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劳动派遣案例
劳动派遣案例
劳动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己招用的员工(以下简称“派遣员工”)派到用工
单位从事劳动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派遣案例时有发生。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劳动派遣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劳动派遣的相关情况。
案例一,小明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被派遣到一家工厂从事生产工作。
由于工作强度大,小明在工作中受伤。
他要求工伤赔偿,但用工单位认为他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
最终,小明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了工伤赔偿。
案例二,张三是一名派遣员工,被派遣到一家企业从事行政助理工作。
在工作
期间,张三因为工作压力大导致身体不适,最终被诊断为工作相关疾病。
张三要求用工单位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和赔偿金,但用工单位认为他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
最终,张三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李四是一名派遣员工,被派遣到一家企业从事客服工作。
由于用工单
位未按时支付工资,李四要求用工单位支付拖欠工资。
用工单位认为派遣公司应该负责支付工资,双方发生了纠纷。
最终,通过劳动仲裁,用工单位被判决支付拖欠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派遣案例中,派遣员工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劳动派
遣过程中,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责任,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派遣员工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大家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劳动派遣的相关情况,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参考。
劳务派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
然而,随着劳务派遣规模的不断扩大,相关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涉及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旨在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劳务派遣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
二、案情简介(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甲公司工作的派遣工。
被告:甲公司,某市一家大型企业,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
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甲公司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案件事实2016年5月,张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在甲公司从事生产工作。
2017年6月,张某在工作中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张某遂向甲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甲公司以张某是派遣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遂向某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某劳务派遣公司也以张某是派遣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和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1. 判令甲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2. 判令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3. 判令甲公司和某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张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内容。
本案中,某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某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在张某受伤后未及时支付赔偿金,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 甲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2. 某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3. 甲公司和某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1、张光明等42名保安劳务派遣争议案张光明等人都是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石科院)的保安,张光明本人自从1996年就一直在石科院工作,到2008年已经有12年了。
但在此期间,他却分别与几家不同的劳务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
从1996年到2003年6月1日以前,张光明一直与石科院签合同;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石科院安排张光明等保安与北京欣思达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从来没见过那个公司的人,也不知道公司在哪里,但此后张光明等人就开始了“被派遣”的职业经历。
2004年6月1日以后,石科院又要求张光明等人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轮换了两次之后,2008年1月,石科院要求张光明等保安在没有到期的合同上签字,表示“自愿”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时间要签为2007年11月。
张光明等人起初不明白,后来才知道,石科院又找到了一家劳务公司,要求张光明等人解除与振远护卫中心的合同后,与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张光明等人认为,终止合同和再签合同都可以,但是石科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与自己经济补偿金。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张光明等保安找到了致诚中心求助。
援助律师认为,张光明等人的工资标准是石科院定的,工资是直接从石科院领取,人员的留取也是石科院说了算,张光明等人应该是石科院的员工。
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光明等人也曾与石科院就补偿问题进行沟通,但石科院某负责人只是口头承诺会承认他们的工龄。
让张光明等人担心的是,这些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是很可疑的。
律师代理张光明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却在3月26日收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律师决定直接向法院起诉。
由于张光明等人从2003年开始一直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案审理时,法官认为劳务派遣协议和派遣合同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张光明等人的请求。
劳务派遣用工案例
劳务派遣用工案例劳务派遣用工案例概述劳务派遣是指一家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与另一家企业(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其所拥有的一部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的劳务派遣用工案例,介绍劳务派遣的背景、流程、优点和注意事项。
案例背景某ABC科技公司在快速扩张过程中需要大量人力资源来支持业务需求,但同时又担心一时间难以招募到足够的合适员工。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公司决定与独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补充人力资源。
