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行纪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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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课件15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合同法》课件15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合同法》课件第15节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委托合同1.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将特定事务交由受托人办理的一方。

委托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受托人: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负责办理特定事务的一方。

受托人在履行委托事务时应当尽到谨慎、勤勉的义务。

3.委托事务:委托事务是委托人交由受托人办理的具体内容。

委托事务应当具备明确性、合法性。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事务的内容和范围。

委托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应用广泛。

例如,委托他人代办相关手续、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委托代理人代替进行销售等都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

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指一方(行纪人)为了他人(被领导)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承担一定责任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特点是合同的一方与被领导者之间存在一种上下级关系。

行纪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行纪人的行为是出于被领导者的指示、命令。

行纪人在履行行纪合同时应当遵守被领导者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并以被领导者的利益为原则。

行纪合同一般存在于公务员与政府机关之间,企业员工与企业之间。

例如,公务员必须遵循政府的工作程序和指令,企业员工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

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一方作为居间人,将双方达成的合同意向进行调配、协调的合同。

居间人在履行居间合同时,不履行实际的交易行为,而是通过协调双方意见,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居间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居间人不履行实际的交易行为,而是以调解、协商为目的,通过提供信息、撮合交易双方等方式促成交易的达成。

居间合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应用广泛。

例如,房地产中介、股票经纪人、保险代理人都属于居间合同的范畴。

总结本节课我们学习了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这三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及其特点。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将特定事务交给受托人办理的合同,行纪合同是一方为他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调配双方合同意向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之比较pptx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之比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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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差异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民事活动,因此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 ;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因此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 产生法律关系。
风险承担和法律后果不同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进行民事活动,因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 担;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因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 后果由行纪人承担。
委托合同特点
01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信任关系基2
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需要完成委托人指定的任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03
委托合同中的报酬通常是在任务完成后由委托人支付给受托人,而不是按时间 或工作量计算。
委托合同类型
单一委托合同
指委托人将一项特定的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处理,如代理购买房屋、代理办理 签证等。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 ,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 事贸易活动所订立的合同。两者在合同性质上存 在差异。
责任承担
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对外不承担责任,除非其 存在过错。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需要承担对外 责任,除非其证明自己无过错。两者在责任承担 上存在差异。
合同内容
委托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另一方 处理事务,另一方为委托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3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 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类型简介
01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在性质、当事人权利义务、合同解除等方 面有所不同。
02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或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行为
行纪合同特点
行纪合同是一种代理合同,但与一般的代理合同有 所不同。

20行纪合同

20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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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 案例:林良敬诉韦祖华行纪合同纠纷案[1] 【案情介绍】1999年1月,韦祖华通过郑卢胜介绍认识林良敬,并与林良敬 洽谈原矿买卖事宜。随后,韦祖华带林良敬到覃刚的矿窿看矿,并商定了矿 价。同年1月18日,林良敬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大厂办事处和中国农业银行大厂 洪塘储蓄所将50万元预付款汇入韦祖华账户,并给付现金9万元。韦祖华收到 林良敬预付款共59万元。韦祖华将该预付款再转给覃刚。同年1月22日,林 良敬在覃刚处拉走锡原矿593.87吨,林良敬以每吨600元买进,覃刚以每吨 570元卖出,韦祖华每吨收取林良敬30元的报酬。经结账,林良敬应支付矿 款356 922元,尚余预付款233 078元。同年1月24日,林良敬提出再次拉矿 时,韦祖华要求林良敬补足预付款够30万元后才给再次拉矿。同年1月28日, 林良敬将66 922元现金交给韦祖华,韦祖华将此款交给覃刚,覃刚写收条给 韦祖华:“今收到韦祖华交来买矿现金人民币贰拾玖万零捌佰玖拾肆元整 (290 894元)。”同日,韦祖华写给林良敬欠条:“今欠林良敬交来两次现 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 000元)。”后因覃刚承包该矿窿的工作面被封而 无法继续供矿给林良敬,林良敬要求韦祖华退还预付款,韦祖华提出钱已交 给覃刚,应由覃刚返还而引起纠纷。 [1] /info/sunhai/xjjjht/2008110843899.html。
• 二、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 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 2.妥善保管委托物。行纪人对于处于其实际控制 之下的委托物,应当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如委 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 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 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但事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如委托物因不可归责 于行纪人的事由而损毁、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委 托人承担。

《合同法》课件15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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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 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418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 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 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 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 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 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C
第二十七章 行纪合同
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纪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
一、 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 委托合同的准用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 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 414条
行纪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一)行纪人为得经营行纪业务的人 (二)行纪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四)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五)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有偿合同、不要
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 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二)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 果(412、413条)
第412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 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 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合同的概念

行纪合同的概念

行纪合同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是一种经营活动。

行纪人在其行纪事务中同时与他人形成两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一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行纪合同关系;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行纪合同的特征:(l)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的事务。

行纪人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来为委托人办理物品买卖,以及其他委托事务,并对自己的行为直接负责,这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所在。

