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毕业管理办法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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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更好的孵化和培育科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孵化基地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己入驻孵化基地和准备入基地孵化的所有企业和项目团队。

第三条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入驻科技企业的孵化、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职能第四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五条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以下简称入孵企业),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孵化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孵化企业入孵标准第七条入孵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该业务板块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30%以上。

第八条企业入驻后,注册登记地地址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基地的工作场地内。

第九条除新注册企业外,申请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的成立时间不应超过5年。

第十条入孵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入孵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IOOO平方米O第十二条入孵企业拥有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究、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科技人员,且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o 第十三条入孵企业对自身产品、技术、服务的开发研究成果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十四条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创办企业: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国创业的国外留学人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立的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经孵化基地专家组评估并得到一致认可的项目团队或个人。

孵化器管理运营办法

孵化器管理运营办法

孵化器管理运营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孵化器的管理运营,确保孵化器能够高效、有序地运作。

孵化器是为初创企业提供办公、培训、交流、资金等支持的场所,其良好的管理能够促进初创企业的发展,推动创新经济的繁荣。

2. 孵化器管理机构孵化器管理机构是孵化器的决策机构,负责整体策划、运营管理和资源配置。

管理机构应该具备一定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以有效地推动孵化器的发展。

3. 孵化器入驻标准为了保证孵化器内的企业具有一定的成长潜力和创新能力,孵化器应对入驻企业进行一定的审核和筛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入驻标准:•企业需提供商业计划书,明确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

•企业创始人和核心团队应具备相关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企业需提供相关的市场调研和竞争分析报告。

•企业需提供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确保在孵化期间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4. 服务内容孵化器应提供一系列的支持和服务,以满足入驻企业的需求,帮助其快速成长。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服务内容:•空间支持:提供舒适的办公空间和基础设施,包括办公桌椅、会议室、网络设备等。

•孵化指导:提供专业的孵化指导,包括商业模式设计、市场推广、融资等方面的咨询。

•资金支持:协助企业寻找融资渠道,提供风险投资、银行贷款等服务。

•培训培育:组织相关的培训和研讨会,提升企业团队的能力和素质。

•创新资源:整合创新资源,包括技术专家、行业导师、合作伙伴等。

5. 孵化期和毕业机制孵化期是孵化器遴选出来的初创企业在孵化器内的租赁周期。

通常孵化期为一年左右,但根据不同的企业需求和发展情况可以进行调整。

在孵化期结束后,孵化器应对企业进行毕业审核,评估其在孵化期间的发展情况和成果。

合格的企业可以选择继续租赁空间或者毕业离开,开始独立发展。

6. 孵化器的运营费用为了保持孵化器的正常运作,孵化器应收取一定的运营费用。

费用的收取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孵化器进行调整,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固定租金:入驻企业需按照一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固定租金,用于场地和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科技孵化器孵化工作管理办法

科技孵化器孵化工作管理办法

科技孵化器孵化工作管理办法发〔2014〕号XXX〔2012〕24号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与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进展,根据XXX科技孵化器(下列简称XXX)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进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XXX科技孵化器孵化的企业,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孵化器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XXX科技孵化器入孵标准,并与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XXX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项目是指入孵企业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XXX科技孵化器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者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与项目。

第四条XXX科技孵化器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下列服务:1.创业辅导。

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

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

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

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公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

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

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

包含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8.专业服务。

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

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孵标准第五条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XXX科技孵化器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XXX科技孵化器所属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者申请进入XXX科技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3、企业注册资金通常不超过2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通常不超过200万元;5、企业租用XXX科技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者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者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进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XX省优先进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或者《XX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与市场开拓能力;8、有技术开发队伍与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与后续开发能力;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规定一、引言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目前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新型产业孵化载体,它通过投资、孵化、支持、服务等多种手段对创业企业进行全方位的支持与帮助,促进创业企业的成长发展。

为了保障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发展,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本文将介绍科技企业孵化器须遵守的管理规定,以及如何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工作。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规定1.《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管理、评估、退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1)孵化器的准入条件:具备稳定的运营机制和管理体系、拥有较多优质的项目和创业团队、提供咨询、培训、服务等全方位的支撑和帮助。

2)孵化器的服务功能:提供创业培训、技术咨询、投资融资、资源导入等全方位的服务功能。

3)孵化器的退出机制:孵化器在运营期限结束后,需要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运营,不符合条件的需要退出。

