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专项债券判例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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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的优缺点

信托投资的优缺点

信托投资的优缺点信托投资:信托投资(TrustInvestment),是⾦融信托投资机构⽤⾃有资⾦及组织的资⾦进⾏的投资。

信托投资简介:以投资者⾝份直接参与对企业的投资是⽬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项主要业务,这种信托投与委托投资业务有两点不同。

第⼀,信托投资的资⾦来源是信托投资公司的⾃有资⾦及稳定的长期信托资⾦,⽽委托投资的资⾦来源是与之相对应的委托⼈提供的投资保证⾦。

第⼆,信托投资过程中,信托投资公司直接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对委托投资,信托公司则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收益分配,只收取⼿续费,对投资效益也不承担经济责任。

信托分类:1.⾃益信托与他益信托委托⼈以⾃⼰为唯⼀受益⼈⽽设⽴的信托,是⾃益信托。

⾃益信托的委托⼈与受益⼈是同⼀⼈,只能是私益信托。

委托⼈以他⼈为受益⼈⽽设⽴的信托,是他益信托。

他益信托可以是私益信托或者公益信托。

根据定义,委托⼈同时以⾃⼰和他⼈为共同受益⼈⽽设⽴的信托,也属于他益信托。

2.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委托⼈为⾃⼰、亲属、朋友或者其他特定个⼈的利益⽽设⽴的信托,是私益信托。

私益信托可以是⾃益信托或者他益信托。

委托⼈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设⽴的信托,是公益信托(类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慈善信托)。

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

设⽴公益信托不得有确定的受益⼈,只能以社会公众或者⼀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作为受益⼈,并且必须得到税务机关或者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或者许可。

各国均对设⽴公益信托给予⿎励,例如,在信托法或税法中规定,公益信托享受⼀定的税收优惠。

3.⽣前信托与遗嘱信托委托⼈在⽣前设⽴并发⽣法律效⼒的信托,是⽣前信托。

⽣前信托通常采取信托合同的⽅式,可以是⾃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

委托⼈以遗嘱⽅式设⽴、并于委托⼈去世后⽣效的信托,是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

委托⼈设⽴遗嘱信托的,除遵守信托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继承法对有效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

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

地方政府投融资负面清单及处罚案例(2018)一、地方政府举债(一)政策负面清单1995.10.01《担保法》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010.06.10 国发[2010]19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2015.01.01《预算法》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除前款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1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

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2014.09.21 国发[2014]43号《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

2014.09.26 国发[2014]45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信托专项业务

信托专项业务

信托专项业务信托专项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开展以特定项目为目标、以资产支持为基础、以专业化管理为手段的一种信托产品。

信托专项业务是在满足多方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资金池的方式集资,通过专业的管理团队进行投资,并按照约定规则分配收益的一种业务形式。

信托专项业务是基于信托核心原理,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收取委托人的资金,以专项资产的形式进行投资和管理,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受益人分配收益或实现资产处置的业务形式。

该业务强调以专业化管理、精益化的运作方式,提供针对性的资产管理、募集资金、风险控制等服务,以满足客户对投资组合的个性化需求,同时让投资者通过信托计划的方式间接参与特定的投资项目。

1.专业化管理:信托公司通过专业人才、专业技术手段、专业化运营管理系统等手段,协助客户进行信托资产的投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稳健增值和风险控制。

3.合规性:信托专项计划的募集、管理、分配等操作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规合法。

4.透明度:信托公司要及时向客户披露计划相关信息,并将计划的投资组合、投资收益等情况定期进行公布。

1.小门槛:开立个人投资账户200万元起点,企业客户起点资产规模为1000万元,相比于其他投资渠道,信托专项计划门槛相对较低。

2.风险控制:专业化管理、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完善、投资风险分散,保证资金安全。

3.高度配置: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资产规模、投资目的和年限等因素,制定针对性的投资方案和资产配置。

