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式酒店公寓别墅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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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式公寓的管理制度

酒店式公寓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酒店式公寓的管理,保障业主、租客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寓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式公寓的所有业主、租客、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三、物业管理公司职责1. 依法取得物业管理权,对公寓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公寓的安全、整洁、舒适。

2. 制定和实施公寓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业主和租客遵守相关规定。

3. 负责公寓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更新。

4. 定期对公寓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丰富业主和租客的业余生活。

6. 依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业主和租客的权利与义务1. 业主和租客享有以下权利:(1)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公寓的使用权;(2)依法享受物业管理服务;(3)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参与公寓的公共事务决策。

2. 业主和租客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寓公约;(2)爱护公寓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损坏;(3)保持公寓的整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五、公共区域管理1. 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大堂、电梯、楼梯、走廊、公共卫生间等。

2. 业主和租客应遵守以下规定:(1)保持公共区域整洁、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2)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3)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得占用消防通道;(4)不得在公共区域进行噪音扰民行为。

六、安全管理1. 公寓实行24小时安保制度,确保业主和租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2. 业主和租客应遵守以下规定:(1)进出公寓需出示有效证件;(2)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公寓;(3)不得在公寓内饲养宠物;(4)不得擅自改变公寓的消防设施、设备。

七、消防管理1. 公寓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2. 业主和租客应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在公寓内吸烟;(2)不得在公寓内使用明火;(3)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4)发现火情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扑救。

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为规范酒店型公寓项目建设管理行为,天津市规划部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从用地性质、建设标准及配套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从即日起,天津市将严格控制酒店型公寓审批。

酒店型公寓应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年限为40年;酒店型公寓应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

根据本月下发的《关于加强酒店型公寓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天津市明确了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酒店型公寓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在土地管理中酒店型公寓的用地类别归属为住宿餐饮用地。

酒店型公寓的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中商业金融业的总建设规模比例不得超过30%。

需要配建酒店型公寓的商业金融业用地的项目,在规划条件阶段,均应编制策划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查,明确配建比例。

酒店型公寓建筑外檐应按照公建标准控制,不得设置阳台。

空调按照中央空调设置,采用户式中央空调时,空调室外机设备平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并做好遮蔽处理。

酒店型公寓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建筑主体功能部分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在建设配套管理方面,酒店型公寓的水、电、气、热等配套费用应按照公建标准缴纳。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现行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设置;酒店型公寓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1.0辆/套。

应按照非居住用途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全部实施精装修。

酒店型公寓的水、电、气、热等使用费用应按照非住宅标准收取。

另据了解,在通知施行前已出让的酒店型公寓项目,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尚未审定规划方案的项目,除酒店型公寓开发比例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外,有关用地、设计、建设配套管理按照通知中相应规定执行。

酒店公馆房管理制度

酒店公馆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酒店公馆房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酒店的安全与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店所有公馆房,包括客房、套房、别墅等。

第三条酒店公馆房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 服务至上,提高客人满意度;3. 规范管理,维护酒店形象;4. 节约资源,降低运营成本。

第二章房间管理第四条房间分配1. 客人入住时,应根据客人的需求及房间类型进行合理分配。

2. 酒店应确保客人入住的房间符合卫生、舒适、安全标准。

第五条房间维护1. 酒店应定期对房间进行清洁、消毒,确保房间卫生。

2. 酒店应定期检查房间设施,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 酒店应定期对房间进行维护,确保房间设施齐全、完好。

第六条入住手续1. 客人入住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入住登记表。

2. 酒店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客人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条退房手续1. 客人退房时,应结清所有费用,包括房费、餐饮费等。

2. 客人退房后,酒店工作人员应检查房间,确保房间设施完好无损。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八条服务规范1. 酒店工作人员应礼貌、热情、耐心地为客人提供服务。

2. 酒店工作人员应遵守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第九条客房服务1. 酒店应提供24小时客房服务,包括送餐、叫醒、洗衣等。

2. 酒店应确保客房服务的质量,满足客人的需求。

第十条保安管理1. 酒店应设立专门的保安队伍,负责酒店的安全保卫工作。

2. 保安人员应24小时巡逻,确保酒店的安全与秩序。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安全制度1. 酒店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安全职责。