流程1. 确定合作意向:ABC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初步洽谈,明确双方合作意向,并确定具体的需求和合作方式。
2. 签订合同:双方在洽谈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正式的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 员工派遣:劳务派遣公司根据ABC公司的需求,在其内部员工中选择合适的人员,并根据合同规定的岗位需求进行派遣。
4. 劳动保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内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保障待遇,包括工资待遇、工作环境和福利等。
5. 日常管理: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绩效评估、培训等,并与ABC公司保持及时的沟通。
6. 合同期满:根据合同约定,劳务派遣期满后根据需要可以续签合同继续派遣员工,也可以选择终止合同。
优点劳务派遣用工具有以下优点:灵活性:劳务派遣能够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进行人员的调配,灵活应对业务变化。
降低风险: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将员工的劳动权益和管理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和管理成本。
节约成本: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日常管理和福利待遇,用工单位可以减少人力资源管理的工作量和企业成本。
注意事项在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合法合规:劳务派遣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2. 保护员工权益: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应共同关注被派遣员工的权益保护,确保其获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和福利。
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典型案例
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典型案例袁某与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于2008年4月16日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派遣袁某至某软件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与代表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终止或解除以及代表处终止或解除与袁某之间的用工关系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并且最终商定袁某的工资由袁某与代表处协商确定,每月工资以代表处实际支付的社会保险基数为准计算,为人民币6000元。
2009年8月13日,代表处向袁某发出书面解除用工通知书,理由是:袁某把代表处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
次日,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单位书面通知,称袁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收到通知后当天解除了与袁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袁某承认把代表处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但强调代表处没有任何规定禁止此行为,更不用说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袁某无奈向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照6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解除至劳动关系恢复期间的工资。
但是,劳务派遣公司主张,之所以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因为工作期间把袁某把代表处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这严重违反了代表处的规章制度。
案件分析:劳务派遣公司“炒鱿鱼”不合法,分析本案,首先要解决“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属于合法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相关规定情形,用工单位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本案的首要关键是,袁某是否严重违反了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为证明袁某“严重违纪”,用工单位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和代表处均主张,袁某被“退回”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在于袁某在工作期间把代表处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严重违反了代表处的规章制度,但事实上,代表处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把“把公司邮件发送至私人邮箱”的行为界定为“严重违纪”行为,亦无履行任何的告知手续,从根本上欠缺法律依据。
案例 劳务派遣 违法条款
案例劳务派遣违法条款
案例一:同工不同酬。
想象一下,老张和小李在同一家公司干着一模一样的活儿,老张是正式员工,小李是劳务派遣来的。
每天他们都一起搬砖(这里就是个比喻啦,泛指工作内容相同),可是发工资的时候,老张拿5000块,小李却只有3000块。
这就涉及到劳务派遣中的同工不同酬问题啦,这可是违法的哦。
按照规定,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在相同岗位上,做着相同的工作,就应该拿到差不多的报酬。
不能因为一个是派遣来的,就少给钱,这就像在一个足球队里,不能因为你是临时借来的球员,进球了就少给奖金一样不合理呀。
案例二:超范围派遣。
有个劳务派遣公司,营业执照上明明写着只能派遣从事简单办公用品组装的工人。
可是呢,它却把工人派到建筑工地上干重体力的活,像搬水泥、扛钢筋啥的。
这就像你开了个卖文具的小店,却卖起了汽车一样荒谬。
派遣公司的派遣范围是受到限制的,超出这个范围就是违法的。
这就好比规定你只能在浅水区游泳,你偏要跑到深海区去扑腾,那肯定是不行的呀。
案例三:自设派遣。
有家大公司,为了省点钱,又想钻空子,就自己成立了一个所谓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把自己公司的员工统统转到这个新成立的派遣公司名下,再把这些员工派遣回自己公司工作。
这就好比你自己左手把东西递给右手,还假装这是别人送过来的。
这样做是违法的,因为这违背了劳务派遣的本意,是企业自己在搞小动作,扰乱正常的劳动市场秩序呢。
这就像自己跟自己下棋,还假装是跟别人比赛,想赢就赢,想输就输,这哪行呀。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doc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1、张光明等42名保安劳务派遣争议案张光明等人都是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石科院)的保安,张光明本人自从1996年就一直在石科院工作,到2008年已经有12年了。
但在此期间,他却分别与几家不同的劳务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
从1996年到2003年6月1日以前,张光明一直与石科院签合同;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石科院安排张光明等保安与北京欣思达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从来没见过那个公司的人,也不知道公司在哪里,但此后张光明等人就开始了“被派遣”的职业经历。
2004年6月1日以后,石科院又要求张光明等人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轮换了两次之后,2008年1月,石科院要求张光明等保安在没有到期的合同上签字,表示“自愿”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时间要签为2007年11月。
张光明等人起初不明白,后来才知道,石科院又找到了一家劳务公司,要求张光明等人解除与振远护卫中心的合同后,与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张光明等人认为,终止合同和再签合同都可以,但是石科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与自己经济补偿金。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张光明等保安找到了致诚中心求助。
