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变更、结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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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流程
乙方对于甲方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

甲、乙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后附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计取相关费用。

1.需要办理现场签证的情形
下述情形,需要办理签证手续:
1.1甲方设计管理部门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含修改或补充图纸)在完成
实施后,其工作数量、工艺、材料将被覆盖(结构构件除外),无法再
进行现场验证的。

1.2甲方工程变更指令未具体说明部位、尺寸、工艺、材料、无实施详图,
完成实施后需要进行现场验证或由乙方用图示形式表达指令内容的。

1.3甲方工程变更指令以口头形式发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加
以确认,而指令已经完成实施的。

1.4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发出的现场管理指令,引起乙方改变施工顺序、缩
短工期、增加周转材料、使用合同文件规定之外的工艺、导致乙方延
长工期增加材料设备租赁费用的。

1.5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和设计管理部门批复乙方建议,加重乙方责任和增
加乙方费用支出,而增加的责任和费用又不属于合同文件规定之列
的。

1.6乙方之间发生相互索赔,需要经过甲方协调处理的。

2.乙方申报签证程序
2.1乙方收到甲方工程变更指令及委托书等函件时,如果涉及到返工,应
立即停止原工作,并最迟应于收到上述文件的次日与甲方工程管理部
主管工程师、成本管理部造价师一起核定返工工作量。

未能立即停工
而继续施工的工作,不得计算返工费用。

未能及时核实返工工作量,
而在事后将原有工作当作全部完成而索赔返工费用的,不得给予认
可。

2.2根据甲方工程变更指令无法计算出工作数量的,应该最迟于指令完成
实施的次日,与甲方工程管理部主管工程师、成本管理部造价师一起
到现场核定工作数量。

2.3对于涉及隐蔽工程的签证,乙方必须在覆盖前约请甲方工程管理部、
成本管理部及监理共同完成验收手续、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的报送,
否则甲方可以不计价款。

2.4经现场核对后的7天内,乙方应提出签证单,报甲方成本管理部造价
师。

如对应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调增,逾期上报视为乙方放弃补偿
要求;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减,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调减价
款。

2.5其他情形的签证单,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变更费用申请期限申报。

2.6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乙方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签证通知单做
一份完整预(结)算书,提交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以汇总方式编制
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预(结)算书。

2.7办理签证时,乙方必须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

3.签证单内容
乙方提交的签证单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3.1甲方工程指令签发时间及编号;
3.2签证事实发生、完成及提交日期;
3.3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以工程指令或委托书等函件作为附件);
3.4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3.5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额或天数;
3.6乙方项目经理签名和项目部印章。

内容不清楚、不齐全的签证单或计算单,甲方成本管理部造价师有权拒收,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4.签证单审批程序
4.1经审批的签证单,原件由甲方成本管理部保存,复印件返还给乙方。

4.2未按甲方流程审批完成的签证单,甲方将不予以认可。

4.3在该工程结算确认之前,任何签证中的数量均不代表是甲方确认的最
终数量,只要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或经计算可以得出新的数量,则乙
方须无条件地承认新的数量。

5.填报要求
5.1任何签证均应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

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乙
方必须说明工人每日起止工作时间及人数和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
量,否则该签证无效。

5.2对于因任何原因而返工的项目,乙方必须详细说明返工程度及材料损
耗数量,注明返工原因,对于材料“全部损耗”必须特殊说明(如损
耗的材料是否可以在今后重复使用等)。

对于可继续利用或可变卖的
材料,签证意见需要说明具体的处理方式。

6.无效签证认定
6.1乙方未将签证单报给甲方成本管理部、而报给其它部门。

6.2乙方未及时申报签证,导致签证事实无法证实的。

6.3乙方违反2.4条关于签证申报时效,逾期一倍时间未上报签证的。

6.4需现场验证签证内容真实性、而乙方只约请甲方工程管理部或成本管
理部中一方至现场核查签证内容的,未到场的一方可以拒签。

6.5签证审批流程中,仅有甲方一个部门参与审批的。

6.6未按第2条乙方申报签证程序实施的。

无效签证不得计算变更价款,其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附表:
现场签证单
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注:每份签证单仅限填写一项签证事实。

工程变更管理流程
1.一般规定
1.1.本管理流程分为“工程变更事项审批”和“工程变更价款审批”两部分。

1.2.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管理指令、现场签证四类。

1.2.1.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和业主设计部门在施工过程中提出、旨在
针对当前有效的施工图纸,进行补充、更正、完善、优化,以及为
实现项目功能、工艺、档次改变而引起的对原施工图的修改。

1.2.2.技术洽商: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工程管理部门针对原施
工图有理解不清、存在矛盾、优化建议及不完善处提出的对设计图
纸的修改。

