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周转房的管理,切实有效解决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教职工的短期住房困难,努力营造安居乐教的和谐环境,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周转房是学校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为暂时无力购买商品住房,同时家未在县城内,也无其他就近居住房屋的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的未婚教职工提供的临时性租住房。
第三条学校成立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小组,对教职工周转房实行统一管理。
具体事务由学校工会牵头,行政办公室及总务处负责执行。
第二章租赁规定第四条教职工周转房的租住对象:家庭居住地在县城以外,暂时无力购买商品住房,同时又无其他就近居住房屋的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时间在五年以内的未婚教职工。
第五条教职工周转房的租住程序:由本人向学校行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本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学校行政办公室给出新进校的教职工名单和周转房屋安排通知;工会牵头,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小组根据学校行政办公室给出的房屋安排通知和总务处提供的房源情况,制定出公正合理的周转房安排方案,并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工会代表学校与承租教职工签订相关协议;承租教职工凭签订的协议到总务处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入住手续。
租住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协议期满,租住关系终止。
租住人必须在协议期满前办理续签或退房手续,逾期未办理续签或退房手续者,将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第六条教职工周转房的租金标准及缴纳办法:1. 租金标准:周转房租金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二楼至四楼租住第一年为50元/㎡·年,租住第二年为60元/㎡·年,租住第三年为70元/㎡·年,租住第四年及以后为140元/㎡·年;一楼103室至106室租住第一年为40元/㎡·年,租住第二年为50元/㎡·年,租住第三年为60元/㎡·年,租住第四年及以后为120元/㎡·年;一楼107室至113室租住第一年为30元/㎡·年,租住第二年为40元/㎡·年,租住第三年为50元/㎡·年,租住第四年及以后为100元/㎡·年。
大学校区房屋管理办法
大学校区房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有房屋资源的管理,合理使用公有房屋,节约办学资源,提高公有房屋的有效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学XX校区公有房屋系产权隶属于大学校区的各种用房及配套建筑。
包括办公室用房和功能用房。
功能用房是指除办公室用房外,具有其他功能的公有用房,如资料室、档案室、会议室、服务大厅等。
第三条本办法是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及《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校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四条校区公有房屋的调配、出售、出租需按照学校有关会议纪要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房屋改造、改建、装修需根据房屋的状况、使用要求、建筑结构及相应的政策文件决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五条依据公有房屋的实际用途,将校区公有房屋划分为教学与教辅用房(教室、实验室、语音室、计算机房、体育场所等)、办公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经营性用房、学生宿舍、学生活动用房、职工活动用房、公有周转房、教工单身宿舍、其它公有房。
(一)、教学与教辅用房系指实际用于完成教学任务的各类房屋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供的辅助用房。
(二)、办公用房系指学校核定编制的党政、教学、科研等部门,用于办公的各类房屋。
(三)、后勤保障用房系指为学校提供办学保障与服务的各类房屋。
(四)、经营性用房系指经学校批准的各类经营性用房。
(五)、学生宿舍系指学校学生的宿舍用房。
(六)、学生活动用房系指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的活动用房。
(七)、职工活动用房系指工会、离退休干部的职工活动用房。
(八)、公有周转房系指学校未出售的,用于易地调动干部的周转住房。
(九)、教工单身宿舍系指符合学校规定的单身教工居住的宿舍住房。
(十)、其它用房系指除此之外的学校公有用房。
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六条校区公有房屋由资产科负责权属管理,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由使用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学校的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不得外租给第三方从事经营活动。
大学学院房屋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房屋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房屋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提高房屋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房屋是指房屋产权归属学校,由学校各单位用于行政管理、教学科研、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各类房屋,包含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后勤保障与生活用房、产业和经营用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各单位”(使用单位)是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基本核算单位。
归口管理部门计算各单位、各类用房定额面积的基础数据时,应以学校组织、人事、教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学校各类房屋按照“统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体制。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房屋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大宗房屋调整分配方案、房屋定额标准与收费方案等事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房屋主管部门统筹管理、配置各类学校公用房屋,负责制订全校房屋管理办法,明确房屋调配管理的基本原则,划分学校公用房屋归属类别,并按类别明确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各类别、各单位用房信息,动态监管、评估各类公用房屋使用情况,备案经营性房屋出租出借情况,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各类房源配置。