援助律师认为,张光明等人的工资标准是石科院定的,工资是直接从石科院领取,人员的留取也是石科院说了算,张光明等人应该是石科院的员工。
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光明等人也曾与石科院就补偿问题进行沟通,但石科院某负责人只是口头承诺会承认他们的工龄。
让张光明等人担心的是,这些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是很可疑的。
律师代理张光明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却在3月26日收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律师决定直接向法院起诉。
由于张光明等人从2003年开始一直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案审理时,法官认为劳务派遣协议和派遣合同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张光明等人的请求。
劳务派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建筑行业劳务派遣服务。
2015年,派遣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一定数量的建筑工人,用于建筑项目的施工。
2016年,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了100名建筑工人,其中50名为张某等50名农民工。
张某等人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等人与派遣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张某等人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派遣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争议焦点1. 派遣公司与张某等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 派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仲裁委员会审查了派遣公司与张某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工作记录等相关证据。
2. 法律适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应当建立劳动关系。
3. 责任认定: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等人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四、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1. 派遣公司与张某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 派遣公司应当承担张某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派遣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派遣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六、人民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人民法院审查了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所使用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工作记录等。
2. 法律适用: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应当建立劳动关系。
3. 责任认定: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等人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九个劳务派遣案例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自行招聘的员工派遣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由其他单位支付工资、承担劳动报酬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案例既反映了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的合作关系,也涉及到保障派遣工人权益的问题。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九个不同的劳务派遣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
案例一:电子厂的劳务派遣某电子厂为了满足订单需求,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将过剩的用工需求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解决。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招聘和管理员工,并按照与电子厂的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和提供福利待遇。
这种劳务派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电子厂的用工风险,并提高了生产效率。
案例二:物流中心的劳务派遣某物流中心面临旺季时期的用工紧张情况,选择将一部分员工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解决。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选择和管理员工,并按照与物流中心的合同支付工资和提供福利待遇。
这种劳务派遣方式使得物流中心能够及时满足订单需求,不会因用工不足而影响正常运营。
案例三:快递公司的劳务派遣某快递公司为了应对订单高峰期,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将一部分员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进行解决。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招募和管理员工,并支付工资和提供相关福利待遇。
这种劳务派遣方式在短期内能够灵活调配员工,满足订单需求,同时也减轻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压力。
案例四:餐饮业的劳务派遣某餐饮企业在节假日和周末等高峰期时,选择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将一部分员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招募和管理员工,并支付工资和提供相关福利待遇。
这种劳务派遣方式使得餐饮企业能够灵活应对用工需求的变化,并保证顾客的用餐体验。
案例五:医院的劳务派遣某医院在临时增加科室或部门时,选择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用工需求。
劳务派遣公司负责选择和管理员工,并支付工资和提供相关福利待遇。
这种劳务派遣方式在提高医院运营效率的同时,也能减轻医院的用工压力。
案例六:建筑工地的劳务派遣某建筑公司在施工高峰期时,选择与劳务派遣公司合作,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用工需求。
员工关系篇】劳务派遣4个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
员工关系篇】劳务派遣4个经典案例及法规解析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典型案例XXX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进入某公司从事包装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合同。
2009年4月,小王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但未得到公司同意,导致工作内容发生变化。
同年5月,小王因工作压力较大,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但劳务派遣公司认为小王与其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XXX遂向XXX申请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XXX经审理认为,XXX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协议三、典型案例某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了XXX等5名员工,但在入职后未对其进行岗位培训。
由于缺乏相关技能,XXX等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导致公司损失严重。
公司遂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训,并签订了培训协议。
