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管理规定
职业病管理规定
职业病管理规定职业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中的劳动者。
第三条职业病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的原则,注重预防、监测、诊断、治疗和康复,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科学、规范、有效进行。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建立职业病防治的领导机构和专职或兼职的职业病防护管理机构,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并按期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评价第五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对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价,并建立相应档案。
评价内容包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的程度、防护设施的使用情况等。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咨询专业机构进行,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劳动者和职业病防治机构通报,并采取措施改善工作环境。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器材,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第八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开展职业病预防工作,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并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定期开展工作环境检测,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源进行监测和控制。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组织职工体检,对职工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第十一条劳动者发现可能患职业病的迹象或症状时,应及时向单位健康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供职业病诊断服务。
诊断结果应如实记录并告知劳动者。
第十三条劳动者患有职业病需要治疗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依法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
第五章职业病报告和监测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在发现职业病的情况下应及时报告当地相关职业病防护机构。
职业病管理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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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三篇)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
全文共分为八章四十九条规定,主要规范了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下面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总计约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三、依法管理,科学决策。
四、综合防控,分类管理。
五、责任明确,倒查追究。
六、技术先进,设备适用。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立足职业病的特点,区别于一般卫生防病工作。
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者长期接触和从事某种特殊工作环境和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般卫生防病工作是指针对常见疾病的防控工作,二者在目标、方法、技术等方面存在差异。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使工作场所的危害程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技术措施包括:改变工艺、工程控制、设备改造、使用代替物等。
管理措施包括:合理布局、周密计划、科学管理、定期检查等。
个体防护措施包括: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岗位培训等。
第五条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台账,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护和控制措施,并将其落实到岗位操作、劳动保护和应急处理中。
第七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向劳动者提供相关培训。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定职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后的健康状况,并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机制,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4篇)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明确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病诊断的主要程序1.工人接触可疑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者有职业病病因接触史的2.工人疑似职业病首先由所在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进行初步诊断,确诊后报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人审核。
3.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将确诊病例报所属地县级劳动保护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本级人民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防治站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诊断治疗工作。
4.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防治站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规定有关要求及时进行诊断治疗工作。
第三条职业病的基本诊断方法1.临床诊断:根据患者临床表现,进行体格检查,询问工作史、生活史和疾病史,排除其他疾病,初步确定职业病的可能性。
2.辅助检查:根据职业病的特点,选择相应的辅助检查方法,如血常规、肺功能检查、尿常规、肝肾功能、X线胸片等。
3.职业病诊断:根据临床症状和相关检查结果,结合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判断是否为职业病。
第四条职业病的治疗原则1.及早治疗:一旦发现职业病疑似病例,应立即进行诊断治疗,不延误病情。
2.综合治疗:采用多种手段进行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等。
3.个体化治疗: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4.持续治疗:职业病治疗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持续进行治疗和康复训练。
第五条职业病的康复管理1.职业病患者治愈后,需要进行康复管理,以预防病情复发和加强劳动能力恢复。
2.康复管理包括定期体检、康复训练、心理咨询等。
3.康复管理由所在单位劳动保护机构负责,并配合当地医疗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职业病患者的休假和工资待遇1.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期间,根据病情需要,经医疗机构或者劳动保护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享受病假。
2.职业病患者在治疗期间,享受工资待遇的原则是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职工享有安全健康的
工作环境,促进我国职业病防治事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根据《职业
病防治法》制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二、防治管理职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在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护标准》的规定,制定职业病危害现状的评价报告,明确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以及职工的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公众和职工组织
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并及时向有关社会公众和职工组织反
馈防治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职业病危害现状进行评价,按照《职
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护标准》的规定,制定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将评价结果供社会公众参考。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预防控制的基本原则,采取预防
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以减少职业病发病风险。
安全常识之我国对职业病的管理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安全常识之我国对职业病的管理有哪些规定和要求职业病是指在特定职业或工作条件下,由于工作环境和工作过程对人体的特殊危害因素产生的、在一定时间内发生和发展的各种疾病。
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是保障工人身体健康和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之一。
我国在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方面有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下面就来介绍一下。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的基本职业病法律法规,制定于2002年,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目标、原则、职责、义务、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它对于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是我国针对企业职业病防治出台的具体法规,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
该规定是卫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旨在强化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求,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
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针对职业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装备,按照职业病危害的特征和程度有序组织劳动生产活动,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是职业病防治的参考标准之一。
该标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明确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分类和编码,统一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评价和管理等工作。
根据该标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6类: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粉尘、放射性因素、施工现场危险因素。
该标准对于职业病的防治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支持。
