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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办事公开工作制度

医院办事公开工作制度

医院办事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结合局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是指公共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医院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

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四条医院对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公开:(一)医院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S)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五)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六)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A)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单位内部公开的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五条医院不得公开以下内容:(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六条医院建立健全办事公开信息内容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

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

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依法对事业单位的重要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信息公开是一种促进政府透明、提高政府效率的重要举措,也是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

下面将针对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讨论。

一、信息公开内容及范围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公务员编制、财务预决算、资产负债状况、经营业务活动、政策法规依据、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方面的信息。

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覆盖整个事业单位的管理范围,确保公众了解事业单位的运行情况和决策过程。

二、信息公开的原则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平等、便民、互动的原则。

公开要求事业单位将信息向社会公开,不搞任何隐瞒和包庇;平等要求事业单位不得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偏袒某方,应当保障各方的知情权;便民要求信息公开应当简单易懂,方便公众查阅;互动要求事业单位应当与社会公众建立互动机制,接受公众监督。

三、信息公开的程序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程序,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具体程序包括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确定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渠道、确定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和流程、确定信息公开的时限和频率等。

信息公开的程序应当经过内部审核和公告,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四、信息公开的监督和评估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公众可以通过事业单位的网站、媒体、热线等方式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五、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信息公开的顺利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公开的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信息公开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同时,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力资源保障,保证信息公开的顺利推进。

总之,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促进政府透明、服务公众民主参与的重要途径,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信息公开的水平和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是指事业单位在办理各项事务过程中,对外公开相关信息、程序和结果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提高事业单位的透明度和效率。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公开: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相关的管理规定、政策文件、办事流程等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2. 程序公开:事业单位应公开事务办理的程序,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提交方式和办理流程等,确保公众了解事务办理的具体步骤。

3. 结果公开:事业单位应公开事务办理的结果,包括审批结果、考核评价等,确保公众监督权的实现,可以促使事业单位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的实施需要事业单位本身具备透明度和责任意识,同时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监督机制的健全。

只有通过公开透明的制度,才能提高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的信任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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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5篇)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5篇)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单位职工知情权,规范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上级信息管理工作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本事业单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以及信息管理职能、提供实施单位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公共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____示的行为。

第四条本单位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向本系统内部公开下列事业信息:(一)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二)单位各项工作信息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三)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四)单位体系职工年度奖惩情况;(五)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六)单位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涉及信息发布协调、信息的公布保密、信息的公开澄清、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不予公开的信息备案等详细制度。

第二章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第七条发布主动公开的单位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单位各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单位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八条单位多个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____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单位各部门发布重大单位信息、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单位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第十条各部门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

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____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31•【字号】鞍政公开办[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公开办[2012]4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市(中、省)直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办事公开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鞍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2012年5月31日鞍山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办事公开,是指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直接服务的公用事业单位以及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以下统称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程序、标准、结果等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适用本暂行办法。

(一)各类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社保、医保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保、广播电视、环卫、交通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三)金融、保险、烟草、邮政、通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四)食品药品、农用物资、就业服务、物业管理、社会救助、中介组织、慈善机构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五)其他应当实施办事公开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2.22•【字号】内府办发[2008]180号•【施行日期】2008.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内府办发[2008]1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相关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内江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等五项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内江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区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监察、政府法制、档案、编制、保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公示管理制度范文

公示管理制度范文

公示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为加强对机构内部事务的管理,规范机构内部公示工作,提高机构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内部公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任免、经费使用、工作成绩、重要通知等内容的公示。

第三条机构公示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四条机构公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

第五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示管理制度,明确公示内容、方式、周期等,并保证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机构公示应当及时发布和更新,确保公众及相关利益方能够及时了解机构的最新动态。

第七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工作责任制,明确公示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机构应当加强对公示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公示工作中的问题。

第九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公示工作的效率和便民性。

第十条机构应当加强对公示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公示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及相关利益方对公示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机构的公示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机构公示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流程由机构内部公示工作负责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自行制定。

第二章机构公示的内容和方式第十四条机构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人事任免情况:包括机构内部各级人员的职务任免、晋升、调动等情况;(二)经费使用情况:包括机构内部的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三)工作成绩情况:包括机构内部各类工作的完成情况、评估报告等;(四)重要通知情况:包括机构内部的重要通知、文件等。

