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为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关于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交易规则》第4.5.4条实施后:(一)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等情形除外。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数量合并计算。
(二)会员应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在该会员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三)本所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
发现投资者违反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会员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一)会员应当高度重视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要求执行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1)制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相关办理流程,完成相关技术系统改造。
《交易规则》第4.5.2条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实施后,普通投资者未签署《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二)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28号)(以下简称《高风险证券业务指引》)所附《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现予发布(详见附件2)。
深交所纪律处分类释义
深交所纪律处分类释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境内大型综合性证券交易所之一,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维护交易所市场的秩序和合规经营,深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纪律规则,并对违反规则行为进行分类处罚。
以下是对深交所纪律处分类的释义。
一、违反证券交易规则1.操纵市场行为:指通过虚假宣传、造谣传谣、恶意炒作股价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心理,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行为。
深交所将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包括停牌、撤销股票上市、罚款等。
2.内幕交易:指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深交所对内幕交易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将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并可能采取罚款、停牌、终身禁入市场等处罚措施。
二、违反信息披露规则1.不实披露:指企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提供虚假、误导性的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误导投资者的行为。
深交所对不实披露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可能采取公开谴责、罚款、撤销上市等处罚措施。
2.违规披露:指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规定内容进行信息披露,或者违反信息披露格式、要求的行为。
深交所对违规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可能采取警示函、公开谴责、罚款等处罚措施。
三、违反会员管理规则1.违规交易: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交易中违反相关规定,如违反交易纪律、违规操作、违规交易、违规自营等。
深交所对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包括警示函、罚款、撤销会员资格等。
2.违规销售: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如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推销高风险产品等行为。
深交所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可能采取警示函、罚款、暂停从业等处罚措施。
深交所纪律处分类的释义旨在明确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的运行。
投资者和相关市场主体应遵守相应规定,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同时,深交所也将加强对各类违规行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有序的交易环境。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深证上〔2023〕737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深证上〔2023〕73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高本所业务规则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进一步构建简明清晰规则体系,本所对5件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文字表述进行修改,对3件业务规则予以废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二、将《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相关提案需要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的,香港结算应当同时提供深股通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数据。
”三、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以下统称创业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6.07.22•【文号】上证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7.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订《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上证发〔2016〕32号各会员单位和相关市场参与人: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于2016年6月27日发布了《有关在证券市场实施收市竞价交易时段之修订》,拟于2016年7月25日正式实施收市竞价交易。
此外,根据联交所有关市场通告,联交所拟于今年8月进一步推出市场波动调节机制。
为配合联交所实施交易机制调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的通知》,现对《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同步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在有关风险提示条款中相应补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并增加提示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申报价格限制的风险,主要涉及对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的修订和补充;二、增加有关市场波动调节机制下买卖申报价格限制的风险提示,主要涉及对第十三条的修订和补充;三、根据港股通投资者参与股票发行人供股、公开配售的现有安排,更新有关风险提示的表述,主要涉及对第十九条的修订。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证券公司应相应更新《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
对于新申请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充分告知其有关风险,并要求其签署包含修订后必备条款的风险揭示书;对于已经开通港股通交易权限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补充揭示相关风险。
其中,有关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风险提示,应在联交所正式发布关于实施该机制的规则修订后,在风险揭示书中增加对应内容。
特此通知。
附件: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16年第一次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14年9月26日实施2016年7月22日第一次修订)为了使港股通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充分了解港股通业务相关风险,开展港股通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针对投资者制定《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该风险揭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示投资者注意,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对香港证券市场有所了解;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4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16.04.19【实施日期】201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4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2016年4月19日附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四条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五条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六条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基金公司职责和组织机构第七条基金公司的职责为:(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三)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对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为了让您更好地了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股票交易的风险,请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
一、基本情况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股票、基金、债券等证券业务。
本公司依法设立,资金实力雄厚,业务经验丰富,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证券服务。
二、股票交易风险股票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一)市场风险因为股市波动较大,市场价格对股票价格的影响相当大。
市场的波动将对您的投资产生影响,股票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这意味着股市的上涨或下跌将直接影响到您的投资收益。
(二)政策风险政策是股市的重要因素之一,各种政策的改变将对行业产生影响,进而影响股票价格。
政策风险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对您的股票投资造成损失。
(三)市场流动性风险股票的流动性也是一项重要的风险,因为股票的流动性较差,可能会导致您无法及时买进或卖出股票,进而导致投资收益降低或损失。
(四)公司风险股票的价格变化不仅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公司自身因素的影响。
公司没有良好的管理、财务状况不佳或经营不力等因素都可能会对股票价格造成不良影响。
(五)交易风险股票交易还存在着交易风险。