2.《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科技部颁布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要求。

1)入园标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入园标准包括项目质量、团队能力、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等几个方面。

入园标准需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

2)孵化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为入孵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包括办公场地、技术支撑、管理创业等方面。

3)孵化期限: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期限一般为2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方法1.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政策,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更加健康、快速、持续的发展。

2.运营模式: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模式要清晰明确,需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和项目孵化。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附件河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7号)精神,规范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快速发展,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其在全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经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以及国际企业孵化器等,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

第三条河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省孵化器发展规划的制定,负责省级孵化器的组建、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孵化器的发展规划,负责对本地区孵化器进行建设、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省级孵化器的组建与认定第四条省级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阶段。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 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2. 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中级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3. 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4. 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6. 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4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7. 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就业机会(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毕业企业,提供300个以上就业机会);8. 孵化器自身拥有1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9. 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10. 专业孵化器应建设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拥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11. 属科技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高校创业孵化器管理制度方案

高校创业孵化器管理制度方案

高校创业孵化器管理制度方案一、前言随着近年来我国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高校孵化器作为一个有效的创新创业载体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高校孵化器管理制度方案,以规范和优化高校孵化器的管理体系,提升其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背景1. 高校孵化器是什么?高校孵化器是指由高等院校设立并运营的为学生、教师及社会人士提供场地、资金、技术和管理等资源支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它通过提供专业服务、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资源共享等方式,帮助初创企业实现快速成长。

2. 高校孵化器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高校孵化器存在以下问题:(1)管理混乱:没有统一的规范管理制度,各个部门之间工作分工不明确。

(2)资源浪费:部分投入较大但效果不佳的项目未及时终止或调整。

(3)缺乏专业性:有些运营团队缺乏创业孵化和管理经验,无法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的服务。

(4)服务不够完善:对于入驻企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三、目标本方案旨在通过建立完善的高校孵化器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创业孵化和管理团队建设,提高高校孵化器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创新创业发展。

四、方案1. 统一管理体系(1)建立完善的内部组织架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并明确各部门职责。

(2)制定规范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入驻流程、服务标准和项目评估机制等规范,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2. 资源优化配置(1)合理分配场地资源:根据项目需求和发展阶段,合理分配场地资源,并定期进行调整和优化。

(2)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与风险投资机构、银行等建立合作关系,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3)开展资源共享:通过建立创业导师库、技术人才库等,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的资源共享服务。

3. 专业服务(1)建立专业化运营团队:为高校孵化器配备一支具有丰富创业孵化和管理经验的专业化运营团队,提升服务水平。

(2)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开展创新创业课程和讲座,提高入驻企业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200420185027)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主要功能与目标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孵化器的发展目标:1.落实自主创新战略,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培育高端的、前瞻的和具有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早期企业,贡献于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2.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以孵化器为载体,以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六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三章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第七条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器的管理行为,保障孵化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器的管理单位、孵化器管理人员和孵化项目的申请单位。

第三条孵化器应当以创新创业为宗旨,服务于创新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项目,促进创新创业发展。

第四条孵化器应当遵循市场化运营、公平竞争、风险自担、长久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孵化器相关政策的学习和了解,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孵化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孵化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孵化器的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第八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认真处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和管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孵化项目的知识产权,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孵化项目的商业秘密,维护孵化器的商业信誉。

第十一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报告和公开孵化器的经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尽快纠正错误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章孵化项目的申请与管理第十三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孵化器的规定,提出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方可入驻孵化器。

第十四条孵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并经过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审核。

第十五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孵化器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入驻手续,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遵守孵化器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孵化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商业秘密,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孵化器的经营和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孵化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孵化器毕业管理办法及管

孵化器毕业管理办法及管

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毕业标准,促进在孵企业毕业,根据科技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经县科技局认定的各种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在孵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

第二章毕业条件第四条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毕业:(一) 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10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400 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二)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

(三) 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四) 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全力.(五) 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专理制度。

(六)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七) 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在孵期间,孵化企业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为达到毕业条件。

第五条属项目孵化且孵化项目发展成熟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力毕业:(一) 以孵化项目组建公司或者以孵化项目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组建公司的;(二) 通过技术转移由他人实施的。

第三章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第六条孵化器主要根据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来决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

第七条孵化期满,在孵企业应当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一) 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申请书,载明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的愿望与理由;(二)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三) 在孵企业申报表;(四)在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五) 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孵化期满,孵化器要审查在孵企业是否达到第四条决定的毕业条件。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

