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4《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配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和指导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司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
现就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必要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规定“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 2011年5月原国家局印发了《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对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要求、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审评原则进行了规定。
由于没有分类管理,加之审评尺度未结合化妆品原料的特点进行细化,在我国获批的化妆品新原料屈指可数。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20年6月16日由国务院正式发布,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条例》已调整为基于风险分类的管理模式,即对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较高风险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另外,将对新原料设定3年监测期,即在监测期内,新原料注册人或备案人拥有新原料的使用权,每年应定期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
为配合新《条例》的发布实施,需要制订系统、详实的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要求,以指导规范注册人/备案人进行新原料的注册或备案。
二、起草原则与思路(一)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要求一致虽然新《条例》对部分风险性较小的新原料由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但在安全性方面并没有放松要求,因此,本《规范》中对新原料申请注册与办理备案时提交的资料要求是一致的。
(二)与国际法规接轨1. 注重高风险原料管理(1)备案范围中较高风险新原料资料要求同注册新原料根据国内外对功效化妆品的分类和我国《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中的功效宣称分类用语,对比研究后发现“防脱发、祛痘、抗皱、去屑、止汗化妆品”的使用风险较高,上述几类产品有的在美国作为“OTC药品”;或在日本作为“医药部外品”;或在韩国作为“医药外品”严格管理。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了在钢铁行业深入贯彻《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提升钢铁企业之间成本信息的可比性,我们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背景(一)钢铁行业产品成本制度的制定,是深入贯彻《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规范钢铁行业成本核算的客观要求。
我部于2013年8月16日印发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该制度已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大中型企业中施行。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在产品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成本归集、分配和结转等方面对各个行业产品成本核算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一些重要或特殊行业来说,它缺乏在成本核算和管理层面上的具体操作指南。
为了深入贯彻《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我们选择了成本核算和管理比较成熟的钢铁行业,深入推进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制定工作。
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制定,对规范钢铁行业成本核算,提高成本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制定,是提高钢铁企业竞争力,提升钢铁企业价值创造力的有效措施。
目前,钢铁行业产能过剩,产品市场价格竞争极为激烈,钢铁企业效益普遍下滑。
通过制定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的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钢铁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成本决策信息,进而为钢铁企业价值创造带来原生动力。
(三)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制定,是提高钢铁企业会计信息可比性,提升钢铁企业成本对标管理水平的基础。
为了深入挖掘成本潜力,实现降本增效的目标,钢铁企业不断探索成本对标管理。
在成本对标管理的过程中,钢铁企业间成本核算数据和指标口径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影响了对标的效果,导致不能完全反映钢铁企业间的差距水平。
通过制定钢铁行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有利于提高钢铁企业成本核算信息的可比性,促进行业成本对标的深入应用,提升对标管理的成效。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和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要求,规范国家标准的管理,在充分总结现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自1990年施行至今的《管理办法》是《标准化法》具体指导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配套规章,是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贯彻实施《标准化法》,规范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新《标准化法》的实施,现行《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国家标准化发展的需要,同时,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纳入《管理办法》。
二、主要修改内容— 1 —(一)细化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标准化法》提出“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国家标准化工作实践,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并在该范围的基础上区分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二)对标准样品做出规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标准化法》第二条的“标准样品”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将标准样品定位于“对需要有实物对照的技术要求”,“标准样品和相关标准配合使用,用于测试、比对等活动。
”同时明确标准样品的编号规则。
(三)明确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标准制定阶段分别做出程序性规定。
为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增设标准验证、立项评估、报批稿审核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制度。
为提升标准制定透明度,强化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的相关程序要求。
为提升标准的适用性,严格要求标准制定周期。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一、起草的背景现代城市建设中越发注重城市更新和综合治理,在此背景下,物业管理工作显得更为重要。