2. 酒店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防火安全1. 酒店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 酒店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技能。

第五章资源管理第十三条节约用水、用电1. 酒店应加强用水、用电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2. 酒店应鼓励客人节约用水、用电,共同维护环境。

产权式酒店物业管理方案

产权式酒店物业管理方案

产权式酒店物业管理方案一、背景介绍产权式酒店是指由开发商购买土地并开发成酒店,然后出售给个人产权所有者,这种所有者可以通过自己经营或者出租给经营酒店的管理公司。

产权式酒店在中国市场逐渐兴起,成为了一种新型的酒店业态。

产权式酒店管理方案是指针对这一类型酒店的管理模式和经营策略的设计和实施。

在这样的模式下,管理方案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包括业主权益保障、物业维护管理、经营风险控制等方面。

在本文中,将结合产权式酒店的实际情况,提出一套完善的酒店物业管理方案,旨在为产权式酒店的业主和经营方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酒店物业管理方案1. 业主权益保障作为产权式酒店的业主,他们需要得到足够的保障和利益回报。

因此,在酒店物业管理方案中,需要明确规定业主的权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 酒店管理权:业主作为酒店的产权所有者,应当享有对酒店的管理权,包括业务经营管理权和物业维护管理权。

在这方面,需要明确规定业主的参与程度,以及业主与经营方之间的权责关系。

2) 利益分配:酒店的经营收入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业主,这需要在产权合同中进行规定。

同时,需要规定酒店的经营费用和维护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3) 成本控制:作为业主,需要对酒店的经营成本和维护成本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酒店的经营和维护不会对业主的利益造成损害。

2. 经营管理产权式酒店通常由专业的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因此,在酒店物业管理方案中需要考虑如何保证酒店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1) 选址规划:在酒店选址时,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选择适合开发的地段和位置。

2) 设施设备:需要对酒店的设施设备进行规划和设计,确保能够满足客户需求和提供优质的服务。

3) 人员管理:酒店的员工是酒店经营的基础,需要对员工进行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4) 营销策略:酒店需要制定合适的营销策略,吸引客户和提高客户留存率,从而提高经营收入。

5) 客户关系管理:酒店需要注重客户关系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

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优化旅游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不动产登记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由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后将部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开发单位所有,自营或委托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产权式酒店出售的客房数量可由各市县政府根据需要决定,但不得超过客房总数的70%。

所有客房由开发单位统一经营或委托统一经营,以保证酒店的完整性。

产权式酒店不同于商品住宅,属商业性质,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取得产权式酒店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规划许可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施工许可工作。

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客房的预(销)售许可工作。

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产权式酒店的不动产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产权式酒店土地用途属于商服用地。

严禁借产权式酒店项目的名义在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功能用途以及后续经营等方面变相开发商品住宅。

商品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品住宅用地用于产权式酒店建设的,可以保持商品住宅用地用途不变,但产权式酒店用地评估价格高于商品住宅用地评估价格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标明为产权式酒店。

产权式酒店项目必须严格按酒店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且硬件配置水平不应低于《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中三星级旅游饭店的标准要求。

第七条门厅(或独立门厅)、大厅(酒店大堂)、外墙面、屋面露台、楼梯间(井)、电梯间(井)、电梯机房、过道、管道井、垃圾道、设备间、物业管理用房、值班警卫室等共用部位及设施属于产权式酒店中不可分割使用的共有部分。

办法之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之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之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的管理,保障业主和酒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产权式酒店是指由多个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由酒店经营者统一管理,提供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第四条海口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产权式酒店的设立和登记第五条设立产权式酒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旅游发展规划,满足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

第六条产权式酒店的业主应当依法取得产权,并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产权式酒店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开业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八条产权式酒店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经营秩序。

第九条产权式酒店经营者应当与业主签订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产权式酒店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和管理业主的产权,不得擅自改变产权用途。

第十一条产权式酒店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二条业主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享受产权式酒店提供的服务和收益。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参与产权式酒店的管理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产权式酒店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要求其公开经营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设立产权式酒店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产权式酒店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产权式酒店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公寓酒店式管理制度

公寓酒店式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寓酒店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居住环境,保障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寓酒店的所有业主、住户及工作人员。

