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廉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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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泉政文[2016]40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6〕40号 2016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推动全市内贸流通业创新提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5〕48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转型升级、跨越发展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

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畅通高效的内贸流通体系和比较完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将内贸流通打造成经济转型发展的新引擎、优化资源配置的新动力和推动创新创业的新平台,助推建设“创新、智造、海丝、美丽、幸福”的现代化泉州上新台阶。

二、健全统一开放的发展体系(一)加强统一市场建设1.消除市场分割。

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及做法。

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

不得限制非本地注册企业开展业务,不得将企业注册地作为参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招标等公开性竞争的条件和评分标准。

允许有资质的拍卖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开展国有产权交易等中介服务。

打破行业垄断,禁止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强制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关系。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2.降低准入门槛。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年1-8月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年1-8月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年1-8月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7年1-8月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根据《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及《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单位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现将2007年1-8月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公布如下:一、市直(共1件)1、泉州市交通局关于依法打击“黑车”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通告(泉交道〔2007〕34号)二、鲤城区(共9件)1、《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安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鲤城区“十一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的通知》(泉鲤政文〔2007〕50号)2、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泉鲤政文〔2007〕75号)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的通知(泉鲤政文〔2007〕123号)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泉鲤政文〔2007〕131号)5、《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南新区富余劳动力转移补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泉鲤政办〔2007〕53号)6、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鲤城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泉鲤政办〔2007〕60号)7、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闲置厂房、写字楼及店面二次招商工作方案及奖励办法的通知(泉鲤政办〔2007〕85号)8、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生态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泉鲤政办〔2007〕77号)9、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鲤城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泉鲤政办〔2007〕116号)三、丰泽区(共8件)1、《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扶持重点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泉丰政综〔2007〕20号)2、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丰泽区生态区建设规划的通知(泉丰政综〔2007〕59号)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泉丰政综〔2007〕114号)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泽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泉丰政综〔2007〕122号)5、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意见的通知(泉丰政综〔2007〕124号)6、《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泉州市丰泽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落实农民工工作任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泉丰政办综〔2007〕7号)7、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泽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泉丰政办综〔2007〕61号)8、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泽区土方工程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泉丰政办综〔2007〕123号)四、洛江区(共5件)1、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安中心区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洛政文〔2007〕31号)2、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泉洛政文〔2007〕157号)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签证和(预)结算审核管理的通知(泉洛政文〔2007〕158号)4、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泉洛政文〔2007〕159号)5、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洛政办〔2007〕51号)五、泉港区(共23件)1、《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港政〔2007〕综7号)2、《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度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的通知》(泉港政〔2007〕综50号)3、《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前黄镇全面实行生猪屠宰管理的通告》(泉港政〔2007〕告2号)4、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港政〔2007〕综54号)5、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鼓励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港政〔2007〕综55号)6、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港政综〔2007〕74号)7、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肖厝渡口渡运安全管理的通告(泉港政告〔2007〕16号)8、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鼓励第三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即将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港政综〔2007〕87号)9、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泉港政综〔2007〕95号)10、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港政综〔2007〕105号)11、泉港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港政综〔2007〕109号)12、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港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泉港政综〔2007〕114号)13、《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25号)14、《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12315消费维权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49号)15、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项目征地补偿暂行方案》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53号)16、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建设项目(工程)实行竣工决算全面审计的制度》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61号)17、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66号)18、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畜牧业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75号)19、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规划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76号)20、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泉港区主要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计划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94号)21、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港区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106号)22、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港区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2007-2011)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110号)23、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环保局关于泉港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港政办〔2007〕113号)六、石狮市(共11件)1、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狮政〔2007〕8号)2、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狮政综〔2007〕43号)3、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石狮市防洪防潮排涝系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狮政综〔2007〕59号)4、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十一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狮政综〔2007〕63号)5、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石狮市“十一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狮政综〔2007〕70号)6、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石狮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狮政综〔2007〕72号)7、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石狮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狮政综〔2007〕73号)8、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石狮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狮政综〔2007〕80号)9、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石狮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年-2010年)的通知(狮政综〔2007〕88号)10、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十一五”文化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狮政综〔2007〕89号)11、石狮市人民政府印发石狮市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狮政综〔2007〕100号)七、晋江市(共3件)1、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07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晋政文〔2007〕13号)2、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文〔2007〕126号)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生产性工业项目准入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文〔2007〕158号)八、惠安县(共13件)1、惠安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农民补铁网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民补贴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政综〔2007〕14号)2、惠安县人民政府批转先规划局等部门关于处理旧城镇改建涉及房产确权发证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惠政综〔2007〕29号)3、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惠安县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通知(惠政综〔2007〕104号)4、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安县“十一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惠政综〔2007〕106号)5、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惠政综〔2007〕130号)6、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惠政综〔2007〕202号)7、惠安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惠安县新农村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惠政综〔2007〕206号)8、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无线电对讲机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政办〔2007〕7号)9、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惠安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惠政办〔2007〕98号)10、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海上渔船安全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惠政办〔2007〕100号)11、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我县2007年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惠政办〔2007〕102号)12、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城市绿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惠政办〔2007〕124号)13、惠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安县城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等四份文件的通知(惠政办〔2007〕125号)九、永春县(共7件)1、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永政文〔2007〕10号)2、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永政文〔2007〕51号)3、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春县“十一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永政文〔2007〕100号)4、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的通知(永政办〔2007〕3号)5、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地震据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永政办〔2007〕47号)6、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办〔2007〕83号)7、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永春县整顿和取缔无证非法采矿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07〕84号)十、德化县(共3件)1、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德化县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德政〔2007〕91号)2、德化县人民政府印发德化县关于进一步扶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德政〔2007〕128号)3、德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化县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德政〔2007〕160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泉政办〔2017〕159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7〕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 号),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结合《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90号),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结合我市建筑建材产业及其他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并在工作推进中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标准。