我市物业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较多,整个物业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属地镇街对物业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物业服务企业小而散,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物业服务水平整体偏低。
随着人们经济收入和消费水平不断提升,其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和要求越来越高,当前物业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短板显得越发突出,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矛盾较多,物业投诉率不断提高,严重影响到了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意在通过本文件的出台,明确物业管理机制,形成市级层面高位推动,属地管理充分发挥,镇街、住建、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各部门单位力量有效整合,从而规范物业管理和服务,及时化解物业领域的各类矛盾纠纷,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全面提高,群众满意度有效提升。
二、起草依据(一)《物业管理条例》(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三)《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四)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16号)三、起草过程此前对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做了大量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基本掌握了目前的行业状态。
在2016年《关于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政办发(2016)16号)的基础上,根据最新的《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精神,学习借鉴了金华市本级有关做法,并参考杭州等先进地区工作经验,形成了方案初稿。
5月15日,我局开展了方案的内部讨论,领导班子及相关科室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能发表了修改意见,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发全市镇街及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6月初,各单位意见全部上报,经过完善后形成本稿。
四、主要内容(一)指导思想略。
(二)工作目标1.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的原则,倡导以人为本、绿色生态、智慧共享、和睦共治的理念。
2.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建立“统一领导、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工作体系。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股票发行注册相关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情形】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以下统称“责令回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回购对象】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决定,向投资者发出回购或者买回(以下统称“回购”)股票要约的,自本次发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出要约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参与回购申报。
下列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不得参与回购申报:(一)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二)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投资者。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揭露日,是指欺诈发行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网站或者移动传媒等新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使证券市场知悉和了解欺诈发行行为之日。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更正日,是指发行人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欺诈发行之日。
第四条【回购价格】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
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对回购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承诺。
本条第一款所称市场交易价格,按照欺诈发行揭露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上市时间不足三十个交易日的,按欺诈发行揭露日前全部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化学药品注射剂灭菌和无菌工艺研究及验证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化学药品注射剂灭菌和无菌工艺研究及验证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无菌保证水平是化学药品注射剂的关键质量属性之一。
近年来国内外化学药品注射剂灭菌和无菌工艺研究和验证相关技术要求已不断完善。
参考美国注射剂协会(PDA)、欧盟及国家局公布的相关技术指南、GMP相关要求,我中心起草了本指导原则,旨在促进化学药品注射剂的研究和评价工作。
经过与行业专家、行业协会、国内外制药企业代表会议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内容与说明本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包括概述、注射剂湿热灭菌工艺、注射剂无菌生产工艺、附件及参考文献五个部分。
概述部分:对无菌的概念及本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注射剂湿热灭菌工艺部分:主要对湿热灭菌工艺的研究和验证进行了阐述。
灭菌工艺研究应关注湿热灭菌工艺的确定依据,过度杀灭法和残存概率法对微生物污染监控要求的差异。
灭菌工艺验证包括物理确认和生物确认两部分,分别对工艺验证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说明。
注射剂无菌生产工艺部分:明确了选择无菌生产工艺的前提条件。
对除菌过滤工艺、无菌分装工艺的概念及工艺研究中的关注点进行了阐述。
针对无菌工艺验证,主要对除菌过滤工艺验证及无菌工艺模拟试验中应验证的项目、相关操作要求及应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对于灭菌工艺研究及验证,国内尚无指导原则进行系统的阐述,所以本指导原则进行了比较全面、详细的阐述。
对于无菌工艺研究及验证,国家局2018年发布了《除菌过滤技术及应用指南》、《无菌工艺模拟试验指南(无菌制剂)》,本指导原则主要从注册申请角度,强调结合注册申请产品的特点设计开展工作,各项工作具体要求不再详细阐述,可以参照国家局2018年发布的上述文件执行。
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

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土地整治工作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
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
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到十几亿人吃假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开展土地整治工作,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区进入大发展、大建设时期,城市化快速推进,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难度日趋加大。
大力开展土地整治工作,深挖土地后备资源是破解当前发展瓶颈的关健之举。
