调解,矛盾很容易化解,但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调处,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纠纷升级,小纠纷演变成严重的刑事案件,造成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

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探究论文

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探究论文

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探究论文摘要: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发展目标,也是全社会的共同期待。

它要求我们适应新的社会结构、利益、矛盾的变化,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实事求是地分析法治建设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一套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长效机制,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尤其必要。

关键词: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构建和谐社会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司法部门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勿庸置疑。

但是,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企业转制的背景下,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在法律层面上的表现较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突出,在传统社会纠纷解决体系和社会治理方式趋于失效之际,诉讼成了人们解决纠纷的最主要途径,“诉讼爆炸”,案件数量剧增,司法机关有限的资源只能疲于应付,单纯依靠法律手段的社会效果不理想。

同时,诉讼成本过高,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平衡社会利益的能力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之间仍有差距。

大量的纠纷如果不能被合理、规范、系统、实效的机制所消融,一些非正常的渠道(如:请愿、群体性事件等)就会应运而生,从而危害社会稳定。

社会多元化和文化多元化要求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诉讼只是最后的手段,在解决各类纠纷时应当优先考虑其他非诉讼方式。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非诉讼方式在我国的法制史上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在改革开放初期也是如此。

根据法律年鉴的资料统计,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调解与诉讼的比例为10:1(最高时达17:1)。

在美国,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有90%-95%都是通过调解等方法加以解决或在审判前撤回的。

面对着“诉讼爆炸”的挑战,1998年美国通过了《替代纠纷解决法》,鼓励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和“社区调解中心”。

古今中外的实践表明,调解具有重构国家与社会,民间秩序与国家秩序关系,消减法治危机和增进纠纷解决的多样性等重大作用。

【9A文】人民调解概论论文

【9A文】人民调解概论论文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15 人民调解概论论文题目:简论依法调解学生姓名吕帅专业公共事业管理层次专升本批次 112学号 w130234112024学习中心张家口崇礼电大20RR年 10月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目录1、调解的定义和分类 (1)1.1 调解的定义 (1)1.2 调解的分类 (1)2、依法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2.1 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 (1)2.1.1 (1)2.1.2 (1)2.2 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 (2)2.3 久调不结,案件积压 (2)2.3.2 (2)2.4 非自愿原则 (2)2.5 有的调解员缺乏调解艺术 (3)2.6 公安机关缺乏相关的业务指导 (3)3、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3)3.1 实行调、审分立的诉讼原则,调解程序前置于开庭审理33.2 强化并严格界定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自愿、合法”原则43.3 制定并完善规范的民事诉讼调解程序 (4)3.4 强化民事诉讼调解的监督机制,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44、结论 (4)5、参考文献 (6)【摘要】古代社会实现和谐的途径多种多样,调解作为其中一种主要方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旨在简要介绍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类型及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传统调解制度对于古代封建社会的价值所在,期望对我国当前建设和谐社会能有所借鉴。

【关键词】调解依法调解民间纠纷1、调解的定义和分类1.1 调解的定义调解是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纠纷 ,由调解主持人通过疏通劝导、从中斡旋 ,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 ,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

依法调解就是依据法律规范调解工作程序。

进一步明确调解工作分工,严格按“受理-指定调解主持人-调解准备-依法调解-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工作程序进行。

调解时视矛盾纠纷的复杂程度,由调解人了解双方要求和理由,收集核实情况,耐心进行疏导说服,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做到规范运作,依法调解。

15人民调解概论

15人民调解概论

15人民调解概论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2012年7—11月学期《人民调解概论》课程论文题目:一、调查报告: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方面的创新写作提示:当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设置方面的情况,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地的有益尝试,设置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具体方案。

可以对成功的典型做法加以分析,提出推广的价值。

参考文献:[1] 静安区成立劳动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部网站[2] 北京朝阳司法所与派出法庭共商民调工作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司法部网站[3] 烟台市建立健全四级调解网络构筑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山东省基层司法行政网二、调查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写作提示:社会化是指吸收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不论是调解员还是调解组织,甚至调解方式都存在社会化的问题。