4.收益稳健:以专项资产为基础的信托专项计划,有着更为稳定和丰厚的收益,使得资金得到有效的保值与增值。

5.多元化:信托专项计划的资产种类丰富,包括房地产、债券、股票、基金、期货等,投资范围极为广泛。

总体来说,信托专项业务是一种以专业化管理、资产支持、合规性与透明度为特征的业务形式,为投资者提供高度配置、风险防控、收益稳健、多元化等优势。

信托专项业务已经成为目前投资市场的一种重要产品,将会继续引领未来投资市场的发展。

专项债券管理工作计划(必备11篇)

专项债券管理工作计划(必备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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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发放贷款的相关分析

关于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发放贷款的相关分析

关于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发放贷款的相关分析/马红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属于资产服务信托,就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发放贷款业务相关法律问题,我们简要分析如下,相关分析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供参考学习,欢迎交流2023年3月20日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资产服务信托是为委托人量身定制的受托服务,不涉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适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信托公司开展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应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受托服务,不得通过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募集资金(依据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原则上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

信托公司确实基于委托人合法信托目的受托发放贷款的,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其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受益人资质和资金来源应当持续符合《委托贷款办法》要求。

”2023年7月初,为促进信托业更好把握《通知》精神,全面准确进行信托业务分类,规范开展各类信托业务,有序实施存量业务整改,监管部门下发了《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实施后行业集中反映问题的指导口径(一)》(以下简称《指导口径》),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指导口径》规定,“5.关于发放信托贷款适用《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资产服务信托若涉及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审查时,原则上均需适用该办法相关规定,重点核查委托人资质、资金来源、权责划分、风险隔离等关键条款执行情况。

”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属于资产服务信托,就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发放贷款业务相关法律问题,我们简要分析如下,相关分析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供参考学习,欢迎根据《通知》及《指导口径》,资产服务信托若涉及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

信托公司关联交易问题研究

信托公司关联交易问题研究

一、本项目中的关联交易应该事前报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该规定,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均需逐笔向银监会事前报告。

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关于同意对中信信托关联交易实行分类监管的函》(非银函[2012]66号),同意对中信信托的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事后报告、不再报告及事前报告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监管。

其中,采取事后报告的有:(1)关联方以自有资金设立单一信托;(2)关联方(不包括中信信托本身)以自有资金认购集合信托份额;(3)与关联方之间的协定存款,固有资金在关联银行办理存款,以及信托资金在关联银行办理存款、资金收付;(4)聘请关联银行作为监管银行、保管银行;(5)与关联方开展的客户推荐、产品推介服务合作;(6)与关联方之间的顾问咨询、工程监理等合作;(7)固有资金、信托资金在关联证券公司办理账户开立、交易结算等经济服务类业务;(8)单一指定型信托的委托人指令将资金用于中信信托关联方(但该单一信托与中信信托的自营项目或受托管理的其他单一信托项目发生关联交易的,仍适用事前报告制)。

不再需要进行报告的有:(1)固有资金在关联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收付、结算业务,以及信托资金在关联银行办理账户开立、结算业务;(2)固有资金投资于关联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但应确保投资行为符合证券交易有关监管规定。

除前述事后报告和不再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应事前报告。

本项目中由中信信托在境内设立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中信信托持有境外BVI公司的股权收益权,并不属于前述的采取时候报告和不再需要进行报告的事项。

且《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未上市企业,应当符合但不限于下列条件:……(六)未上市企业应与信托公司及其关联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进行事前报告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除外。

信托公司参与碳中和债的模式与实践

信托公司参与碳中和债的模式与实践

信托公司参与碳中和债的模式与实践我国已提出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

信托公司应充分发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职能,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信托公司可将碳中和债作为一项业务创新方向,积极探索各类参与碳中和债的业务模式。

什么是碳中和债?自2021年2月以来,已有多只碳中和债创新产品在沪深两地交易所、银行间市场落地发行。

相较而言,信托公司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业务更具可行性。

本文将主要以银行间市场的碳中和债为案例。

1.碳中和债发行情况2021年2月,银行间市场落地发行了6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碳中和债),发行总规模达64亿元,期限约为2-3年,发行利率约为3.40%-3.65%。

