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法律法规》考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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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法律法规》考点讲义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1: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规范系统。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1)规定了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人们可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体现了人们依法享有的权利;
(2)规定了人们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体现了人们依法应履行的义务;(3)规定了人们在应当为而不为或不应当为而为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后果,体现了人们在违反法定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与权威;
2)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虽然对人们的行为及相互之间关系也有一定指引与规范作用,但都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的制定: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立法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此方式所创制的法一般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法的认可:国家对人们生活中已存在的某种习惯或之前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赋予其普遍适用的效力,从而形成新的法律。

此方式所创制的法一般被称为“不成文法”,比较典型的是“习惯法”和“判例法”。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它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与最高的权威性。

法的统一性,体现在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律体系,该体系中各项具体的法律规范在根本原则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各项法律规范之间不能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以权利义务来设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影响人们的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而调节社会关系的。

从本质上说,任何法律规范都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权利主体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得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保障手段。

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要求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手段。

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职权及相应职责。

4、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所有社会规范均靠一定的力量来保障实施,具有某种强制性。

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是,法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这种特殊性体现在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强迫人们遵守。

考点2: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关系的概念
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不同法律部门划分
宪法法律关系
民商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
2、按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划分
确认性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对先前已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建立的全新社会关系。

3、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划分
纵向法律关系: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又称“隶属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纵向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平权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典型的横向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互相之间不具有隶属或服从关系。

4、按法律关系的主体数量划分
双边法律关系: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事借贷中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多边法律关系:在三个或三个以上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5、按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划分
第一性法律关系:人们依法建立的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也称为“主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由第一性法律关系派生出的、具有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也称为“从法律关系”。

【例】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之间,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债权、债务及担保的法律关系中,主合同所对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担保合同所对应的担保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三类:
1)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存在的生命个体,是所有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主体。

在我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可以成为法律主体的自然人包括:
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实现特定目的而依法组成的机构。

作为法律主体的组织根据其性质和特征,可以分为三类:
国家机关,如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营利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公司、合伙企业等;
非营利性法人或社会组织,如政党、行业协会、基金会等。

3)国家:由领土、居民和政府组成的、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

【例】在国际上,国家是与国际法有关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国内,国家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必备资格:
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2、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表现为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实践中,法律关系客体包括:
1)物2)人身、人格
3)精神成果4)行为
1)物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受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以物理形态表现的物。

天然物,如土地、河流、树木等;生产物,如电脑、汽车、轮船等。

2)人身、人格
人身与人格分别对应以物质形态表现的人体及各个生理器官,以及以抽象形态表现的人的精神利益。

人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所指向的客体;
人格: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所指向的客体。

3)精神成果
又称为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如文艺作品、科学发明等。

精神成果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重要客体。

4)行为
法律主体中承担义务的一方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所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

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有权要求承担义务的一方从事某种行为或不得从事某种行为。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权利主体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保障手段。

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要求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手段。

考点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核心,以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为目的,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等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
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规范性文件
5、行业自律规则
(一)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证券市场的法律主要包括:
《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刑法》《信托法》《物权法》
《合同法》《担保法》《反洗钱法》
(二)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行使职权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证券市场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证券市场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四)规范性文件
除部门规章以外的,由有关部门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在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证券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
《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
(五)行业自律规则
由行业自律组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组织的章程或相关文件制定的规则。

1、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自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自律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真题再现
【1】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是()。

A.《证券法》
B.《公司法》
C.《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D.《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答案】C
【解析】A、B项属于法律;D项属于自律规则。

【2】《公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分别属于()层级的规定。

I.法律
II.行政法规
III.部门规章
IV.自律管理规则
A.I、II、III B.II、III、IV
C.I、II、IV D.I、III、IV
【答案】A
【解析】
《公司法》属于法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核心
B.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五个层级
C.行业自律性规则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D.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
【答案】C【解析】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自上而下分为:
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规范性文件
5、行业自律规则
【4】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属于()。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D.行业自律性规则
【答案】B
【解析】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行使职权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5】按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划分,法律关系可分为()。

A.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B.确认性法律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
C.横向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
D.双边法律关系、多边法律关系
【答案】B
【解析】按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划分,法律关系可分为确认性法律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

【6】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I.行为II.组织
III.物IV.智力成果
A.I、II、III B.II、III、IV
C.I、II、IV D.I、III、IV
【答案】D
【解析】实践中,法律关系客体包括:1)物2)人身、人格3)精神成果4)行为
第二节公司法
考点1:法规概述
(一)《公司法》的立法沿革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司法》历经1999年、2004年、2005 年和2013年四次修改和修订。

依据《公司法》的实践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经验,相继颁布了四次司法解释,成为公司法律制度的必要补充。

(一)《公司法》的立法沿革
现行《公司法》全文共13章,218条,主要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发行和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债券
公司财务和会计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及减资、解散和清算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二)《公司法》的立法宗旨
《公司法》是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

(三)公司法法律体系的组成
我国的公司法法律体系以《公司法》为核心,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共同组成。

形式上的、狭义的公司法:《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历次司法解释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属于公司法的一部分,即形式上的公司法;
实质或广义的公司法:包含了形式公司法和其他一切调整公司的法律。

《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反垄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公司的规定都包含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中。

考点2:总论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个股东单独投资组建或者特定人数的股东联合投资组建,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公司的种类
我国《公司法》适用的公司有两种:
1、有限责任公司:由特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
1、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无上限;
2、股份流动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前须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转让相对便捷、自由。

3、是否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募集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

两种公司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融资方式和股份流动性上。

(二)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公司经营原则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四)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1、分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具有非独立性: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公司承担;
2、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3、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4、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2、子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控制、支配的。

子公司的特征:
1、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

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公司是母公司。

子公司的重大决策仍需母公司决定。

2、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
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和责任。

(五)公司的设立
1、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为组织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完成的一系列筹建行为的总称。

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2)募集设立
1、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发起设立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防止发起人逃避出资或者只认购名义股份;
能保证一定比例的股份由社会公众认购,保持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维持其社会公
众性特征。

2、公司设立登记的要求
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册,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申请设立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公司设立登记的要求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六)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或活动的基本准则。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的意义:
1)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

2)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

3)公司章程是一种自治性规则。

它只能在强制性法规的范围内发生效力,违反了强制性法规的章程不具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的记载
1)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可导致章程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规定应当记载的事项,但如不记载,法律可采取补救措施。

2)任意记载事项:可根据需要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任何不违背法律的事项。

但一经记载,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
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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