通过政策有效供给,健全激励机制,把开展土地整治与强村富民、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二、起草的文件依据
《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土地整治工作进一步提升耕地保护水平的通知》(温政办[2015)4号)
三、起草的程序说明
根据区委区领导的要求,我局牵头起草编制《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2月20日,区委书记主持召开“奋战三百天、造地一千亩”垦造耕地誓师大会暨温州市域铁路
S3线一期工程(瓯海段)政策处理部署推进会,并研究政策制订情况。
会后,我局对政策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于3月7日召开政策协调会,垦造耕地专班工作小组,对政策方向和具体内容
进行进一步研究讨论。
3月15日,我局按照要求对政策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征求部门和各镇街意见,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关于《四川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四川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内容《指引(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功能定位。
省技术创新中心定位于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服务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聚焦我省六大优势产业,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资源,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一体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部分,建设目标和原则。
以“聚焦产业发展、坚持有序推进、强化机制创新、加强开放共享”四大原则,整合国际国内创新资源,形成开放合作的创新网络,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
第三部分,建设布局与组建模式。
在世界科技前沿和重点优势产业两个重点领域优先谋划布局,省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或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整合省内外全产业链有优势、有条件的创新资源共同建设。
第四部分,重点建设任务。
主要包括服务全省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集聚开放创新资源,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促进创新创业,搭建专业化创新创业平台、培育和吸引技术创新人才,构筑高端人才集聚洼地、深化改革创新、探索新型体制机制等五大重点任务。
第五部分,治理结构与管理机制。
一是法律地位,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登记为独立法人实体;二是治理结构,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或主任负责制,形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治理结构;三是项目实施,鼓励汇集各方优势科研力量承担重大项目或自主凝练行业技术重大需求,实施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四是人才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到省技术创新中心开展交流合作;五是资金投入,省技术创新中心要吸纳和拓展多元资金投资力量,逐步实现自我运营。
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4《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作为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之一。
一、起草背景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
本文件根据中药注册药品的产品特性、创新程度和审评管理需要,在充分总结吸收以往特别是药品审评审批改革以来中药研发和注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法规对中药分类进行了细化,同时,结合中药自身特点起草了中药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页10共/页1第二、起草经过结合药品审评审批改革和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修订工作,广泛听取专家、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业界意见,凝聚多方共识,鼓励中药传承创新发展。
在此基础上,结合中药自身特点,并根据中药研发规律,起草了《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共两部分,分别为中药注册分类和中药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第一部分中药注册分类。
在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中药注册分类基础上,明确了中药的定义,以及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的具体内容和细化情形,另外,明确了天然药物的定义,其分类参照中药注册分类。
第二部分中药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前言部分明确了文件的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正文部分按照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概要、页10共/页2第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临床试验资料的顺序依次明确了中药注册所需申报资料的项目和相关要求。
四、相关问题说明(一)关于中药注册分类本版中药注册分类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指导思想,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结合中药特点和研发实际情况,明确了中药注册类别及细化情形。
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和编制过程省化工专项行动办于2023年上半年启动全省化工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调研工作,形成了调研报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细化落实务实举措,推动化工园区提档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于9月形成初稿,并征求了13个省有关部门、16市化工专项行动办、48家化工园区以及省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了采纳、达成了一致。
10月上旬,向周立伟副省长进行专题汇报,根据周立伟副省长指示,我们对《意见》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文件主要内容《意见》分为八大部分、20项重点工作任务。
第一部分,提出总体要求。
明确了指导思想,确定了基本原则,研究制定了2027年发展目标。
第二部分,夯实基础支撑。
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拓展园区发展空间、实施封闭化管理、完善治污设施配套等四个方面提出了重点任务,大力提升园区承载能力和公用工程保障能力。
第三部分,推进产业发展。
从强化园区规划引领、突出产业生态培育、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加强对外合作交流等方面明确了重点任务,不断为园区发展注入活力。
第四部分,突出创新驱动。
从加强创新平台建设、聚力关键技术攻关、引育高端产业人才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快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动力。
第五部分,实施智改数转。
抢抓数字变革机遇,抢占数字经济新赛道,加快园区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强化标杆示范引领,打造智慧化工园区,以智改数转赋能园区转型发展。
第六部分,加快进区入园。
通过采取标准倒逼、政策支持、要素保障等措施,严控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加快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进区入园,推动化工行业集约集聚发展。