三、管理制度1. 入住管理(1)业主和住户入住前,需向物业管理处提交相关证件,办理入住手续。

(2)入住人员应遵守公寓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

(3)入住人员需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2. 公共区域管理(1)公共区域禁止吸烟、酗酒、赌博等违法行为。

(2)保持公共区域整洁,禁止乱扔垃圾、乱贴乱画。

(3)爱护公共设施,禁止损坏、盗窃。

3. 安全管理(1)公寓酒店设置24小时安保,确保住户安全。

(2)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寓酒店。

(3)加强防火、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措施。

4. 设施设备管理(1)公寓酒店内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处统一管理、维护。

(2)业主和住户应爱护设施设备,禁止私自拆卸、改装。

(3)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维修费用按相关规定承担。

5. 保洁管理(1)公寓酒店设有专业保洁人员,负责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清洁。

(2)业主和住户应保持个人卫生,禁止在室内乱扔垃圾。

(3)保洁人员对住户室内进行清洁时,需提前通知。

6. 服务管理(1)公寓酒店提供24小时前台接待服务,解答住户疑问。

(2)提供家居清洁、送餐、衣物洗熨、叫醒等个性化服务。

(3)定期举办社区活动,丰富住户生活。

四、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 对造成他人损失或损害公寓酒店形象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寓酒店管理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寓酒店式管理制度旨在为业主和住户提供一个安全、舒适、便捷的居住环境。

请广大业主和住户共同遵守,携手共创美好家园。

酒店公寓管理制度规定

酒店公寓管理制度规定

酒店公寓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酒店公寓的管理工作,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酒店公寓的管理工作,包括酒店公寓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酒店公寓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客户权益。

第四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自身管理,提高服务效率,确保顾客满意度。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酒店公寓应当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管理有序。

第六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安全。

第七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八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

第九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做好设施设备维护工作。

第十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认真处理客户投诉,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素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客户安全。

第三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三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标准,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流程,确保服务顺畅。

第十五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满意度调查制度,及时了解客户需求。

第十六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保持客户忠诚度。

第十七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品牌形象管理制度,提升品牌价值。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酒店公寓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审查评估第二十二条酒店公寓应当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评估,及时改进。

第二十三条酒店公寓应当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提高服务水平。

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暂行规定

酒店式公寓规划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市酒店式公寓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酒店式公寓是指具有居住功能,但不同于一般住宅平面和功能的住宅建筑形式。

酒店式公寓除布置在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外,可在商业用地、居住用地或商住用地上兼容建设。

第三条在酒店式公寓用地或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为居住酒店公寓;在商业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为商业酒店公寓;在商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根据其能达到的具体条件确定为居住酒店公寓或商业酒店公寓。

第四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酒店式公寓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商业用地、商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原则上在旧区不得超过20%,在新区不得超过30%。

超出上述比例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在酒店式公寓用地、居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其建设比例可不受限制。

第五条居住用地或酒店式公寓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相关技术指标执行一般住宅标准。

商业用地建设的酒店式公寓项目,除物业管理用房按一般住宅标准设置外,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及相关技术指标执行公建标准。

商住用地上建设的酒店式公寓,能达到居住相关指标的,执行居住相关指标,定为居住用地性质;不能达到居住相关指标的,执行公建标准,定为商业用地性质。

第六条酒店式公寓的配建停车设施老城区按辆/套、新城区按照辆/套标准执行。

第七条酒店式公寓层高一般不得超过米;超过米的,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第八条酒店式公寓的建筑单体平面一般采用通廊式布局,不得按单元式住宅套型设计。