培训协议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承担因员工工作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
但在培训期间,劳务派遣公司未能对员工进行有效的培训,导致员工仍然存在工作技能不足的问题。
公司遂决定解除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作关系,并要求其支付因员工工作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
退回和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与限制四、法规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派遣工作的内容、地点、期限、工资和社会保险等事项。
同时,劳务派遣公司还应当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直接雇用员工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条件、安全保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并承担因员工工作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于退回和解雇被派遣劳动者的条件与限制,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劳务派遣工伤案例
劳务派遣工伤案例近年来,劳务派遣在中国的就业市场中逐渐兴起。
劳务派遣,简单来说就是将一家企业的员工派遣到另一家企业工作,作为派遣员工在用工企业进行工作。
然而,由于劳务派遣存在着一些合理性和公平性上的争议,一些涉及劳务派遣的工伤案例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围绕劳务派遣工伤案例展开探讨,探讨劳务派遣在工伤赔偿上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劳务派遣工伤案例一:车间砸伤事故2019年某厂发生的一起劳务派遣工伤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派遣员工小明在工作期间因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被一块从高处坠落的金属砸中头部,造成重伤。
在此案例中,派遣员工小明主张用工企业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用工企业主张由派遣公司负责。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和用工企业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用工企业在劳动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用工企业将赔偿责任转嫁给派遣公司,则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质,往往存在责任难以界定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明确劳务派遣工伤赔偿的责任。
同时,加强用工企业对派遣员工的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培训,以降低工伤发生的可能性,保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工伤案例二:工作场所事故2020年某建筑工地发生的一起劳务派遣工伤案例,再次引起了对劳务派遣工伤赔偿问题的关注。
派遣员工小红在工作期间因为未受到足够的安全培训,误操作导致机械设备发生故障,致使她被重物压伤。
派遣员工小红要求由用工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用工企业指责派遣公司未履行安全培训义务。
在此案例中,派遣员工小红的工伤事故确实与用工企业管理不善和派遣公司培训不到位有关。
我们应加强对用工企业和派遣公司的监管,要求其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确保派遣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和健康。
此外,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劳务派遣工伤赔偿责任的界定和相关标准。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案例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案例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是现代劳动力市场中常见的两种用工方式。
下面将列举10个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案例,以及对它们的描述。
1. 《某科技公司劳务外包案例》某科技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决定将部分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专业的服务机构。
他们将数据录入、客户服务等工作外包给了一个专门的劳务外包公司,从而节省了人力资源和培训成本。
2. 《某快递公司劳务派遣案例》某快递公司在快速扩张过程中,为了满足临时增加的工作量,决定雇佣劳务派遣员工。
这些劳务派遣员工在快递公司的仓库和配送部门工作,帮助提高了工作效率并满足了客户需求。
3. 《某汽车制造公司劳务外包案例》某汽车制造公司在新项目启动时,需要大量的技术人员进行短期工作。
为了避免招聘和解雇的麻烦,他们选择将这些技术人员的工作外包给专业的劳务外包公司,这样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灵活调整人力资源。
4. 《某餐饮连锁企业劳务派遣案例》某餐饮连锁企业在繁忙的节假日需要临时增加服务人员。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他们雇佣了劳务派遣员工,这些员工在特定时间段内为企业提供临时服务,帮助解决了客流高峰期的用工问题。
5. 《某医院劳务外包案例》某医院为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决定将部分非核心的后勤工作外包给专业的服务机构。
这些服务机构负责医院的清洁、保安等工作,使医院的医护人员能够更专注于患者的治疗,提高了医疗服务效率。
6. 《某电子产品制造公司劳务派遣案例》某电子产品制造公司在新产品上市前需要进行大规模的生产测试。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他们雇佣了劳务派遣员工来进行产品测试和质量检验,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7. 《某物流公司劳务外包案例》某物流公司为了降低运营成本,决定将部分仓储和配送工作外包给专业的服务机构。
这些服务机构负责仓库管理和货物配送,为物流公司节省了人力资源和物流设施的投资。
8. 《某教育机构劳务派遣案例》某教育机构在暑假期间需要临时增加教师人员。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他们雇佣了劳务派遣教师来进行暑期课程的教学,解决了教师短缺的问题,同时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刘拜成在2006年8月来到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健公司)从事物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宝健公司也没有给他上保险。2007年底,宝健公司要求刘拜成与清水百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百工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然后再“反派遣”到宝健公司工作。刘拜成就按照公司的要求,与清水百工公司签订了两个劳务派遣合同,期限分别是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宝健公司与清水百工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宝健公司每月按派遣劳动者的出勤情况,统一向清水百工公司支付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每人每月50元服务费。”“如果劳动者违反宝健公司规章制度,宝健公司有权将该劳动者退还清水百工公司,即提前结束服务期,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费用。”刘拜成的月平均工资为1400元。2009年1月14日,宝健公司向清水百工公司退回了刘拜成,理由是刘拜成在2009年1月7日和1月10日配送货物时未按照单据要求执行,遗漏了物品,影响了宝健公司的正常经营。清水百工公司则依据其《员工守则》的内容解除了与刘拜成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后,张学义来到致诚中心求助。律师认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因为张学义在此期间对耿金洲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还向劳动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这些应当能够成立时效中断的事由。