到2020年,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力争创建国家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

其中,中心市区、惠安县为我市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25%以上,其他县(市、区)为装配式建筑鼓励推进地区,比例要达到20%以上。

到2025年,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

2017年,全市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2018年,全市落实装配式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各县(市、区)原则上至少要落实5万平方米以上,新出让建设用地、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宅项目设定装配式建筑面积要达到20%以上。

2019年,全市落实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要达到15%,并从2019年起,全市国有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泉政办〔2015〕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10月18日下发的《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政办〔2006〕277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和强化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1.3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对我国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字号】泉政办〔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6〕101号鲤城区人民政府、丰泽区人民政府、洛江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3〕6号)同时废止,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房建市政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一、为加快推进我市中心市区的城市建设,提高政府投融资房建、市政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市级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每年度建设计划的以下房建、市政项目:(一)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二)未全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但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

(三)市级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市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前款规定的房建、市政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建设、业主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具有项目建设管理能力无需实行代建制的,经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住建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组织建设。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字号】泉政办〔2016〕193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泉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46号),顺利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完善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4类保证金制度,创新保证金管理机制,清理取消其他保证金。

三、主要任务(一)取消违规设立的保证金1.明确保证金清理范围。

分行业分县(市、区)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台的收取依据文件应当立即废止。

未经国务院批准,县(市、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泉政办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和《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3〕173号)要求,持续推动我市航运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鼓励新增优质运力(一)新增自有运力奖励。

航运企业新增(不含省内过户)船龄在10年以内、自有并合法经营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且该船舶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承诺在企业连续运营5年以上,按每载重吨分层级给予奖励。

其中,5万载重吨以上的,每载重吨奖励110元;2万至5万载重吨(含)的,每载重吨奖励105元;5000至2万载重吨(含)的,每载重吨奖励100元。

新增船舶取得船检机构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增加5元。

船龄在6个月(含)至5年以内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降低5元;船龄在5年(含)至10年以内的,每载重吨奖励标准降低10元。

(二)新增光租运力奖励。

从省外(含境外)光租的船舶,且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船龄在5年以内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1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船龄在5年(含)至10年以内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0.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泉政文〔2010〕160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发展战略,先行先试,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强基层发展的活力,切实搞活县域经济,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行政效能,经市委第106 次常委会议及市政府第73 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下放到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除外)的市级部门159 项行政审批事权予以公布,其中直接下放96 项、授权7 项、内部调整事项 5 项、服务前移14 项、委托37 项,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一、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业务指导和后续监管工作,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要及时组织县(市、区)承接部门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并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防止出现脱节和权力滥用,确保事权下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与市级有关部门的衔接工作,进一步明确承接机构、人员,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抓紧做好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对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原则上都要进驻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运作。