酒店式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大于60平方米。

第九条酒店式公寓的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采用封闭式。

沿城市主干道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第十条酒店式公寓项目报审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其建筑布局、出入口位置及建设规模、比例。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幻灯片PPT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幻灯片PPT
开发商可保留酒店配套等的产权而获得长期收益 管理方经营,业主的收益无法保证
产权式酒店开展历程 ——
起源欧洲 20世纪60年代的欧洲,度假风气兴盛,法国地中 海沿岸开发了大量海滨别墅,欧美政要、贵族、 富商蜂拥而至,成为欧洲乃至世界的休闲度假中 心。由于房产价格高昂,多数家庭无力单独购置 度假别墅,而局部有能力购置别墅的用户,每年 的使用时间非常有限,最多只有几周,空置率很 高,所以出现了亲朋好友联合购置一幢度假别墅 供大家不同时间分别使用的情况,最早的分时度 假概念由此产生。据此,聪明的开发商创造了以
店的每间客房分割成独立产权出售给投资者, 投资者一般不在酒店居住,而是将客房委托酒 店管理公司出租经营,并获取年度客房利润分 红,同时获得酒店管理公司赠送的一定期限免 费入住权。
地域特征 客户定位
经营特点
强势景观资源或经济活跃区域 交通的易达性
城市的高收入阶层 投资客为主
产权完全归属业主 专业第三方管理
产权酒店投资商,开发商,酒店管理公司
包括产权酒店购置者逐渐的走向成熟。特
征包括:工程前期聘请请专业的咨询公司
产权式酒店开展历程 ——
中国产权酒店年度新增数量 统计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调控日益加紧,全国各地商品房市场无不受到楼市调控政策的严厉来 袭,加之房贷政策的不断收紧,各地楼市也如预期频频传出商品房成交量下滑的讯息。随之 一来,商业地产便趁着这股强劲之风迅速被爆炒,开发商与投资者纷纷将目光投向产权式酒 店这一新的投资工程。 以目前海口的产权酒店为例,曾号称海口第一高楼的明光国际产权酒店,客房平均售价在 15000元/平方米左右;另外,在海口旅游地产市场中经营较为成熟的新标榜休闲度假酒店的 客房均价到达17000元/平方米左右;其他产权酒店的客房销售均价也从15000元/平方米至 20000元/平方米范围之内,客房总价从100多万元到1000多万元不等,产权酒店客房均价是目 前海口市内商品房均价的两倍,甚至更多。

产权式酒店、公寓、别墅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产权式酒店、公寓、别墅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冀文林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一条为积极引导发展本市旅游房地产业,规范产权式酒店管理,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登记、经营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本办法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通过购买或受让等方式取得产权式酒店可分割转让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酒店产权人,是指基于开发建设或转让等方式取得除已分割进行销售的客房外酒店其他客房、配套用房及设施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销售、房屋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土地出让、土地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规划报建审批管理等工作。

市市政市容、工商、税务、旅游、公安、卫生、价格、环保、质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产权式酒店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产权式酒店应当在旅游度假区、景观区、文化风景区和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建设,开发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第六条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标明产权式酒店。

第七条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金融办公用地可兼容建设产权式酒店,用地性质和年限可以不变。

第八条产权式酒店应按不低于三星级酒店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

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占建筑总面积的16%以上。

产权式酒店交付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的相应星级标准进行统一装修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经工程质量、消防、规划、人防、园林、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整体验收合格。

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惠东县

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惠东县

惠东县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目前我县沿海旅游房地产蓬勃发展,特别是产权式酒店大量出现,但由于没有相应规范和相应管理规定,出现了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甚至出现了"一栋楼同时有十几家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等现象。

为规范我县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优化旅游房地产投资和消费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海南省产权式酒店建设销售管理暂行规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控制小户型商品住宅审批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不动产登记等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由开发单位开发建设后将部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开发单位所有,自营或委托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产权式酒店出售的客房数量不得超过客房总数的70%。

单栋建筑客房由开发单位统一经营或委托统一经营,以保证酒店的完整性。

产权式酒店不同于商品住宅,属商业性质,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取得产权式酒店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产权式酒店建设的规划和施工许可工作。

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客房的交易监管工作。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产权式酒店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产权式酒店土地用途属于商服用地。

严禁借产权式酒店项目的名义在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功能用途以及后续经营等方面变相开发商品住宅。

商品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品住宅用地用于产权式酒店建设的,可以保持商品住宅用地用途不变,但产权式酒店用地评估价格高于商品住宅用地评估价格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商品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应按住宅相应规范和住宅相应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天津市公寓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需求,规范公寓项目建设管理行为,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功能布局、市场需求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寓项目分为经营性公寓和公益性公寓。

