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需求与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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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制度的需求与供给

制度,作为人工界的产物,和其它各类人工物(产品、思想、艺术、宗教等)一样,其产生、维持、演化和消亡都可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用供求模式来加以解释。任何一种具体制度的形成和维持,都是对这种制度的供求相互作用的结果(1)。没有需求,一种具体制度不会形成并得以维持,即便已经存在也会消亡。同样,没有供给,则不论对它的需求多么强烈,它也不会出现。需求与供给,对于制度的形成、维持和演化来说,就如同马歇尔的“剪刀的两刃”,是不能分主次的。有的学者(2)把制度演化区分为需求主导型和供给主导型,把诱致性制度演化说成是需求主导型,把强制性制度演化说成是供给主导型。这种区分是值得商榷的,且不说诱致性制度演化和强制性制度演化这种分类本身的问题(在第六章将对此展开分析),即便是诱致性制度演化,也不能说是需求起着主导作用,而供给只是被动的配合;同理,强制性制度演化也不能说是供给起着主导作用,而需求只是被动的配合。在任何类型的制度演化中,都离不开供求的相互作用。其实那位作者的本意是要区分民间自发的制度演化和政府主持的制度演化,但却不恰当地把它们称作需求诱致型制度演化和供给主导型制度演化。

供求的相互作用将使制度系统趋向均衡状态。同时,影响制度供求的基本因素的变化将使均衡状态本身发生变化。制度演化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制度系统由非均衡状态趋向均衡状态,二是指制度系统均衡状态本身的变化。因此,分析制度系统的均衡状态与分析制度演化并不对立,演化分析并不是与均衡分析水火不相容的;恰恰相反,演化分析必须以均衡分析为基础,制度演化分析很大一部分就是分析决定制度均衡状态的外生变量发生变化时,制度均衡状态本身的变化,分析外生变量发生变化的原因和方式。

对于供求均衡分析方法,经济学界大致有两种批评意见:一种以主张非均衡分析的法国经济学家贝纳西和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纳为代表(3)。他们主要是针对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分析只注意价格调节的缺陷,提出了以数量调节(或更广义地讲是非价格调节)为特征的市场运行机制。也可以说他们研究的是价格刚性条件下通过调整供给数量或/和需求数量来实现的市场均衡,所以严格地讲他们所进行的仍然是一种均衡分析,属于广义的均衡分析。他们并未涉及演化问题,尤其是均衡状态本身的演化问题。另一种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尤其是熊彼特和哈耶克(4),他们认为一般均衡理论可以说明价格——产量的运动方向,但无法解释技术、偏好等外生变量如何变化,从而无法说明一般均衡状态本身的变化。熊彼特着重分析了创新过程,即资本主义制度既定时,产品种类、生产技术、产业组织等的演化过程。同时他也分析了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制度演化问题。哈耶克则深入分析了制度(用他的术语是秩序)的演化问题,强调了制度演化的自发特征。其实,这两种批评所针对的都只是一种狭义的均衡分析——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分析。因此它们并不构成对广义的供求均衡分析方法的有力威胁。

国内有的学者(5)认为制度供求分析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认为应当用制度演化分析取代制度的供求分析。本书认为制度供求分析与制度演化分析并不是互相冲突的,而是应当把制度演化分析嵌入到制度供求分析中,或者说把制度供求分析由静态发展为动态。具体地讲,就是要研究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的发展演化,就是不仅要研究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既定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和机制;而且要研究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发生变化时,均衡的制度如何发生相应的变化。

供求均衡分析模式并不是对于制度的终极原因的说明,也不是说明制度演化的唯一方式。它只是为分析制度的演化提供了一个可以采用的框架。这个框架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够对引起、影响制度演化的各种各样的因素(或原因)进行一个简单明了的分类,使一些因素归于引起和影响供给,而另一些因素则归于引起和影响需求。事实上,人们可以找到许多引起和影响制度演化的因素,如生产力、技术、知识、文化、人口、资源、组织、竞争压力、交易费用、外部性、政府的强制、政治家的创新精神、外来影响,等等。但这些因素都只能通过影响人们对制度的供给和需求,才会引起制度的演化。因为供给和需求是人的决策行为,而上述那些因素只有通过影响人们对制度的供求决