开庭时,中天公司却突然拿出了该公司与北京市京警振远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远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声称中天公司的所有保安均属于振远保安公司的派遣工,他们与中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后,律师询问张学义有关振远保安公司的情况,张学义说从来也没听说过这个公司,但他曾在项目部负责人的要求下签过一份合同,至于是与谁签的,他就不知道了。很显然,中天公司同样是先招聘保安再给他们找了个“婆家”。由于存在中天公司与振远保安公司的派遣协议以及张学义本人签名的劳务派遣合同,如果要坚持张学义与中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很有可能败诉,因此,律师开始着手调查振远保安公司的情况,打算将两个公司一并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意外的是,所谓的“振远保安公司”并未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其“经理”刘某私刻了公司印章后与中天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目的就是骗取管理费,在张学义发生事故后,刘某早已不知所踪。核实了振远保安公司是虚假派遣公司的情况后,律师代理张学义再次起诉中天公司,要求确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开庭审理,法庭最后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张学义的工伤也得以顺利认定。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劳务派遣是指根据劳务需求,由劳务派遣方派遣劳动者到受派遣方从事工作,并由受派遣方支付劳务派遣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案例,本文将介绍九个具体的劳务派遣案例。
案例一:企业A与企业B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由企业B派遣5名员工到企业A进行临时性工作。
在工作期间,由于员工工作不力导致企业A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企业A向企业B提出索赔要求,要求企业B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员工小张在某餐饮企业进行劳务派遣工作,工作期限为3个月。
然而,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小张的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工时,并且未按照劳动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休假和加班费。
小张依据劳动法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餐饮企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和休假工资。
案例三:派遣员工小王在接受劳务派遣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导致受到一定的伤害。
小王向派遣方提起了工伤赔偿的诉讼,要求派遣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案例四:某快递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到快递公司进行快递配送工作。
然而,在派遣期间,员工小李在送快递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包裹损坏。
快递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案例五:派遣员工小刘在某汽车制造企业从事装配工作期间,不慎将制造的汽车零件组装错误,导致一批车辆的质量存在问题。
制造企业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
案例六:某建筑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员工小陈到工地从事施工工作。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小陈不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导致一起工伤事故的发生。
建筑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七:劳务派遣公司与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员工小赵到企业从事清洁工作。
然而,在派遣期间,小赵发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环境存在危险因素,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产生了损害。
小赵向劳务派遣公司提起投诉,并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案例一: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近年来,劳务派遣现象逐渐受到关注。
劳务派遣是指企业将职工劳动力通过委托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种用工方式。
然而,在实践中,劳务派遣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合同的不规范性、劳动权益的保障不足等。
本文将通过九个实际案例,分析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某公司违规使用劳务派遣某公司将核心员工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使用,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
这种做法使得派遣员工缺乏稳定性和相应的待遇保障。
派遣员工在工作岗位上长期从事与雇主核心业务直接相关的工作,但却不能享受到与内部员工相等的福利待遇。
解决方案: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企业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的执法力度,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规范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和条件,确保派遣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二:派遣员工岗位转换困难某派遣公司将一名员工派遣到一家企业从事流水线工作,员工想要转换到其他岗位却遭到拒绝。
这种情况下,派遣员工的个人发展受到限制,无法根据自身能力和兴趣选择更适合的岗位。
解决方案:建立转岗制度,为派遣员工提供岗位转换的机会,保障他们的个人发展和职业成长。
案例三:派遣员工社会保障问题某派遣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导致派遣员工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解决方案: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并建立监管机制确保派遣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案例四:派遣员工工资不平等某企业将一些外包部门的员工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使用,导致这部分员工的工资收入较低,与内部员工存在不平等现象。
解决方案:建立合理的薪酬体系,确保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与内部员工基本持平,避免因用工形式不同而导致的工资差异。
案例五:劳务派遣合同期限滥用某企业将固定岗位的员工以劳务派遣的方式雇佣,将原来的长期雇佣关系变为临时的合同关系,以规避劳动法规定的相关权益。
解决方案: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和条件,避免滥用合同期限,保障员工的工作稳定性和权益。
劳务派遣用工的20个精选案例
案例篇案例一:解除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案情简介】王某,系协保人员,持有协保人员劳动手册,2001年2月至某糖果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7月,该公司被J公司并购,王某与原公司员工一并转入J公司,仍从事理货员工作。
自同年10月4日起,在J公司的安排下,王某与某派遣公司多次签订劳务协议,最后一份协议有效期至2007年3月31日。
协议约定月工资为1875元。
2007年2月8日,派遣公司因王某拒不执行主管的指示和提交《理货员走店计划》,根据《员工服务手册》规定给予王某二级警告处分。
2月15日,派遣公司因2月12-14日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务协议的通知书。
同年3月26日,派遣公司向王某发出书面警告和解除通知书。