二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权限内某类房屋制订分配方案,完成房屋调配,监督各单位执行用房规定情况,并通过学校房屋管理系统完成房屋动态管理。
学校各单位自主调配本单位用房,负责日常使用管理,及时更新维护房屋管理系统内本单位用房信息。
第五条学校各类房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调配,集中安排、适当预留,定额配置、超额腾退”的分配管理原则。
因学校总体布局等因素,不能一次分配到位的,在学校建设过程中按照各类用房定额使用规定逐步调整到位。
第六条学校优先保障教学和科研用房的供给。
学校以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为基础,综合学校规划、学科发展与差异、教学科研平台基地以及房屋使用效益等因素,确定教学科研单位房屋定额核算面积。
教职工临时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教职工临时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教职工临时性住房管理,实现临时住房资源良性循环,解决新进校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保障,根据国家及扬州市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性住房指产权属于所有,为引进人才、新进校青年教职工提供的2、3、4号楼过渡住房,主要包括2、3号楼青年教职工单身单间宿舍和4号楼成套单元房等学校指定作为过渡用房的房源。
第三条为保证使用效率,学校临时性住房根据不同房源情况设定1至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一定幅度低于住房周边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
第四条临时性住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过渡房的日常维护、修缮、设备更新等费用,由后勤管理处提出计划,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后勤管理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相关的制度拟定、产权管理、申请受理、租赁管理、维修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临时性住房出租和转让。
第六条承租人所在单位和人事处负责配合学校完成入住资格的初步审核,并督促承租人履行协议和协助学校纠正承租人违规行为等。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七条租住学校临时性住房的申请人应为事业编制、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并未在扬州市市自购房(公产房、企业产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商品房等)的无房在岗教职工,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引进人才;2.家在扬州市区以外的新进校单身教职工;第八条申请人可申请临时住房的标准为:1. 引进人才的教职工可申请成套单元房;2. 未婚青年教职工和配偶在外地的已婚教职工,且扬州无住房的可申请青年教职工单间宿舍。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申请人如实填写《教职工临时住房申请表》,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初步审核通过后,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报送后勤管理处办理。
第十条后勤管理处将依次安排入住。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后勤管理处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第五章租期与租金第十一条青年教职工单间宿舍的过渡期为一年,租金120元每月;引进人才成套单元房的过渡期为两年,不收租金。
安徽财经大学龙湖西校区新建住房分配(调整)方案
安徽财经大学文件校政字…2014‟96号安徽财经大学龙湖西校区新建住房分配(调整)方案一、分配(调整)房源宏业路255号院内新建的180套住房,其中:140㎡的66套,121㎡的66套,88㎡的48套。
二、分配(调整)依据本次住房分配(调整),依据《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2014年7月9日教代会通过)、《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校政字[2011]101号)、《安徽财经大学博士安家费发放暂行办法》进行,并考虑学校发展的新形势和人才政策作适当变动。
三、分配(调整)原则1.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2.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适度倾斜”原则。
四、分配(调整)范围本次新建住房的分配(调整)范围为在编在岗,未达到住房标准的下列人员:1.具有正高职称人员和已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其面积未达到110平方米者;2.具有副高职称人员和处级职务人员,其住房面积未达到90平方米者;3.具有中级职称人员、科级职务人员、硕士、技师、高级技工以及工龄满20年以上的教职工,其住房面积未达到80平方米者。
五、房源划分1. 140㎡的房源,全部用于专业主岗人员(含双肩挑人员)的住房分配(调整)。
2. 121㎡的房源,按专业主岗人员(含双肩挑人员)与其他岗位人员6:1的比例进行划分,即:专业主岗人员(含双肩挑人员)57套,其他岗位人员9套。
3. 88㎡的房源,按专业主岗人员与其他岗位人员2.5:1的比例进行划分,即:专业主岗人员34套,其他岗位人员14套。
4. 各类人员在各自房源内分配(调整)。
六、分配(调整)思路1.两院院士、学部委员、“百千万人才计划”等国家三类人才,按学校人才政策优先安排住房;2.其他人员按积分高低挑选房源:(1)具有正高职称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人员,或引进的海外高水平大学毕业的博士,可申请140㎡的房源;(2)具有副高职称人员、博士、处级干部可申请121㎡的房源;(3)具有中级职称人员、科级干部、硕士、技师、高级技工、工龄满20年以上的教职工,可申请88㎡的房源;(4)上述(1)-(2)中,上一层级人员在本层级房源不够的情况下,可申请下一层级房源。
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保障教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住房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在编教职工、外聘教职工以及学校引进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住房管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住房类型及分配原则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住房分为以下类型:1. 干部交流用房:为解决易地交流干部的基本工作生活需要,调入学校提供给其在交流期间内居住使用的房屋。
2. 引进人才用房:根据学校对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为引进人才提供的住房。
3. 集体宿舍用房:为解决学校教职工集体住宿需求,由学校统一管理的宿舍。
4. 临时周转用房:为解决新进教职工、外聘教职工及引进人才在过渡期间住房需求,由学校提供的临时周转房。