此外,2021年3月还有3单资产支持票据(碳中和债)落地发行,由英大信托、建信信托、百瑞信托担任受托管理机构,发行总规模达69.45亿元。

3单资产支持票据(碳中和债)的发行均有绿色评估机构参与。

2.交易商协会已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2021年3月18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碳中和债的定义为,“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需满足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等四大核心要素,属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子品种”。

根据《通知》的定义,碳中和债在分类上属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因此其发行首先应符合《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17年发布)的相关规定。

对于碳中和债的募投项目,除了应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外,《通知》还给出了4类具体的领域,包括清洁能源、清洁交通、可持续建筑、工业低碳改造等。

《通知》对碳中和债提出的其他要求包括,“建议发行人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认证报告”,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前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等。

将资产支持票据作为参与碳中和债业务的主要模式信托公司在资产支持票据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的业务经验。

当前集合信托债权基金是中小企业新融资方式

当前集合信托债权基金是中小企业新融资方式

长久以来 。由于 中小企业的抵押 品不足 ,同
时各大银行繁琐的审批程序与 中小企 业 “ 、 短 频 、 的资金需求不相符等原因 。 快” 中小企业 直面 临着融资难的问题 。 金融危机的爆发 , 凸显 出中小企业成为其中受冲击最大的群体。
一 汤
当 前 . 级 政 府 及 金 融 机 构 加 大 了 对 各

N e Br a t r u h i n n i g Bo te e k w e k h o g n Fi a cn tln c f rS Es o M .Co l ci eF l P we l t u l o r乃 s u d e v t n F
当前 集 中 合小 信 企 旨 口 托 业 债 昕 崖 新 贝 权融 基资 金 方 是式
无独有偶 阿 里 巴巴与建 行联 合推 出
的 “ 络联 贷联 保 ” 近期 再次 受到关注 。 网 由 于 其 无 抵 押 、低 利 息 、速 度 快 ”等 特 点 . 自推 出 就 受 到 了 浙 江 等 地 中 小 企 业 的 追 捧 。在 此 产 品 推 出 的 2 时 间 内 , 年 建 设 银 行 浙 江 分 行 已 有 针 对 性 的 累 计 发 放
个信 誉 有 保 障 的 中 间人 。政 府 引 导
转风险 。通过这种小企业集合信 托债 的形式 , 以放 大政府扶 可
持 资 金 ,也 意 味 着 有 更 多 的 中小 企 业 可 以 从 中受 益 。 今年初 ,沈 阳 市政 府 积 极 筹备 并 发 行 中 小企 业 集 合债 券 。采 取 “ 一 冠 名 、同 一 担 保 、 别 负 债 、捆 绑 发 行 ”的 同 分 方 式 .筛 选 出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统 一 发 行 “ 小 企 业 集 合 中

[精选]信托和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合同和担保问题

[精选]信托和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合同和担保问题

一、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分析
(七)财务顾问费
2009年9月11日双方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2009年9月25日,双方又签订一份 《融资框架协议》,合同约定支付安信信托实际每年融资费用为实际融资额的 16%,其中10%将作为资金成本支付投资者收益、保管费、信托报酬、和其他费 用,其余6%作为融资服务费。昆山纯高向安信信托支付的财务顾问费达2335万, 目前昆山纯高公司也在要求讨还该部分费用。
其它还包括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如重庆市政府于2003年2月发布、自2003年3月
15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质押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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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问题
(一)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 权利可以出质:
(六)应收账款;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
判决意义:
1.我国首次以判决的形式确定了对赌协议 的合法性,夯实了风投行业的制度基础; 2.被投资公司不能作为对赌对象,创始股 东可以作为对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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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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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分析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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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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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分析
(一)案情基本介绍
法院判决:1、先签订信托合同,再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 中已明确该贷 款系根据信托合同、投资募集说明书获得信托资金,以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 款,贷款贷款本金来源于信托资金,信托合同中优先受益权本金与信托贷款 合同 中所涉的贷款本金系同一笔资金即2.15亿元。贷款合同虽系一份独立的主合同,但 其还款结构与通常意义 贷款有所不同,应视为依附于信托合同而产生。 2、优先受益权的资金不属于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把本应交付给昆山纯高的信托资 金另行贷款给昆山纯高公司,与不得使用信托专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相 悖。信托公司和优先受益人(案外投资 人)的资金为自己谋利差,与信托法规定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相悖。 3、本案信托财产仅仅是受益权,基础财产的抵押是保障案外投资 获得收益的重要 手段,缺乏抵押,信托无法为昆山纯高公司招徕足够的案外投资 。信托难以办理 登记,通过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办理登记情有可原。

