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扩大生产规模(第二工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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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扩大生产规模(第二工厂)建设项目(二期12万辆/年)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验[2014]9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4.02.07
【实施日期】2014.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扩大生产规模(第二工厂)建设项目(二期12万
辆/年)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环验[2014]9号)
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扩大生产规模(第二工厂)建设项目(二期12万辆/年)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广本〔2013〕135号)及附送的《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扩大生产规模(第二工厂)建设项目(二期12万辆/年)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3〕第090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
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扩大生产规模(第二工厂)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增城市新塘镇沙埔乡,占地100万平方米,计划年产汽车24万辆,项目分两期建设,首期项目12万辆/年,于2007年11月通过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二期通过增加部分生产设备、延长首期项目部分生产线等措施提高轿车产量,主要生产设备和公用项目依托首期项目原有设施。二期于2010年3月开工建设,2011年6月建成,2011年9月1日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投入试生产。二期总投资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21亿元,占总投资的15%。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脱脂废水、含镍磷化废水、电泳废水和喷漆废水等生产废水,依托原有的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含镍磷化废水先经含镍废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一部分排入污水处理站,与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一起进行二级生化处理后用于产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