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知识之关于房地产企业利息资本化的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法知识之关于房地产企业利息资本化的问题房地产企业一般通过借款进行运作,利息费用较高,而不同项目的盈利能力相去甚远。因此,为了保持一定的盈利水平,企业可能会不适当的利用利息资本化的处理方式来平滑业绩,导致会计报表失真。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房地产企业利息资本化问题的税法知识,欢迎阅读。

一、借款费用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计入存货核算的开发项目、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和固定资产。企业是否已取得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所有权凭据,如已签署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

二、资本化期间确定是否合理

(一)利息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时,借款费用才可以资本化。对于房地产项目而言,购建活动开始的标志不一定是如挖坑、打桩等物理上的开工,在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并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勘察设计活动、物理上的开工其中一个事项开始即视为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通过复核企业提供的项目开工的支持性文件以及勘察设计合同,以判断企业开始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时点是否正确。

(二)利息费用暂停资本化时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