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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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研究

作者:唐立军

来源:《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06期

[摘要]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的体系,我国正是在学习和探索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了我们自己的特色理论,我们称之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上新的日程,研究“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尤为重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科学内涵、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发展进程以及在当代中国如何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发展等问题的探索,应结合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期对现实问题做一些思考,并在此基础上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所启发。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十八届四中全会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4)06-0026-03

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科学内涵

1·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命题的提出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关系,可以说是母与子的关系、相包含的关系,总之,后者是前者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了解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提出的同时,那么关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命题的成立这一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为了让读者能够容易明白和理解,故在此笔者主要说明的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的提出。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作为一个特定的专门的概念,它的产生有其强大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马克思主义并非孤立地存在,它的最大魅力则是在于它与各国的具体情况密切联系,并且可以应用于各国的具体实践当中去。当然,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它的内容以及意义也是不同的。但不可否认的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在依据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具体来讲,就是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各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如果说以上所谓的内在依据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基础的话,那么其实践基础则莫过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了。在中国共产党刚刚成立的时候,马克思主义已经传入中国并被部分革命领导者所信服和学习以及广泛传播,所以,马克思主义成为党的指导思想是不足为怪的。只是由于当时党还不够成熟,因此走过一些弯路。比如,在党的历史上的不同阶段,曾经出现过陈独秀的右倾思想和王明等人“左”的错误。这是严重脱离中国实际的想法,而且给中国革命带来重大损失。1930年,毛泽东通过《反对本本主义》说明,不能照抄照搬,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际紧密结合,这是他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初步的也是重要论断。随着革命的不断深入,1938年,在《论新阶段》中,毛泽东同志第一次明确提出并且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问题做了系统性的阐释和说明。1945年,刘少奇同志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做了进一步的阐述。自此,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算是在全党扎了根,成为全党的共识。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命题也随着该命题的提出与确认而诞生了。

2·马克思主义语境下的“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笔者认为这才是真正的“法治”,并不是随口说说而已,而是“事实胜于雄辩”。而在原典的马克思主义中,“法治”有这样的含义——马克思指出:“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一切人……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这是恩格斯在他的《反杜林论》中提出的观点。由此看来,马克思恩格斯两位伟人所认为的“法治”是与人息息相关的,强调平等,强调以人为本,强调法律要合乎人性,而不是资本主义的压榨、强权和征服。马克思主义语境下的“法治”与当代中国提出的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等有着本质的渊源,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生动的具体的体现。

3·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基本内涵

同第一节关于“命题的提出”一样,笔者主要阐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内涵,以此来说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内涵这一内容。

其实所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内涵,笔者认为可以从其本身入手。毋庸置疑,必须包括两个关键点。第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首先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因为,理论是前提,是基础,理论是用来指导实践的。所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并且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做指导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前提和基础。当然,经过这么多年的革命,所谓“吃一堑,长一智”,无论是经验还是教训,我们都从中明白了,先进理论不能单单地生搬硬套,更不能死守教条,因为东施效颦只会越效越糟。不过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和角度的确是值得我们学习和效仿的。第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必须是立足于中国国情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具体化。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才能更加有利于中国的发展。

说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也不外乎以上提到的两点,马克思主义的法治与人密切相关,故在此语境下的中国化的法治,便提出了以人文本、依法治国等等主要理论。

二、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发展进程

1·前奏:毛泽东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思想

毛泽东法治思想的确立确切地说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韶山冲接受的法治启蒙教育可称之为萌芽阶段;第二阶段,毛泽东走出故乡参加革命,直至新中国的成立。在此期间,毛泽东经历了抗日战争、国内战争等。这些经历使他的思想更加成熟和深刻,所以其法治思想也随之深刻了许多。在此期间,毛泽东凭借自己的胆识与谋略,初步建立了革命法律体系。除此之外,他的一些著作如《论联合政府》等也形成了对中国革命规律性的认识,至此,毛泽东法

律思想已走向成熟。第三阶段,正式形成。新中国成立以后,毛泽东迫切要求建立法制,因此,他做了一系列的努力,最著名的应该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颁布。虽然毛泽东的法治思想和观点还有些不足和缺陷,也存在某些局限性,但尽管如此,我们不得不承认,毛泽东对法律的相关论述,比如一些法律理论和原则,在如今看来,仍然没有过时,相反,而是对当代中国的法治理论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开端:邓小平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思想

众所周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殊不知,依法治国的方针与实践,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之后才逐步开始的,因此,从这一层面来讲,十一届三中全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中的必不可少的一环,也可称之为邓小平法治思想的开端。1978年,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这也为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新方向。除此之外,邓小平还有其他的法治思想,比如他强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等。邓小平的这些新理论、新思想,使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他在总结与分析规划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实践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将问题具体到我国国情,提出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走自己的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前提下,融入自己的新想法,使中国的法治理论有了跨越性发展,根据之后的成就看来,这是非常正确且具有前瞻性的眼光与决定。

3·发展:江泽民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思想

在党的十五大上,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而属于真正的国家意志的范畴。除此之外,为了达到更好的效果,使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1994年前后,江泽民同志曾专门邀请法律界著名专家就相关理论知识、实践方法等方面做了一系列的讲座,这不仅有利于各层领导干部学习知识、武装头脑,还为全社会树立了榜样,社会各界掀起了学习法律的热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江泽民的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对邓小平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到达一个新的高度。

4·成熟:胡锦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思想

在党的十六大上,为了更好地领导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在前人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一些与法治相关的理论问题,比如坚持依法执政、尊重和保障人权、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等。另外,在党的十八大上,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理论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就马克思主义原典而言,以人为本又是法学的源头,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所以,胡锦涛同志的这些命题和理论,继承性地发展了江泽民的法治思想,有利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思想的进一步创新、成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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