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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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各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承包各类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承包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包方)承包各类工程项目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三、工程项目分类(一)一般工程项目:指承包方在我政治外交关系较好、安全风险不高的国家和地区,承包不涉及多国利益的项目。

(二)特定工程项目:指承包方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或者外交关系降级的国家承包的工程项目、涉及多国利益的工程项目、存在高风险的工程项目,以及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特定项目。

四、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一)一般工程项目备案:1. 承包方应当在对外投标议标前或签约前,向项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二)特定工程项目立项:1. 承包方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商务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五、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一)承包方与发包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三)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六、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一)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

(二)承包方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三)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七、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一)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二)承包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三)承包方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境外承包项目评审决策规则

境外承包项目评审决策规则

境外承包项目评审决策规则第一条根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协调办法》(以下简称《协调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项目有关的活动,均适用协调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协调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承包商会参照政府有关规定、商会章程和行业规范执行。

第三条承包商会有关分支机构按照授权承担部分协调工作的,须依据协调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详细的工作办法,协调结果须报商会批准。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是指经我国政府许可的境内企业,以及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以合资、合作等方式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在境外承揽和实施各类工程项目的经济活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项目的承包方式包括总承包(EPC、PMC、D&B、BOT、“交钥匙”工程等)、分包、联合和合作承包。

(二)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业主出资、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或国际基金组织资助或贷款、企业融(投)资或由中方提供出口信贷等。

(三)项目竞标方式上包括公开招标、限制性招标(排它性、邀请性、地区性、保留性)以及其他招标方式(多层次顺序招标、“双边”联合招标、议标)。

第五条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需要按照协调办法和本细则进行投(议)标协调,包括以下范围和内容:(一)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二)项目规模在500万美元以下但企业或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协调的;(三)亚洲开发银行出资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不论项目金额大小;第六条与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有关的业务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的国内分包、提供材料与设备、国内融资保险等业务活动。

第七条企业参加外国政府招(议)标的政府间合作项目(含优买项目)、一揽子合作项目、大型出口信贷项目的,商会在推荐参与企业名单时,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企业进入新的市场或在国外开始跟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时,应在事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商会进行前期登记备案。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2日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于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全文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全文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527号令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提高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承包工程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

第四条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应当遵守工程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工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有关对外承包工程的协会、商会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与对外承包工程有关的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依法制定行业规范,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和成员利益。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第七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八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还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二)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四)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工程项目招标议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标议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标议标管理办法1业务目标1.1各类工程项目承建单位的资质符合法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工程施工风险;1.2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商业信誉和造价成本等情况开展公平竞争,选择适合的承建单位,确保项目单位利益不受损害、尽量降低投资成本。

2业务风险2.1不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招标和投标,可能使用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工程项目,违反国家法规;2.2招标投标操作不规范,可能出现投标单位以低价中标、排斥优秀施工单位合作、高估冒算、串通哄抬标价或围标现象,或者签订合同后又反悔扯皮,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2.3招标流程设计不合理,可能出现营私舞弊、泄露标底,导致误选挂靠施工单位或无资质的施工队伍进场;2.4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或缺乏过程监管,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3业务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招标项目工程的范围、管理职责及招标程序,适用于XX下属的各业务板块,包括饲料类企业、养殖类企业、食品类企业和其他业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包括:土木工程、钢结构工程、水、电、暖、通讯、消防设施、管道和设备安装方面等。

4 工程项目招标相关规定4.1招标的范围4.1.1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工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必须进行招标:—建筑安装施工单项合同或可以统一实施的多项关联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商务合同单项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的;—单项金额<20万元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和材料采购等,由项目组组织货比三家,择优选择,将选择的结果报运营中心投资发展部批准。

公司投资发展部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适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单位给予指导。

