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南小区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南小区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渝价[2009]137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南小区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九年五月五日渝价〔2009〕137号)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聚信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你们“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物业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你们申报的各物业环境、设备设施条件及现场查验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附表中备注为试行标准的,在试行期间,应下浮30%收费。
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待相关设备设施等完善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我局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方式收取电梯费。
1、月票票价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按人计算: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0元。
2、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四、物业服务企业接本通知后,须持本通知到我局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相关手续,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长期公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除本通知收费项目外,严禁自立项目和超标准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依法及时查处。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渝价[2006]587号、渝价[2007]17号、渝价[2008]524号涉及附表中相应物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正式标准执行到业主委员会成立为止。
附表:江南小区等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说明:1、写字楼、商场、门面公共服务费中的40%属日常维修养护费,写字楼、商场日常维修养护费中含电梯(不含扶梯)费;2、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仍按约定标准收费。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庆渝能壹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关于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渝能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有双回路电源、二次供水系统、中央消防监控系统和中央防盗监控系统,每层楼有电梯、扶梯3台以上,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卫生间设洗手盆,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花岗石或大理石,且置放有绿色植物。
根据你司申报的条件,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写字楼物业服务符合普通写字楼物业服务三级收费标准;商场物业服务符合普通商场物业服务三级收费标准。
经我们现场查验,该大厦还有部分设备设施未达到申报条件。
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基准价:1.写字楼:4.50元/平方米、月(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2.商场:6.00元/平方米、月(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
该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为政府指导价。
有效时限: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至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正式文件生效之日止。
试行期间,因申报的相关条件还未完善,上述收费标准应下浮30%收取。
下浮30%由建设单位承担。
重新申报:该大厦设备设施等相关条件达到申报条件后,物业管理企业应重新申报物业服务正式收费标准。
(二)售房时,对物业管理服务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重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重庆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时间:2010-01-08 14:57来源:未知作者:佚名X 点击: 1672次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 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执行的,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对于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管理的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基础服务费、公共维护费、能源费、水费等。
其中,基础服务费是指物业公司为提供基本服务所需的费用,如保洁、保安、绿化等;公共维护费是指用于社区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费用;能源费和水费则是指社区的能源和水资源的使用费用。
这些费用都是根据实际情况和政府规定来确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其次,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多方面因素。
首先是社区的规模和设施设备的状况。
不同规模和不同设施设备状况的社区,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是不同的。
其次是当地的经济水平和居民的收入水平。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考虑到当地的经济情况和居民的承受能力,不能过高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也不能过低影响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
最后是政府的监管和引导。
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引导物业公司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再次,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到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只有在业主的支持和配合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才能更加顺利和有效。
最后,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需要及时、公开和透明。
随着社区的发展和居民的需求变化,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在进行调整时,应当及时向社区居民公开调整的原因和依据,保障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总之,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执行和调整都需要考虑到多方面因素,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完善制度,确保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服务。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8.09.18•【字号】渝价[1998]460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渝价[1998]460号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车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市)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重庆市物价局与区、县(市)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二)制定全市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三)办理在重庆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
(四)调解由重庆市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区、县(市)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一)办理所在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本辖区二级以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并报重庆市物价局备案;(二)对本辖区二级以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审查成本以后,转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三)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四)调解在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2015 年3 月9 日渝府办发〔2015〕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巳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2 ——3 —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A)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和服务的等级标准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按照《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以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
主城区范围内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主城区以外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条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销售前,建设单位应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2015 年3 月9 日渝府办发〔2015〕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1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2 ——3 ——4 ——5 —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A)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重庆市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重庆市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小区内的业主或租户收取的费用,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保洁、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和运营。
重庆市作为一个大都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就重庆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重庆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是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一般会根据小区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公共设施的数量和质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
一般来说,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的小区,物业管理费会相对较高,而郊区或者一些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则相对较低。
其次,重庆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会根据小区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例如,一些高档小区可能会有更多更高级的公共设施,如游泳池、健身房、会所等,这些都会成为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考量因素。
而一些普通小区可能只有基本的公共设施,因此收费标准会相对较低。
另外,重庆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还会根据小区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一般来说,建筑面积越大的小区,公共设施的数量和质量相对也会更高,因此物业管理费也会相应增加。
此外,重庆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还会考虑到小区的维护和管理情况。
如果一个小区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做得很好,公共设施保持得也很干净整洁,那么物业管理费可能会相对较高。
相反,如果一个小区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较差,那么物业管理费可能会相对较低。
最后,重庆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也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
如果一个地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竞争激烈,那么物业管理费可能会相对较低;反之,如果一个地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较少,那么物业管理费可能会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重庆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制定和执行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小区的实际情况,既要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又要避免对业主或租户的过度收费。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共利益,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促进小区的良性发展和社区和谐稳定。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百康年·拿铁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百康年·拿铁城物业服务收费