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比较

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比较

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比较1.结构不同:-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是由受托人负责管理的,受托人受到信托法律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信托计划的资金来自于委托人(投资者)的委托。

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用于投资和管理资产。

-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是由专业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发行文件的规定,负责管理投资者的资金。

2.监管机构不同:-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受到信托法律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监管机构负责确保信托计划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并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受到基金法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必须遵守基金法律法规,并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3.投资范围不同:-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相对较广泛,可以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私募股权等各种资产类型。

投资策略和投资风格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调整。

-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相对较窄,通常只能投资于股票、债券、指数等公开市场上交易的证券。

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风格由基金管理公司决定,并受到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限制。

4.受托人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责任不同:-信托计划:受托人负有合理管理和保护委托人利益的责任。

受托人必须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投资,并积极管理和监督受托资产。

-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基金管理公司负有向投资者提供专业投资管理服务的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发行文件的规定,积极管理基金资产,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5.风险分担方式不同:-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对投资的收益和风险负有全部责任。

-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风险由投资者共同承担。

投资者按照其出资比例分享投资的收益和风险。

综上所述,信托计划和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在结构、监管、投资范围、责任和风险分担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资产管理工具。

公司债券专项品种的分类

公司债券专项品种的分类

公司债券专项品种的分类公司债券的专项品种可以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分类方式:1. 按有无担保品分类:有担保品的债券:包括不动产抵押公司债券、动产抵押公司债券和抵押信托公司债券,这些债券以其他债券或股票作为抵押品。

信用公司债券:这是单凭发行债券公司的信用而没有特定的抵押财产作为担保品的公司债券。

2. 按偿还方式分类:记名公司债券: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

不记名公司债券: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

3. 按分配利润依据分类:参加公司债券:指除了可按预先约定获得利息收入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公司债券。

非参加公司债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获得利息的公司债券。

4. 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类: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即发行者司在债券到期前购回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

不可提前赎问公司债券:即只能一次到期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5. 按发行目的分类:普通公司债券: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为特征的公司债券,这是公司债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于为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供资金来源。

改组公司债券、是为清理公司债务而发行的债券,也称为以新换旧债券。

利息公司债券:也称为调整公司债券,是指面临债务信用危机的公司经债权人同意而发行的较低利率的新债券,用以换回原来发行的较高利率债券。

延期公司债券:指公司在已发行债券到期无力支付,又不能发新债还旧债的情况下,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延长偿还期限的公司债券。

6. 按有无选择权分类: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一些公司债券的发行中,发行人给予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选择权)、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和可退还公司债券(附有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前可将其回售给发行人的选择权)。

未附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即债券发行人未给予持有人上述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需要注意的是,每种分类方式有其优点和局限性,对于具体的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来说,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信托、证券、保险类资产管理业务比较分析

信托、证券、保险类资产管理业务比较分析

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 使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券商、信托、期货、保险等诸多机构纷纷发行展资管业务, 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日益成为各类金融机构的主要市场领域。

本文主要从资管业务的发行主体来研究不同主体如何开展资管业务。

二、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一)基金公司专户业务1.法规体系《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2.业务分类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其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 其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

其中单一专户的委托人可以为自然人、机构、其他组织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3.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业务规则(1)基本要求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初始委托财产可以为现金、股票、基金、期货保证金及其他资产。