经营性公寓分为居住型、混合型、酒店型三种;公益性公寓包括学生公寓、老年公寓、军官公寓等。

本办法仅适用于经营性公寓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经营性公寓的规划用地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建筑外檐按公建标准控制,建筑外部不得设置阳台,规划间距按公建标准执行,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应配套服务设施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5〕95号)的规定在公寓内部安排。

(一)规划配套指标。

居住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安排,或者按居住区标准缴纳小配套费。

机动车车位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规定的住宅配建指标执行。

混合型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的50%安排,或者按居住区标准的50%缴纳小配套费。

机动车车位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规定的住宅配建指标执行。

酒店型公寓的各项规划指标按照公共设施标准执行。

机动车车位按照《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规定的酒店配建指标执行。

(二)建筑层高控制。

居住型、混合型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3.6米以内。

当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酒店房屋运营管理制度范本

酒店房屋运营管理制度范本

酒店房屋运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酒店房屋的运营管理,保障酒店的正常经营,维护酒店房屋及设施的安全和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酒店所有房屋的租赁、运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酒店房屋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房屋及设施的安全、舒适和高效运营。

第四条酒店房屋运营管理部门是酒店房屋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房屋租赁、运营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房屋租赁管理第五条酒店房屋租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正规的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酒店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设施等;(二)租赁期限,包括租赁开始和结束时间;(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包括租金的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等;(四)房屋使用和维护要求,包括房屋的使用范围、用途、维护责任等;(五)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双方的行为准则、违约责任等;(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酒店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第三章房屋运营管理第九条酒店房屋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运营管理制度,确保房屋及设施的安全、舒适和高效运营。

第十条酒店房屋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酒店房屋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房屋安全。

第十二条酒店房屋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维修管理制度,对房屋及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酒店房屋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加强对租赁合同的管理,确保租赁双方的权益。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积极引导发展本市旅游房地产业,规范产权式酒店管理,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登记、经营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本办法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通过购买或受让等方式取得产权式酒店可分割转让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酒店产权人,是指基于开发建设或转让等方式取得除已分割进行销售的客房外酒店其他客房、配套用房及设施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销售、房屋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土地出让、土地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规划报建审批管理等工作。

市市政市容、工商、税务、旅游、公安、卫生、价格、环保、质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产权式酒店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产权式酒店应当在旅游度假区、景观区、文化风景区和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建设,开发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第六条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标明产权式酒店。

第七条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金融办公用地可兼容建设产权式酒店,用地性质和年限可以不变。

第八条产权式酒店应按不低于三星级酒店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

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占建筑总面积的16%以上。

产权式酒店交付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的相应星级标准进行统一装修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经工程质量、消防、规划、人防、园林、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整体验收合格。

海口率先出台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doc

海口率先出台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doc

海口率先出台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海口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创新旅游地产模式,规范管理产权式酒店。

18日,海口市副市长谢京向海南省依法行政考核组汇报海口的依法行政工作时这样说。

记者了解到,去年海口依法行政亮点很多,其中有不少做法在全省甚至全国都是率先实行的。

据介绍,2011年,我市在立法项目的选定上,加大单项事务立法、实施性立法和问题引导型立法的力度,专项立法服务中心工作效果显著。

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创新旅游地产模式,规范管理产权式酒店;出台《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着眼于改善民生,创新地方立法工作思路。

此外,海口去年依法行政工作亮点还包括:全省率先建立了行政败诉案件通报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积极组织编印《海口市行政败诉典型案例汇编》,总结指导应诉实践,着力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和主动应诉的意识;首次将规范性文件制定纳入制度建设(立法)计划,增强了计划的科学性、系统性与包容性;出台《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的意见》等文件,全面建立行政调解制度,搭建三大调解联动平台,推动了社会矛盾化解体制与机制的创新;开展第二轮强区扩权行政权项下放工作,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对市、区两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和行政审批服务流程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督办,着力完善市、区、镇(街)、村(居)四级服务体系;启动网络问政,搭建为民服务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答复网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据悉,目前,海口网络问政平台已实现24小时服务,首批网民反映的20项问题都已得到较好的解决。

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在今年是第四年,海口的依法行政工作有长足的进步,做得一年比一年好。

