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处方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开具处方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一、经专业学习,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经本院医务处批准,具有处方权。
二、医师须在药剂科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有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轮转期间的医师经所在科室主任同意,由医务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四、实习医师和尚未取得处方权的进修医师须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开具处方,并经上级医师审查、签名或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可生效。
五、中草药颗粒和饮片的使用,须由中医科医师或者具有中药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六、经麻醉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的医师,方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处方。
七、医务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八、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应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