第五条教职工住房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按照教职工的岗位、工作年限、家庭情况等因素,公平、公正地进行住房分配。
2. 优先原则:优先解决新进教职工、外聘教职工及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
3. 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学校住房资源状况和教职工住房需求,动态调整住房分配方案。
第三章住房申请及分配第六条教职工住房申请:1. 教职工本人向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提出住房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住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申请人的住房资格。
3. 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制定住房分配方案。
第七条住房分配:1. 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按照分配方案,公开、公正地分配住房。
2. 分配住房时,优先考虑教职工的岗位、工作年限、家庭情况等因素。
3. 分配住房后,学校住房管理部门与教职工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第四章住房管理及使用第八条教职工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
第九条教职工住房维修:1. 住房内部设施损坏,由教职工自行维修。
2. 住房外部设施损坏,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维修。
第十条教职工住房租赁期限为三年,一年一检查,视履约情况再确定是否续签。
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规定(分配方案)
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规定(分配方案)教职工住房分配,一直以来都是学校后勤管理的重点难题。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十年方案写作的经验,给大家梳理一份实用、高效的分配方案。
一、总体原则1.公平公正。
在分配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位教职工都有平等的机会。
2.按需分配。
根据教职工的家庭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住房需求,确保住房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3.逐步改善。
在现有条件下,逐步提高教职工住房条件,努力实现教职工住房的持续改善。
二、分配对象及条件1.分配对象: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2.分配条件:(1)具有我校正式编制的教职工。
(2)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面积不足的。
(3)配偶及子女在我市无住房的。
(4)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的。
三、分配程序1.发布分配公告。
学校后勤部门在每年6月份发布住房分配公告,明确分配时间、地点、条件、程序等。
2.教职工报名。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后勤部门报名。
3.资格审核。
后勤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具备分配资格的人员名单。
4.评分排序。
根据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家庭人口等因素,制定评分标准,对具备分配资格的教职工进行评分排序。
5.公示。
将评分排序结果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
6.分配住房。
根据评分排序结果,按照房源情况,依次分配住房。
7.签订住房合同。
分配到住房的教职工与学校签订住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住房面积及价格1.住房面积:根据教职工家庭人口、职务、职称等因素,合理确定住房面积。
2.住房价格:根据市场行情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住房价格,确保教职工能够承受。
五、优惠政策1.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的教职工,优先予以分配。
2.对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分配条件,优先予以分配。
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教职工,可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
六、后期管理1.住房维修:教职工住房出现问题时,可向后勤部门申请维修,确保住房安全。
教师公寓住房补助及分配方案
XXX学校2019-2020学年教职工福利住房分配制度为了给教职工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经学校理事会研究,制定教职工福利房分配制度如下:
一.教职工住房补助:
1.管理人员:8000元/人/年
2.教师和主管:4000元/人/年
3.职员:3000元/人/年
4.职工:1000元/人/年
二.住房分配方案:
1.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优先选房。
房源:所有房间
2.已婚教师和已婚职员以抽签方式抽取房间,然后按照实际房租价格和教职工住房补助对照,再进行多退少补。
房源:
已婚教师(男)4号楼2层,5号楼2层,5号楼3层,5号楼5层
已婚教师(女)4号楼3层,4号楼5层,4号楼6层,5号楼4层,6号5层。
3.单身教师两人一组自由组合以抽签方式在单元楼中抽取房间,并发2000元房补,若不住宿则补助4000元。
单身职员两人一组自由组合以抽签方式在单元楼中抽取房间,并发1000元房补,若不住宿则补助3000元。
房源:1号楼2单元501(5间), 1号楼2单元502(5间),
1号楼3单元302(3间),1号3单元402(3间),
1号楼3单元501(4间),5-207(男单身)5-413(女单身)
4.职工由学校统一分配安排住宿,若不住宿补助1000元。
房源:由学校统一安排。
三.职工、单身教师、单身职员统一住所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住户的暖气费由学校统一承担,水、电、物业等费用由各住户自己承担。
四.教职工住房补助及房租以月为单位计算,若出现离职情况,已工作月(离职当月工作天数超过15天按一个月计算)的补助全额发放,其余部分从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教师周转房住房规章制度
教师周转房住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住房权益,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教师周转房是为教师提供的临时住房,供其在工作需要时使用。
第三条教师住房制度是国家住房政策的一部分,教师周转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教师周转房住房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校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教师周转房住房管理第五条学校负责统一管理教师周转房,保障教师的住房需求。
第六条教师周转房采取分房分户管理,每户不得多人共享。
第七条教师周转房由学校负责装修和维护,确保住房的安全和舒适。
第八条教师周转房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需经学校审批。