其中单一专户可以是管理人主动管理型, 也可以是被动管理即通道型。

一般单一通道专户必须具备条件为:A.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聘请的投顾或财务向管理人出具投资指令;B.管理人仅承担事务性管理职责;C.原状返还条款;(2)投资范围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可以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根据其投资范围可以细分一下投资类型, 大致可以分为5类;A.股票类: 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B.期货类: 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C.固定收益类: 投资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比例高于80%(含);D.非标类: 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E、其他类: 投资范围及比例不属于以上类别的产品。

信托案例分析

信托案例分析
100万-300万,10.5%; 300万(含)-500万,11.5%; 500万(含)以上,11.8%
2、
信托资料/信托计划/已阅/新时代信托慧金297.pdf
时间:无
信托概况
规模:不超过6千万
期限:1年
最低认购金额:100万
受托人:新时代信托
资金投向
用于受让包头市实创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商银
行)一定数量的股权收益权
交易结构
信托收益
预期净收益率9%
信托费用:事务管理费(0.05%)、信托报酬(3.07%)、保管费用、税费
交易结构
信托收益
预期年收益率11%
4、
信托资料/信托计划/已阅/方正东亚-方兴6号(象山经济开发区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docx
时间:无
信托概况
规模:A类5000万;B类2亿
期限:A类18个月;B类24个月
最低认购金额:100万
受托人:方正东亚信托
资金投向
用于受让浙江省象山经济开发区建设有限公司拥有的四个地块的的土地资产收益权
取决于:1、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国债利率水平;2、不同项目的收益水平,此外针对不同期限和金额,收益水平也不同。
收益分配方式:按年分配or按季分配or到期还本付息or分时期偿还一定比例的本金or不定期分配
流动性:是否可以赎回、转让(如收益权可在N年后转让)
风险保障:第三方保证担保(企业或个人):融资方的控股或关联企业、控制人自己或夫妻
提前归集资金
信托公司向项目(公司)委派股东或财务经理
信托产品案例分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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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Ts最全解读

REITs最全解读

▌第一章 REITs的定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第一节REITs的定义和特点一、REITs的定义REITs就是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房地产证券化的重要手段。

具体而言,REITs是一种以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

REITs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租金收入和房地产升值,收益的大部分将用于发放分红。

REITs长期回报率较高,与股市、债市的相关性较低。

REITs其实是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是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投资,直接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

与我国信托纯粹属于私募性质所不同的是,国际意义上的REITs在性质上等同于基金,少数属于私募,但绝大多数属于公募。

REITs既可以封闭运行,也可以上市交易流通,类似于我国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近二十年来,北美地区的REITs收益最佳(13.2%),欧洲次之(8.1%),亚洲REITs的平均收益最低(7.6%);由于欧债危机的影响,欧洲REITs收益率迅速下降至-9.2%,而北美地区的REITs则取得了12.0%的平均收益。

可见,在不同时间区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景气程度往往大相径庭。

二、REITs的特点总的来说,REITs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1)流动性:REITs将完整物业资产分成相对较小的单位,并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市或流通,降低投资者门槛,并拓宽了地产投资退出机制。

(2)资产组合:REITs大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并持有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物业资产,如写字楼、商业零售、酒店、公寓、工业地产等。

(3)税收中性:不因REITs本身的结构带来新的税收负担,某些地区给予REITs产品一定的税收优惠。

(4)积极的管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开交易的REITs,大多为主动管理型公司,积极参与物业的经营全过程;同时,和上市公司一样拥有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

台湾家族信托案例分析_杨健民

台湾家族信托案例分析_杨健民

台湾家族信托案例分析演讲嘉宾:杨健民1各位嘉宾,早上好。

在有限的时间内,我尽量将我过去在台湾的经验与大家分享。

刚汤总介绍了我过去的经历,最主要是在1997-2007年,在台湾的商业银行信托总部,担任家族信托商品结构的设计、家族信托商品推广部的培训,这十年期间里,我累积了200多件家族信托和家庭信托的案例,这都是活生生的案例,接下来我把这200多个家族信托实际案例筛选几个经典案例和各位嘉宾分享。

