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蚌埠市市级权责清单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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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蚌埠市市级权责清单目录(2017年本)

的通知(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蚌政[2017]54号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9

【实施日期】2017.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蚌埠市市级权责清单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蚌政〔2017〕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市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打造更加科学合理的清单制度体系,根据《安徽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73号)精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国务院、省政府取消调整权

力事项情况,市政府对权责清单进行了修订。经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

究同意,现将新修订的《蚌埠市市级权责清单目录(2017年本)》予以公布。

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本目录及时调整部门权责清单,并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政府门

户网站等专门栏目予以公开。同时,根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更新权力运行流

程图、廉政风险点,调整权力运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和裁量基准。明确行政权力运行的办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涉及部门、承办机构和岗位、办理期限、服务方式、相对人权利、监督投诉途径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要及时开展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市、县(区)共有权力名称、类别、依据要与市级清单保持一致,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县(区)级政府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工作,公布县(区)、乡(镇)政府和街道权责清单(2017年本),打造更加科学合理的清单制度体系。

本目录公布后,《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蚌埠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蚌政〔2015〕1号)即行废止。

2017年9月19日

附件

蚌埠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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