第七部分,筑牢发展屏障。
树牢风险意识,开展园区专项整治,狠抓安全生产督查,加强园区环境治理,坚决守好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一排底线”,以高水平安全环保保障园区高质量发展。
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_起草说明

《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加强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的监督管理,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以下简称药品注册司)组织起草了《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现将有关起草工作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部分已上市多年中药的说明书中安全信息项内容存在缺失,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常表述为“尚不明确”,影响安全合理用药,因此,学界、业界要求尽快完善中药说明书的呼声十分强烈。
近几年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100余种已上市中药的说明书修订公告,其中“禁忌”项和“不良反应”项等安全信息项内容为修订的重点。
尽管如此,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缺失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亟需制定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具有针对性指导作用的技术指导原则。
此外,2019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在药品监管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以立法的形式要求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也相继被修订或制定,均对已上市药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2020年12月1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中药说明书和标签管理,推进对已上市中药说明书中【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的修改完善。
因此,制定已上市中药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既是落实新法规的要求,也是推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需要。
药品注册司在前期委托课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规、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组织研究起草了《已上市中药说明书安全信息项内容修订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关于《温州市加快建设“共富工坊”助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关于《温州市加快建设〃共富工坊”助力共同富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农村是乡村振兴的主战场。
9月8日,省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强化党建引领推进“共富工坊”建设的指导意见》,通过送项目到村、送就业到户、送技能到人,创造更多就业增收机会,打造各具特色的“共富工坊”,确保人人有事做、家家有收入,推动形成共同奋斗、共创美好生活的新机制新气象。
在当前我市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的目标牵引下,制定政策文件推动“共富工坊”建设,是政府加快乡村振兴、助推共同富裕的必要举措。
二、起草过程根据市领导的批示要求,我委会同市委组织部等部门牵头起草编制《温州市加快建设“共富工坊”助力共同富裕的若干意见(试行)》。
10月17日,杨胜杰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共富工坊”建设工作方案专题会议,研究政策制订情况。
会后,我委对政策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会同市委组织部于11月21日召开“共富工坊”政策协调会,与共富工坊5个具体牵头单位及相关部门,对政策方向和具体内容进行进一步研究讨论。
12月5日,市委组织部张健部长专题听取了“共富工坊”配套政策的制订情况。
我委按照要求对政策文本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征求部门和各县(市、区)意见,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意见》共包含11条政策措施和5条附则,其中共性政策5条,个性政策6条。
5条共性政策分别为:实施星级评定奖励,降低工坊经营主体融资成本,鼓励相对低收入家庭通过“共富工坊”增收,推动“共富工坊”带动特殊群体就业,支持“共富工坊”专精发展。
“实施星级评定奖励”条款旨在鼓励工坊经营主体争先创优,对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共富工坊”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降低工坊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条款结合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百镇千坊•富民兴业”三年行动推进瓯江红“共富工坊”建设的实施方案》,将“共富工坊”纳入农商银行专项贷款服务范围,享受额度和利率相关政策,并鼓励其它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为信用良好的“共富工坊”经营主体提供利率优惠贷款。
《关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关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情况(一)房产测绘市场全面放开房产测绘市场放开前,涉及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动产登记等所需的房产测绘成果均委托市地籍测绘大队根据八定方案职能依职责承担并出具。
2017年9月15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了《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房产测绘成果提交工作的通知(暂行)》(深规土﹝2018﹞572号)。
自此,深圳市房产测绘市场全面放开,具有房产测绘资质且入选房产测绘资格供应商名录的企业或机构均可出具行政审批所需的房产测绘成果。
房产测绘市场放开后,加强市场的监管势在必行。
(二)政府职能转变随着“强区放权”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持续推进,大量规划土地审批业务下放,测绘生产活动呈多点触发态势,为确保多源头、多类型测绘数据成为准确有效测绘成果和安全可靠系统数据,需要有统一的技术和数据标准、统一的数据出口入口和完善的成果质量检查验收环节。
(三)有关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82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完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和成果汇交,强化关键环节质量管理,保证联合测绘成果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成果审核的必要性房产测绘是运用测绘仪器、测绘技术、测绘手段来测定房屋、土地及其房地产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位置、数量、质量以及利用状况的专业测绘。
房产测绘成果为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不动产登记、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土地征收、城市更新、征收税费等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和资料,是建立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础数据。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五华县联增大桥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项目概况当前在琴江新城规划区范围内,横跨琴江河的桥梁只有上游的油塘桥和下游的琴江大桥,两桥直线距离有3.5公里,间距过长不利于方便群众出行、不利于缓解交通压力、不利于两岸协同发展。