策才能影响到决策的结果——制度的演化。

制度系统的均衡是一种行为均衡。它既是大量的非策略性行为(即行为主体在行动时不须考虑特定他人的反应,只须考虑作为众多人反应的某种指数的那样一种行为,如完全竞争条件下单个厂商的产量行为)的结果,也是大量的策略性行为(即行为主体在行动时须考虑特定他人反应时的行为)的结果。因此,作为分析策略性行为的有力工具,博弈论,在制度系统的均衡分析和演化分析中便有重要作用。但博弈论方法并不能取代供求分析方法的地位,因为博弈论方法一般是以博弈各方的策略集既定、博弈者人数既定、博弈者目标既定(6)、以及得分矩阵既定为前提的,而既定的策略集和得分矩阵反映了既定的制度约束。如囚犯博弈中的两种选择反映了社会对囚犯行为的约束,而各种策略对的得分状况则反映了社会对囚犯的惩罚制度。因此,博弈论方法经常可用于分析既定制度下各博弈者的最优行为选择,并进而分析最优行为给各博弈者带来的净收益是否能够使他们愿意维持现有制度,即他们是需要现有制度呢还是产生了对其它制度的需求。此外,博弈论方法也可以直接用来分析人们对一般意义上的制度或某项具体制度的态度,即可以通过二人二策略(采纳或遵从制度和不采纳或不遵从制度)的对称博弈(它以制度已经存在,起码是已被设想为前提),来反映对这种制度的需求情况或该制度的流行情况(7)。简言之,博弈论方法在制度演化分析中有两种用途,一是分析博弈者在一定制度结构下的最优行为,这种行为的净收益决定了博弈者是否产生改变现有制度的愿望。二是分析博弈者是否需要制度,是否需要一般意义上的制度或某项具体制度。这涉及一般意义上的制度的起源问题,涉及人们如何摆脱霍布斯自然状态的问题,或涉及某项具体制度的产生、维持和消亡问题。博弈的过程,就是从各个人的制度需求集结成社会的制度需求的过程。当各个人的制度需求一致时,就会出现合作博弈;当各个人的制度需求不一致时,就会出现非合作博弈,非合作博弈的均衡解,就是由各个人的不同的制度需求集结成的整个社会的制度需求。由此可知,博弈论方法至多是从需求方面解释制度(一般意义上的或具体的)的产生、维持和消亡的一种有效方法,可用于说明已被设想或已局部存在的制度的实施或扩散过程。但它并非说明制度演化的唯一方法,因为它无法说明制度是如何被设想出来的,无法解释制度的供给。

由于前面说明过的制度的外部性和公共性,难以截然区分某项制度的供给者和需求者(8)。正因为此,不少人放弃用供求分析方法分析制度的演化。但这实在大可不必,不能因为粮农既是粮食供应者又是需求者,便不用供求分析方法来分析粮食的价格和产量及其变动趋势。

显然,一项制度的需求者只能是那些认为能够从该制度的实施中获得净收益的人,这是经济人假设的自然推论。同时,一项制度的供给者也将从该制度的实施中获取收益,因此也同时是该制度的需求者(9)。于是,需求者与供给者的差别在于前者(制度需求者)以为自己只能够从某项制度的实施中获得正值净收益但不可能从它的创立和维持中获得正值净收益,而后者(制度供给者)则是那些认为自己不仅能够从该项制度的实施中获取正值净收益,且能从它的创立和维持中获取正值收益的人。

在整个制度系统发生演化的不同阶段上,制度演化的需求者和供给者往往会发生变化,不大可能是始终不变的。针对这种现象,黄少安先生(10)提出了“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认为利益格局的变化是导致这种转换的主要原因。

注释:

(1)[美] T、W、舒尔茨(1991):《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

(2)杨瑞龙(1993):《论制度供给》,《经济研究》1993.8.

(3)[法]贝纳西(1982,1989):《市场非均衡经济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

[匈]科尔纳(1971,1988):《反均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美]熊彼特(1934,1991):《经济发展理论》,商务印书馆1991。

(1992):《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商务印书馆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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