同时,要扎实推进所在县(市、区)的简政强镇工作,进一步将事权下放基层。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健全事权下放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权公开、透明、规范运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市级部门下放行政审批事权目录(略)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7•【字号】泉政办〔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等12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要求以及《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全市老年人体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建设体育强国和国家体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具体要求,切实建立“党政主导、部门尽责、协会组织、社会支持、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老年人体育工作格局,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场地设施建设为重点,以老年人体育组织和老年人体育骨干队伍建设为基础,广泛开展老年人身边的体育健身活动,积极构建具有泉州特色的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动员、组织、引导更多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切实保障老年人健身权益,进一步提升和创新我市老年人体育工作水平。

二、总体要求遵循老年人体育工作规律,拓宽老年人体育工作新领域、新空间和新路子。

注重社会化,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造条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公共体育服务;注重制度化,整合利用各种资源,促进老年人体育健身与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医疗卫生、旅游等相关领域交互融通;注重科学化,创新老年人体育公共服务方式,提高能力和质量,使基础更加坚实、产品更加丰富、供给更加充足,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注重生活化,重点推进基层老年人体育工作,切实解决老年人体育健身的实际问题,引导老年人养成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泉政办[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0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泉州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二〇〇九年二月)为认真吸取长乐市“1·31”重大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以公共娱乐场所为重点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近期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以降低火灾总量、减少火灾亡人数量、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以公共娱乐场所为重点的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海峡西岸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整治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清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增强;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依法关闭;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力争不发生亡人和较大等级以上火灾事故。

三、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严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政府洪泽生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财政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卫生局、旅游局、安监局、工商局、消防支队等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消防支队,统一组织和协调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字号】泉政办〔2016〕86号•【施行日期】201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6〕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82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预算绩效是指预算资金所达到的产出和结果。

预算绩效管理强调结果导向,注重支出的责任和效率,要求政府部门花尽量少的资金,办尽量多的实事,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预算法》把“讲求绩效”作为各级财政预算遵循的基本原则,并在预算编制、审查、执行以及决算等章节中做出具体规定;中央、省高度重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多次就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社会各界要求财政资金更加注重绩效、提高绩效的呼声也日益强烈。

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是贯彻落实《预算法》和中央、省决策部署的基本要求,是回应社会各界关切的重要举措,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高效、责任、透明政府的重要手段。

二、总体目标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将预算绩效管理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并有机融合,实现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加快实现管理范围全覆盖,着力拓展预算绩效管理模式,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不断提升预算绩效管理实效。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泉州市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泉州市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泉州市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31•【字号】泉政办[2012]197号•【施行日期】201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泉州市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年7月31日泉政办〔2012〕1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建设,不断提高我市政府网站绩效与管理水平,市政府办公室在去年全市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编制了《2012年泉州市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考核方案和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整合资源,不断创新,提升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互动交流的能力和水平。

2012年泉州市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政府网站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130 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府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政府网站对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作用,按照全市政府网站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2012年市直部门政府网站和县级政府门户网站绩效考核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一)市直部门政府网站名单市发改委、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市政公用事业局、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卫生局、体育局、人口和计生委、审计局、统计局、环保局、物价局、旅游局、粮食局、外事侨务办、人防办、信息化局、安监局、国资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泉政办〔2015〕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5〕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司法局《泉州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精神,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闽政办〔2014〕1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底,全市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推进“法治宣传育民工程、法律服务便民工程、人民调解睦民工程、法律援助惠民工程和‘两类人员’服务管理安民工程”五大工程建设。

其中,丰泽区、石狮市、晋江市于2015年上半年先行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总结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政府主导、司法行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协同”覆盖城乡、优质均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和信息化平台网络覆盖全市城乡,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城乡居民能够方便快捷获得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法治宣传育民工程1.全面实施普法规划。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泉政办〔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泉政办〔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细化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大意义《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提升我市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我市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指导提升我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二、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要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确保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等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统筹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三、强化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定期研究消防工作并解决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强化检查、指导和工作推动。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泉州市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泉州市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泉州市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0•【字号】泉政办[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3.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泉州市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2年3月10日泉政办〔2012〕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闽政文〔2012〕20号),加快推进我市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泉州市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前期工作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尤猛军(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付朝阳(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刘曙庆(市政府副秘书长、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廖国文(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永裕(市委政研室副主任)吕刚(市发改委主任)周振强(市编委办副主任)章金良(市农工办副主任)苏煌辉(市经贸委副主任)黄珊珊(市国资委副主任)孙银聪(市教育局副局长)张育凯(市科技局副局长)陈建新(市公安局副局长)苏诺民(市财政局副局长)陈希远(市公务员局副局长)陈成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文龙(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王卫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大庆(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刘文发(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林晋炼(市直交通委系统党委书记)苏杭生(市水利局副局长)张忠义(市农业局副局长)黄前程(市海洋和渔业局副局长)傅国建(市林业局副局长)叶怀远(市外经贸局副局长)张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曾奕民(市卫生局副局长)谢文华(市体育局副局长)陈安宁(市统计局副局长)庄慧(市环保局副局长)黄庆祥(市旅游局副局长)李德雄(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主任)邱鹏亮(市国税局副局长)王占熙(市地税局副局长)陈开基(市工商局副局长)董建华(市人民银行泉州中心支行副行长)吴式达(泉州银监局副局长)傅玉波(市工商联副主席)郑乙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张美景(泉州海关副关长)李寿崧(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谢志坚(泉州电业局局长)陈向荣(泉州电信公司副总经理)黄锦炎(泉州移动公司副总经理)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力量加强对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政策和制度的深入研究,形成《泉州市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泉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泉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泉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字号】泉政办〔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泉州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意见泉政办〔2016〕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5〕155号)精神,推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制定我市实施乡村教师(包括全市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下同)支持计划的意见。