核心地带枢纽桥梁的欠缺导致琴江新城片区之间无法形成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发展格局,启动联增大桥建设工程可以有效解决这一瓶颈问题。
二、目的意义建设联增大桥符合琴江新城远景规划,符合民众现实需求。
联增大桥建成投入使用后可以有效缩短琴江新城片区之间的空间距离,大大缓解琴江大桥的交通压力,直接拉动琴江河“一河两岸”的经营开发,是一项惠民便民利民的重大工程,也是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生动实践。
三、起草依据根据市委七届六次全会“建好琴江新城”的决策部署,以及县委十三届八次全会“有序推进琴江新城开发建设,迅速提升新城核心区吸聚力”的工作要求,按照《五华县琴江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四纵三横”交通路网的远景规划,启动联增大桥建设工程。
-1-四、主要内容(一)建设规模联增大桥建设工程总投资估算为36673.12万元。
其中:工程费用30241.57万元,勘察费431.5万元,设计费1078.76万元,监理费610.06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594.7万元,预备费用2716.53万元。
(二)建设内容联增大桥起点西接联增大道,跨过琴江,东至增塘路。
起点位于约K2+621,项目终点约为K3+834,其中引桥起点为K2+769,引桥终点为K3+669。
桥梁总长约896m,主桥长为约356m,西引桥长约270m,东引桥长约270m,西侧引道长约149m,东侧引道长约164m。
(三)建设周期1.项目前期准备阶段。
2019年8月—2019年12月,进行项目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招标)。
2.项目施工建设阶段。
2019年12月—2021年12月,进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
《细菌回复突变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附件8《细菌回复突变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开展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评价工作,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促进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以及化妆品新原料的研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组织起草了《细菌回复突变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现将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必要性2021年5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配套法规已正式施行。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规定“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为防脱发类和染发类特殊化妆品的一项注册检验项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关于新原料是否具有致突变性评价时可应用该项试验进行检测或评估;另外,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中,关于化妆品原料致突变性的评估也通常采用该项试验的数据作为原料评估的证据。
在对该项试验的检验报告或毒理学试验资料进行审评时,发现存在试验中受试物最高浓度设置错误或试验结果判定不合理等情况。
因此,中检院制定《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规范应用细菌回复突变试验评价化妆品和新原料的致突变性。
二、制定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遵循依法依规原则,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文件中关于化妆品和新原料的法规要求,研究细菌回复突变试验的具体要求,切实为化妆品和新原料的安全评价提供技术指导,也为技术审评以及监管提供依据。
(二)公开透明原则。
《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原则,充分参考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征求监管部门、专家、行业协会意见,同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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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信息系统是证券市场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信息技术进步及其在行业内应用程度加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专项业务服务机构的各类业务活动以及风控、合规等各类管理活动已与信息系统深度融合。
整体上看,上述机构的信息技术应用表现出软硬件数量大、业务流程信息化及网络化程度高、与外部系统广泛连接、信息系统建设以采购和委托建设为主等特点。
2008年以来,证监会先后出台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主席令第82号)以及《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等监管规定,以信息技术安全为核心提出了监管要求,对经营机构与服务机构信息技术管理提出了原则要求,同时以自律规则、行业标准的形式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随着近年来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行业信息系统架构、部署模式、管理机制发生了较大变化,行业信息技术应用领域反映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行业信息技术监管法规体系提出新的需求。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水平仍然不高。
部分经营机构内部未能形成有效
的信息技术管理权责分配及制衡机制,信息技术财力与人力投入的数额、结构仍不合理,信息系统建设过度依赖外部厂商,并且缺少整体规划。
二是经营机构信息技术应用的业务合规风险较为突出。
随着信息技术进步与行业内应用程度加深,各类业务活动的实时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已与信息系统完全融合。
信息技术风险不仅表现为传统的信息安全风险,还会造成业务合规风险。
实践中,部分经营机构对信息系统内部流程的合规性缺乏评估,存在风险隐患。
三是经营机构应对互联网环境下信息安全风险的能力有待提高。
近年来,经营机构越来越多的业务通过互联网实现,但围绕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安全人才队伍建设、资金投入与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发展还不匹配,个别经营机构部署在互联网上的信息系统仍存在薄弱环节。
四是专项业务服务机构的信息安全风险不容忽视。
专项业务服务机构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为经营机构提供业务辅助服务或直接从事特定的证券基金业务,虽已纳入信息技术监管范围,但缺少相关具体规范。
此类机构与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广泛连接,集中度较高,一旦发生风险容易跨行业、跨机构传导。
五是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尚未完全纳入监管。
目前,证券、基金领域对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还不一致,《证券法》尚未将证券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纳入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法》虽已将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纳入监管,但尚未出台细则,客观上需要更加明确具体的监管要求。
二、起草思路
(一)监管目标及基本原则
监管目标: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防范信息技术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确保经营机构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保持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健壮性与先进性。