职业病防治技术与标准职业病防治技术与标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技术标准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02)第二章前期预防 (05)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07)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4)第五章监督检查 (20)第六章法律责任 (21)第七章附则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造成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1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加强职业病发病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7篇)
职业病卫生防治管理制度一、总则1.1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____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____印发《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员工。
1.3定义1.3.1职业病。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1.3.2职业危害。
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解除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类危害。
1.3.3有害作业。
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1.3.4职业禁忌症。
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构成危险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____组织机构本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组长:一把手姓名+职位(职位企业根据自身设置填写)副组长:副职姓名+职位(职位企业根据自身设置填写)成员:具体的职能部门人员姓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____(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办公室主任由(副组长姓名+同志)担任。
1.5职责分工1.5.1安监部(如需更换,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1.5.1.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本公司职业危害岗位员工体检标准,并监督贯彻执行。
1.5.1.2协助(一把手姓名+同志)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1.5.1.3参与编制本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
1.5.1.4制定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1.5.1.5制定全本公司职业健康体检计划。
1.5.1.6建立职业卫生防治健康档案。
1.5.1.7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
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
根据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政策文件,职业病诊治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职业病诊断标准:确定职业病的诊断标准,明确职业病的诊断方法和技术要求。
2. 职业病诊断机构:确定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规定其诊断职责、条件和管理要求。
3. 职业病报告和登记:规定职业病的报告制度,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及时向职业病防治机构报告职业病病例,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4. 职业病治疗和康复:制定职业病的治疗和康复方案,明确治疗方法、药物使用和康复措施等。
同时要求提供职业病患者的相应康复服务。
5. 职业病防治技术和措施:制定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标准和措施,强调预防为主,通过改善工作环境、控制危害源和健康监护等手段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6. 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危害鉴定: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危害鉴定的程序和要求,明确职业病诊断、危害鉴定的相互关系。
7. 职业病认定和赔付:规定职业病的认定程序和标准,明确职业病的赔付责任和赔偿标准。
8. 职业病数据统计和监测:规定职业病数据统计和监测的方法和指标,加强对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
9. 职业病防治宣传和教育:强调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病防治知识。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加强职业病的诊治管理,提高职业病的防治水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权益。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5篇)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一、总则1、为了保护职工身体健康,保障职工利益,防止职业病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二、细则1、认真执行劳动卫生职业病法规,贯彻《尘肺防治条例》、《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和《职业病报告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3、根据所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程度,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或设备,定期检测,逾期更换。
4、行政部建立劳动卫生职业病档案,积累各类动态资料,定期分析研究,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5、行政部负责开展健康监护工作,参加上级卫生部门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业的健康检查,分为就业前检查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职业病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
发现就业禁忌症,建议有关部门及时调离原岗位。
6、一旦发现急性中毒病人应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卫生防疫站。
对职业病患者定期复查随访。
7、行政部应掌握作业环境劳动卫生监测和职业病体检资料,以科学数据提出尘毒等危害的治理意见,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定期验证。
8、积极开展职业病、职业中毒防治知识的卫生宣传工作,增加职工的防病知识。
9、公司应每年对所有职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2)《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7年1月27日发布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与权益。
规定中包含以下内容:1. 雇主的责任:规定雇主应制定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方案,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设施,组织职工参加职业病防治培训等。
2. 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环境的危险与有害因素,参与职业病防治活动,并享受医疗救助和社会保障。
3. 职业病防治的措施: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共同采取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等措施。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职业病危害的防控措施:规定企业必须采取一系列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包括工作场所环境治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等。
2. 职业病危害评估和监测:规定企业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估和监测,确定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3.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规定医疗单位必须具备诊断和鉴定职业病的能力,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诊断和鉴定。
4. 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对职业病防治的认识和能力。
5.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理:规定企业必须设立职业病防治机构和职业病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6. 职业病防治监督和管理:规定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履行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工人的健康与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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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5篇)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1目的为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发生职业病伤害,保证集团及下属各企业安全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
3定义与术语3.1职业病:是指作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4职业病防治方针与原则4.1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4.2职业病防治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5管理职责5.1集团下属各企业,应做好有毒有害作业的控制防护措施,加强职业病预防。
5.2集团下属各企业,应指定部门归口管理职业防治的有关工作,包括职业病预防、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测、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和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5.3集团下属各企业的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议,并负责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2)是指针对各行各业中因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因素引发的职业病问题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职业病的分类与诊断标准:规定了职业病的分类和诊断标准,以便准确识别和判断职业病的类型和程度。
2. 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包括用人单位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职工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等。
3. 职业病的监测和报告: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职业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统计和报告职业病发病情况,为职业病防治提供科学依据。
4. 职业病的防护和控制措施:规定了用人单位应采取的职业病防护和控制措施,包括改善工作环境、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