孵化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孵化器管理制度(精选6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孵化器管理制度(精选6篇),欢迎大家分享。

孵化器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以下简称环科城)为规范境内各孵化器对入孵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孵、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孵企业的健康发展,现依据环科城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盐城环保科技城内创新中心、众创中心、环保产业孵化基地、清华产业园等入孵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达到环科城境内各孵化器入孵标准,并签订入孵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孵化器场地内的企业。

第四条环科城对入孵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为企业提供路演厅、会议室、洽谈室、咖啡馆等商务配套。

2、组织、辅导企业参加各类创业大赛,获得创业项目资助。

3、管理咨询服务。

(1)法律咨询为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与服务。

筛选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第三方律师事务为入孵企业提供线上线下法律咨询与服务。

(2)财务咨询为企业提供财务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筛选出服务质量优秀的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入驻,线上线下结合为入孵企业做好财务咨询与服务。

(3)政策咨询及解读服务为企业提供政策汇编、政策解读、咨询与规划,并优先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科技人才等项目资金。

(4)知识产权服务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协助企业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和注册商标申请文件。

(5)专业研发服务通过园区研发平台,为企业提供检测、实验和专利等方面的专业研发服务。

(6)投融资对接服务帮助创业项目对接银行及投融资服务机构,对创业项目开展贷款、担保、抵押、登记、创投、评估、融资咨询、财税咨询、会计代理等服务。

为创业团队对接天使基金和风险投资,助推企业成长。

(7)科技规划服务为企业提供规划发展建议,并辅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帮助企业做好知识产权、财务、销售、研发管理、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培育工作。

某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

某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

某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某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创业孵化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发展,提供创业资源和服务,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孵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科技孵化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入驻企业进行孵化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目标是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科技型优秀企业,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促进企业的蓬勃发展和经济增长。

第四条公司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资源整合与协同创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孵化服务。

第五条公司将根据不同企业的发展需求,采取分类管理、个性化服务的方式,定期组织培训、创业大赛、研讨会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形成科学、高效的孵化工作机制。

第二章入驻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企业申请入驻时,需向公司提供申请书、创业计划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司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合格者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第九条入孵企业需接受公司的管理,并签订《入孵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入孵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安排专人进行导师制度服务,提供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入驻企业的孵化服务第十一条入驻企业可享受以下孵化服务:1.提供办公场所:向入孵企业提供合适的办公场所,包括工位、会议室、实验室等。

2.创业指导: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创业计划、市场营销策划等。

3.财务和法务咨询:提供财务和法务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和解决问题。

4.技术支持: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转化服务,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5.项目对接:通过举办创业大赛、研讨会等活动,为企业搭建项目对接平台,促进资源整合和合作。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需按时缴纳入孵费用,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孵化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孵化器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各投资企业及政府部门参与设立的高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本企业孵化器”)。

三、为完成本企业孵化器的起源、立项、设立的目的,本企业孵化器的设立者拟定本管理办法,依据《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企业孵化器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促进本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

四、本管理办法经各设立方签字确认后生效,但不得违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企业孵化器分设有管理层、服务层、孵化层和支撑层4 个部分,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加入企业与服务对象进行全方位支持。

二、管理层1、本企业孵化器设立者共同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本企业孵化器的事务管理机制,设立本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层,包括企业孵化器理事会、本企业孵化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孵化局”)等,负责对整个本企业孵化器的运营管理。

2、理事会队伍应具备科技创新和管理运营能力。

理事会由项目投资方、项目认定方及孵化企业分别按比例派出1 人组成,由认定方推荐统一指定的理事会主席和共同管理组成学术委员会,即本企业孵化器主管部门加入指定的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和理事会均是本企业孵化器的决策机构。

3、孵化局的职能:(1)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孵化器的经营规章和管理制度,拟定本企业孵化器的工作方针目标;(2)负责制定本企业孵化器各项规章制度和活动实施方案;(3)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孵化活动;(4)负责分析、研究和评估孵化企业和服务需求;(5)负责组织本企业孵化器的日常运营工作;(6)参与本企业孵化器持续发展的运营管理(包括重点项目落地、投资人招募,资源拓展和服务企业引进);(8)与其它研发机构及各类投资机构和企业建立良好的技术、投资合作关系;(9)负责本企业孵化器在法律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及申报工作;(10)定期收集储存及分析孵化企业的发展情况,对孵化企业提供有效的支持服务。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年月,福建省科技厅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号),并即实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申请孵化器组建备案、入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等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省级孵化器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家以上。

