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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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杨广检刑诉[2009]30号被告人李长远,男,23岁,1986年9月28日出生,江苏省仪征市人,身份证号321081************,汉族,高中文化,扬州市劳动服务公司工人,现住扬州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宿舍。因盗窃外宾财物一案,2009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子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长宏,男,28岁,1981年5月23日出生,江苏省仪征市人,身份证号321081************,汉族,初中文化,仪征市体育用品商店售货员,现住仪征市新城街道198号。因窝藏、代为销售赃物一案,2009年10月21日,由我院批准逮捕,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青松,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长远涉嫌盗窃罪罪名,以被告人李长宏涉嫌窝藏、销售赃物罪,于200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长远、李长宏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李长远和李长宏,听取了被告人李长远的辩护人刘子明、被告人李长宏的辩护人高青松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长远于2009年8月8日在扬州市淮海路阿瓦山寨饭店,乘一位法国外宾不注意之机,盗走外宾手提包一个,内装高级录像机一架,镜头两个(共折合人民币价值5000余元)。当天李长远将所盗物品送到其兄李长宏家中,请他把东西藏起来,并说:“这只录像机是从老外那里摸来的,东西可好了。”李长宏即将录像机藏于隐秘处。其后李长宏曾几次想把录像机卖掉,均因价格问题没有卖成。该录像机一直藏在李长宏家中。
所盗上述赃物被追缴,均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失主法国外宾的报案及陈述;赃物照片(于被告人李长宏家中拍摄);物品清单一份;手提包一个,高级录像机一架,镜头两个;证人王小二证言;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讯问笔录各一份,被告人供述各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危害程度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长宏,明知被告人李长远所持财物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销售赃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慈仁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一日(检察院印) 附:1、被告人李长远、李长宏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证人名单一张,主要证据复印件三份。
3、涉案款物情况:手提包一个,内装高级录像机一架,镜头两个(共折合人民币价值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