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法律法规》考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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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法律法规》考点讲义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1: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规范系统。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1)规定了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人们可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体现了人们依法享有的权利;

(2)规定了人们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体现了人们依法应履行的义务;(3)规定了人们在应当为而不为或不应当为而为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后果,体现了人们在违反法定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与权威;

2)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虽然对人们的行为及相互之间关系也有一定指引与规范作用,但都不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的制定:国家的立法机关按立法程序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此方式所创制的法一般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法的认可:国家对人们生活中已存在的某种习惯或之前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赋予其普遍适用的效力,从而形成新的法律。此方式所创制的法一般被称为“不成文法”,比较典型的是“习惯法”和“判例法”。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它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与最高的权威性。

法的统一性,体现在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律体系,该体系中各项具体的法律规范在根本原则上具有高度一致性,各项法律规范之间不能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形。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以权利义务来设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影响人们的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而调节社会关系的。

从本质上说,任何法律规范都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权利主体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得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保障手段。

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要求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手段。

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职权及相应职责。

4、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所有社会规范均靠一定的力量来保障实施,具有某种强制性。

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的是,法具有特殊的强制性。这种特殊性体现在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强迫人们遵守。

考点2: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关系的概念

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不同法律部门划分

宪法法律关系

民商事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

2、按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划分

确认性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对先前已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建立的全新社会关系。

3、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划分

纵向法律关系: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又称“隶属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典型的纵向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平权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典型的横向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互相之间不具有隶属或服从关系。

4、按法律关系的主体数量划分

双边法律关系: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民事借贷中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

多边法律关系:在三个或三个以上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如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5、按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划分

第一性法律关系:人们依法建立的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也称为“主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由第一性法律关系派生出的、具有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也称为“从法律关系”。

【例】实体法律关系与程序法律关系之间,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在债权、债务及担保的法律关系中,主合同所对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担保合同所对应的担保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三)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三类:

1)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存在的生命个体,是所有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主体。

在我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可以成为法律主体的自然人包括:

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一定数量的自然人为实现特定目的而依法组成的机构。

作为法律主体的组织根据其性质和特征,可以分为三类:

国家机关,如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营利性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公司、合伙企业等;

非营利性法人或社会组织,如政党、行业协会、基金会等。

3)国家:由领土、居民和政府组成的、拥有主权的政治实体。

【例】在国际上,国家是与国际法有关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国内,国家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必备资格:

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2、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表现为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实践中,法律关系客体包括:

1)物2)人身、人格

3)精神成果4)行为

1)物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受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以物理形态表现的物。

天然物,如土地、河流、树木等;生产物,如电脑、汽车、轮船等。

2)人身、人格

人身与人格分别对应以物质形态表现的人体及各个生理器官,以及以抽象形态表现的人的精神利益。

人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所指向的客体;

人格: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所指向的客体。

3)精神成果

又称为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如文艺作品、科学发明等。

精神成果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重要客体。

4)行为

法律主体中承担义务的一方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所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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