以下为办法全文: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闽委发[]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号)精神,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性、专业性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人才。

第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孵化器规划和发展的责任主体,同级科技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分为组建备案和评估两个层次。

具备组建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达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省级孵化器”)条件的,可由所在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申请孵化器组建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可共享的基础设施;.有明确的章程,包括宗旨、任务、投资主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

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提质增效,“量质双升”,构建优良科技创业生态,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新创业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成果中介、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综合孵化器是指在孵企业分布于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技术领域,一般仅能为在孵企业提供综合性孵化服务;专业孵化器是指在同一技术领域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拥有可自主支配本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平台,能够提供技术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孵化器。

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格认定和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绩效评价工作,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资金的保障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审核推荐和日常服务工作。

运营机构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招商、运营,对在孵企业开展全方位的指导、帮助与服务。

第二章认定第六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要求,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2,发展定位、发展方向明确,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人员结构合理、较为稳定、创新意识强,70%以上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已经过创业孵化培训。

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一)负责提供创业服务,定期组织专家、创业导师和 相关创业服务机构给入驻团队和企业提供咨询与服务。
(二)负责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的遴选、考核和管理, 办理入驻和退出手续。
(三)负责宣传国家、省市区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指 导创业团队和企业申报创业扶持资金,为创业团队和企业提 供促进其进一步成长的支持和帮助。
(四)协助大学生创业团队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 手续。
(五)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器场地管理服务和上级交办 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入驻条件、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器入驻主体是处在初创阶段、 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主要为以下三类群体: (一)在校学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由 在校大学生绝对控股的企业。 (二)未成立公司但有具体创业项目的在校大学生创业 团队。 (三)毕业五年内校友担任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 东或在校大学生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 第七条 入驻团队和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业团队和企业成员素质优良,无不良信用和违 法违规记录,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创新创业意识。
年度目标,每年进行跟踪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孵 化的依据,评估结果未达到标准的团队和企业,由孵化器管 理办公室对其进行考察后决定是否继续孵化。停止孵化的入 驻团队和企业不再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并限期退出孵化器。
第十三条 进入孵化器创业的学生团队,进驻后应根据 创业情况及时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场地使用费:所有入驻团队和企业需根据学 校核定的场地使用费标准缴纳费用,每次半年缴纳一次。 第十五条 电费:入驻团队和企业电费据实结算,孵化 单间由团队自行充值购电;创业苗圃区电费由入驻团队和企 业平均分担。 第十六条 管理服务费:入驻团队和企业要按照规定标 准缴纳物业、用水、保洁、保安等公共管理费用,依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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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毕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管理,统一在孵企业毕业标准,促进在孵企业毕业,根据科技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范围经县科技局认定的各种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在孵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

第二章毕业条件
第四条在孵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毕业:
(一) 人均年销售收入已达10万元,且企业年销售总收入达400 万元,孵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二) 实现产品销售,孵化期间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超过30%。

(三) 研究开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超过20%,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5%,有一定的市场开发能力。

(四) 企业创办人或负责人接受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全力。

(五) 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等专理制度。

(六) 企业核心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骨干相对稳定。

(七) 孵化时间在一年以上。

在孵期间,孵化企业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视为达到毕业条件。

第五条属项目孵化且孵化项目发展成熟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力毕业:
(一) 以孵化项目组建公司或者以孵化项目作价入股与他人合作组建公司的;
(二) 通过技术转移由他人实施的。

第三章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
第六条孵化器主要根据与在孵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来决定孵化企业的孵化期限。

第七条孵化期满,在孵企业应当向孵化器提供以下材料:
(一) 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申请书,载明毕业…育成或者延长孵化的愿望与理由;
(二) 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 在孵企业申报表;
(四) 在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
(五) 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孵化期满,孵化器要审查在孵企业是否达到第四条决定的毕业条件。

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或者准予其毕业;未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只在一个或者几个方面未达习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视为育成;
(二) 符合前项规定,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在孵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孵化协议,延长孵化;
(三)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孵化项目的目标市场开拓困难,未能实现预期的目标,商品化、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进一步孵化有困难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

第九条孵化器应当采取实地考察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在孵企业进行审查,并作出毕业、育成、延长孵化、或孵化失败的结论。