会上,海南省依法行政考核组副组长刘毅说。

这次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中,已经对海口80多个部门、3000多个卷宗以及相关事件进行了核查。

酒店式公寓管理方案

酒店式公寓管理方案

酒店式公寓管理方案酒店式公寓是一种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务的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于一体,具有“自用”和“投资”两大功效,但其本质仍然是公寓。

下面,本人为大家分享酒店式公寓管理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公寓是一个综合性商住项目,其交通便捷,周边商业气氛之浓厚,项目自身硬件设施齐全,是当今京城中难得的一个优质项目,面对这样一个品质优秀的项目,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者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一下对“酒店式公寓项目”的管理设想。

1.确定人员组织架构:根据该项目总建筑面积及各种工程设备用房及设备的设置情况等,合理设置专业人员的数量,主管级以上人员的定位应为从事过酒店及高档公寓的管理人员为主。

2.进行科学的财务预算:根据项目的现状合理测算正常年度及首年度的财务经营年度预算,以便做到合理控制成本,增加经营收入。

3.制定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在制定项目管理的制度上,应分别制定公寓与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制度为管理服务。

4.进行项目上系统的设计:为体现“公寓”高档项目的品质,应对项目各类标识进行统一的规划设计,加强项目对外整体效果的感观。

5.招聘及培训上岗员工:利用网上或报纸形式招聘所需人员,并在开盘结束前1个半月全部上岗,进行岗上业务培训,以便后期进行规范的人员管理。

1.对于装修办理是我们的主要工作之一,二次装修办理的利害能直接影响到下一步的工作,同时装修的时间集中在夏季且面积大,户数多,人员杂,容易存在消防上的隐患和装修质量,所以在装修过程中应加大保安人员和工程人员的日常巡视。

1.现场摸拟演练:在项目正式入住前半个月对参加办理入住手续的员工,进行2—3次的入住演练培训,从演练中找问题,找差距,为入住打好基础。

2.做好入住其间的宣传:在办理业主/住户入住手续其间,应将物业公司的背景资料,各类物业办理的法规文件及办理手续流程等文件,以板刊形式向业主/住户做一展示。

3.建立健全入住业主/住户的管理档案:建立健全管理档案是保证管理与服务的基本条件,也是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故应随着业主/住户入住随时完善业主/住户档案。

产权酒店公寓物业管理方案

产权酒店公寓物业管理方案

产权酒店公寓物业管理方案一、背景产权酒店公寓近年来迅速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住宿方式。

这种住宿方式与传统的酒店有所不同,产权酒店公寓可以对外出租给个人或企业,同时也可以自用或出租给旅行社、企事业单位等长期使用。

产权酒店公寓的物业管理也需要有相应的方案。

二、管理思路在产权酒店公寓物业管理方案中,我们应该根据产权酒店公寓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思路。

具体包括:1. 长期管理产权酒店公寓的优势在于可以长期使用和自用,因此需要制定长期管理计划。

长期管理计划应包括日常维护、设备更新、维修计划等。

这些都需要提前计划,以保证物业的正常运营。

2. 服务管理酒店公寓的服务管理体现在员工素质、服务质量等方面。

为达到最佳效果,需要采用培训、考核等方式更好地管理员工,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

3. 管理流程产权酒店公寓的管理流程直接决定了物业管理的效果。

我们应该建立规范的物业管理流程,制定相关的管理要求。

同时,在需要时也应该对流程进行优化。

如定期安排管家巡查公共区域,并做好记录,以便后期管理。

4. 安全管理产权酒店公寓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物业管理方案必须制定完整的安全管理方案,包括固定巡查、消防管理、烟雾报警器安装等。

5. 绿化管理绿化是产权酒店公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寓环境美观度和居住体验都有很大的提升。

物业管理方案应该对公寓绿化进行周密规划,包括花草树木植树、花坛布置等。

三、管理要点产权酒店公寓物业管理方案需要着重考虑以下管理要点:1. 清晰规定物业管理方案应该对管理流程、服务管理、长期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划。

对于规定的实施,应该以标准化流程实现。

2. 信息系统物业管理方案需要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统,对有关数据进行标准化归档和记录。