分析社会化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在制度上加以完善,对现行的制度存在哪些挑战。

参考文献:[1] 范愉.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中国民商法律网[2] 青岛市以个人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广受社会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网站[3] 宁夏推广建立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法制日报三、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写作提示:以典型经验为依据,研究人民调解委员会网络化建设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制度层面的缺失与完善。

参考文献:[1]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经验材料(摘编),中国民商法律网[2] 范愉.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中国民商法律网[3] 东营市出台意见部署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山东省基层司法行政网四、纠纷存在的根本原因写作提示:可以从哲学和实证两个方面加以分析,剖析人类社会存在纠纷的原因。

分析原因的目的是为解决纠纷提供理论指导,要根据这一目的展开论述。

参考文献:[1] 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2]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 刘景跃.人民调解原理与实务.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五、简论依法调解写作提示:依法调解的含义,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如何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调解,实现依法调解,需要从哪些方面加以完善。

人民调解概论

人民调解概论

人民调解概论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15 人民调解概论论文题目:浅谈人民调解在城乡结合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学生姓名柴文淼专业层次大专批次学号学习中心年月「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大片农村地区尤其是城市周边的农村逐渐成为“城乡结合部”,这些农村地区与传统的农村相比具有很大的不同,在进行新农村建设时也应有自己独特的方式。

本文以顺义区为例,拟就如何发挥人民调解在建设城乡结合部新农村中的作用提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城乡结合部新农村建设人民调解顺义区位于北京市的城乡结合部,该区具有经济类型多元化、农业生产商业化等特点,工业及商贸服务业比重较大,外来人口多,社会环境相对比较复杂,矛盾纠纷较为复杂和突出。

如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工作优势,妥善化解各种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其独特作用?这是城乡结合部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城乡结合部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顺义区农村城镇化发展迅速,农村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农民从业方式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大批农民离开土地经商、务工、办企业等,农业生产也逐渐走向市场化,农民的经济收入来源主要以经商、出租房屋、股份分红等为主,加上大量外来人员涌入,使得农村矛盾纠纷呈现出以下特点:(一)纠纷主体多元化城乡结合部农村,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比较多,矛盾纠纷的主体也从单一的农民主体扩大到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本地村民与外来人员之间、外来人员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呈多元化的态势。

如:被征地的农村与相关部门之间因征地款问题发生纠纷;村、经济社之间因换届选举、集体经济发展等各种问题引发纠纷;村民因出租房屋等与外来人员发生各种经济纠纷;外来经商办企业人员与村、经济社因厂房租赁而发生纠纷;外来务工人员与工厂企业发生劳资纠纷、与厂房出租方(一般为村或经济社)发生垫付工资纠纷等。

例如,某计算机职业学院于2003年征用顺义区张镇某村300亩土地用于建校舍,由于拖欠该村近600万元的征地款,双方爆发纠纷,村民们追讨无果,遂集体搬运大量淤泥封堵了学院的校门,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谈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谈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谈我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人民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工作,它承载着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是维护公平正义、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

人民调解是一种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又要遵循法律规定,依法进行调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人民调解是一种积极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方式。

在现代社会,矛盾与纠纷不可避免,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化解,就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人民调解是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增进相互理解,维护社会和谐。

人民调解是一种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的方式。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不仅要积极解决矛盾纠纷,还要向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帮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避免再次发生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法治进程。

第二篇示例:人民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调解工作,它是指通过调解员的协调和引导,解决纠纷、争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

人民调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社会效率,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人民调解是一项能够提高司法效率的工作。

传统的司法手段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成本,而人民调解采取协商调解的方式,可以更快更便捷地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人民调解可以缓解司法压力,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人民调解是一项有益于个人身心健康的工作。