基本原则:规则先行、依法监管;强化治理、防控风险;动态跟踪、惩防结合。
(二)总体思路
1.强化信息技术监管的全覆盖。
一是对于经营机构实施全面监管,对其开展业务及客户服务活动的所有信息系统,继续沿用目前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模式;二是对专项业务服务机构实施业务监管,考虑到这些机构多数同时还开展不属于证监会监管职责范围的业务活动,因此主要围绕其开展的专项业务提出监管要求;三是根据法律授权,将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纳入监管,明确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为经营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活动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规则。
2.明确治理、安全、合规三条主线。
在传统的信息安全监管要求的基础上,着重将信息技术治理、应用信息技术涉及的业务合规风险统一纳入监管,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完备、与自身业务开展特点相适应的信息技术治理架构,将合规管理贯穿在信息技术管理的始终,不断提高信息技术与业务管理、合规管理的融合程度,要求经营机构信息技术、业务管
理、合规管理部门共同参与重要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变更过程,确保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业务合规要求在系统流程中落到实处,确保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的应用与其安全管理能力、合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3.强化经营机构、专项业务服务机构信息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
按照“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理念,强化经营机构、专项业务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守住信息安全底线,维护证券市场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
针对经营机构、专项业务服务机构信息系统建设依赖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现状,明确经营机构、专项业务服务机构可以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委托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但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或减轻。
4.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充分总结行业应用信息技术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客户信息保护等问题,以及信息安全事件反映出容易发生纰漏的信息系统测试、上线、容量管理、应急管理等薄弱环节,提出了明确具体、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要求。
四、基本内容
《办法》共八章六十四条,从信息技术治理、信息技术合规管理、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业务连续性管理、专项业务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具体包括:
(一)总则
《办法》明确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适用主体、监督职责以及经营机构、专项业务服务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相关业务活动的主体责任(第1条至第5条)。
(二)信息技术治理
《办法》督促经营机构建立健全信息技术管理决策、分工、授权、制衡、持续评估等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加强信息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风险管控。
一是要求经营机构完善信息技术治理,保障与业务活动规模、水平相适应的信息技术投入,定期评估更新信息技术规划,并持续完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第6条)。
二是明确经营机构经营管理层信息技术管理责任,要求经营机构指定或任命高管人员负责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第7条至第8条)。
三是要求经营机构设立专门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信息技术相关工作,对合规、风控、审计等部门提出了履职要求(第9条)。
(三)信息技术合规管理
《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将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要求贯穿在信息技术管理各个环节。
一是建立事前合规审查、事中风险监测、事后评估审计的信息技术合规管理机制(第12条至第14条);二是结合具体业务系统特点,确保关键“合规点”在系统设计中落在实处(第15条至第19条);三是建立信息技术应用与风险控制措施的同步机制,业务信息系统必须与风险监测系统同时上线,并及时更新监测指标及预
警阀值(第11条)。
(四)信息技术安全管理
一是规范技术管理工作,明确了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开发、测试、上线、部署、变更等环节的监管要求(第20条至第27条);二是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客户信息(第28条至第31条);三是加强业务连续性管理,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优化系统及数据备份机制,提升灾难灾害应对能力(第32条至第37条)。
(五)专项业务服务机构监管
《办法》主要围绕专项业务服务机构开展的专项业务服务提出监管要求,包括开展专项业务活动的信息系统与其兼营业务相关信息系统之间的风险隔离要求、开展专项业务活动的信息技术人员及信息安全保障要求、开展信息技术风险评估以及应急处置的相关要求等(第38条至第41条)。
(六)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办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授权,对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作了相应的监管安排。
一是明确了经营机构委托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范围和选取要求(第42条至第44条);二是明确了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有关事项(第45条);三是明确了证券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证券业协会并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第46条);四是规范了经营机构的信息技术服务协议、服务管理、应急处置有关事项(第47条至第49条);五是明确了经营机构委托信息
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禁止性要求(第50条)。
(七)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了对证券基金经营与服务机构信息技术管理的监管要求和罚则。
一是规定经营机构、专项业务服务机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与证券基金交易相关的信息系统及提供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备案要求(第51条);二是明确证券基金经营与服务机构的报告职责和流程要求(第52条至第54条);三是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现场检查、组织应急演练、监管评价等监管手段,对证券基金经营与服务机构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从事证券基金相关业务活动或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第55条至第56条);四是根据证券基金经营与服务机构违规的具体情形,明确罚则(第57条至第60条)。
此外,第61条至第64条明确了名词释义、实施时间、参照执行的主体及过渡期安排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