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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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龙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公告的主要内容2010-2020
一、规划目标
(一)总规划目标
把龙湖区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环境优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先行区、现代化中心城区、科学发展示范区,实现幸福龙湖、“”
首善之区。”
(二)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1
严格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确保规划期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规划至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公顷,
2462.02020
比年耕地保有量公顷(包括可调整地类)减少公顷。
87.320092549.3
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公顷以上。1163.0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2
规划至年,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公顷以内。其中,8079.12020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公顷以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6766.1
制在公顷以内;全区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平方米。925263.1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在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建1503.0
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公顷以内。同时,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1313.0
地,规划至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公840.02020
顷以内。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3
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加快宜林土地的造林
——1
绿化,加快湿地红树林和沿海防护林建设,提高城乡绿化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实现资源利用效率显著
提高,城乡绿化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得到改善,建成城
海相依的生态型滨海城区。
.推进节约集约用地4
充分利用、盘活存量土地,改造利用低效建设用地,推进工显提高。约用地水平明集中区集聚,使节约集业项目向产业
规划至年,全区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平方米以922020内。单位建设用地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从每公顷万元增至900254
万元。
土地整治补充耕地 5.
结合二调,开展农用地整治潜力调查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
工作,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建立耕地后备资源项目库,制定补充
耕地计划,落实补充耕地开发资金,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规划至年,全区改造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公顷。计划61.62020由汕头市统筹安排易地补充耕地公顷,实现耕地占补平衡。778.4
二、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年,规划基期年为年,规划近期2009—20202010目标年为年,规划目标年为年。20202015
三、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龙湖全区,包括金霞、珠池、新津、龙祥、鸥汀5
个街道和外砂、新溪个镇全部陆域土地(公顷)以及规2 11419.8
划期内围填海增加的土地(公顷),总面积为公顷。12370.7
——2
四、规划分区
(一)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基本农田保护区1.
规划至年,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总面积公顷,1307.32020其中基本农田面积公顷(包括上级下达指标公顷1163.0 1184.9
和规划期预留的基本农田公顷)。主要布局于新溪镇、外砂21.78
镇、鸥汀街道和龙祥街道等城镇建设区外围,是全区耕地分布集
中程度较高、粮食、蔬菜产量较高的区域。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1
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通过整理、2
复垦并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
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区内建房、建
3
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
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多预留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4
设项目占用,同时,列出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的建设项目
清单;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不视为调整规划。
一般农地区2.
规划至年,全区一般农地区总面积公顷,主要1208.92020分布于新溪镇和外砂镇的沿江地带,是龙湖区环城绿带的主要
构成,应加强田园化、基地化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条
件。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1
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
——3
施用地;
()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2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
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应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3
使用林地许可手续;涉及采伐林木的,应依法办理采伐林木许可
手续。
()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4
荒废区内土地。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3.
规划至年,全区城镇村建设用地总面积公顷6755.42020
(龙湖工业园区位于城市规划范围内,也纳入该区),基本覆盖了
龙湖区建设用地。该区域应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以内涵挖潜、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土地为主,严控增量,搞好环境和基础设施配
套。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须符合经批1
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
()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2
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状用途使用,3
不得荒废。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4.
区域总面积公顷,包括梅溪河、新津河、外砂河饮用231.2水源一级保护区等,大部分地域已划为禁止建设区加以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