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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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

(广东省林业局2010年12月30日以粤林〔2010〕187号发布自2011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可以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并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依法不得流转:

(一)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

(二)林地林木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三)已依法抵押的林地林木,抵押权人未书面同意流转的。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流转的林地林木。

第三章流转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产权交易机构,为林地林木流转提供服务。

第十条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国有林地林木的流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提出流转实施方案,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流转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流转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树龄、蓄积量以及流转形式、价值评估、受让人的资质情况等。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提前30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后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国有单位或镇(乡)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其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

议和该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鼓励林地林木到林业产权交易

机构进行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人到林业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流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流转委托书;

(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和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流转林地范围地形图;

(三)流转的林地林木现状及用途说明;

(四)林地林木流转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流转国有林地林木的,还应当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林业主管

部门的批准同意文件。

流转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林木的,还应当提交同意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表会议有效决议、镇(乡)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意见书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

评估报告。

流转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股权,还应当提交集体山林股份权益证书。

流转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林地林木的,还应当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采取拍卖、招标形式流转林地林木的,依照拍卖、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协议流转应依法协商。集体经营山林流转收益使用,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并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国有林地林木流转收益使用应当接受其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流转林地林木必须签订流转合同。林地林木的流转合同,必须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林地林木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

列内容:

(一)转出人和受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流转林地林木的林地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三)流转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五)流转双方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期满后林地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流转合同式样文本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

制定。

第十五条林地林木流转期限应根据林种、树种、树龄以及经营形式等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鼓励短期限流转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林地林木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再次流转林地林木的,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告知或征得原所有权人及原权利人同意,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流转不得损害所有权人及原权利人的合法

权益。

第十六条以权属变更的转让方式流转农

户承包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时,转出、受让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转出方应当征得发包方同意,并向发包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出、受让双方达成的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方资信、林业经营能力情况资料;

(三)受让方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流转后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八条流转后的迹地应当于当年或者

次年内,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和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确保造林质量。

流转后采伐林木未按规定要求完成采伐迹

地更新造林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再向该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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