第九条教师周转房的暂离使用需提前向学校报备,逾期未返回的将取消其使用资格。
第十条教师周转房的分配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教师周转房住房分配第十一条学校根据教师的工作需要和家庭情况确定周转房的分配。
第十二条学校将周转房分配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由专门的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教师的申请进行评审,确定分配名单。
第十三条教师周转房的分配应当优先考虑那些工作需要和居住环境较差的教师。
第十四条教师周转房的分配应当尊重教师的个人意愿和家庭情况。
第四章:教师周转房住房使用第十五条教师周转房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私自出租或转让。
第十六条教师周转房的使用期限结束后,教师应当主动释放住房,如需继续使用,需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教师周转房的使用期间如有违反规定或损坏住房设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教师周转房住房维护第十八条教师在使用周转房的过程中要爱护房屋设施,保持住房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九条教师使用周转房期间如遇到设施故障或损坏,应当及时报告学校进行维修。
第二十条学校将定期对周转房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住房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教师周转房住房退出第二十一条教师周转房的使用期限结束后,教师应当主动退出住房,如需继续使用,需重新申请。
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公用房屋管理,提高公用房屋利用率,更好地适应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发展需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及“**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用房屋是指产权归属于**职业技术学院的各类所有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
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以下五类。
1、办公及其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文印室、值班室、档案室、收发室、资料室、保管室(仓库)及老干部活动、职工活动、招生就业服务、大学生活动、财务缴费结算等用房。
2、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用房包括教室(含多媒体教室、学术报告厅)、图书馆、体育场馆、实验实训室(含语音室、演播室、设计室、展室、画室、琴室、形体室、陈列室、微机室、仪器室、药品室、准备室及专业示教室、实训厂房、车间、场馆,等)。
3、后勤保障用房包括基础保障用房和服务保障用房。
基础保障用房含配变电、供排水、网络通讯(不含运营商租用)、车库、公厕等用房;服务保障用房含外聘专家生活用房(外教、引进人才用房)、教工周转房及学生食堂、学生宿舍、浴池、校医院用房。
4、经营用房包括教工公寓和商业租赁房(含校园外门面房、校园内商业网点、银行、邮政用房及网络通讯运营商、宾馆餐饮业承包商租赁用房)。
5、产权(或部分产权)归属学院的教职工住房包括单元楼、平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含储藏室、车库、地下室,等)。
二、公用房屋的配置第三条实行“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制度1、法人单位整合撤并、经清产核资后交接时,公用房屋钥匙、房屋及场外配套资料等移交后勤管理处,签署“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
2、学院各类新建楼宇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将楼宇全部钥匙、楼宇图纸资料(复印件)、验收合格书(复印件)、楼内外配套设施设备及整改情况等资料移交后勤管理处,签署“公用房屋(楼宇)及场外配套交接事项备忘录”。
关于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
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
经学校行政会议再三研究讨论,订出我校集资建房、分房(包括调整住房)、套间住房计分方案,现公布如下:
一、职务分
校长40分、副校长35分、主任30分、副主任25分、级长及科组长15分、班主任12分、教师10分、职工8分。
二、学历分
本科20分、专科15分、专科肆业12分、中专(高中)10分、初中以下5分。
三、专业职务
高级20分、中级18分、初级16分、技术员14分。
四、人口分
本人10分、配偶5分、子女分有且只计1分。
五、加分部分
1、配偶是本校教师加40分
配偶是本校职工加20分
配偶是本校临工加10分
配偶是本县外校教师加5分
2、本人是外省、外县籍教师者加5分。
3、校龄每年加3分。
(2007年7月起)
4、工龄每年加1分。
5、教龄每年加1分。
6、独生子女加1分。
六、在累计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外省、外县籍教职工;在县城拥有房屋的原则上不在学校安排住房。
当有空置房时,可通过申请计分,分数高者优先入住。
七、凡调离本校教职工(包括自动离职、辞职的教职工)自发出通知一个月内必须交回住房,由学校重新分配。
八、住房分房支配权在学校,任何教师员工在退出住房时,应立即通知总务处,待检查学校公共财产没有损失后,将钥匙交回总务处。
任何教职员工都不能私自占用学校住房,必须在申请住房名单中通过计分方式,从高分到低分原则,确定入住对象。
教职工若有违反住房分房规定,违反学校公共财产保管规定者停发当年津贴,并取消评优、评先进资格。
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规定
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的管理,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寓范围
大学校区教职工公寓是指大学校区为教职工提供的住宿房屋,包括教师公寓、工作室公寓等。
第三条入住条件
1.符合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可以申请入住公寓。
入住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正式聘用的教职工、大学校区内距公寓工作区域较远的教职工等。
2.入住公寓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不正当活动或从事不符合本地
区法律和校园条例的行为。
第四条住宿规定
1.公寓住宿时间为一年或一个学期,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入住。
2.每户公寓的住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房租,不得拖欠。
3.公寓的水、电费应由住户自行承担,禁止私拉电线、管线等行为。
4.公寓内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损毁公共设施等。
5.禁止在公寓内吸烟,如需吸烟请在指定区域内进行。
第五条安全管理
1.公寓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毒害物品等危险品。
2.公寓内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应急设施。
3.入住公寓的住户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寓内部及大学的