(2)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

行纪人虽然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但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委托人应向行纪人的经贸活动支付一定手续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4)行纪是一种营业.行纪合同文本行纪合同合同编号:委托方:签订时间:年月日行纪方签订时间: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办事项(具体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法律事务)第二条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具体货物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第四条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第五条违约责任第六条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委托方行纪方单位(人)名称(章)单位(人)名称(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电报挂号电报挂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行纪合同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人是行纪人。

第二十章合同法分则PPT课件

第二十章合同法分则PPT课件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四) 价款
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 价,它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商业 上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交货,便产生了运 费、保险费、装卸费、报关费等一系列额外 费用。这些费用由谁支付,需在买卖合同的 价款条款中写明。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五)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非违 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合同对此应 予明确规定。例如对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 偿范围等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将来及时地解决 违约问题意义重大。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 任,即使买卖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 未依法或依约免除,违约方就应承担责任。
物的具体条件,其中标的物的数量还是合同的 必要条款。标的物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标 的物的数量要确切,应选择双方共同接受的计 量单位,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同时应允 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三)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买卖合同义务完成的 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 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 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 可以规定为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 还应写明每期的准确时间。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包装费用由出卖 人负担,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如果买受 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其 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 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 产品价格。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七) 检验标准和方法 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
合同法分则
第20章
(四) 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买卖合

行纪合同_19

行纪合同_19

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篇1托付人:姓名、住址等状况。

行纪人:名称、住址等状况。

依据有关法律精神,为完成行纪事务,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行纪事务(包括标的物、指示价格等)。

二、验收。

行纪人接受代销物,行纪人购进代购物托付人接受代购物时均须验收。

1、验收时间及参加人员。

2、验收标准。

3、验收发觉问题时的通知义务。

三、酬金及有关费用。

1、酬金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2、有关费用的范围及支付方式。

3、托付方不支付酬金及费用时的责任。

四、风险的担当。

行纪人除能证明是因不行抗力或非因自己过错造成的外,对自己占有期间财产的损毁灭失应负赔偿责任。

五、本着恳切信用的原则,托付人和行纪人应对其占有期间的财产妥当保管。

应对因疏于保管而造成的损失担当责任。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托付人:(签字或盖章) 行纪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行纪合同篇2合同编号:托付人:行纪人: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第一条托付人托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托付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托付物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质量标准包装要求价款单价总价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其次条行纪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托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托付事务转托付给第三人处理。

第四条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托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

第五条托付人将托付卖出的托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第六条行纪人将买入的`托付物交付托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第七条行纪人处理托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担当。

第八条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第九条酬劳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行纪人以(高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托付物/低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托付物)时,酬劳的计算方法:第十条托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酬劳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托付物。

第十一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托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行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行纪合同完整版样板

行纪合同完整版样板

行纪合同完整版样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为约定并规范行纪参与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行纪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合同定义1. 行纪:指由行纪参与方组织或参与的各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游览、考察、交流等。

2. 行纪参与方:指发起或参与行纪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行纪组织者、行纪参与者等。

第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经行纪参与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合同解释权本合同解释权归行纪参与方双方共同所有。

第二章行纪组织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行纪组织者的权利1. 行纪组织者有权制定行纪的目标、计划和行程安排。

2. 行纪组织者有权对行纪参与者进行筛选和审核。

3. 行纪组织者有权对行纪活动进行调整或取消。

第六条行纪组织者的义务1. 行纪组织者应当向行纪参与者提供详细的行纪信息,包括行程安排、费用预算等。

2. 行纪组织者应当确保行纪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 行纪组织者应当尊重行纪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第三章行纪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行纪参与者的权利1. 行纪参与者有权了解行纪的详细信息,包括行程安排、费用预算等。

2. 行纪参与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参与行纪活动。

3. 行纪参与者有权要求行纪组织者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条行纪参与者的义务1. 行纪参与者应当遵守行纪组织者的规定和安排。

2. 行纪参与者应当自觉维护行纪活动的秩序和安全。

3. 行纪参与者应当尊重其他行纪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第四章争议解决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行纪参与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未果,行纪参与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申请解决。

第十条适用法律和管辖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和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经过行纪参与方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行纪合同课件

行纪合同课件
3.前者委托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买卖、寄售等贸易活动,一般 为法律行为;而后者委托的事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 实行为。
4.前者行纪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负担;而后 者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5.前者为有偿合同;后者可以是有偿合同,务所得等义务。
(二)行纪人的权利
1.报酬请求权 2.委托物的处理权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 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 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3.介入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 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 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4.提存权和留置权
二、行纪合同的效力
(一)行纪人的义务(5项) 1.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 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 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 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 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 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三)委托人的义务
1.接受行纪人完成的委托事务义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
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 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2.支付报酬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 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 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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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X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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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及时受领义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 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 3.及时取回或者处分出卖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 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 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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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处理事 务。
❖ 4.行纪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20❖20/150/1.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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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纪合同的效力
❖ 一、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 1.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
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 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 受人或者出卖人。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 支付报酬。
第二十章 行纪合同
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纪合同的效力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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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
❖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
❖ 行纪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 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他方给付一 定报酬的协议。
❖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
❖ 1.行纪人主体资格的法定限制。
❖ 2.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的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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