我离开信托总部之后,我到UBS 私人银行,UBS是全球最大的私人银行,我在UBS这段时间,结合我过去在做家族信托的实际案例、结合到跨境控股公司股权规划、离岸公司及离岸基金做一个整体规划,这个也呼应到李博士提到的离岸和在岸的私人银行客户解决方案。

这个对客户来讲非常重要,因为在我们之前服务私人银行客户,很多资产是跨境的,特别是台商,他们海外的资金怎么再回来,或者台商资金怎么出去,跨境过程中,涉及到很多跨境的税务和法律问题。

我在UBS期间也帮客户处理了很多个案。

我時常到國內的信託公司與私人銀行授课培训,在上课的過程里,許多同学會分享很多經驗。

现在大陆没有遗产税,很多客戶经理,会给客户做一个引导,现在做家族信托是未雨绸缪,资产转移为信托资产名下,将来要是课征遗产税,已不属于委托人资产,将来委托人身故之后,将不计入委托人遺产。

从这个角度已经讲到了一半重点,但还有另一半重点,信托期限动辄长达20年以上,假设1嘉宾简介:乔捷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人在第5年身故,有没有遗产税的问题呢?答案是有的,因為委托人如果享有一部分受益權,則身故後未来15年尚未領受的信托利益应该也應计入委托人遗产。

台湾是这么看的,未来大陆课征遗产税税制也应该是这个逻辑和路径。

我举这个例子,只是讲家族信托在大陆还处于萌芽阶段刚起步,在投资人教育和客户经理教育方面,的确还有一个很大的成长空间。

之前嘉宾是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家族信托;接下来,我从信托商品结构设计者、设计商品者的角度来看家族信托。

信托公司的各类投资产品解析

信托公司的各类投资产品解析

信托公司的各类投资产品解析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了多种类型的投资产品,以满足不同投资需求的人群。

本文将解析信托公司常见的各类投资产品,帮助读者了解并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是信托公司提供的一种收益较为稳定的投资产品。

它通过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由信托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和分散投资。

这种方式降低了个人投资的风险,提高了收益的稳定性。

一般来说,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种类多样,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等,且风险程度也不尽相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选择。

二、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是信托公司常见的另一种投资产品。

它主要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参与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

相较于资产管理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风险更高,但也带来了更高的投资回报。

在选择股权投资计划时,投资者需要对市场行情和相关企业进行充分的研究,以减少风险。

三、房地产信托房地产信托是指信托公司通过收集投资者的资金,以信托形式进行房地产投资和管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房地产信托份额,分享该项目的投资回报。

房地产信托一般以商业地产为主,如购物中心、商业写字楼等。

相比于直接购买房地产,房地产信托降低了单个投资者的风险,并提供了更灵活的投资方式。

四、符合资格投资者专项计划符合资格投资者专项计划是信托公司为符合特定要求的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工具。

根据相关法规,符合资格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投资经验。

该计划相对于其他投资产品来说,投资门槛较高,但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更高的投资回报。

这类产品一般投资于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如初创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等。

五、信托计划结构化产品信托计划结构化产品是信托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要求创新推出的投资产品。

它通过对传统金融工具进行再包装和结构化,提供了较为复杂的投资策略和回报模式。

这类产品的特点是风险与回报具有较高的匹配性,能够根据不同投资者的需求进行定制。

综上所述,信托公司提供的各类投资产品多样化,覆盖了不同风险偏好和投资需求的投资者。

REITs融资模式及在我国的可行性浅析

REITs融资模式及在我国的可行性浅析

REITs融资模式及在我国的可行性浅析第一部分融资方式概述一、REITs简介REITs,是英文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简称的复数,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是由基金公司和其他发起人向不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将社会上的资金集中起来,汇集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信托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

从本质上来讲,它是一种资产证券化的方式。

(一)REITs模式理论介绍从理论上讲,REITs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REITs的组织类型分类,可以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