由于股票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您的交易价格可能会受到交易对手方的影响,导致交易价格偏高或偏低。
三、风险管理本公司重视风险管理,采取多种措施降低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员工风险意识培训,建立风险管理队伍,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二)规范经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政策和方案,及时调整业务结构,保证公司经营健康稳定。
(三)科学风险评估针对股票交易的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确保客户的投资安全。
四、投资建议在股票交易上,我们建议您在投资前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调查,遵守相关规定,依照个人的投资计划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科学投资,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投资方案,降低投资风险。
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的公告
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
揭示书》的公告
尊敬的各位投资者: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与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创业板市场已发展成为具备一定规模和市场影响力的股票市场。
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投资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于近日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修订内容主要涵盖创业板投资的基本信息、风险提示、交易机制、信息披露等方面,旨在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和警示,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新版风险揭示书进一步规范创业板市场的交易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各位投资者在投资创业板之前,请务必认真阅读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了解创业板市场的特点、风险和规则。
同时,要谨慎投资、理性投资,切勿盲目跟风或追高杀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次修订的风险揭示书已正式发布,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微信公众号、各大媒体等多种渠道查询。
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客服热线寻求解答。
再次提醒投资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愿我们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投资环境,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2-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考试题库
2022-2023年期货从业资格之期货法律法规考试题库单选题(共50题)1、下列对期货公司业务资格的描述,正确的是()。
A.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2年后,即可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B.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即可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C.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即可从事商品期货经纪业务D.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即可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答案】 C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A.3B.6C.9D.12【答案】 B3、在我国,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批准。
A.中国证监会B.中国期货业协会C.国家工商总局D.期货交易所【答案】 D4、申请设立期货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A.15%B.20%C.35%D.50%【答案】 D5、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营机构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A.20B.10C.5D.15【答案】 A6、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没有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期货公司未予拒绝而进行交易造成客户的损失,由()。
A.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客户予以追认的除外B.客户自己承担C.期货公司与客户平均分担D.期货公司与客户自行协商【答案】 A7、首席风险官发现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向()提出整改意见。
A.董事长B.监事会C.总经理或者相关负责人D.期货公司【答案】 C8、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当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还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A.全体董事B.全体股东C.全体董事和全体股东D.总经理【答案】 A9、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的组织形式是().A.有限责任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有限合伙企业D.股份有限公司【答案】 D10、期货公司管理人员对期货从业人员发出违法指令的,期货从业人员应当(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深证会[2016]136号【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6.04.28【实施日期】2016.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16〕13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5月9日起施行。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与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4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1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以下简称“服务密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两种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认证。
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身份认证。
个人投资者仅可通过服务密码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网络服务”是指本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向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经过本所身份认证的投资者,在本所网络服务中,可以作为经过实名认证的用户参与相关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9.03•【文号】•【施行日期】2007.09.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加强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规范,明确会员管理职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现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自2007年10月8日起,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陆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监管信息”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2.会员应当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进行自查,并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以WORD文档形式,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会员公文上传”栏目提交。
联系人:张光毅何卫东联系电话:0755-25918151,25918309特此通知附件:《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九月三日附件: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向客户宣传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则”),提示交易风险,监督客户交易行为,协助本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规则宣传及风险提示第三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宣传本所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四条会员对本所发布的规则及其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张贴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刊登于公司网站并长期留存。
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及时张贴、刊登之外,会员还应当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发布提示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
【发文字号】深证会[2012]138号
【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2.10.26
【实施日期】2012.10.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的通知
(深证会〔2012〕138号)
各会员单位:
为强化对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投资者的风险警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会员做好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警示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要求首次委托其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客户,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拟
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
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二、客户每次提交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委托时,会员应当在其交易系统客户报盘委托界面中提示“该股票即将终止上市,请注意退市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风险提示须经客户确认后,会员方可接受其买入委托。
三、会员应当通过营业场所、公司网站、行情及其交易系统等多种渠道,重点揭示退市整理期股票的交易风险,并于每个交易日的开市前向客户提示相关股票的剩余交易日等信息。