第十五条机构公示的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张贴公告:在机构内部公示栏、网站等地方张贴公告;(二)报刊广告:在机构内部公告栏、报纸、杂志等媒体发布公告;(三)网络公示:通过机构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四)会议公示:在机构内部会议中进行口头公示。

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制度

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办(署)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作风建设和达标创建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制度指行政机关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的机关效能监察制度。

第二条各科室依据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全面、透明,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查阅、监督以及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办事服务水平为原则实行政务公开。

第三条我办(署)各科室工作管理人员(包括借调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一、各科室工作人员的相片、名字、部门、职务、职责;
二、机构设置、行政职能、位置分布;
三、办事程序、办事权限、办事时限;
四、工程招投标信息;
五、投诉监督方式(包括投诉受理机构及其电话、地址和邮编);
六、其它公开内容。

以上公开内容可根据通常做法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佩带身份牌、编印办事服务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以及多媒体电脑查询系统公开等形式。

第五条我办(署)作风建设(达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一次和每月不定期检查各科室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作风建设(达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部门、个人的年终考核考评的一项内容,并由作风建设(达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二○○七年七月十日。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体制问题,我国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因此,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事业单位应该建立一套透明、规范的信息公开制度。

不论是基层事业单位还是中央机关,都应该明确具体的公开范围和公开内容,并且公开的信息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可理解性。

任何一个公民都有权利了解事业单位的基本信息,例如编制人员、财务状况、用人制度等等。

这样一来,公民就能够知晓事业单位的运作情况,从而增强监督事业单位的能力。

其次,事业单位应该加强内外部的信息互通。

内部包括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交流,外部则包括与公众、媒体、其他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事业单位可以及时发布一些常规性的公开信息,例如工作计划、活动安排等,以及对外公布一些重大决策和政策影响较大的信息。

这样,既能够建立起内外部信息互通机制,又能够提高事业单位对内外部信息的把控能力。

另外,事业单位应该积极主动地为公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等,使公民能够随时了解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例如,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法律咨询热线,接受公众咨询,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此外,事业单位还可以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让公民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应该建立一套透明、规范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内外部的信息互通,并积极为公众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等。

在这样的努力下,事业单位能够更好地服务公众,提升公共管理水平,推动社会的经济发展和进步。

所务公开管理制度

所务公开管理制度

所务公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政府对社会公众的公开透明度,加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切实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促进政府阳光化运行,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务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项基本举措,是政府开展公开透明的一种重要方式。

所务公开是指政府部门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大事项,政策措施等,提供便利,公开信息,接受各界监督,搭建政务信息与公众之间的桥梁。

第三条所务公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的决策、规划、财政预算、政策措施、重大事项、公共服务、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和信息。

第四条所务公开的原则是依法、规范、公正、透明,以促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和交流,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公众监督的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化、便捷化的政务服务。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所务公开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规范公开程序和流程,确保所务公开工作的顺畅、有效进行。

第二章机制建设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和健全所务公开的工作机制,设立专门的机构、岗位或者工作人员负责所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所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原则是科学、民主、依法,实现政府部门领导负责、部门负责、工作人员全力配合的工作模式。

第八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所务公开工作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开展督查考核工作,加强对所务公开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九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和公开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所务公开的质量和效率,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申请与接收服务。

第三章具体措施第十条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法及时、准确提供政府信息,采取措施维护政府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政府信息的获取、保存、整理和公开程序,确保政府信息的安全和保存。

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为做好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规范信息管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事业单位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 信息公开的范围:本制度所述的信息公开,是指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基本情况、决策过程、经营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财务收支、工作进展、投诉举报等内容。

2. 信息公开的原则:公正、公平、公开、便利的原则。

3. 信息公开的方式:信息公开以书面、电子等形式进行,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方便公众获取。

4. 信息公开的责任:事业单位作为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信息,并倡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作出建设性的建议和监督。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1. 基本情况: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机构设置、规模、人员构成等基本信息。

2. 决策过程:包括重要决策的制定、实施和反馈情况,以及相关会议的召开情况。

3. 经营管理:包括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项目推进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信息。