一、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政治理论学习,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提高乡村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

坚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机制。

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关要求,强化提升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修养。

加强乡村教师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职业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完善师德激励机制,树立师德典型,发挥典型的模范示范作用,营造师德师风建设的良好氛围。

根据《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业绩考核、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重要内容,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泉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22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

(二)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机关发布的下列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1.表彰、奖惩、任免等人事管理事项的决定、命令、通知;2.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及行政机关之间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工作函;3.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或者减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4.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会议纪要等;5.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6.对具体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7.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宏观规划类文件;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出资人或者股东的身份向所属企业发布的文件;10.其他不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意见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1•【字号】泉政办[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4〕17号2014年1月2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审计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意见(泉州市审计局2014年1月)《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规定》落到实处,现就我市贯彻落实《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定》对内审事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意义《规定》是省政府制定的我省内部审计工作首个地方政府规章。

各级各部门应充分认识《规定》对我市内审事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意义,严格按《规定》要求,以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高度,自觉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单位内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实现科学高效管理。

二、加强学习宣传,推动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的必要补充,各地要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落实工作,推动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全方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泉州市审计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负有领导、指导和监督职责,要对照《规定》要求,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对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特别是主管部门或较大的单位,应督促其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专职人员。

市、县两级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要通过内部审计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建设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建设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建设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5]13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5.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建设的通知
(2015年1月22日泉政办〔201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及省部属驻泉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全面建成标准化政务服务体系,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13〕3号)精神,现就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范围
市、县两级负有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中,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
经同级政府同意单独设立部门专业办事大厅的,应按照标准化要求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并接受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建设范围见附件)。

二、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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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廉政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7]79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
工的通知
(泉政办〔2017〕79号 2017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任务分工如下:
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要深入落实省委“五抓五看”要求,切实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组(党委)书记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要切实履
行“一岗双责”,把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向纵深发展。

(一)维护党中央的领导核心。

坚决维护习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深入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觉悟,坚定理想信念,树牢“四种意识”,切实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贯彻重大决策部署。

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不折不扣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各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确保上级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牢固树立“抓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各级政府各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坚持“一岗双责”,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注重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注重防范被利益集团“围猎”,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牵头,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一)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

①持续减权放权。

按照“能放则放”的要求,最大力度简政放权,按照上级部署着重精减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领域行政审批事项,最大限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坚持权力与责任相匹配、事权和能力相适应,加大对下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力度,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接得好”。

深化细化自由裁量改革。

对市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裁量标准进行完
善、深入细化,逐个项目、逐个权力岗位排查自由裁量空间,制定技术规范、岗位权力运行规则。

②着力推动重点项目审批提速。

加强项目审批服务台账管理,健全会商会审机制,加强审批行政指导。

③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

市审改办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出台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建立网上“中介超市”,加强对中介超市的管理和入驻中介机构的监管,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及“星级”评价制度。

④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多证合一”,深化虚拟产业园“集群登记”工作,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改革,试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和公司制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

⑤积极争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

推动泉州台商投资区争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推进特殊区域在行政审批、投资审批、商事登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责任单位:市编办(审改办)、发改委、工商局、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分别牵头,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二)推进政府监管体制改革。

①强化监管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越位、缺位或不到位。

②完善监管模式。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年内实现全覆盖。

强化联合监管,推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解决问题”。

③要创新监管方式。

加强“信用+智能”监管联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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