xx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改善劳动条件,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新入职、在岗、离岗的员工(含劳务派遣和实习生)。
第三条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建发﹝2021﹞5号)(五)《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七)《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八)《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九)《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Q/ENN AQ 001-2018)第四条术语和定义(一)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既往病史:是指员工以前的重大病史,涉及心、肺、肝、脾、肾,一些重大脏器以及癫痫史、精神病史。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识别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有关规定,公司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电焊烟尘、甲烷、噪声、低温、高温;涉及的风险为:电焊工尘肺、中毒、噪声聋、冻伤、中暑;涉及的岗位为:电焊工、厂站运行工、巡线工。
第二章分则第六条通用职责(一)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由人发部门统筹管理,各单位落实实施,人发部门定期对各单位职病防治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制定本单位的职业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开展一次职业病应急救援演练。
职业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病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制定的管理职业病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的规定和程序。
操作规程是职业病管理制度的具体操作细则,是指在日常工作中,员工应该如何执行职业病管理制度的规定和程序。
职业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制度介绍:包括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义务和权益等基本信息。
2. 预防措施: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的评估和控制、工作场所环境的改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等措施。
3. 健康监测:包括职业病体检的内容和频率、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程序等。
4. 培训教育:包括职业病预防知识的培训、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正确使用等。
5. 员工权益保护:包括员工职业病医疗费用的报销、职业病工伤认定和赔偿等。
6. 监督与责任:包括职业病管理的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管理制度违规的处罚措施等。
职业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帮助企业合理
评估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水平,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同时,它也是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必须遵守的要求,没有或违反职业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 我单位是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 各部门、各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总责。
3. 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有义务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三、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岗位,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2. 对新入职的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3. 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
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 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 对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进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五、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 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
2. 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工种的职工,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培训计划。
六、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 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对损坏、失效的防护设施及时进行更换或维修。
七、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 根据职工工作需要,免费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
2. 职工应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妥善保管。
八、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 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
2. 对职业病危害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1. 在建设项目中,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2.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认可。
十、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 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管理规定
职业病管理规定1. 引言职业病是由于长期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所致的疾病,其发生与特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有密切的关系。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防止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传播,制定本《职业病管理规定》。
2. 职业病的定义和分类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因工作原因引发的慢性疾病。
根据不同的致病因素和病因,职业病可分为以下几类:•化学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如中毒、过敏等。
•物理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如噪声、振动、放射线等。
•生物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如传染病。
•粉尘因素引起的职业病:如尘肺病、石棉病等。
•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职业病:如放射性肿瘤、白血病等。
3. 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3.1 管理责任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是工作单位的主要责任。
工作单位应设立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职业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工作。
该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医师和护士,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和仪器。
3.2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装备工作单位应根据不同的职业病类型和工作环境,提供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装备。
例如,提供防护口罩、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同时,工作单位还应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装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3 健康教育和培训工作单位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病的预防知识、防护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紧急处理措施等。
工作单位还应提供相关的教材和宣传资料,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
4. 职业病的诊断和报告4.1 诊断方法职业病的诊断应根据职工的工作史、暴露史、临床症状和体征等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怀疑患有职业病,应进行相关的体检和实验室检查,以明确诊断。
4.2 诊断报告一旦确诊了职业病,工作单位应立即将诊断结果报告相关部门,并将相关信息保存在个人职业病卫生档案中。
同时,应对患者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了解其工作条件和暴露史,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5. 职业病的赔偿5.1 职业病赔偿的条件职业病赔偿应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已被诊断出患有与工作环境相关的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一、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1.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是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该法律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职业病防治的组织管理机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和控制、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调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职业病监督管理等内容,明确了国家、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2.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是职业病防治的核心内容,包括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评价,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保障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超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
3. 职业病的监测职业病的监测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环节,包括对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情况和职业病发病情况进行监测和调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情况和职业病的发生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4. 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调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调查是对职业病的检测、诊断和鉴定,及时发现和确认职业病病例,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措施,防止职业病的扩散和恶化。