安全信息。
第六条违规行为处理
1.对于公寓内的违规行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于恶意损坏公寓设施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入住公寓的住户若未按时缴纳房租,将限制其使用公寓内的设施。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以及需要补充完善的部分均应由相关部门制定、管理。
大学将不定期检查公寓内的流动人员和设施情况,以保障教职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住房及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公有住房的管理,保障教职工的住房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公有住房及其租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住房分配
第四条大学公有住房的分配应根据教职工的工作年限、职称、家庭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五条住房分配应优先满足新进教职工和住房困难的教职工。
第六条教职工申请公有住房,应向学校住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租金管理
第七条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应根据住房的地理位置、面积、设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租金的收取应遵循透明原则,明确告知教职工租金的计算方法和缴费时间。
第九条教职工应按时缴纳租金,逾期未缴者,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住房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教职工在使用公有住房期间,应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结构或用途。
第十一条住房的日常维护由教职工自行负责,重大维修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教职工在离职、退休或调离时,应按规定办理住房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收回住房等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应予以公示,以示公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订权归学校所有。
教职工住房出售及管理办法
教职工住房出售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哈尔滨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精神,结合我校及教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特修订《学校教职工住房出售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取消实物分配住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学校将原来用于建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采取轮候的办法发给职工。
今后职工主要通过在住房市场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第三条学校将采用包括自建住房和到住房市场联系房源在内的多种途径帮助职工组织房源。
住房的出售价格,参照哈市当年相应住房的市场价格或规定价格执行。
第四条今后学校腾空房源均作为周转房,由博士后人员、博士毕业留校人员、引进人才承租使用。
第五条凡属学校产权或租赁权的住房,一律执行本办法。
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精神,向教职工出售新房(包括集资房)时以住房面积为计量标准。
其余住房出售时仍执行原间数标准。
第六条学校向教职工出售住房时,主要以职称(职务)、工龄为依据,采用综合计分排队的办法。
第七条为方便工作,一、二校区和糖业研究院的职工原则上只能就近购买住房。
第八条在住房出售工作中,要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接受群众监督,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有关纪律和制度,以身作则保证上述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九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下设的群众福利委员会,在教职工住房出售、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中,是反映民意、参与决策、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具有监督职能的机构。
群众福利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群众福利委员会的职责:(一)负责审议和批准教职工排队购房及必要的补充规定,并对办法负责解释;(二)参与住房制度的改革,对房改重大决策提出建议;(三)研究、讨论通过教职工购房的总体方案和各类人员的房源分配比例;(四)讨论和决定由房管部门提出的需要特殊解决的各类人员的住房问题;(五)监督、检查房管部门对本《办法》及群众福利委员会所做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听取房管部门工作的汇报。
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规范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建设舒适、安全、和谐的教师居住环境,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大学教师公寓。
三、公寓管理(一)公寓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公寓管理员应对公寓内的设施、环境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公共设施、消防通道和楼道等的清洁、卫生、安全和维修等。
(二)公寓室内装修:教师在入住前需向管理员提交装修的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进行装修。
装修款项需由教师自行承担,同时须遵守公寓安全维护和环境卫生的规定。
对室内装修造成公寓损坏的,责任由教师承担。
(三)公寓入住与调配:公寓管理员应按照教师的职务、家庭结构及人数、工作地点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寓调配和安排。
教师入住时,应填写公寓入住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公寓费用:教师居住期间,应按照公寓管理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教师调离公寓时,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天数和损坏情况,进行结算并退还相应的押金。
(五)公寓卫生保洁:教师应当自觉维护公寓卫生可以在宿舍内设置垃圾桶,及时清扫卫生,遵守公寓卫生保洁制度。
任何一名教师不得随意在公寓内存放杂物或垃圾。
(六)公寓保安安全:教师应当切实维护公寓保安安全,不得私自将门禁卡借给非本公寓的人员,不得留宿陌生人员,严格遵守公寓的门禁规定,加强自我安全防范。
四、违规处理(一)对于不遵守公寓管理规定或妨害公寓安全的教师,管理人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用公寓门禁卡、调离公寓等。