4.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工程项目的可以不招标,由各单位自主确定施工承建单位:—公司项目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不需要实施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等,有特定的限制条件不能招标的,经政府职能部门(当地供电、消防、环保等部门)指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在建工程的追加的小型项目,如实施情况良好,签约条件无重大变化,经投资发展部、审计监察部同意后,可以不招标续签合同。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07•【文号】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2.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项俊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管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活动,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以投标或议标方式承包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中国的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工作。

商务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管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申请融资、办理保函等业务。

开展上述业务应当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第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具有招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四)资格证明文件;(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对外承包工程法律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法律规定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法律规定2008-11-21 (已经被浏览14次)--------------------------------------------------------------------------------我国改革开放30年,在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其中相关法律的制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促进与保障作用。

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对外开展各项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特点在于,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主权性、对外性、协作性和优越性。

这种国际经济合作是以构建和谐世界和共同发展为核心的,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走出去”战略的有力保证。

改革,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立法航程开启(一)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管理法律规定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境内企业法人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对外贸易法》第10条的规定,“从事对外工程承包或者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

”2004年7月26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商务部制订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为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促进西部地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发展,2005年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此外,原外经贸部还发出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

(二)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外派海员,是指符合《管理规定》的境内企业,派遣中国海员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籍的船舶上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理的经济活动。

2005年11月23日,商务部发布《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秩序,保障业务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的对外竞争能力,降低银行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是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项目所在国情况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审理企业项目申请后所颁发的许可。

企业凭本项目许可,向国内中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具保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外经贸部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国(境)外以投、议标方式参与的、且报价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企业为参加项目的投标或实施,向银行申请开具的保函,包括投标项目的投标保函、议标项目的预付款保函或履约保函。

第六条项目许可申请程序参加投、议标的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前,须向外经贸部提出项目许可的申请。

一、企业申请所需的材料(一)项目许可申请报告1、介绍本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方面的业绩、专业实力。

2、项目的基本情况、组织方式及企业前期接触筹备情况。

3、实施项目的融资方案。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申请表(见附表)。

(三)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我企业参与该项目投标(议标)的书面意见。

(四)有关商会的书面协调意见。

(五)企业上两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外经贸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程序(一)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尚未脱钩的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二)地方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同时将项目许可申请报告抄报地方外经贸委。

第七条外经贸部收到企业报来的齐全材料后,按以下内容进行审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请予以答复。

一、企业的专业优势和管理技术水平。

二、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以往承包工程的业绩。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5.11•【文号】商务部令2024年第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〇二四年第2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4月26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王文涛2024年5月11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三章立项管理第四章信息报告第五章监管和促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中国境内注册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安装、运营维护等。

本办法所称特定项目,是指在与我无外交关系或者外交关系降级的国家承包的工程项目、涉及多国利益的工程项目、存在高风险的工程项目,以及按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其他特定项目。

特定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为一般项目。

第三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管,积极防范化解各类风险,规范企业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立项和信息报告的流程,提高行政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不得损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应当遵守项目所在国(地区)法律,加强风险防范,避免不正当竞争,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

外地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外地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外地工程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各单位在外地工程的投标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地方的有关法规,严禁违法操作,严禁转包工程。

第二条各单位在洽谈外地工程施工承包事宜时,应严格遵循以下三项原则:1、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到位,尽可能避免出现垫资施工现象;2、工程招标方(包括业主、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等方面)有意向该工程交我方承包施工;3、分包及劳务施工队伍已经落实。

第三条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外地工程项目,在完成各种注册、投标、备案等手续后,将投标结果、工程情况、备案手续等复印件上报给集团公司经营部存档。

第四条各单位使用集团公司资质参与外地工程投标前,须向集团公司经营部提出申请,完善备案手续。

如工程中标,全套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文件须上报给集团公司经营部存档;工程竣工后,上报竣工验收单。

第五条各单位使用集团公司资质参与外地工程投标而中标的工程,须向集团公司承诺自行负责该工程所发生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在外地工程投标活动中涉及担保事宜时,应自行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