矛盾和纠纷往往给当事人带来心理困扰和负担,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会对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而人民调解通过协商和调解,可以让当事人在和谐的氛围中解决问题,减轻压力,保护个人权益,维护个人尊严。

人民调解是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

通过人民调解,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会继续努力,发挥自己的作用,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调解矛盾纠纷申论作文

调解矛盾纠纷申论作文

调解矛盾纠纷申论作文在社会发展和人际交往过程中,矛盾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和谐发展,对于这些矛盾纠纷,调解成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

然而,在进行调解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用过激的措辞或偏颇的观点,而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而化解矛盾纠纷。

首先,调解矛盾纠纷需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来处理。

调解人员应当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带任何偏见和个人情绪。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当事人往往对自己的利益有着不同的主张和诉求,调解人员需要保持冷静理智,避免将个人情绪和立场带入调解过程中,否则将导致调解结果不公正、不公平,进而使矛盾纠纷得不到真正的解决。

其次,调解矛盾纠纷需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平是调解的核心价值,调解人员应该在尊重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以公平的观点和方式处理纠纷。

公正是调解的前提条件,调解人员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确保调解过程中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开是调解的基本要求,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调解的程序和结果,保证调解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最后,调解矛盾纠纷需要注重协调和互动。

调解是一种沟通和协商的过程,调解人员需要善于倾听和理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发现并挖掘彼此的利益交集,从而寻求最大化的和解方案。

调解人员还应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积极的互动,加强双方沟通,增进了解和信任,为矛盾纠纷的解决奠定基础。

综上所述,调解矛盾纠纷是一项需要客观公正态度的工作。

调解人员应当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来引导和处理矛盾纠纷,注重协调和互动,以实现持久和谐的社会关系。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大对调解工作的支持和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调解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从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论文: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论文: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

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与技巧孙志华一、人民调解的基本知识1、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弄清事实真相,评断是非曲直,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也是一项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一方面,要加大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力度。

使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纠纷降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要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减少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通过调解工作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法律教育以及社会主义道德教育(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巧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调解同种类型,同等难度的民间纠纷时,尽管甲乙两名人民调解员采用的调解手段、运用的调解方法和经历的调解程序大致相同,但调解结果却迥然不同,甲调解员又快又好地解决了纠纷,而乙调解员却事倍功半,久调不决。

原因何在?一项调解工作的顺利完成取决于多种因素,其中一个主要的因素就是调解人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

在调解不同类型的纠纷时,除了要运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还要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技巧,把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达到事半功倍,顺利完成调解工作的目的。

今天,我主要给大家讲一讲在调解纠纷过程中,纠纷要素的运用技巧。

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以及原因是民间纠纷的五大要素。

及时了解和掌握这五大要素是做好各类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也可以说,掌握好这五大要素是调解好民间纠纷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技巧。

论新时期人民调解的重要性论文

论新时期人民调解的重要性论文

论新时期人民调解的重要性摘要:人民调解是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自治活动,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

它通过人民群众自己选举出的调解组织,专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第一线,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是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撰写此文,旨在通过对人民调解这一法律制度的论述和探讨,与广大调解员、基层法官和司法行政工作者共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正确运用并使之不断完善和发展,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武器,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新时期人民调节有关问题的探索,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正确运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有利于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努力为完成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供更好的服务。

关键词:人民调解;新时期问题;对策人民调解是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自治活动,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

它通过人民群众自己选举出的调解组织,专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但目前,人民调解的优越性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有统计显示,人民调解处理的民事纠纷的数量已经由20世纪80年代与法院一审民事受案数17:1的比例下降为目前的1:1。

