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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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项目筹建处
管 理 制 度
编写部门:安质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ZD-094-AZ17
版次
生效日期 编 写
审 查
批 准
修改原因
1 2012-08-08
/ / /杰 第一次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工程建设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华能集团公司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
第三条凡筹建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基建项目的建设,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四)《实施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
(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1年版);
(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2002年版);
(八)《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交通部(JTS257-2008);
(九)《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交通部(JTS205-1-2008)。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过程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工程部、安质部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各施工、监理单位是所负责建设范围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各施工、监理单位要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工作,统一认识,积极配合,确保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的顺利执行。
第九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筹建处成立强制性条文
执行组织机构,具体如下:
(一)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领导小组下设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主任:/
副主任:/
成员:安质部、工程部各专工
(三)强制性条文执行职责
1、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统筹管理。
(2)指导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积极开展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负责落实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开展的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的配备。
2、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职责:
(1)督促各参建单位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
(2)组织建立健全强制性条文管理制度,组织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
(3)定期检查各参建单位强制性条文执行组织机构、资源配置情况、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要求各参建单位专门用于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的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
(4)对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及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章培训与宣贯
第十条筹建处工程部、安质部全体成员要积极参加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股份公司组织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培训。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在工程中贯彻落实,监理单位及各施工单位应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每月组织开展强制性条文学习,使有关人员熟悉并掌握其内容和要求,正确理解与执行,
要求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本专业有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知行合一。
第五章管理、执行与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管理
(一)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各施工、监理单位收集各专业强制性条文运行的文件资料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办公室负责对其适用性进行识别与确认。
(二)强制性条文应随新标准发行及时更新清单;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参建单位收集的强制性条文每年进行一次评审与确认;以及时掌握标准更新信息并及时传递,保证强制性条文的现行和有效。
第十三条执行
(一)一般要求:
各参建单位对强制性条文与强制性标准的其它条款都应认真执行。对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单位,无论其行为是否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二) 执行记录:
1、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记录;(监理、施工单位)
2、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计划;(监理单位)
3、强制性条文执行细则;(监理、施工单位)
4、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记录;(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5、强制性条文执行问题整改记录。(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检查
(一)主要检查内容
1、施工单位单位强制性条文的执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特别是强制性条文培训学习制度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与考核制度。
2、各参建单位根据各自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
(1)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
(2)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3)规划、勘查、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4)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