王某认为,他从未拒绝执行主管的指示,2007年2月5日之前的走店计划也都写好,只是未及时提交;2007年12-14日期间其因急病住院,自己不仅多次打电话通知主管人员,还委托同事提交了医院病假证明,因此不存在旷工事实,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
此外2001年6月6日其在原糖果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当时未申请工伤认定,只向杨浦区职工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非工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
据此,王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J公司支付其替代工资、经济补偿金和25%额外经济补偿金、工伤医疗手术费、工伤医疗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偿金。
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派遣公司支付王某替代期工资1875元,不支持其它请求。
王某不服裁决,又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也未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现王某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前了上诉。
上诉请求:1、变更徐汇区人民法院(2007)徐民一(民)初字第××号判决。
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10800(6年工作年限)和25%的额外补偿金。
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通知期工资1875元。
劳务派遣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与某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一定数量的员工,用工单位支付派遣费用。
派遣公司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派遣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员工至用工单位工作。
然而,在员工工作一段时间后,用工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并要求派遣公司立即将所有派遣员工退回。
原告及其他派遣员工因此失去了工作,遂向派遣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派遣公司认为,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员工的经济补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务派遣协议的效力;2. 用工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是否合法;3. 用工单位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义务。
三、案例分析1. 劳务派遣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基本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备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务派遣协议合法有效。
2. 用工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用工单位解除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用工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派遣公司,也未支付违约金,因此,其解除劳务派遣协议的行为不合法。
3. 用工单位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务派遣协议,导致原告及其他派遣员工失业,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及其他派遣员工的经济损失。
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案例
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案例嘿,朋友!咱今儿来聊聊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这事儿。
你说这劳务派遣人员,就像一群特殊的“候鸟”,在不同的企业“栖息地”间飞来飞去。
管理他们可不容易,那得有点真本事!就说小王所在的公司吧,一开始对劳务派遣人员那叫一个粗放式管理,结果呢?乱成了一锅粥!工作分配不合理,考核制度不清晰,这些劳务派遣人员都不知道自己该干啥,能咋干。
这像不像一群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那到底该咋管呢?首先得有清晰的工作岗位职责,得让他们清楚知道自己要做啥。
这就好比给他们画了一张清晰的地图,告诉他们从哪儿出发,要到哪儿去。
不能让他们蒙头瞎转悠啊!然后呢,培训可不能少!不能把人招来就不管了,得让他们有提升的机会。
就像给树苗浇水施肥,才能茁壮成长不是?不然,他们的能力跟不上,工作能做好吗?还有啊,公平公正的考核机制得有。
不能因为是劳务派遣人员就区别对待,干得好就得奖,干得不好就得罚。
这就跟比赛一样,规则得一样,才能让人服气,才有动力往前冲!再说说薪酬福利,这也很关键。
可不能让人家干得多拿得少,心里憋屈。
要让他们觉得自己的付出有对等的回报,这样才能安心工作。
另外,和劳务派遣公司的沟通合作也不能忽视。
两边得齐心协力,共同管理好这些人员。
这就像划船,得两边一起用力,船才能走得稳,走得快!你想想,要是管理不好劳务派遣人员,企业能发展好吗?工作效率能高吗?客户能满意吗?答案肯定是不能啊!所以啊,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可真是一门大学问,得用心,得用情,还得有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让这些“候鸟”在企业的天空中飞得稳,飞得高,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这就是我对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看法,您觉得呢?。
劳务派遣案例
1、某外资船公司想在大陆聘用几名船员,但考虑到国内的一些限制性政策规定, 于是决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召用 15 名大陆船员。
由于对国内的相关派遣公司缺乏了解 , 只通过报纸和网络广告找到一家从事船员派遣的、看似实力很雄厚的某海事公司。
由于航期紧迫 , 该外资船公司并没有对某海事公司进行细致的资格审查 , 双方很快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派遣协议 , 录用了 15 名体检合格、证件齐全的大陆船员 , 双方约定根据船员的级别每月按 400-1000 美元不等的标准支付给船员劳动报酬 , 由海事公司负责在每月 5 日之前划到每个船员的银行卡里。
由于该船公司主营中欧航线 , 一个航期来回将近两个月,第一个航期即将结束、船在国内港口靠港以后 , 有部分船员可以申请几个小时下地活动。
小王等3 人获准下地 2 个小时 , 他们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工资有没有如约支付到账 , 于是一起去自动取款机查询。
令他们一直担心的事情果然发生了 , 他们的银行卡里一分钱都没有!顾不上往家里打个电话报平安 , 他们立即回船 , 直接找到船长询问此事。
船长也一头雾水 , 感觉形势不妙 , 就往公司打了个电话 , 公司称已经把这两个月的工资如数转到海事公司的账户上了 , 听说船员没有收到钱 , 立即给该海事公司打电话 , 结果发现竞然是空号 ! 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实根本没有注册过这么一家派遣公司……问:1、该如何解决?2、作为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2、小英高考失利 , 没有考上大学 , 一向好强的她不甘心就这样放弃自己的大学梦。
于是 , 复读了一年以后又参加了第二次高考。
结果 , 由于心理压力比较大 , 这次又名落孙山。
连续两次高考失利 ,小英心里很难受 ,父母亲戚都安慰她 :" 没什么的 , 念完了大学不还得找工作吗 ? 趁现在年轻找个工作先干着 , 以后如果还想继续学习的话还有机会不是 ?"在家恢复调整了几个月以后 , 小英决定出去找份工作。
劳务派遣案例
被李派昱遣 霏劳1动_z者cfg支工_付06资。_sp后_al_,004可_0 以向建筑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胡某等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同样遭到拒绝,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工资。
胡某等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同样遭到拒绝,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工资。
去要李钱昱。霏 杨柳 1_zcfg_06_sp_al_004_0