人民调解数量出现了大幅度下滑[1],这种大幅下滑现象不仅给当事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浪费了宝贵的时间,也造成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大幅度上扬,压力骤升。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这一定义体现了民间纠纷的一般特征,突出了我国人民调解的基本性质,也揭示了人民调解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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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小额信贷在我国农村的发展现状及前景展望 论文题目:简论依法调解学生姓名 张兰专 业层 次 专升本批 次学 号学习中心2014年 10月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论文编号: 此表由评阅人填写评价项目满分 得分 总分 教师签字 选题正确15 论点、论据40 材料、数据 20写作规范性15 字数要求 10目录1、调解的定义和分类 (1)1.1 调解的定义 (1)1.2 调解的分类 (1)2、依法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2.1 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 (1)2.1.1 (1)2.1.2 (1)2.2 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 (2)2.3 久调不结,案件积压 (2)2.3.2 (2)2.4 非自愿原则 (2)2.5 有的调解员缺乏调解艺术 (3)2.6 公安机关缺乏相关的业务指导 (3)3、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3)3.1 实行调、审分立的诉讼原则,调解程序前置于开庭审理33.2 强化并严格界定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自愿、合法”原则43.3 制定并完善规范的民事诉讼调解程序 (4)3.4 强化民事诉讼调解的监督机制,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44、结论 (4)5、参考文献 (6)【摘要】古代社会实现和谐的途径多种多样,调解作为其中一种主要方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旨在简要介绍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类型及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传统调解制度对于古代封建社会的价值所在,期望对我国当前建设和谐社会能有所借鉴。

【关键词】调解依法调解民间纠纷1、调解的定义和分类1.1 调解的定义调解是当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权益纠纷 ,由调解主持人通过疏通劝导、从中斡旋 ,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 ,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

依法调解就是依据法律规范调解工作程序。

进一步明确调解工作分工,严格按“受理-指定调解主持人-调解准备-依法调解-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工作程序进行。

调解时视矛盾纠纷的复杂程度,由调解人了解双方要求和理由,收集核实情况,耐心进行疏导说服,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做到规范运作,依法调解。

1.2 调解的分类调解应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民间调解和律师调解六种。

2、依法调解处理中存在的问题2.1 调解范围把握不准,有过窄、过宽的现象存在2.1.1调解人员随意扩大调解的范围,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导致对违法人员打击不力,案件降格处理。

如对寻衅滋事、雇凶伤害他人、为泄私愤公然损坏财物等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进行调解,超越了规定的可以调解的范围,导致群众对法律的曲解,甚至认为只要赔了钱,就可以不受法律追究。

2.1.2调解纠纷中,缩小了案件的范围,对于虽有民事纷争因素,但明显属于治安违法行为的打架纠纷,以具有民事调解要求为由推脱了事,增加了群众的困难,甚至导致纠纷扩大,矛盾激化,使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尊严受到严重的影响。

2.2 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依法处罚与依法调解是处理治安案件的两种不同的方法,都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调解——结案等。

但在实际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调解案件的现象较为突出。

主要表现在:在受理上,以各种理由拒绝符合调解处理的纠纷案件,或超越职权受理行政调解范畴的案件。

在立案上,办案不立案,或不按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由主管领导批示。

在调查取证上,不认真制作各种必要的法律文书等。

在调解结案上,不制作或不认真制作《调解协议书》,甚至不经领导审批。

这些违反法律程序的做法,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隐患和弊端,致使许多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因此而徒劳无效。

2.3 久调不结,案件积压这是依法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2.3.1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调解员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

2.3.2有的调解员热衷于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

2.4 非自愿原则个别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在没有充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纠纷双方还没有自愿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未经当事人请求、同意,强行进行调解。

这种情况一般是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是双方情绪比较激动,执意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当事人。

而此时办理案件的公安调解员不能审时度势,一味地要求双方调解处理。

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及时解决,而且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要求调解工作的误解,认为是对方“托人”找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或办案调解员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的交易,无形中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增加了阻力。

2.5 有的调解员缺乏调解艺术调解工作也是一门艺术,着主要是指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问题。