4. 服务内容和质量:包括服务内容、标准、流程、办事指南等信息,以及对用户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改进措施。

5. 财务收支: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收入来源和支出情况等财务信息。

6. 工作进展:包括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工作进展情况、成果展示等信息。

7. 投诉举报:包括接收和处理投诉举报的渠道、办理程序、结果反馈等信息。

三、信息公开的程序1. 制定信息公开计划: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信息公开计划,明确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2. 信息公开的申请:社会公众可以根据需要向事业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事业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回复申请者。

3. 信息公开的咨询:社会公众可以向事业单位咨询相关信息,事业单位应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4. 信息公开的发布:事业单位应及时发布信息公开的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如网站公告、报纸刊登、微信公众号推送等,确保信息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政务公开有关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预权、监督权,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预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1、的职责、内设机构和内设机构的职责;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4、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5、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6、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7、便民措施,服务承诺;8、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9、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1、设置职责权限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实行亮证服务;2、政务公开栏设在本局一楼电子大屏;3、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4、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等;5、采取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者内部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监督措施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

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本部门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条本制度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县人事局(编办)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县人事局(编办)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县人事局(编办)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县人事局(编办)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立县人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全局的政务公开工作,督促检查各项政务公开工作措施的落实,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三条政务公开必须坚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的原则;坚持围绕人事制度改革和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服务公开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完善提高、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方便基层和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坚持让全社会有知情权、监督权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事局政务公开的主体是指局机关及下属二级单位,只要是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宜于公开的人事各项业务管理工作都要公开。

主要包括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等,还包括单位内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开。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第五条县人事局政务公开分向社会公开、向内部公开两部分。

第六条向社会公开的主要内容是:(一)县人事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二)县人事局领导班子成员及所有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照片;(三)县人事局政务公开投诉电话;(四)国家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五)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的报考条件、程序、考核成绩和录用结果;(六)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才开发、人员流动以及大中专毕业生推荐就业的政策、条件和办事程序;(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考试规则、组织考试的实施办法及考试结果;(八)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选拔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条件、办理程序和办理结果;(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考核的政策、条件、程序和办法;(十一)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及各类培训工作的政策、要求、程序和办法;(十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政策、程序和办法;(十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的政策、条件、程序和办法;(十四)其它应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公开办事制度

公开办事制度

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制度一﹑公开办事示证上岗制(一)窗口单位统一制作明示个人姓名、照片、岗位名称、工号等基本情况的岗位卡及挂牌(胸卡),在工作显眼位置设立岗位卡,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二)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佩证上岗,热情待人,使用文明语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三)窗口受理工作和业务咨询、事务办理的工作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程负责答复、办理,直到事务办结为止。

(四)窗口单位利用各种形式设置告示栏,张贴注明工作人员的照片,印制服务指南,向社会公开本单位工作职责、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将公开办事制度纳入重点工作目标,列入目标考评考核。

广泛征求群众对办事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为加强监督管理,设立监督意见箱,对违反本制度的可监督举报。

二﹑公开办事一次性告知制度(一)为强化**内部管理,体现便民、服务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为基层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1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告知办事人的制度。

(三)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四)经办人员对办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对要求办理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首办责任人应即时决定不予办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五)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六)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模版(二篇)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模版(二篇)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行政机关办事公开条例》,加强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办事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坚持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原则,积极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办事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执行的相关工作由单位层面的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办事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本单位办事公开的范围涵盖以下内容:(一)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和办理时间限制;(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和模板;(三)行政许可的收费标准;(四)行政许可的办事流程和所需材料;(五)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政策文件;(六)行政许可的办理结果和结果公示等。

第七条本单位办事公开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办事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章办事公开的形式和途径第八条本单位办事公开内容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一)制定并公布相关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图;(二)在单位官方网站上公开相关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图;(三)在单位办事大厅或接待室张贴相关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图;(四)定期组织办事公开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办事公开的重要性和意义;(五)通过公众咨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回答公众咨询和投诉。

第九条本单位办事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应当符合网络时代的要求,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便民服务。