原则上集团公司不为二级公司提供担保。

大型工程确需以集团公司名义出具保函的,申请单位应同时向集团公司出具反担保。

第七条合作承包外地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对方负责工程的前期联系、组织投标等工作及费用支出,我方配合其工作。

投标前,合作双方或多方须签定合作《协议书》。

《协议书》中须明确中标后,合作双方或多方的责、权、利,以便防范在以后的合作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或矛盾。

第八条不允许出现只使用我方资质而不服从我方管理的工程,坚决杜绝“挂靠”现象。

第九条各单位须及时将外地工程中标后成立的项目部或注册的分公司及其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资料报集团公司经营部备案,以便集团各部门加强对外地工程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投标外地大型及标志性工程的须遵循重点及标志性工程投标管理办法或程序,报集团公司经营部统一进行组织、协调、策划。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4.02.17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现将我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征求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意见。

社会各界及公众可填写征求意见反馈表,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办公厅(邮编:100731)
2、电子邮件。

电子邮箱:***************.cn
联系人:杨蕊、林子清
联系电话:65198592 、65197911
感谢社会各界对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的支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附件:1、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征求意见反馈表
商务部
2014年2月17日
附件1
附件2
商务部行政审批事项征求意见反馈表
注:请注明意见类别,在相应括号中打“√”。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说明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说明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说明根据国务院2017年3月21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7】676号)和 2017年9月22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正式取消。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决定参与境外工程项目后、进行投(议)标前,应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具体流程如下: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登录“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办事——首次业务办理——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注册,申请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号,在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中录入企业信息并完成项目备案,具体操作步骤参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操作手册》(注册成功后可见)。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商务主管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属于特定项目的,企业需按照应用提示向商务部申请特定项目立项。

企业在中标或对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需要:一、在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存缴备用金至不少于300万元。

企业到银行办理履约保函需提交备用金足额缴存的证明。

二、与境外项目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及时向中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到。

三、在合同生效后,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四、在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应用中填报备案项目的后续中标、签约、实施及完工等阶段进展情况,一般每两个月填报一次。

已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在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中完成项目备案,具体操作步骤参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操作手册》(登录后可见)。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的,商务主管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属于特定项目的,企业需按照应用提示向商务部申请特定项目立项。

已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应该保证备用金账户余额不少于300万元,或获具处于有效期内的等额保函。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

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览表
国务院令第658号
2015年3月1日
产权交易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56号
2015年3月1日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78号
2003年5月27日
三、地方性法规
工程招标
1、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8号
1999年1月1日(2004年8月28日最新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
国家主席令第29号
1995年1月1日
(2007年8月30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
1999年1月1日(2011年1月8日修订)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48号
1998年7月20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5号
1990年5月19日
政府采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2014年4月1日
32、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9号
2002年1月1日
3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农计发〔2004〕10号
2004年9月1日
34、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1•【文号】外经贸机电发[2001]282号•【施行日期】2001.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6月11日外经贸机电发[2001]282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项目风险,杜绝“倒逼”现象,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承包工程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本程序中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特指合同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需由我国提供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的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第二条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企业及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资格审定(一)申请大型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企业,必须具有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承包工程的经营资格,具体申请程序和审定办法,按照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政发第30号)和外经贸部《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外经贸政审函字第437号)办理。

(二)对涉及人身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大型和成套设备主机或关键设备生产企业的出口供货资格要进行审定,具体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经营承包管理办法

经营承包管理办法

市场化经营承包管理办法(2012 版)为进一步深化改革,适应公司创新发展的总体要求,并逐步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内部承包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总结近几年内部承包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内部模拟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本办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机制管理创新为动力,以增强企业实力为根本,建立健全承包经营机制。

使各级经营者在公司宏观目标的指导下,既有一定的自主经营分配权力,又有责任、风险和压力。

2.本办法的基本思路是,进一步理顺公司、项目部、二级单位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在确保职工收益的前提下,强化各级经营者的风险意识,将风险责任与风险收益挂钩考核。