有的调解员即使工作积极性高,责任心强,但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或调解程序不正确,极易导致调解失败。

例如:有的调解员为了“速战速决”,在没有了解清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要求及心理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就简单地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甚至主观拍板决断。

这样的调解,如果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法能够得到双方的认可,事情自然能够顺利解决,但纠纷双方当事人从发生冲突到争执不下、再到冷静解决往往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一旦调解员没有照顾到双方的想法、心理,甚至不顾法律的实际要求,就很容易引发新的矛盾,甚至“引火烧身”,自讨苦吃,遭到当事人的投诉。

因此,在调解过程中,对待不同案件,不同年龄、性别、气质和经历的当事人,所要采取的策略也应当有所不同。

当然,调解艺术需要基层调解员在工作中不断总结摸索,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2.6 公安机关缺乏相关的业务指导目前,对于大多数调解员来说,都是凭经验和感觉在调解各类纠纷,自身的调解水平也基本上是随着经验的累积而提高的。

调解员很少或从未接受过纠纷调解方面的专业指导,相关的业务指导资料也少之又少。

特别是对年轻调解员来说,他们普遍希望通过直接的专业性指导或是案例资料,来快速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

3、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几点建议3.1 实行调、审分立的诉讼原则,调解程序前置于开庭审理在法院内部设立专司调解的部门,实行调解与裁判在程序、机构和审判人员的分离,除不适用调解以外的所有民事诉讼案件,均应首先由调解法官先行调解。

该必经程序首于开庭审理之前,即对应当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受理后先进入调解程序,当事人拒绝调解、调解不成或当事人反悔的,再移送相应的业务庭进入裁判程序。

从国外的立法经验及我国实际出发,应将调解在适用阶段上规定于只适用一审,同时根据诉讼效率原则,调解期间不宜过长,以20日为宜,且应把调解期间计算在法定审理期限内。

3.2 强化并严格界定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自愿、合法”原则自愿原则是民事诉讼调解的基础,强调的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它是调解制度能否健康发展、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包括程序和实体上的自愿。

自愿作为当事人对调解行为的进行和是否接受调解协议内容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是随着当事人自身的特点变化以及外因的作用变化而变化的,若当事人在调解期限内不同意调解,调解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应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应在调解期限届满后下发调解终结书,并将案件移送给审理法官进入裁决阶段。

3.3 制定并完善规范的民事诉讼调解程序程序不健全是当前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调解的案件适用范围不明确,何阶段进行调解,以何组织形式开展调解,调解期限不明确等等。

审判实践中往往强调了调解的灵活性,而忽视了其程序性保障。

为了让当事人有完全自由的合意,足以将任何恣意与强制排除在外,就不需要严格的程序规范,常常使完全自由的合意在现实中难以达到其理想状态,不是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就是由于调解法官过于积极动用自己的职权,反而会出现“合意的贫困化现象”。

为了避免将调解的灵魂“合意沦为恣意”,有效贯彻“自愿、合法”原则,牺牲部分调解的灵活性使其走向程序性、制度化是法治社会必然的选择。

3.4 强化民事诉讼调解的监督机制,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偏重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对调解的监督明显不力,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难以有效执行,当前对民事调解的监督相当缺乏。

因此,为保障民事诉讼的合法和公正,应强化民事诉讼调解的监督机制。

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和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法条中,应将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与民事裁判相并列。

唯如此,才可能为当事人寻求救济提供更多的合法渠道。

4、结论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建立现代调解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现代调解制度应以平等、自由为价值取向,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意志自由,而平等、自由正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

现代调解制度在坚持和强调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解决纠纷,不仅不会削弱当事人的权利观念、扼杀当事人的权利意识,相反地,它反映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自治的要求,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

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培养公民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和谐,能够为我国法治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5、参考文献[1]刘方权.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7) [2]简论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江伟 2003 法学杂志[3]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2007[4]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胡泽君 2003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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