(二)对于严重违规的教师,管理人员有权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附则(一)对于本管理办法中未涉及的问题,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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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6〕172号
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2月17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正[1998]30号)和《蚌埠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蚌政[2000]1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是指学校在编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住房是指由学校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和出租给教职工的公有住房。
第四条教职工住房由学校统一调配,严格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执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五条学校房产管理中心是学校授权的职工住房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教职工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住房出售
第六条教职工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取得的成套住房(周转房除外),按蚌埠市人民政府现行有关规定出售。
第七条教职工从学校取得房屋产权的住房,其上市交易需按《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三章住房出租
第八条公有住房的租赁对象为未享受房改政策购房或未享受货币补贴政策和未领取住房补贴的教职工。
第九条租赁住房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送学校房产管理中心,经房改与房管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分管校长批准,并根据学校房源情况,依照《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与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房屋出租期限不超过三年,租赁期限从签定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租期内按蚌埠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租赁期限届满后,因有特别原因,仍然符合租住条件的,经承租人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两年,续租期间按蚌埠市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应无条件退出住房。
未能
及时退出的,学校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收取2元租金,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第十二条教职工租赁的住房仅限于承租人本人自住。
凡住房非本人居住的,一经发现,学校无条件收回住房。
未能及时退出的,学校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收取2元租金,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凡租住学校住房的,一律需缴纳租房押金。
押金标准为:四间一厅10000元,三间一厅8000元,两间一厅(厨)6000元,一间一厅(厨)4000元,其他2000元。
第十四条租住学校住房离校的教职工,应退还住房。
经学校同意仍需租住的,须明确租住时限并缴纳住房保证金。
住房保证金标准为:四间一厅30000元,三间一厅25000元,两间一厅(厨)20000元,一间一厅(厨)15000元,其他10000元。
第四章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学校对在校内或校外未享受到福利性质住房或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补贴年限为三年。
补贴标准按《安徽财经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校政字[2011]10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为期两年的临时性租赁房补贴或过渡性住房,博士学位人员临时性租赁房补贴标准1000元/月,夫妻均为博士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月。
两年后视情况按照《安徽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暂行办法》或
《关于落实2015年以前来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过渡性住房
第十七条过渡性住房只提供给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居住。
第十八条过渡性住房使用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的,按照蚌埠市住房租金市场价标准执行。
第六章人才政策住房
第十九条学校引进高层人才的住房按学校人才政策执行,并签定协议,明确离校后房屋处置办法。
第七章住房回收、交易与继承第二十条教职工离开学校时,承租住房无条件退回学校。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离职时,已购住房原则上按照蚌埠市相关政策规定,由学校回购并出具相关证明,回购价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购房人离世后,继承人出售该房产的,需按照《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八章房屋的维修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个人已取得产权的房屋应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室内部分的维修养护一律由住户个人负责;公用部分(包括电梯、楼梯、公用过道、楼顶、公用上下水道、落水管道等)维修养护由物业公司负责。
第二十四条租用住房的维修范围:学校负责腾空住房的室
内粉刷和插座配置(一个房间配一盏灯、一个插座)、水笼头和卫生间洁具、门窗玻璃维修。
其他需维修项目的费用自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所有教职工在购买、租赁学校住房时,均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实行契约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学校原有住房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房改与房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规定的有关住房补贴等政策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安徽财经大学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