第3页/共3页
谢谢观看
去在要本钱 案。中,劳务务公,司、但建筑这公不司和能胡某构之成间建劳立了务劳公务派司遣关拒系绝。 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正当理由,作
李昱霏 杨柳 1_为zcf用g_0人6_sp单_al位_00,4_0即使在建筑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劳务公司也仍然应当 李在昱合霏 同履杨行柳期1间_向z,cf胡g建_筑0某6公_s司p等_违al被反_0了0派4劳_0务遣派劳遣协动议的者规支定,付没有工按资期向。劳务劳公务司支公付被司派在遣劳支动者付的了报酬拖,但欠是劳劳务动派遣者单的位义务,但这不能构成劳务公司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正当理由,作为用人单位,即使在建筑公
司违约的情况下,劳务公司也仍然应当向胡某等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李昱霏 杨柳 1_zcfg_06_sp_al_004_0
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找到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尽快发放工资,而劳务公司要劳动者找建筑公司
的工资,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于每月10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不得克扣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
李昱霏 1_zcfg_06_sp_al_004_0
李昱霏 1_zcfg_06_sp_al_004_0
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找到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尽快发放工资,而劳务公司要劳动者找建筑公司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九个劳务派遣案例1、张光明等42名保安劳务派遣争议案张光明等人都是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石科院)的保安,张光明本人自从1996年就一直在石科院工作,到2008年已经有12年了。
但在此期间,他却分别与几家不同的劳务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
从1996年到2003年6月1日以前,张光明一直与石科院签合同;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石科院安排张光明等保安与北京欣思达劳动事务代理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从来没见过那个公司的人,也不知道公司在哪里,但此后张光明等人就开始了“被派遣”的职业经历。
2004年6月1日以后,石科院又要求张光明等人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签订劳动合同。
轮换了两次之后,2008年1月,石科院要求张光明等保安在没有到期的合同上签字,表示“自愿”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时间要签为2007年11月。
张光明等人起初不明白,后来才知道,石科院又找到了一家劳务公司,要求张光明等人解除与振远护卫中心的合同后,与北京佳强保安服务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张光明等人认为,终止合同和再签合同都可以,但是石科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与自己经济补偿金。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张光明等保安找到了致诚中心求助。
援助律师认为,张光明等人的工资标准是石科院定的,工资是直接从石科院领取,人员的留取也是石科院说了算,张光明等人应该是石科院的员工。
在律师的协助下,张光明等人也曾与石科院就补偿问题进行沟通,但石科院某负责人只是口头承诺会承认他们的工龄。
让张光明等人担心的是,这些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是很可疑的。
律师代理张光明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却在3月26日收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律师决定直接向法院起诉。
由于张光明等人从2003年开始一直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该案审理时,法官认为劳务派遣协议和派遣合同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驳回了张光明等人的请求。
律师感觉即使上诉改判的希望也很渺茫,在该案受理后就联系了多家媒体,在舆论的压力下,石科院与律师联系,表示愿意和解,按照张光明等保安在石科院的实际工作年限补发了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2、王静等4人劳务派遣争议案王静等4名农民工在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二部搅拌站(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工作,王静本人从2002年7月1日就开始在建工集团工作。
2003年,建工集团与王静签订了用工协议,期限为一年。
2007年3月1日,建工集团要求王静与河北省阜城县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阜城就业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继续在建工集团搅拌站工作,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
从进入建工集团一直到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建工集团从没有给王静办理社会保险。
王静等员工一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建工集团并未得到劳动部门的审批,对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还每月向其收取风险抵押金。
2007年11月25日,阜城就业局通知王静,拟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理由是王静等4人不是农村户口,但只给了其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王静和其他被辞退的工友认为其已在建工集团工作了4、5年,即使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当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4人就来到致诚中心申请援助。
援助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王静等人很明显属于虚假的劳务派遣,建工集团为了规避责任,让王静等人与根本没有任何联系、也从来没有见过的阜城就业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工权利受到侵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律师决定不再纠缠于王静等人是否是“逆向派遣”,而是将建工集团与阜城就业局一并申请仲裁,要求其按照王静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赔偿金,并支付其过去的加班工资。
仲裁庭支持了王静等人对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但因证据不足未支持其加班费请求。
裁决结果出来后,王静等四人均表示要起诉。
但该案在一审中仍然败诉,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3、杨林等57人拒绝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被解雇案杨林等57名农民工从1999年起陆续进入宁夏某石化分公司复合肥车间工作,石化分公司给他们发放了上岗证和工作证,但一直被作为临时工对待,既没有与他们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
2007年11月初,石化公司要求他们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后才能继续在石化公司复合肥车间上班,否则只能将其辞退。
杨林等人认为自己在石化公司已工作7、8年,现在却要和一个从来没听说过的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拒绝签合同。
石化分公司在支付了杨林等人11月的工资后,就让他们回家待岗,也没有再通知其回单位上班,实际上就是将这57人解雇了。
被单位辞退后,杨林等人来到了宁夏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援助律师认为,这是用人单位为规避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而采取的突击行动,建议杨林等人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2008年元旦后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申请劳动仲裁。