2.按照投资人能否赎回的不同,可将REITs主要分为封闭式REITs和开放式REITs 两种。

3.根据REITs的投资类型不同,可以将它分为三大类:权益型 (Equity REITs)。

权益型直接投资并拥有房地产,收入主要来源于属下房地产的经营收入。

投资组合视其经营战略的差异有很大不同,投资者的收益不仅来源于租金收入,还来自源于房地产的增值收益。

抵押型(Mortgage REITs)主要将募集资金用于发放各种抵押贷款,收入主要来源于发放抵押贷款所收取的手续费和利息,以及通过发放参与型抵押贷款所获抵押房地产的租金和增值收益。

混合型(Hybrid REITs)。

此类信托带有产权信托和抵押信托的双重特点,不仅进行房地产权益投资,还可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

从国外经验来看,无论是数量还是市值,权益型REITs占绝对主导地位,其次是抵押型REITs,混合型REITs的重要性最低。

(二)监管机构实际探讨的试点情况介绍1.央行主导的封闭式债券型REITs。

这是一种抵押型债券属性的产品。

偏信托,只是把物业进行金融证券化衍生,地产业主可继续持有物业所有权,通过良好的租金收益向投资者保证还本付息。

为防范风险和保护普通投资者,这种产品主要面向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者,属于私募性质。

2.证监会主导的开放式股权型REITs。

我国林业信托融资项目典型案例分析与启示

我国林业信托融资项目典型案例分析与启示

我国林业信托融资项目典型案例分析与启示○北京环亚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宋 沛○北京林业大学 秦 涛 蒋林橙摘要:针对我国林业信托融资项目的典型案例,分析我国林业信托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关键问题,提出了林业信托融资业务创新方向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林业信托 融资机理 运用模式中图分类号:F307.2大型林业项目具备初期资金投入量大、周期长等特征,适合采用信托、投资基金、债券等为主的长周期的融资方式。

但我国目前林业金融工具十分欠缺,企业债券等受到严格限制,林业产业投资基金尚未设立,唯独信托独具制度优势,创新空间宽广,并具有巨大的灵活性。

信托可以针对林业企业本身运营需求和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资金信托产品,通过直接贷款、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等,在不同层次、不同品位上为林业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林权和林产品流通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森林保险和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林业产业集群的发展和林业企业的成长,林业信托计划发行将越来越具有吸引力,林业信托融资将成为林业金融极具潜力的创新点。

一、上海中泰信托:工业森林财产优先信托权益投资计划2004年2月,上海世华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华科技”)与上海中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泰”)合作发行的速生杨林木财产信托优先信托权益投资计划是林业首次通过信托方式进行融资尝试。

在信托计划中,专业投资林木的世华科技作为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评估现值为4.25亿元的速生杨林木财产信托给上海中泰,信托中优先信托权益价值为人民币1.7亿元,占信托林木资产全额的40%,信托期限为3年。

上海中泰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外转让,在市场上向特定投资者出售,投资者在信托期间享有该资产的优先收益权。

由在新加坡上市的上海光兆植物速生技术有限公司对优先信托权益的信托利益进行担保,确保优先信托利益达到预期水平。

上海世华科技向投资者承诺在信托计划到期后回购这笔资产,并且信托计划优先信托权益的受益人可在每个信托年度结束前三个月要求世华科技回购其权益。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助力地方政府性债务化解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助力地方政府性债务化解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助力地方政府性债务化解的有关探讨作者:周宏达来源:《时代金融》2020年第34期摘要:本文以应用公募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礎设施REITs)助力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为分析目标,首先阐述基础设施REITs的概念,分析近年来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举债情况,进而探讨利用基础设施REITs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意义、存在的问题,并基于上述探讨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基础设施REITs 资产证券化地方政府性债务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基建项目规模不断扩大,各地债务负担也日趋加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域金融和财政稳定。

与此同时,基础设施项目形成了较大规模的存量资产。

2020年4月30日,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公募基础设施REITs①试点。

能否利用基础设施REITs来盘活、出售地方政府在手资产收益权,收回投入的政府性债务资金,从而减轻地方政府性债务负担,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基础设施REITs的相关概念(一)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以下简称REITs)是以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的方式募集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管理机构进行不动产投资和运营,并将租金和不动产增值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公司型或契约型基金。