第四章办事公开的程序和要求第十条本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工作机制;(二)制定办事公开工作方案,包括办事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和途径;(三)加强办事公开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四)建立办事公开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五)定期总结和评估办事公开工作,完善制度和措施;(六)加强对办事公开工作的培训和督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违反办事公开制度的责任和处罚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办事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办事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
是指事业单位在办理公务活动过程中,主动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增加办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的制度安排。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事业单位的政府透明度,增加公众对事业单位工作的信任度,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主要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信息公开: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有关工作的信息,包括工作的目标、计划、进展情况、工作成果等。

公开的方式可以包括发布公告、事务公开、网上公开等。

2. 流程公开:对于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流程,应当向公众公开,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办结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流程和要求,以方便公众了解和参与。

3.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条例和规定,明确办事公开的要求和程序,确保公开工作的有序进行。

4. 公众参与: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公众参与办事过程中的监督和评议,接受公众的建议和意见。

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的实施能够推动事业单位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公众对事业单位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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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长府办发[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意见(长府办发[2006]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了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公开办事制度,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公用事业单位(包括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单位,下同)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办事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一)指导思想。

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利民便民、廉洁高效、优质服务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损害群众利益和行业不正之风等问题,切实提高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质量。

(二)基本原则。

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公开,公开内容真实有效,办事过程和结果公正公平,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利于群众监督。

(三)目标和任务。

以建立和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标,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办事透明度。

经过努力,使办事公开制度成为公用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并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和执行,充分实现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提高公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二、推行办事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和程序(一)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制度

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制度

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运行,结合办事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章程》的规定,除依法依纪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其余党内事务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

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

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

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等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

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执行等情况。

(六)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

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实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八)事务。

办事处各内设科室、下属事业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九)财务。

上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包括分配总数,分配标准及分配各社区的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等。

第三条:公开范围:对涉及干部人事等机密需上报上级党委批准的请示、报告实行党内公开;对其他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凡不涉及党内秘密,全部向社会公开,或者先在党内公开,随后再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针对不同内容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一)公开栏、黑板报、党员活动室。

事业单位办公室规章制度(4篇)

事业单位办公室规章制度(4篇)

事业单位办公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办公室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单位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的办公室,各部门、各处室和各部门直属办事机构的办公用房,以及与办公室工作有关的其他场所。

第三条办公室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第四条办公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服务、协调、督促、保障。

第五条办公室的工作任务是负责事业单位的综合协调、办公管理、信息处理和机要保密工作。

第二章办公用房管理第六条办公用房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装修,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办公用房的使用范围、用途和用房面积由相关部门根据单位需要确定,并报领导批准。

第八条办公用房的布局合理、座椅摆放整齐、桌面整洁、设备完好,不得私自更改或占用他人用房。

第九条办公室内禁止存放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条办公用房的门窗、电器设施应定期维修保养,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章办公设备使用第十一条办公设备的购买、配置、维修和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办公设备应定期保养维修,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办公设备的使用应遵守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不得私自拆卸、修改或借给他人。

第十四条办公设备的使用人员应按规定做好设备的开关操作、电源管理和设备储存。

第十五条办公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爱惜设备,正确使用,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四章办公用品管理第十六条办公用品的采购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第十七条办公用品的使用应按需使用,避免浪费,禁止私自挪用和私自丢弃。

第十八条办公用品的存储应当整理摆放整齐,分类明确,禁止堆放杂物和私人物品。

第十九条办公用品的保管人员应进行定期清点和盘点,确保使用合理和物品完整。

第二十条办公用品的领取,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须有相关手续和签字确认。

第五章文件管理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应建立完善的文件归档和查阅制度,确保文件的安全、准确和及时。

第二十二条办公文书、公文和对外公告的起草、审批和发送等程序应按照规定进行,确保法规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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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按时发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由单位领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章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第二十九条单位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所属各部门和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要求报省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月前上报单位信息公开办公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本年度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单位信息情况
(二)咨询和投诉情况
(三)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
(四)从事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情况;
(五)单位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预算与实际支出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章不予公开的信息备案制度
第三十二条不予公开的单位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单位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单位信息。

第三十三条、上报备案的审核流程是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单位保密工作人员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单位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单位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审,复审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单位信息,应当要求对该信息进行追加公开。

第三十四条上报备案的时间,不予公开的单位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单位信息分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X月X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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