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目 录【模板】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则宣传及风险提示第三章交易行为监督第四章自律监管协助第五章附则各会员单位: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加强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规范,明确会员管理职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现发布《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自2007年10月8日起,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登陆本所“会员业务专区-监管信息”栏目,查阅本所对其定向发送的限制交易账户及监管关注账户名单。
2.会员应当对限制交易账户、监管关注账户进行自查,并自得知上述账户名单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以WORD文档形式,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会员公文上传”栏目提交。
联系人:XXX 何卫东联系电话:0755-********,********特此通知附件:《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九月三日附件: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管理规则》及《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会员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向客户宣传本所发布的与证券交易相关的各项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则”),提示交易风险,监督客户交易行为,协助本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规则宣传及风险提示第三条会员应当全面、及时地向客户宣传本所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四条会员对本所发布的规则及其相关材料,应当及时张贴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刊登于公司网站并长期留存。
对本所发布的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除及时张贴、刊登之外,会员还应当通过行情分析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现场广播、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发布提示信息。
第五条会员应当对其与客户交易相关的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充分了解本所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会员对客户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高风险证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适用本指引、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等规定。
本指引所称高风险证券是指因上市初期过度炒作、进入退市整理期、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或违约、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可能导致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第三条会员应当建立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密切关注高风险证券发行人或管理人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及时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会员应当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的情况予以记录留存。
第四条本所建立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机制,通过增加风险警示标识、变更证券简称、盘中临时停牌等措施,向投资者警示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
本所可根据自律监管需要,向会员发送风险提示短信,督促会员及时向客户进行交易风险警示。
第五条对于高风险证券发行人或管理人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以及本所发布的风险警示相关通知或公告、向会员发送的风险提示短信等重要信息,会员应当指定专人收集或接收,并通过有效方式向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第二章新股上市初期交易风险警示第六条上市初期过度炒作新股,指上市首日收盘价较发行价涨跌幅较大或上市初期连续多个交易日涨跌幅较大,市盈率明显偏离行业平均市盈率的新股。
第七条对于上市首日涨跌幅较大的新股,本所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八条对于上市初期过度炒作新股,本所可根据自律监管需要,在新股上市首日、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当日,以提示短信的方式告知会员,要求会员向客户加强交易风险警示。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修订)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修订)发布:2016-02-06实施:2008-04-23现行有效法律修订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第八条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权证风险揭示书》签署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权证风险揭示书》签署相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失效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五批)【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7.07.24【实施日期】2007.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权证风险揭示书》签署相关事项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在近期的权证交易中,一些投资者不了解产品特性,不熟悉交易规则,风险意识薄弱。
为此,本所再次要求各会员单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权证业务的风险防范及投资者教育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书面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自2007年8月1日起,会员应当要求首次买入权证的客户,在开通相关交易前到开户营业部书面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并向客户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
对未书面签署《权证风险揭示书》的客户,会员不得为其开通权证买入权限。
2、切实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会员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客户宣讲证券交易相关的法规及本所交易规则,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会员及所属营业部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对权证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按照本所要求及时完整地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并根据要求及时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3、持续做好投资者风险教育和服务工作会员应当组织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采取灵活有效方式持续向客户解读权证投资的风险和相关信息,在权证到期和交易风险加大时还应当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及时发布相关提示,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本所对权证交易实施专项监控,并采取盘中临时停牌等多种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建立重点帐户名单库,对重点帐户实施跟踪监控,对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频繁回转申报导致权证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帐户限制交易,并对权证交易中出现涉嫌违规行为上报证监会查处。
近期,本所还将对会员所属营业部权证风险揭示书的签订情况及投资者风险教育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客户频繁发生涉嫌违规行为的会员,本所将视情况对其采取监管措施直至实施纪律处分。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修订)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6.09.30
•【文号】深证会[2016]289号
•【施行日期】2016.09.3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
档发行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证会[2016]289号各市场参与者:
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本所制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拟于即日起发布并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承销机构应根据《指引》内容对照检查,建立健全簿记建档内部相关制度并报交易所备案,该项工作的完成时限为2016年11月30日。
2.交易所将根据《指引》要求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对簿记建档发行业务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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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会员对客户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高风险证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适用本指引、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等规定。
本指引所称高风险证券是指因上市初期过度炒作、进入退市整理期、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或违约、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可能导致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第三条
会员应当建立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密切关注高风险证券发行人或管理人发布的风险提示公告,及时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会员应当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的情况予以记录留存。
第四条
本所建立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机制,通过增加风险警示标识、变更证券简称、盘中临时停牌等措施,向投资者警示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
本所可根据自律监管需要,向会员发送风险提示短信,督促会员及时向客户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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