其中确认的图纸会审内容,作为技术洽商。

1.2.3.现场管理指令:由业主现场工程管理部门发出的、为实现项目施
工过程中某一目的而指示施工单位执行的、诸如改变施工顺序和施
工方法、增加额外措施、提高工程质量要求、缩短或延长工期、变
更施工承包范围等改变施工单位合同责任的指令。

也包括指示施工
单位履行合同责任的指令。

1.2.4.现场签证:不涉及上述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管理指令的内
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某些特殊、紧急、事先无法预料而又必然
会发生的情况或执行业主口头指令而产生了合同外的费用支出,由
施工单位提出,需要业主给予见证的事项,以作为施工单位向业主
索赔的依据。

1.3.需要进行事项审批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管理指令三
类。

需要进行价款审批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管理指令、现场签证四类。

1.4.涉及价款增减的工程变更必须经过PM系统审批,获得系统自动授予的编
号,方可发出指令。

未经系统审批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不得据此施工、供应商不得据此供货、各级成本管理机构不得发起变更价款审批流程。

对于施工单位、供应商发生的费用,业主不予认可。

未经审批而发生涉及减款的工程变更指令,导致工程款项无法扣回的,将追究指令发出部门和经办人的责任。

1.5.现场签证无系统编号,但经办部门不得将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现场管理
指令人为地视作现场签证,而规避系统监管。

不属于现场签证性质的变更指令,如已实施,亦必须补办系统审批流程。

1.6.涉及与材料设备确认、替换有关的价款审批,适用本流程。

材料设备确认、替换的情形包括:
1.6.1.原设计图纸未明确或遗漏,相应合同中仅有“暂定金额(单价)”,
需由设计部门发出设计指令的。

1.6.
2.原设计图纸上已经明确了材料和设备种类、规格、型号等信息,
相应合同中已有确定的单价,而需要替换的。

1.6.3.原设计图纸上已经明确了材料和设备种类、规格、型号等信息,
但相应合同中却没有确定的单价,施工单位或供应商需要业主核定
价格的。

2.不涉及价款增减的工程变更审批流程
2.1.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减的工程变更,不需要进行PM系统审批。

2.2.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减的工程变更,由项目总监签发。

对于不涉及价款增减
的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事项,项目总监在签发指令前应获得区域设计部门的同意。

2.3.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减的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由项目设计部拟定,区域设
计部审核,项目总监签发。

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减的现场管理指令,由项目工程管理部或成本部(视指令内容而定)拟定,项目总监签发。

2.4.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减的材料设备确认、替换,属于装饰性材料设备的,由
区域或项目设计部门拟定设计变更指令,项目总监签发;属于非装饰性材料设备的,由项目工程部拟定技术洽商指令,项目总监签发,抄送区域和项目设计部。

3.发起工程变更流程应注意的事项
3.1.为保证流程审批效率,经办人和经办部门在发起工程变更审批流程之前,
应口头征求成本部门的意见,确认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减后,按第2条规定执行。

确认将发生价款增减后,经办部门在评估了相关费用之后,再决定是否实施该项工程变更。

3.2.设计变更,属于补充完善图纸、纠正设计错误和矛盾性质、而不得不作变
更处理,且不致改变原有设计意图和设计方案的,可以不经过变更价款估算环节。

3.3.对于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经办人和经办部门在发起工程变更审批流程之
前,应口头征求区域设计部门的意见,在获得初步同意后,再发起审批流程。

3.4.本制度中描述的审批流程,均为完整流程。

根据事项的重要性和涉及价款
数额多少,参照各专业管理授权规定,可以在完整流程基础上进行精简。

3.5.工程变更事项审批的各节点权限界定,以变更价款估算数额为依据,按“成
本管理授权表”执行。

成本部门在估算工程变更价款时,应以该期项目为对象计算累计变更数额,以供各节点审批时参考。

3.6.为提高审批效率,所有流程均可以采取书面和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经过书面审批的节点,上传至系统内可以做为前置节点已经获得审批的证明材料,而直接从下一节点作为开始节点执行后续节点的审批流程。

4.设计变更审批流程
4.1.设计变更由项目设计部或区域设计部经办人发起PM系统审批流程。

4.2.项目设计部经办人作为发起人时,其审批流程是:项目设计部经办人→项
目设计部负责人→项目成本部负责人→区域设计部负责人(或授权的项目主管建筑师)→区域工程管理部负责人→项目总监→区域成本部负责人→区域总裁。

4.3.区域设计部作为发起部门时,其审批流程是:区域设计部经办人→区域设
计部负责人→项目成本部负责人→项目工程部负责人→项目总监→区域成本部负责人→区域总裁。

4.4.装饰性材料设备的确认、替换事项审批流程同上。

5.技术洽商审批流程
5.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技术洽商,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项目工程部。