本质上来看,REITs是将不动产产生的稳定现金流在资本市场证券化,连接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从而实现资源整合与资金跨期配置的一种方式。

(二)REITs的分类按所有权形式,REITs 可分为权益型、抵押型与混合型三类。

权益型REITs直接投资持有并经营房地产,收益来源为房地产销售收入或租金;抵押型REITs投资房地产抵押贷款或房产抵押权证,其收益来源为房地产抵押贷款利率与资金募集利率之间的差额。

混合型REITs介于上述两者之间,自身拥有部分物业产权,同时从事抵押贷款服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集合信托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现就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披露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

本通知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各银监局)有权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向监管部门披露更详细的信息。

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循本通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披露更多的信息。

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制作《信息备忘录》,其中至少披露以下内容:(一)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二年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摘要);(二)信托投资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三)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以及信托财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四)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五)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和风险出现时的可能损失程度;(六)集合信托计划所遵循的风险投资政策、拟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监控手段(对于有价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至少包括有关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等手段和电脑系统情况,逐日盯市的市场风险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的止损制度,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自的有效监控手段,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外部审计安排等内容),并说明选择的理由;(七)由信托资金使用方提供的、影响集合信托计划收益的因素和敏感度分析,至少应提供盈亏平衡点分析(适用时);(八)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可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应当披露该管理人的名称、该管理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二年的管理业绩,并作出专门的风险揭示;(九)集合信托计划涉及证券投资的,应披露证券投资所使用的经纪公司的财务状况、在市场、投资、行业分析等方面的经验与知识,以往的从业记录、合规经营记录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等;(十)集合信托计划涉及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的,信托投资公司需要披露利益冲突或关联关系的性质,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信托计划的比例、定价政策和依据、公允市场价格水平等,并阐明其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隔离措施;(十一)第三方为信托财产提供担保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同时阐明其认可担保足以保护信托财产的理由;(十二)在信托资金使用方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对合同约定的责任有争议、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等重大变故时,信托投资公司拟采取的保护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措施(如是否召开委托人或受益人大会、是否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限和方式;(十三)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一年来结束的其他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规模、运用范围、收益状况和按期支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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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专项债券判例-回复
信托专项债券是一种特殊的债券,其发行主体为信托公司,用于筹资用于特定目的,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

信托专项债券常常涉及复杂的交易结构和重大的法律问题。

在此文章中,将以信托专项债券判例为主题,一步一步回答与之相关的问题。

信托专项债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国证券业的改革开放初期,其目的在于加大对基础设施和房地产领域的投资,同时通过债券发行实现融资。

随着中国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金融业的创新发展,信托专项债券也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信托专项债券判例相关的案例:某信托公司发行了一款以房地产项目为基础的专项债券。

然而,由于该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存在问题,相关部门拒绝了该项目的审批。

这导致了信托专项债券的违约风险增加,投资者面临损失。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回答:
1. 信托专项债券的法律地位和特点:
信托专项债券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特点。

首先,信托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信托公司,其通过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资产池,用于债券的还本付息。

其次,信托专项债券的发行与特定资产相关联,即专
项债券与特定项目的资金流入和流出有直接关联。

最后,信托专项债券的回报来源于项目收益,投资者的回报与项目的风险和收益相关。

2. 信托专项债券的风险:
信托专项债券涉及到一定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违约风险等。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存在问题,导致相关部门拒绝了审批,使得信托专项债券的违约风险增加。

这也提醒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专项债券时要谨慎,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3. 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对于投资者而言,保护自身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在信托专项债券发行过程中,信托公司应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同时,投资者应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情况,并在购买前咨询专业人士。

一旦发生债券违约或项目的风险无法兑现,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4. 法律监管和监管机构的作用:
信托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受到法律监管。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和监督信托专项债券的市场行为。

在此案例中,相关部门拒绝了项目的审批,起到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综上所述,信托专项债券作为一种特殊的债券,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风险挑战。

在投资者参与时,应谨慎评估项目风险,并寻求专业意见。

与此同时,我们也期待监管机构能够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确保信托专项债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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