3.在具体工作思路上,项目部以项目中标费用作为承包基础,以上缴费用和上缴率为考核指标,费用上缴的高低与项目开发风险挂钩,费用上缴与月度考核挂钩,上缴率与季度、年度考核挂钩。

对二级单位推行内部模拟市场化运作,专业工程处以直接费作为主要收入,专业公司以提供专业服务收取服务费用作为主要收入,二级单位以利润额和利润率为考核指标,利润额与月度考核挂钩,利润率与季度、年度考核挂钩。

在具体操作上,硬化合同约束,严格内部结算,强化成本控制,提高风险意识,突出效益考核,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4.明确企业各层次的经营风险与责任,以承包经营核算为载体,以经营成果为主要考核指标,以经济利益的驱动为手段,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根本目的。

4.1公司管理层即企业决策层,是企业的利润控制中心,实行公司经理负责制。

负责市场预测及开发,承担中标项目的开发风险。

确定项目的经营管理目标,并负责组织对项目经营目标的考核。

4.2项目部即企业执行层,是成本控制中心,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面管理,承担项目的经营风险。

确保公司核定费用的足额及时上缴和项目执行所发生各项费用的及时支付。

4.3二级单位即企业作业层,是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实行主任(经理)负责制。

2024年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投标的组织和管理,提高工程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程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投标活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的原则。

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进行投标。

第三条工程投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形式。

具体工程采取何种招标方式由工程业主决定,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时间紧迫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四条工程招标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包括投标文件的发布、投标人信息收集、评审过程、中标结果公告等。

投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电子平台完成投标活动。

第五条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竞争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公开的情况外,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投标人名单、标底、中标结果等应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工程投标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相应的保证金金额。

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金额缴纳保证金,并在后续工程过程中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工程投标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投标人在质量、安全、信誉等方面的表现,对其进行评价并录入信用管理系统,建立信用档案。

第二章投标文件第八条工程招标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须提供的材料和要求。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第十条投标报价应当真实、合理,不得存在虚假报价、串标等行为。

第十一条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工期计划、施工方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合理、科学,能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标明投标人的名称和投标文件的标识,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标。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递交后,不能随意更改或撤回。

如确需更改或撤回,应当提前向招标人申请,并获得招标人的许可。

中国招投标法(2012年新版)

中国招投标法(2012年新版)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标准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出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出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
分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8.02.22
•【文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8.0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商务部令
2018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6日商务部第1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
2018年2月22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对4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经商银监会、保监会同意,废止《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令 2011年第3号)。

(二)废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三)废止《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

(四)废止《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

二、对1部规章予以修改
经商财政部同意,决定对《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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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已经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管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活动,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以投标或议标方式承包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中国的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工作。

商务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管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申请融资、办理保函等业务。

开展上述业务应当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六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申请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
(二)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有关商会出具的意见;
(四)需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项目,需提交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或承保意向函。

第七条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提出申请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

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外经贸政策、驻在国安全风险、项目环保与可能涉及的多国利益以及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突发事件报送和项目外派劳务人员等问题。

第八条有关商会应当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意见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

有关商会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公平竞争和行业自律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商务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完备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

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核准,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一)申请单位受到商务部或者其他部门暂停经营对外承包工程或相关业务的处罚尚未期满;
(二)申请核准前3年内因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或重大失误给中国与项目所在国双边关系和经贸合作造成严重影响;
(三)申请核准前3年内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时擅自以中国政府或者金融机构的名义对外承诺融资;
(四)申请核准前2年内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五)申请核准前3年内不遵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并导致重大事故;
(六)申请核准前2年内未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要求向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订立工程项目合同情况或不接受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七)申请核准前3年内曾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被商务部撤销核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可以就相关项目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项目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时,应当提交《核准证》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境内金融机构不得向未依据本办法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应当在项目评标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评标结果。

中标单位应当在开工后每个月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直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义务终止。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提交虚假材料的,商务部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的,由商务部撤销核准,并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商务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有关商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出具意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核准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议标)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机电产品、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285号)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5〕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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