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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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行业、相关高等院校和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单位,是全省国土资源行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省国土资源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高水平应用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促进开展全省国土资源领域创新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国土资源行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科技处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处室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省国土资源厅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促进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

.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建立、验收、评估与考核。

.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报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优先安排科研等有关经费。

第五条各主管单位负责所属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其主要职责是:

.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负责拟建重点实验室的组织和推荐工作,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运行及建设。

.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在资金匹配、人才培养与引进、职称评聘、科研项目下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 协助开展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验收、评估与考核。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

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在科研项目、仪器设备、科研场所、人才培养、经费投入等方面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做好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和质量建设。

.负责推荐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并报主管单位批准;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制定重点实验室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编制和人员安排。

第三章建设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重点的遴选拟建设的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河南省国土资源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建设目标明确。

.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地方特色,有能力承担省国土资源重大科研任务。

.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有厅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或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不少于人;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人。

.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重点实验室面积不少于平方M,拥有的科研仪器和设备能够

满足科研实验的基本要求,其总值(原值)不低于万元。

.依托单位应保证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经费,能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有良好的科研创新文化和学术氛围。

第十条依据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及申报重点实验室的通知要求,由依托单位填写《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见附件),主管单位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报告进行综

合评审。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现场考察和论证。专家组应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通过评审论证的重点实验室须填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书》(见附件),建设计划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年。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及重点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定期向其主管单位报告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建成后,依托单位应提交验收申请书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报告(参照附件),经主管单位初验后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验收申请书,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验收。专家组应由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与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现场验收程序为: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专家组实地考察,提问和答辩,专家组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书。

第十七条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铭牌及证书。

第十八条对于验收问题较大的重点实验室,由验收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年。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经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省内本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为年,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个月(届内不在岗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个月)。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副主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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