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工程技术规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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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嘉定区南翔镇湖畔名邸项目

911北地块

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工程(供应及安装)

技术要求

目录页码

第一节总要求JG/TS/1-1~42 第二节景观给排水系统概述JG/TS/2-1~5 第三节管道与敷设JGTS/3-1~8 第四节阀门与配件JG/TS/4-1~6 第五节排水泵及水景循环泵JG/TS/5-1~3 第六节隔震设备JG/TS/6-1~3 第七节景观给排水及水景系统控制装置JG/TS/7-1~2 第八节测试与试运行JG/TS/8-1~6 第九节景观给排水电气装置JG/TS/9-1~38 第十节标识与油漆JG/TS/10-1~9 第十一节杂类提供品JG/TS/11-1~3 第十二节维修保养要求JG/TS/12-1~5 第十三节设备材料表JG/TS/13-1~1

第一节总要求

1.1定义和责任

1.1.1本文描述的『本承包单位』将代表整个总承包工程中的室外给排水、

水景系统工程承包单位。

1.1.2除下列这些词或句应具有以下提供的含义外,其他词或句的解释应参

阅合同条件的定义。

“建设单位”指业主。

“本承包单位”指“总承包单位”或“建筑总承包单位”,亦包

括“给排水系统工程承包单位”、“消防系统工

程承包单位”、“通风及防排烟系统工程承包单

位”、“强电系统工程承包单位”、“燃气内管

系统工程承包单位”。

“其他承包单位”指除“本承包单位”外的其它专业的承包单位。

“供应” 指购买所需设备包括有关组件并运送到工地的安

装位置,包括所有有关供应部分均适合并需对安

装相配合。

“安装” 指建造﹑装配、联接至完成包括有关组件的测试

和系统调试,包括所有有关安装部分均适合并需

对供应相配合。

“协调” 指本承包单位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安排负责与相

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承包单位就工作内容、工作顺

序及时间节点的衔接上要统筹安排,以保障本工

程顺利进行。

“配合” 指本承包单位和其他承包单位应服从相关政府部

门的要求和总承包工作的安排,与其他承包单位

相互合作,以保障本工程顺利进行。

1.1.3本承包单位将负责完成所有为本项目之给排水系统工程所需进行的

一切有关深化设计、供应、安装、测试及保修等任务。

1.1.4本〝技术要求〞和投标图纸中所述的内容为给排水系统正确运行所

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附件及配件的安装要求。

1.1.5所有项目应包括完成全部上述工程运行所需的一切辅助设备及附件

的设计、供应、安装测试及保修等和符合当地及当时规范的设施,

不论设备及材料是否已包括在本〝技术要求〞文件及图纸内均应包

含于本承包合同。

1.1.6本承包单位必须具备有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认可及有资质证明的、

可承担本工程规模的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之施工单位,并必须在

回标时提交有关专业资质证明、详细工程经验及施工组织架构供建

设单位/机电顾问审核和批准。

1.2合同要求

1.2.1施工分期及完工要求

1)本承包单位必须按标书中如有提及而所须作出配合的施工期及完

工要求来完成本承包合同。但此施工期及完工要求仅作参考,最终

的施工期及完工期须按建设单位所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为准。

2)本承包单位必须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如:质检站、供

电局、自来水公司、排水处、防雷办等)协调、合作直至验收通过,

此等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各项:

A.协调其它专业承包单位按期及按阶段提供设备及材料(包括图纸、

样本、产品说明书、检测证等),作为送交各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

机构审批,包括报建和验收之用。本承包单位须注意,若所有须送

审的有关资料未能达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作重新送审,因此

而导致工期延误及所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等全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B.与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机构协调、联络、商讨及解决在本工

程建设中的一切申请、审报、衔接安装、测试和运行上的问题,直

至取得这些部门的书面确认、批准及完成所有接驳工程至各市政接

口。若有部份项目、设备供应/安装或单项工程为达上述要求,须

由有关部门或专业单位施工,本承包单位除必须负责与这些部门或

单位联络安装衔接及协调外,其所需费用(包括有关工作之设计/

或工程费用等)也应全部包含在标价内。在合同计划工期内未能就

此等市政专业工程落实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有权从本合同工程范围

内取消有关工程量,并交由市政部门施工,当中涉及的额外费用将

由本承包单位负责。

3)本承包单位必须进行全面的规划及配合,提供及建造预留管道接

口、提供预留孔洞的相关资料、提供预留容量和其它预留设施,并

做好上述预留设施的保护,和各期的衔接工作。

4)本承包单位除负责整个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外,还须协调及配合

本项目其它承包单位及指定供应单位,以确保本项目的整个系统可

根据本承包合同的设计及当时规范依据正常运作。

1.2.2本〝技术要求〞及图纸已将景观给排水、水景系统之各项主要系统

的整体布置、设计、安装、测试及运作要求作出说明。但一些细节

的要求可能没有说明或提及,故本承包单位除必须按本〝技术要

求〞及图纸施工外,亦须设计、供应、安装、测试、调校及运作一

切在本〝技术要求〞及图纸中没有明确说明的部分,但可以推知且

必须按照有关国家规范及国际认可的标准和要求,并该等系统在安

装、测试、调较、运作及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范/要求上所必须的

一切附属配件及配套设备等,亦应包括在本承包工作范围及标价内

以全面地完成全部给排水系统。

1.2.3本承包单位除须按照本〝技术要求〞及图纸进行有关的施工外,还

必须负责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如自来水公司、排水处等)联络、商

讨、协调及解决在本工程建设中的一切申请、报批、衔接安装、测

试和运行上的问题;同时也应负责提供一切有关图纸及资料供有关

部门审批,直至取得这些部门的书面确认、批准及完成所有接驳工

程至各市政部门的市政接口及供应点。若有部分项目或工程未达上

述要求,须由有关部门或指定单位施工,本承包单位除必须负责与

这些部门或单位联络及协调外,其所需费用(包括有关工作之设计费

用等)也应全部包含在标价内。

1.2.4在招标图纸上所表示的燃气系统之设备布置仍按照本〝技术要求〞

内所选用的设备/材料、以及相关的建筑图和结构图而绘制,未能完

全清楚反映各设备之准确的布置位置、尺寸和大小。本承包单位必

须根据最后施工的建筑图和已获建设单位批准的设备选型,负责深

化、调整及修改施工图纸,在施工前提交建设单位/机电顾问审批。

因本承包合同为包干合同形式,故对于为配合实际现场环境而引起

的机电系统及其设备安装修改所导致的额外费用,亦应包括在本承

包合同造价内而不得另外索偿。同时为配合建筑设计或与其它专业

协调而进行的调整(包括管线、管道布置及安排)亦将不能索取额外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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