试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渝价[2007]22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4.29
【实施日期】2007.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渝北区百康年·拿铁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渝价〔2007〕227号)
重庆千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百康年·拿铁城(渝北·裕龙苑)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顺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百康年·拿铁城(渝北·裕龙苑)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百康年·拿铁城(渝北·裕龙苑)高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约8450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3.5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有羽毛球场;有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有喷水池;精装修进户门厅,并摆放植物;小区实行人车分流;有电子门禁系统、电视监控、周界红外线防护系统、电子巡更系统;有中央监控室、烟感、喷淋、消防栓;电梯轿厢装修;有自备发电机、二次供水系统;
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百康年·拿铁城(渝北·裕龙苑)高层住宅符合特级收费标准。
经现场查验,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
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北部新区清迈阳光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北部新区清迈阳光物业服务收费试行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11.05
【实施日期】200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北部
新区清迈阳光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仙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清迈阳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北部新城建设集团北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对清迈阳光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清迈阳光高层住宅有:自备发电机、二次加压供水系统、国产优质电梯、中央监控消防设备和楼宇对讲防盗系统,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有老年人和儿童活动的场所和休闲设施,并在老年人和儿童活动的场所种植或置放有绿色植物。
达到上述申报条件后,清迈阳光高层住宅物业服务基本符合普通高层住宅物业服务一级收费标准。
经现场查验,该物业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
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基准价:
1.高层住宅(18层+1层):0.60元/平方米、月;
2.小高层住宅(11层):0.50元/平方米、月;
3.门面:1.20元/平方米、月(含烟感、喷淋)。
该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为政府指导价。
有效时限:自。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东海长洲B区二期三期物业服务收费试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东海长洲B区二期三期物业服
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渝价[2007]18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4.13
【实施日期】2007.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东海长洲B区二期三期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182号)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海长州B2、B3组团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东海长州B2、B3组团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东海长洲B2、B3组团高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约10269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1.76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有游泳池、羽毛球场;有健身活动区和儿童娱乐区;有喷水池、流动水景;精装修进户门厅,并摆放绿色植物;小区实行人车分流;有公用卫生间,设有洗手盆,并有专人管理;有电子门禁系统、电视监控、户外周界红外线监测系统、背景音乐,电子巡更系统;有消防监控室(手动联网)、烟感、
喷淋、消防栓;电梯轿厢装修;有自备发电机;二次加压供水系统;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东海长洲B2、B3组团高层住宅符合特级收费标准。
经现场查验,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
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含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下同)物业及其配建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及其配建停车场、改变用途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终止的住宅及其配建停车场、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
《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
中心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公布;中心城区以外区县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北区阳光100城市广场一期物业服务收费试行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北区阳光100城市广场一期物业服
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渝价[2007]1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1.11
【实施日期】2007.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江北区阳光100城市广场一期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渝价〔2007〕15号)
重庆渝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100城市广场一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渝能万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阳光100城市广场一期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阳光100城市广场一期高层住宅具备有,绿化面积约10000平方米,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约2.74平方米,有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活动用房;有羽毛球场、健身活动区;有水池、流动水景;50平方米以上进户门厅精装修,并摆放植物;小区实行人车分流;有公用卫生间,内设洗手盆,并有专人管理;有电子门禁系统、电视监控系统、户外周界防范系统、可视对讲、背景音乐、巡更系统,室内报警系统;有中央监控室(手
动联网)、烟感、喷淋、消防栓;有双回路电源、二次供水系统;物业公司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文件规定和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阳光100城市广场一期高层住宅符合特级收费标准。
经现场查验,还有部分申报条件未达到。
因此,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重庆市物价局物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
尊敬的物价局领导,你好!现就圣地阳光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一事,向你反映几个问题。
首先,渝北区银桦路125号圣地阳光小区,是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斯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经济适用房,而开发商下属的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过弄虚作假,取得了特级收费标准。
2012年我去物价局反映情况时,工作人员出示的物价局给圣地阳光的批文也是特级收费标准。
但是《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并没有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说明。
经济适用房本来就是照顾低收入群体的,而经济适用房物业收费采用特级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况且,圣地阳光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并没有达到特级标准的条件,希望物价局领导能给一个让老百姓信服的说法。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项规定“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
因此,我希望物价局按文件执行,要求重庆鑫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圣地阳光的物管费下浮30%收费。
此致!
敬礼!
圣地阳光业主:彭子英
2014年9月12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洋世达·阳光汇等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洋世达·阳光汇等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渝价函[2008]235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洋世达·阳光汇等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渝价函〔2008〕235号)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春风地产有限公司、重庆上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春风地产有限公司、重庆上方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龙湖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申请》及重庆龙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核定国瑞城一期2、3区室内停车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均已收悉。
根据你们公司申报,南岸区洋世达·阳光汇室内停车场、渝北区春风城市心筑室内停车场、九龙坡区上方新人居室内停车场、大渡口区国瑞城一期2、3区室内停车场均为室内普通级收费标准;南岸区龙湖观山水(一、二、三期)室内停车场符合特级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一、室内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司根据《重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收费,并报我局备案。
二、室内月租停车位在确定的停车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室内停车场业主产权停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每月每车位在以下收费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普通级收费:南岸区洋世达·阳光汇和渝北区春风城市心筑为70元,因春风城市心筑一、二期室内停车场现修建完善为一个室内停车场,原重庆市物价局渝价函[2007]284号文同时废止;九龙坡区上方新人居和大渡口区国瑞城一期2、3区为60元;特级收费:南岸区龙湖观山水(一、二、三期)为90元。
因龙湖观山水一、二、三期现修建完善为一个室内停车场,原重庆市物价局渝价函[2007]21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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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
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4.11.03
【实施日期】2004.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南岸区重庆阳光
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庆渝能壹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受重庆渝能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对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你司申报: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有双回路电源、二次供水系统、中央消防监控系统和中央防盗监控系统,每层楼有电梯、扶梯3台以上,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卫生间设洗手盆,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花岗石或大理石,且置放有绿色植物。
根据你司申报的条件,重庆阳光100国际新城写字楼物业服务符合普通写字楼物业服务三级收费标准;商场物业服务符合普通商场物业服务三级收费标准。
经我们现场查验,该大厦还有部分设备设施未达到申报条件。
因此,现将有关
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基准价:
1.写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