信息系统应该依托于先进的物业管理软件,便于归档和管理。

3. 员工培训物业管理方案应该重视员工的培训,按需培训、派遣员工。

其中包括物业管理流程、服务流程、应急处理流程、员工素质等方面。

4. 预算管理为了保证产权酒店公寓物业管理的顺利实施,需要在物业管理方案中指定相应的预算管理规范,确保物业管理方案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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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式酒店公寓别墅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海口市产权式酒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冀文林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一条为积极引导发展本市旅游房地产业,规范产权式酒店管理,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权式酒店的规划、建设、销售、登记、经营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式酒店,是指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后将客房产权分割出售,酒店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所有并由其统一经营管理的酒店。

本办法所称客房产权人,是指通过购买或受让等方式取得产权式酒店可分割转让客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酒店产权人,是指基于开发建设或转让等方式取得除已分割进行销售的客房外酒店其他客房、配套用房及设施产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销售、房屋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土地出让、土地登记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权式酒店的规划报建审批管理等工作。

市市政市容、工商、税务、旅游、公安、卫生、价格、环保、质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产权式酒店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产权式酒店应当在旅游度假区、景观区、文化风景区和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建设,开发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特定地区规划。

第六条开发建设产权式酒店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标明产权式酒店。

第七条商服用地、住宅用地、金融办公用地可兼容建设产权式酒店,用地性质和年限可以不变。

第八条产权式酒店应按不低于三星级酒店的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及装修。

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占建筑总面积的16%以上。

产权式酒店交付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按建设的相应星级标准进行统一装修及配套设施建设并经工程质量、消防、规划、人防、园林、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整体验收合格。

未经整体验收或整体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产权式酒店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委托房屋测绘单位对预售房屋进行预测绘,出具测绘报告书,并以电子件形式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房屋测绘单位应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许可及设计方案出具预售房屋的测绘报告书。

预售房屋的测绘报告书应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房号及套内建筑面积,共有部分的名称、范围及建筑面积等。

第十条产权式酒店客房按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进行销(预)售。

建设单位应按装修后的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产权式酒店客房,不得按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产权式酒店客房预售前,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标明销(预)售客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客房房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分割销(预)售产权式酒店客房应当与客房购买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客房及共有部分翻新维护责任和费用承担、退出和回购、违约责任等以及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内容。

产权式酒店的建设单位、酒店产权人、客房产权人之间涉及房屋销售、地役权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应以合同方式约定明确,以避免产生纠纷。

凡是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相关义务由建设单位或酒店产权人承担。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依据与购房人(客房产权人)签订的包含地役权条款的客房买卖合同,取得对客房产权人客房的地役权。

基于包含地役权条款的客房买卖合同设立的地役权自客房买卖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四条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权式酒店的客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向合同双方当事人推广使用。

第十五条客房产权人对酒店中下列满足居住基本需求的配套用房及设施等法定共有部分享有无偿使用权:门厅(或独立门厅)、大厅、外墙面、楼梯间(井)、电梯间(井)、电梯机房、通道、管理井、垃圾道、设备房、水箱间、物业管理用房、值班警卫室等。

客房产权人可与酒店产权人约定酒店下列专有配套经营性用房及设施的优惠有偿使用权:餐饮用房、商场、会议用房、娱乐用房、文体用房、室内(外)游泳池、室内车库和车位等。

第十六条酒店产权人不得将除已分割销售客房外的配套用房及设施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

第十七条酒店产权人、客房产权人应当按规划用途使用和经营管理酒店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和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割进行销售的客房按套内建筑面积分割登记;其他按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分割销售的酒店配套用房及设施等专有部分按建筑面积统一登记,并标明不得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

产权式酒店的法定共有部分,其产权共有情况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客房产权人在办理客房产权登记后,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装修后的套、间等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销(预)售的客房;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酒店产权人将不得分割销售的配套用房及设施分割进行销售、转让和抵押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根据前款规定不予办理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按本办法的规定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颁布前已分割转让客房的酒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办理客房产权登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整改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按本办法办理客房产权登记。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投入经营使用且未分割销售客房的酒店,或本办法颁布后,在已投入经营使用的非产权式酒店的用地上进行客房扩建的,不适用本办法,即不得再按本办法分割销售其酒店客房;分割销售的,不予办理客房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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