杨林等人在律师的指导下与石化分公司的法律顾问经过几次协商,均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元旦过后,律师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石化分公司与杨林等人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要求石化分公司为杨林等人补办社会保险。
由于当时已临近春节,57名农民工两个多月没有领到工资,情绪比较激动,他们还将石化分公司的厂区围堵,导致生产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避免矛盾激化,援助律师代表工人与石化分公司以及某劳务派遣公司进行谈判。
经过两天的协商,最终达成了临时性和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给每名农民工1200元过节费,其余事项在春节后解决。
仲裁开庭时,双方仍然无法调解解决。
庭审后,在仲裁员的主持下,援助律师多次与石化分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
期间,10名工龄较短的农民工与石化分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
2008年5月底终于对其他47名农民工的问题达成和解协议,47人领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的应得赔偿款,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4、刘拜成劳务派遣争议案遣,但鉴于工作站过去办理的类似案件,直接要求认定与瑞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非常困难的;从实际情况考虑,只能承认派遣协议有效,同时要求瑞通公司与志同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仔细分析了刘阳波等人情况后,申请了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规定要求志同达公司承担三项责任:一是支付2008年第二个月起至10月份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二是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应的赔偿金;三是支付刘阳波等人自进入瑞通公司直到2008年10月27日在职期间的加班费。
律师同时要求瑞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仲裁员的调解下,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已与志同达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的11名农民工继续在瑞通公司工作;刘阳波等4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共计得到约10万元的各项赔偿。
6、张学义假劳务派遣争议案张学义在2006年11月来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具体负责中天公司承包的某工地木工生活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2006年11月16日,张学义在察看民工宿舍时,发现农民工耿金洲在私用电炉子,按照公司规定应当将其炉具没收。
当张学义准备取走炉子时,耿金洲就上前来抢夺。
在争执中,耿金洲拿起铁棍击中了张学义头部,导致其颅骨骨折。
被送到朝阳医院经抢救脱险后,中天公司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由于张学义与中天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张学义在2008年12月19日提起仲裁申诉,要求确认与中天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仲裁委以申诉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此后,张学义来到致诚中心求助。
律师认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因为张学义在此期间对耿金洲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还向劳动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这些应当能够成立时效中断的事由。
开庭时,中天公司却突然拿出了该公司与北京市京警振远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远保安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声称中天公司的所有保安均属于振远保安公司的派遣工,他们与中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事后,律师询问张学义有关振远保安公司的情况,张学义说从来也没听说过这个公司,但他曾在项目部负责人的要求下签过一份合同,至于是与谁签的,他就不知道了。
很显然,中天公司同样是先招聘保安再给他们找了个“婆家”。
由于存在中天公司与振远保安公司的派遣协议以及张学义本人签名的劳务派遣合同,如果要坚持张学义与中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很有可能败诉,因此,律师开始着手调查振远保安公司的情况,打算将两个公司一并起诉,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意外的是,所谓的“振远保安公司”并未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其“经理”刘某私刻了公司印章后与中天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目的就是骗取管理费,在张学义发生事故后,刘某早已不知所踪。
核实了振远保安公司是虚假派遣公司的情况后,律师代理张学义再次起诉中天公司,要求确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开庭审理,法庭最后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张学义的工伤也得以顺利认定。
7、徐宗国劳务派遣争议案徐宗国从1996年起在北京住总正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华公司)做材料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正华公司在改制期间要求包括徐宗国在内的五名员工与北京团兴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兴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本人仍在正华公司工作,但人事管理和工资发放均由团兴公司负责。
徐宗国与团兴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书,自2005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
合同到期后,团兴公司与徐宗国没有再续订劳动合同,但团兴公司继续向徐宗国支付工资一直到2008年7月。
2008年6月10日,正华公司向团兴公司发出通知,声明:包括徐宗国在内的五名员工,自双方劳务派遣协议期满之日(2008年7月31日)起,不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正华公司向徐宗国提出要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用工合同,徐宗国认为自己在正华公司工作十多年,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正华公司则认为徐宗国自2005年后就与团兴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未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因此拒绝其要求。
徐宗国听工友说,正华公司之所以要和他们直接签合同,是因为公司目前承包的工程再有一年就要完工了,工程完工后也就不与徐宗国再续签合同了。
徐宗国对正华公司的做法不满,就来到致诚中心求助。
援助律师认为,徐宗国在2005年与团兴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显然是正华公司为逃避责任的“逆向派遣”。
但徐宗国在明知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只能认定为合同有效。
从现有的事实来看,团兴公司在2006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后没有与徐宗国续签合同,但仍然向徐宗国支付工资直到2008年7月,双方在此期间应当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团兴公司在2008年2月至7月没有与徐宗国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并且,团兴公司解除与徐宗国的劳动关系时没有法定理由,因此团兴公司还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