第十条对于毕业企业,孵化器应当授予其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应载明"毕业证书" 字样、孵化企业名称、孵化时间、孵化器名称,加盖孵化器公章。

对于延长孵化的企业,孵化器应当与其续签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续签的孵化期间一般不超过2年,总孵化时间不超过4年。

对于孵化失败的企业,孵化器可要求其即时迁出孵化器。

第十一条在孵企业在孵化协议终止前需要迁出孵化器的,孵化器按照本章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毕业条件。

符合毕业条件的,应准子其前毕业,授予毕业证书,终止孵化协议。

在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没有发展,无法实现预定的目标,继续孵化有困难的,孵化器可以劝其退出孵化器,提前终止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销售收入是指在孵企业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与服务和转让技术等所取得的收入。

第十三条各孵化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尽快形成高素质人才、高水平研发机构、高科技孵化企业集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入驻条件
1、入驻对象
立志创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品或正在开发项目的各界人士和经济实体;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孵化器配套的各类服务机构;回国创业的留学人员。

2、项目要求
项目要求符合孵化器整体产业导向(电子信息、通信、计算机技术、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精细化工、环保节能)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耗能低、无环境污染、项目产权明晰(含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能迅速形成产业化。

3、入孵企业条件
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且注册地必须为本孵化器地址;有自主研发能力或生产行为;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科技人员占员工总人数的20%以上。

第三条、企业入孵申请
入孵对象在达成入孵意向后,填写《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入孵协议书》。

第四条、企业入孵审核
1、入孵企业填写《桐庐县科技孵化中心孵化企业审定表》。

审核团队由县科技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2、审核团队将对提出申请的企业就项目概况、研发团队、市场前景等内容作综合性评价,并将结果提交主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第五条、企业入孵程序
经批准入孵的企业,按程序办理下列手续:
1、签订《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协议》;
2、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它企业注册登记所需材料,到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其它相关手续;
3、签订《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入孵协议书》;
4、根据相关协议约定,缴纳相应费用,然后向物业管理部门领取孵化场地钥匙。

第六条、孵化企业的服务与管理
1、孵化器每年不定期举办各类创业培训,开展相关交流活动,组织创业企业申报工程技术中心、科技攻关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及各类资金资助项目,创业企业应积极参与,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共同塑造孵化器良好形象。

2、孵化器服务管理人员不定期到企业了解研发、生产经营情况,共同探讨孵化器建设和企业发展的有效途经。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直接向孵化器服务管理人员反映,也可通过书面或网络形式反映;收到企业投诉和问题反映,孵化器服务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孵化器积极建立健全相关公共服务体系,引进各类中介服务机构,
为在孵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4、在孵企业必须根据孵化器管理机构的要求,每月按时将企业研发经营状况在网上传递给孵化器管理机构。

第七条、孵化企业退出
1、孵化企业退出方式有三种:
(1)毕业:经过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一段时间孵化,企业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步入正轨,有了自立能力,从孵化器离开,以求更大发展。

毕业标准为:
①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5年(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以签订新的契约关系继续留驻孵化器)。

②企业技工贸年总收入4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200万元以上)。

③企业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④毕业前一年企业已盈利。

⑤企业已建立科学、规范、完整的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

⑥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2)肄业:企业在孵化期间,经评估明显无法达到毕业标准,提前离开孵化器;或已到孵化时限,仍难以达到毕业标准而离开孵化器。

已到孵化时限仍无法毕业的企业,孵化器不再保留其孵化企业的资格,取消各类扶持。

(3)消亡:企业在孵化时限内,由于技术不成熟,经营失误,市场定位不准等原因,导致企业息业或破产。

2、企业退出程序
(1)要求毕业的企业,应先填写《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申请表》,并附上毕业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经核准后,办理毕业手续。

(2)肄业企业,由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组织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定该企业已无法达到毕业标准后,书面通知该企业限期整改。

时限到后仍达不到毕业标准,则通知其作为肄业处理,企业接到通知后办理肄业手续。

(3)消亡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息业、破产等手续。

3、退出企业管理
(1)毕业企业和肄业企业,应在核准后2个月内搬离孵化器,消亡企业应在1个月内搬离孵化器。

无论是毕业企业、肄业企业还是消亡企业,都应按规定付清各类费用(破产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2)企业搬离孵化场地后,对照租房协议办理有关退房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由桐庐裕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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