项目工程部经初步审核同意其变更建议的,应向项目成本部提供基本资料以供估算变更价款使用。

项目工程部亦可同时向项目设计部征求意见。

设计部在综合考虑该项变更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再考虑项目成本部的价款估算结果,以决定是否同意该项技术洽商。

项目设计部同意后,由项目工程部发起PM系统流程审批。

5.2.项目工程部自行建议的技术洽商,由项目工程部向项目成本部和项目设计
部征询相应的专业意见。

PM系统后续流程同上。

5.3.技术洽商审批流程是:项目工程部经办人→项目工程部负责人→项目成本
部负责人→项目设计部负责人→项目总监→区域工程部负责人→区域成本部负责人→区域总裁。

5.4.非装饰性材料设备的确认、替换,视为技术洽商,事项审批流程同上。

6.现场管理指令
6.1.现场管理指令由项目工程部发起PM系统流程审批。

即使指令内容由项目成
本部拟定,其流程发起部门依然为项目工程部。

6.2.现场管理指令审批流程是:项目工程部经办人→项目工程部负责人→项目
成本部负责人→项目总监→区域工程部负责人→区域成本部负责人→区域总裁。

7.流程附件
7.1.工程变更事项审批,应实行“一单一审”原则,发起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多
个事项做一个流程进行审批。

7.2.经办部门发起事项审批流程时,必须提供草拟的工程变更指令,并提供必
要的附件。

项目成本部应协助经办部门完成事项审批和工程指令表单。

7.3.工程变更指令,必须通过PM系统打印输出,以使系统自动授予的编号可以
自动打印在变更指令上。

8.价款审批流程
8.1.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必须抄送一份给项目成本部,由项目成本部建立《工
程变更指令台账》。

项目成本部每月须与施工单位、供应商核对台账,并据此编制项目动态成本管理月报。

8.2.涉及价款增减的工程变更,在变更内容实施完成后7天内,由施工单位、
供应商通知项目工程部,由项目工程部组织验收,并填写《完工确认单》,作为施工单位、供应商向业主提出价款索赔的依据。

现场签证可以不使用《收方单》,而由项目工程部组织相关方直接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

超过规定期限通知业主验收,导致工作内容被覆盖而无法核实的,业主方对该部分工作内容将不予认可。

8.3.项目成本部在变更内容实施完成以前,可以接收施工单位、供应商有关价
款索赔的资料,并进行价款审核。

但在发起PM系统价款审批流程时,必须取得经各方签字的《收方单》,作为价款审批的依据。

8.4.工程变更价款审批流程是:(施工单位、供应商提供工程变更指令、收方单、
索赔价款计算资料→)项目成本部经办人→项目成本部负责人→项目总监→区域成本部负责人→区域总裁。

附表:完工确认单。

附表:
完工确认单
项目名称:
合同名称:指令编号:
工程结算管理流程
1.一般规定
1.1.为规范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就工程结算所涉及的职责、办法和要求制定本
流程,以确保工程结算的及时、公平、准确;
1.2.本流程适用于世茂集团开发项目各类工程合同(包括施工、物资采购);
1.3.每份工程合同竣工后必须进行合同结算,每份合同结算至少须经过世茂集
团内部两级成本部门审核;
1.4.合同结算工作由各级成本管理部负责,工程等其他部门协助完成。

2.工作流程
2.1.工程合同结算申报。

单项工程合同完工经项目公司工程部门验收获得项目公司签署单项工程合同完工验收文件后,承包商可根据合同约定编制结算,向项目公司成本部提交“单项工程合同结算”;
2.2.承包商工程合同结算书及资料
2.2.1.承包商提交单项工程合同“单项工程合同结算”须包括以下内容:
2.2.1.1.单项工程合同完工验收单
2.2.1.2.结算书
➢承包商结算书(CBJS-03)
➢工程量计算书
2.2.1.
3.结算依据、资料(需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封面)
➢合同图纸(目录)
➢结算相关的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经设计单位、发包方核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和图纸更文件和图纸
➢经发包人核准的签证
➢经核对的甲供材领用表
➢已经核准的合同价款变更
➢其他资料
2.2.2.承包商提交单项工程合同“承包商结算书”所需资料可为复印件,但须
提供一份原件备查;
2.2.
3.承包商需按附件单项工程合同“承包商结算书”格式提交结算,所需资
料需完整。

项目材料限价填报表
项目名称:编号:
合同名称:合同编号:
注:1.敬请乙方填报人员认真填写,若填写不清楚或不规范,我司限价人员有权不予处理,责任由乙方承担。

若1页不够,可以用2页,依此类推;
2.若为综合单价,请乙方同时提供加盖鲜章后的书面综合单价明细组价清单作为附件;
3.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按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执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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