5. 职业病的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对职业病相关的知识、信息进行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的防治意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6. 职业病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者和职业病防治组织和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不到位一些用人单位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工作,导致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量较高,严重危害了劳动者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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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吉林省辖区内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2 术语和定义
2.1 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2 职业病危害事故
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事故。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是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归口管理部门,在集团公司内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的管理程序和规定;对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3.2 集团公司工会负责对职业病患者有关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和康复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负责伤残等级的组织评定。
3.4一汽总医院负责宣传和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负责长春地区内各单位疑似职业病例的初步诊断和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及定期检查工作。
长春地区以外各单位疑似职业病例的初步诊断和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及定期检查工作由各单位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
3.5 各单位要设立职业病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建立职业病管理台帐,落实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4 工作内容和要求
4.1 职业病预防
4.1.1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综合治理。
4.1.2 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1.3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各单位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a)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CA/A10-CX-048-2007 2007-07-01发布实施
b)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c)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d)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4.1.4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4.1.5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6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1.7 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a)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b)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d)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e)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8 各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其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护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4.1.9 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无职业病危害或职业病危害较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4.1.10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1.11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各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1.12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各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1.13 各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4.1.14 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保养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4.2 职业病诊断
4.2.1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怀疑可能患有职业病的人员进行跟踪体检,并暂时调离不适应的工作岗位。
4.2.2 对患有禁忌症或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做出妥善安排和处理。
4.2.3 对经诊断为职业病患者的人员,做出妥善安排和处理,且享受相应待遇。
4.2.4 从事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应事先告之本单位职业病管理部门。
职业病管理部门应在七日内安排提出职业病诊断需求的员工进行健康体检。
4.2.5 一汽总医院在健康体检中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告知患者本人和患者所在单位并及时安排
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4.2.6 疑似职业病患者所在单位应如实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提供患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源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检测报告等职业病诊断所需的相关材料。
4.2.7 职业病诊断应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
4.2.8 职业病诊断证明应由三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审核盖章后生效。
4.3 职业病处理
4.3.1 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其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3.2 员工被确诊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安排其进行必要的治疗或康复疗养,并在确诊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能调离的,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4.3.3 患职业病的员工应在本单位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享受职业病医疗待遇。
4.3.4 员工住院治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4.3.5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主管机构同意,患有职业病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地区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3.6 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一般不超过12个月,病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患职业病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3.7 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职业病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3.8 患职业病的员工需评定伤残等级,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伤残鉴定。
员工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的,伤残待遇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4.3.9 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或双方协商处理。
员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4.4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4.4.1 各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一汽总医院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产生原因及可能进一步发展趋势等。
同时应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a)停止导致引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b)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c)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d)对遭受和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体检和医学观察。
4.4.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对所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原因及其危害程度进行初步认定后,按国家规定上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4.5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4.5.1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安全生产部门、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等有关部门组成。
4.5.2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a)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4.5.3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事故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和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4.5.4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5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
6 相关记录保存期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保存期: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